雍正皇帝是怎样惩处贪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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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皇帝是怎样惩处贪官的
康熙年间,官员的贪污现象已相当严重,一些大权在握的大官僚肆无忌惮地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如满族大臣索额图、明珠,汉族大臣徐乾学兄弟、高士奇等。当时的民谣说:九天供赋归东海(徐乾学),万国金珠献澹人(高士奇)。康熙皇帝也觉察到情况的严重,曾经惩办了一批贪官,还大力表扬于成龙、张伯行、张鹏翮等一批廉官,作为各级官员的榜样。但康熙渐渐发现不但贪污无法肃清,就连自己树的廉洁典型也并不真是两袖清风,像张鹏翮在山东兖州当官时就曾收受过别人的财物;张伯行喜欢刻书,每部至少得花上千两银子,光靠官俸无论如何是刻不了的。
晚年的康熙已是心力不济,不仅不再致力于肃贪,反而认为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此论一出,各级官员自然更加无所顾忌了。
雍正皇帝继位后,决心改革积弊,打击贪污,整顿吏治。他令各省在限期内补足国库的亏空,对查实的贪污官员严加惩处,追回赃款,抄没家产。
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初一,继位不过40天的皇帝并没有放假休息,而是一口气下了11道诏书,申明官僚职掌及为官之道,历数官场积弊和官吏肆意侵吞的严重罪行,要求采取一切手段,惩治官员犯罪,追补亏空,清查钱粮。
主管钱粮的户部被列为清查重点,结果很快查出户部历年实际亏空白银250万两。在清查中央各部的同时,雍正也责令各省大张旗鼓地开展对钱粮的清理,要求上至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将军,下至道、府、州、县正印官及参将、游击等武职官员,不分满汉,一律清查,徇私之官与贪者同罪。
一时之间,各地大员因亏空革职、查封家产者比比皆是, 仅雍正元年一年里,被查处的地方官即达数百之多。雍正二年,闽浙总督满保奏称:浙闽属吏已劾多员,若再题参,恐至无人办事。湖南巡抚魏廷珍亦奏一省属员参劾已大半,而直隶全省官员原任者更寥寥无几。
实际上,终雍正一朝,这样的官场风暴几乎一天都未停止过,且惩处越来越严厉。到了雍正十年(1732年),直隶总督李卫说,全省府厅州县官员,在任三年以上的屈指可数,原因之一就是被撤职的人太多了。
雍正对地方贪腐官员大范围的革职追补、籍没家产,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与震动。一些对时政不满的人有朝廷重聚敛而惩盗臣之说,民间更议论雍正帝好抄人家产,连市井斗牌也流行所谓抄家和的打法。
面对非议,雍正帝不为所动。他说,这不过是贪赃犯法之徒,畏惧抄没参劾,是以造作此语传播远近,希冀因流言而停止。
自雍正三年起,雍正帝对贪腐之官继续穷追不舍,在抄家籍没之外,又加上严刑诛戮。规定凡侵欺钱粮白银一千两以上者,照监守自盗律处斩,贪污军饷者一律处斩,不准特赦。
从雍正元年到九年,对全国各省的钱粮清理行动规模之大、波及之广,在整个清代也是绝无仅有的。期间先后清理了户部和各府寺监的库存,地方府州县的钱粮,处理惩治了几千名贪官污吏。
雍正铁面肃贪除恶务尽,他曾言:丝毫看不得碍于情面,务必严加查处。把贪官追得水尽山穷,叫他子孙后代也做个穷人,方符合朕的本意。
雍正四年,广东道员李滨、福建道员陶范,均因贪污、受贿、亏空案被追查而畏罪自杀。雍正下令,找他们的子弟、家人算账。雍正说:这些人自知罪大恶极自身难保,就想一死抵赖,借死保住财产,让子孙后代享用,这是万万不行的。
雍正年间声势浩大且穷根究底的惩治贪腐行动,基本清除了康熙朝后期的腐败弊病,对官场侵贪的积习,给予了沉重打击,一举刷新了大清朝的吏治。而追补亏空的直接财政效果也相当明显:至雍正末年(1735年前),户部银库积蓄多至6000余万两,是康熙后期国库存银的八倍多。当时记载称仓庾皆充实,积贮可供二十余年之用,国家财政窘迫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善。
康熙宽大、乾隆疏阔,若无雍正整饬,满清恐早衰亡。日本史学研究者佐伯治如是评价雍正。后世评论雍正一朝无官不清。也许这种说法夸张了点,却是对雍正治国的公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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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人物 历朝反复措施 历朝贪污惩处办法
