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官吏监督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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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官吏监督和法律制度
秦朝的官吏监督和法律制度
秦统一后,始皇帝在中央建立了一套与专制集权统治相适应的官僚制度。但由于文献资料对此缺少明确的记载,又因汉承秦制,故后人多以汉朝的官制来推断秦朝的中央官制,如“三公九卿”等。而出土的秦代文物,如印泥、简牍及兵器上的铭文等,时常见到一些官署及职官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献资料记载的不足,亦能纠正后世文献资料记载的错误。
在秦封泥和秦简上,发现的中央机构设置的官员有左丞相、右丞相,中尉、口尉、御史、奉常丞、郎中丞、宗正、少府、内史等。据统计,在已发现的秦封泥中,收集到的中央机构属官名称就有130例左右。秦封泥和秦简中涉及地方机构的官吏名称,有郡一级的郡守(亦作太守)、郡丞等;县一级的县令(或称县啬夫)、县丞、县尉、县司马、县司空等。这些资料表明,秦朝地方两级机构设置的官吏是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可(何)谓‘官长’?何谓‘啬夫’?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秦律》规定,称都官的主管官员为“长”,县的主管官员为“啬夫”。由此可见,秦朝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政务与事务管理机构。
秦封泥中发现的官名之多,土至中央朝廷的丞相,下至地方官吏,这也说明秦朝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都要通过文书的形式,向皇帝汇报,请示和述职,这也已成为中央集权的重要的措施之一。《秦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罗(羁)请。”【《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
为了严格控制地方,秦始皇在设置郡县的同时,还将官吏的任免和监督权集中朝廷。云梦秦简中就有官吏选任的条件、任免的时间、官吏的职责,对官吏的监督与考核,对官吏违法行为的界定,以及对官吏的教育等规定。如“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令赦史毋从事官府”。即使是有一定地位的人,只要一旦被治罪,尽管他擅长文书,亦不准起用为史,或已被赦免的史,也不准再入官府供职。“任法(废)官者为史,赀二甲”。【《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如果保举有罪或被撤职者为官,则要给予其缴二副铠甲的处罚。对于被举荐而入官者,还需经过正式的任命。“除(注:委任官职)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从遣之,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他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置吏率》。】即规定官吏必须在正式的任命下达后,才可赴任行使职权,如有擅自行事及私自委任或派遣官吏者,依法论处。官吏调任,其属吏不准随同调任。《秦律》的这些规定,表明任免官吏的权力是在中央,各级官吏不允许擅自选用属吏。对于任免官吏的时间,《秦律》也有具体的规定:“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置吏率》。】可见任免官吏既有统一的固定时间,也有随时的补缺,是相对灵活的。这显然是出于避免因官吏缺员而影响执行中央政令,导致办事效率低的考虑。
在云梦秦简中,有一篇写在51支竹简上的《为吏之道》,内容是对为官者的作风、品德所做的严格的规定。如“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韱(纤)察”。又如“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吏有五失:一曰见民 (倨)敖(傲);二曰不安其鼂(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偻;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亲,不察所亲则怨数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则以权衡求利;三曰兴事不当,兴事不当则民 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则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于死”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置吏率》。】这篇《为吏之道》涉及的内容很多,范围很广,其核心宗旨是要求官吏必须必须效忠于上司,直至朝廷、皇帝;为官者必须清廉,忠于职守;办事谨慎,为人正直。根据其内容和书写的形式分析,这篇《为吏之道》应是供为官者学习的读物。由此亦见秦朝对官吏职责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且注意对官吏的教育问题。
