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律例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时子孙分家 罚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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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律例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时子孙分家 罚杖一百
在如今的一般读者看来,大清律例差不多是件博物馆里的陈列品,大概除了研究者,没人会关注。影视作品展示各种稀奇古怪的古代肉刑,能够吸引一些眼球,可带着猎奇心态,像人类学家观察西非的部落或太平洋小岛的原始居民,不免有区隔。最近读黄宗智关于清代、民国和共和国法律史的三卷本,虽是艰涩的学术专著,但颇有一些从尘封档案中挖掘出来的案例,读来有日常的真实感。隔着世纪变迁回头看,大清律例其实也有不少有趣之处。
先说“父母官”。我们都知道古代州县官员常常自诩“父母官”,但对普通百姓来说,“官”前面加个“父母”,对他们的生活到底意味着什么?从大清律例来看,可以说这意味着百姓很不幸,有一个相当严厉的父母,动辄可能挨打。现在民法刑法分开,违反民法不会导致刑事惩罚,但在清代,民事有关的内容统统被放置在大清律例这样一个刑法典中,结果是国家权力的大板,时时悬置在今日看来属于“私”的领域。
比如清律对分家这么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以现在的眼光看,国家未免管得太宽了一点。分不分家既不是犯罪,又是家庭内部的事,犯得着打屁股吗?还不仅如此。在土地买卖、借贷利率、继承规则甚至结婚程序方面,国家都有一套禁止规则,违者受笞杖刑。这部律例,或放大了说是国家意识形态,完全把人民当作不懂事、需要时时管束的孩子。
再来说说清律对律师的看法,也相当别致。西方社会律师是受人尊敬的高薪职业。例如美国是一个相当健讼的社会,原则分明,稍有纠纷,一张传票,法庭上一较高下。律师的三寸之舌,越能来事,越有用武之地。但大清律例不欢迎这样的人,用一个特别难听的词来形容他们,叫做“讼棍”;稍微中立一点的,叫“讼师”。为什么呢?因为国家政权受儒家思想影响,总怀揣着一个简单的小农社会理想:民心淳朴,人人安静守时,相互谦让,根本不会去打官司。凡是打官司的,不是刁民,就是受讼师们煽动蒙骗的无知百姓。
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概念结构里,国家根本不承认有“良民”会为维护自己正当权利而上法庭。更进一步说,“权利”这个概念在国家的眼中根本是不存在的。人民就像是年幼无知的儿童,有什么权利可言?有句俗语说“长大成人”,长大了方能成人么,我国传统素来是不怎么尊重儿童的。
众所周知,到了晚清,整个国家在理念层面――当然也包括法律,都不得不改弦更张。当改革者们试图将结婚、土地买卖、赡养这种民事部分从刑法典中分离出来时,遭遇到了极强的阻力。最激烈的反对,并非来自引进陪审制度、使用律师这样制度层面的“大”问题,而来自于婚姻、男女平等和性关系。1906年,沈家本等人呈递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因包含男女平等继承财产这一内容,引起张之洞的强烈不满。张在奏折中痛斥该条文“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际、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
对非婚性关系是否量刑的争议,更触动礼教大防最敏感的神经。吵来吵去,大清王朝从风雨飘摇到最终覆灭,都没有出台西方式的独立的刑法典和民法典。而修订过的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更是在民国继续使用,经过20年的过渡,新的民法典才出台。
有意思的是,直到1935年,立法者还争论未婚性行为是否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台湾省循民国法律,至今保有通奸罪,违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龙应台对这点痛心疾首,认为这是台湾法制不文明的体现。至于我呢,出自“女子小人”的促狭心理,倒很希望那些提倡“妻殴夫之罪,加等处罚”的大人老爷们借着“清穿”之风穿越到现在,感受一下野蛮女友风行于世的潮流,该是何等大快人心?
父母为子孙攒私房钱判刑三年 唐朝的孝文化
“百善孝为先”,中华民族的孝文化历史悠久,源源流长。在传统文化中,孝文化最受推崇。孝文化萌芽于尧舜的宗法、农经时代,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史记·五帝本记》载,“舜二十岁以孝闻名”,中国二十四孝“感天动地篇”记述,“舜的父亲是个昧盲人,后母顽固,同父异母弟弟象,为人桀骜不驯。他们都想杀掉舜,舜却恭顺地行事,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尧帝“举孝廉,得知舜仁孝,以女嫁之”。“舜接尧帝位后,以德、孝治国,社会歌舞升平,万民丰衣足食”。
孔子也非常重视孝悌,把孝悌作为实行“仁”的根本,提出“三年无改于父道”、“父母在,不远游”等一系列孝悌主张。孟子也把孝悌视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秦汉时的《孝经》则进一步提出:“孝为百行之首。”汉代“以孝治天下”,孝悌则成为人们做人的准则和行为的规范。惠帝表彰“孝悌”,吕后“举孝授官”,文帝“置《孝经》博士”。汉代孝子黄香为父暖被、董永卖身葬父以及三国时期孝子孟宗哭竹等事迹,都是因“孝行感天”而得名。
孝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文化表现。在选官制度上,也体现出对孝的提倡。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就是“孝廉”,孝廉就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始于董仲舒贤良对策时的奏请,由各郡国在所属吏民中荐举孝、廉各一人。后合称为“孝廉”。如果乡里有人以孝出了名,地方长官是有责任向上推荐的,而且还可以直接任用。如果有人不想做官了,亲养父母是最好的托词。因为最高统治者标榜孝道,不得不予以准许。譬如汉代的李密不愿为官,写《陈情表》上书曰:“伏惟圣朝以孝治天下,凡在故老,犹蒙矜育,况臣孤苦,特为尤甚。”“臣无祖母,无以至今;祖母无臣,无以终余年”。说自己是老祖母抚养长大的,现在老祖母老了,需要自己在身边孝顺、赡养。
到唐朝,孝文化有了更大的发展和进步,依照唐律的规定,凡是侍奉父母不“善”的,以不孝罪而给予处罚,譬如违反教令、闻父母丧而不举哀等违反“善事父母”的行为都属于此例。为了让子孙尽心尽力地照顾好长辈,父母在世时,如果子孙攒私房钱或者要求分家的,也要处以三年徒刑。
而且,侍丁养老之制在唐朝得到进一步完善。“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中男一人为侍。八十以上令式从事(依有关法令办理)”,“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若子孙人数不够,“听取近亲”,“无近亲,外取白丁”。以非亲属之白丁,免役以养孤老,这种“侍丁”就是国家雇请的了。对孤寡老疾的经常性济养,唐令还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
唐朝不仅在物质生活方面充分体现了孝文化的深刻内涵,而且把孝文化上升到了精神层面,那就是“色养”。何谓“色养”?《论语·为政》:“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朱熹集注:“色难,谓事亲之际,惟色为难也。”一说,谓承顺父母颜色。何晏集解引包咸曰“色难者,谓承顺父母颜色乃为难也。”后因称人子和颜悦色奉养父母或承顺父母颜色为“色养”,说的是子孙要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
唐初名相房玄龄在对父母“色养”方面堪称典范,《贞观政要》卷五有言:司空房玄龄事继母,能以色养,恭谨过人。其母病,请医人至门,必迎拜垂泣。及居丧,尤甚柴毁。太宗命散骑常侍刘洎就加宽譬,遗寝床、粥食、盐菜。“孝”在古代具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价值。只有在家孝敬父母,在外才能忠于国君。修身,才会齐家,也才有国治天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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