因为人本身存在的劣根性,大概从有官员这个称呼开始,贪官也同时出现。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危害百姓的利益。这样的人,发现一个便是过街老鼠的下场。
为了保证政治清明,吏治廉洁,历朝历代可谓是各出奇招。
早在尧舜时期,反腐观念就已经形成。黄帝教育自己的儿子,要“为民父母”。舜帝制定官员考核制度,每三年对部落首领选出的公职人员进行考核。清正廉明的升迁,反之降级。
商朝之时,出现专门约束官员的反腐败措施,谓之“三风十愆”。三风:巫风、淫风、乱风。十愆三风的具体表现,包括:舞、歌(随意在宫中舞蹈,在官府等地放歌)、货、色、游、畋(贪财好色,沉迷狩猎游乐)、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无视圣人之言,拒绝忠直劝谏、疏远德高望重的长者,亲近小人)。
但凡涉及“三风十愆”的,都要接受惩罚。商朝的惩罚,不仅仅是物质身体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涉及这个罪行的官员,脸上会被刺字涂墨,广而告之。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专门监视考察官员的监察官。上到中央,下到地方,不仅在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考核监察。而且就连对父母不孝,无视中央政策,甚至上下班不准时等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秦朝的法律,是众所周知的严苛。自然对于反腐工作和贪官的处罚,也十分有力。在秦朝制定了反腐败的专项法律,包括《为吏之道》等。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良吏、恶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标准。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无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处罚也十分严格,就算贪污了一个铜钱,也会受到脸上刺字的惩罚。法律要求的不做,法律要求做的不做,都会受到惩罚。
秦朝设立的国家三个政权机关之一御史大夫,就是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秦朝的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纵向横向,监察严格。除此之外,秦朝对于官员贪污实行连坐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官员犯法,推荐他的官员也要受到惩罚。
汉朝则完善了官员考核制度,形成《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但凡有查到贪污的官员,不仅要拉到集市上公开处置,其后子孙三代都不能为官吏。
汉朝还首创官员回避制度,当然当时叫“三互法”。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地为官。汉宣帝时期,还有最早的群众举报箱,积极鼓励百姓投诉举报。
唐朝之时起,正七品官但凡受贿达到一个月的工资,或者将近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就要被绞杀。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十五匹判处绞刑。
同时规定,官员不得在管辖范围内接受百姓馈赠,更不能向百姓借贷,或者差使人做事。这一点从根本上防止了官员,向百姓吃喝拿,敲诈勒索之事。
唐朝的监察官员,开始实行两年一换,防止因为监察官员在任地待的久了,与当地官员有情而徇私枉法。
明朝《大明律》对贪官污吏同样十分苛刻,而且处罚的力度也十分之大,刑罚严苛。连坐制度进一步加强,官员犯法,主官连坐,祖辈犯法,子孙连坐。对贪官污吏,实行族诛、凌迟、极刑、枭令、断手、刖足、阉割、剥指、剁趾、墨面、文身等等大刑。
最有特点的是,明朝允许民众将害民恶吏“绑缚赴京治罪”,各级官府“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
清朝对官员实行一年一考,三考一满。同时还有火耗养廉的养廉银制度,希望以高工资杜绝官员贪污。
历朝历代为了反腐可谓费尽心思,各出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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