秦朝还对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官吏的监督和考核做出十分细致、严格的规定。《秦律》中的《仓律》、《金布律》、《效》、《内史杂》等律文,都涉及刭这方面的内容。如“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堤(题)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置吏率》。】即谷物入仓后,县啬夫或丞需和仓、乡的主管者共同封缄仓门,啬夫免职,则要检查封缄。又如“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置吏率》。】这些规定均旨在明确官吏的职责,在管理中应履行的手续,责任的分解及追究等具体事项。尤其是《秦律》还明确了上、下级官员的连带责任。规定凡下级官员失职,必须追究其上级主管官员的责任。“同官而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置吏率》。】“仓屚(漏) (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百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置吏率》。】对于失职或违法法官吏的处罚及制裁,《秦律》规定有免职、降职、判刑,以及罚盾、甲赎罪等多种方式。在量刑和处罚上,上、下级官员则须连带追究。“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置吏率》。】
秦朝对官吏的考核也是十分严密的,主要有检查、评比等方式:《秦律》中的《厩苑律》、《仓律》、《田律》、《金布律》、《工律》、《徭律》等律文,都规定了对主管官吏进行考核的具体内容、时间、标准、方法等。其中既有以数字或比率的形式作为考核的标准,还制订了一些考核的原则。如“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 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SPAN>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又如“治狱,能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治狱》。】即对审理刑狱的官员进行考核时,凡在审理案件中,不拷打逼供就能获得真情实据者,为上等;动用刑具,拷打犯人者,为下等;若恐吓、威迫犯人者,则为失败。
在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千余支竹简,大部分记录的是秦朝的法律条文,证明秦始皇在创建中央集权统治时,还统一并完善了全国的法律制度。尽管这些秦简上记录的并不是一部完整的《秦律》,但仅就竹简上记录的律文等内容,就足以反映秦朝法律的基本结构、主要内容等情况,从这些秦简记录的内容可以看出,《秦律》包括田、厩苑、仓、金布、关市、工、工人程、均工、徭、司空、军爵、置吏、效、传食、传书、内史杂、尉杂、属邦共十八种专门的法律。还有专为监督、审核县级官署账目和物资管理而制订的《效率》;记载治狱案例的《封诊式》;解释法律名词、条文的《法律问答》,以及《为吏之道》等。内容涉及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牲畜饲养、仓储管理、货币流通、市场交易、徭役征发、工程兴建、监管刑徒和呈报受灾情况,以及官吏任免、军爵赏赐等诸多方面的具体规定,已具备了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军法、经济立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所以,《秦律》不失为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在《秦律》中,尤以刑法最为成熟。在《法律问答》中,记载有戮、弃市、磔、定杀四种死刑的名称,此外还有灭族、连坐等法律规定。除此之外,还有流、徒、笞、黥等刑名。可见,秦始皇首创的专制集权统治,是通过严酷的刑律得以推行和维护的。
秦始皇始创的中央和地方两级行政机构,及其相配套的职官制度、成文法典等制度和措施,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创设了一个基本的模式。虽然后代王朝的统治者在政权机构的设置、制度和法律的制订等方面,还有一些变动,但都没有突破这个基本的模式和框架。从这个意义上讲,秦始皇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奠定者。
清朝 官吏考察制度
官吏考察制度
清朝为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监督管理,实行了一套考察制度,这项工作由吏部的考功司主持。
文官三年、武官五年考察一次。然后决定升降奖惩。京官叫“京察”,地方官叫 “大计”。“京察” 分操守、政、才、年岁 “四格”,三品以上向皇帝自陈,四品以下的部院司员由吏部、都察院长官考察,大学士同察。考察分三等: 称职、勤职、供职。称职只能占七分之一,可以得到加级、记名 (优先升用)、引见等奖誉。“大计” 也分 “四格”,主要以政绩多少,结合当地荒残、冲疲、充实、简易四种情况,评定等别。“四格” 俱优者为 “卓异官”,有一定比例,道、府、厅、州、县官为十五比一,佐杂教官为三十比一。“卓异官” 可越级提拔。但是,如果发现情况不实,属于滥保者,不仅要降级罚俸和纠法,而且原举荐的上司也要受到处分。考察的程序是: 先由藩、臬、道、府考察属吏的表现,上报给督抚。督抚核实注考,上报吏部复核决定。
对武官的考察叫 “军政”,由兵部主持。在京武官由管旗及部、院大臣核奏,各省武官由统兵大员注考,然后由兵部汇齐,缮具履历清单进呈。考核内容分为操守、才能、骑射、年岁 “四格”。其举、劾与文官基本相同。
对不称职和行为不良的官员,要纠以 “八法” (贪、酷、罢软无为、不谨、老、病、浮躁、才力不及) 分别轻重予以处理。
但是,不论“京察”、“大计” 还是 “军政”,在实行中都是瞻徇情面,弊端丛生。后来更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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