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治介绍――秦朝完善的政治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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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秦朝法治介绍――秦朝完善的政治法律体系

2、依法治国的历史沿革

秦朝法治介绍――秦朝完善的政治法律体系

  秦汉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的中古时期。 秦朝创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结束了我国奴隶制的历史,开辟了我国封建法制新时期。 >   汉朝法制既用法家之法,又用道家思想,并辅以 儒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从 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了正统思想,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对此后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 >   后来的 三国两晋 南北朝和隋唐,无不逐渐使法制儒家化。这种刚柔相济的法制之道,鲜明体现了我国中古时期礼法并用的特点。 > >    秦始皇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创立者。他继承和发展了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在立法上,除了注重制律外,还注重做到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以此完善法律体系。 > >   这一做法被后世大多数统治者所继承,从而形成我国古代立法的一大传统。 > >   秦始皇是法家思想的崇拜者。法家思想中 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以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 >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秦朝统治者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封建法律体系,维护其封建统治。 > >   秦朝法律体系包括立法原则、法律形式、立法活动、诉讼制度、执法机构的建立等几个方面内容。 > >   秦朝立法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 >   一是法令由一统。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 >   二是事皆决于法。其实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作为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 > >   三是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其二是严刑重罚。这是 商鞅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 >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这样几种: > >   一是律。这是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 >   二是令,即制和诏。当时的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 >   三是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 >   四是法律答问。这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 >   秦朝立法包括刑事立法,民事立法,以及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等其他方面的立法。 > >   在刑事立法方面,秦朝遵循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制定了不同的刑罚种类及犯罪种类。 > >   秦朝的定罪量刑原则包括:男6尺5寸,女6尺2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处刑加重;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 > >   秦朝属于封建社会初级阶段,在很大程度上沿用奴隶社会以来的刑事法律制度,同时秦朝统治者又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主张“以刑去刑”,因此秦朝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 >   秦朝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肉刑、劳役,以及迁、赀、谇等刑罚。 > >   对于犯罪的种类,秦朝法律规定的有: > >   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钱并撤职,永不叙用。 > >   诽谤与妖言罪。《集解》中有“秦禁民聚语”句,意思是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 >   盗窃罪。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 >   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 >   盗徙封罪。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 >   以古非今罪。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 >   妄言罪。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 >   投书罪。投递匿名信。 > >   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 > >   在民事立法方面,秦朝规定了财物所有权、契约、婚姻等。 > >   秦朝规定了财物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人民要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 >   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对于借贷契约,秦律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 >   秦时取消良民和贱民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 >   在其他立法方面,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比如确立了皇帝制度。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 > >   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秦始皇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 >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 >   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 >   秦朝还建立了诉讼制度。秦朝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 > >   秦朝诉讼程序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杀伤他人或者盗窃他人,是公室告;子女盗窃父母,父母擅自杀死、残伤、髡剃子女及奴妾不是公室告。 > >   对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必须受理,对于非公事告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如果控告人坚持告诉,还要追究控告者的刑事责任。 > >   秦朝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理方法和步骤大致是:听取当事人的口供;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 >   审讯后,作出判决,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冤”,可以请求再审。请求再审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 >   秦朝从中央到地方设置各级官吏,以保证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九卿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分别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 > >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县以下有乡、亭、里。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 >   为了使制定的法律能够得到行之有效的贯彻,秦法注重加强“吏治”,对各级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 >   秦朝法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秦朝法律的标志就是《秦律》。 > >   秦朝的法律吸收了三代以来法制文明成果,尤其是对于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各项有益的探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改造和取舍,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它结束了我国奴隶制的历史,开辟了我国此后数千年封建法制新时期。 > >   [旁注] > >   立法原则 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 >   《秦律》秦朝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时曾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律文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 > >   贱民 是指等级社会中社会地位世代低于普通人的特殊的社会阶层,一般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贱民往往和特殊的职业有关。如奴仆,娼优,隶卒等,即包括青楼女子,演员及衙门里的执役人。在很多社会里贱民和奴隶制度有关。 > >   御史 是我国古代一种官名。先秦时期,天子、诸侯、大夫、邑宰皆置,是负责记录的史官、秘书官。国君置御史,自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为监察性质的官职,一直延续到清朝。 > >   郡县制 我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 >   [阅读链接] > >   秦王 嬴政是一个很有心智君主,他在一统六国之前,就对商鞅的法治很是崇拜,唯法是从,他坚信,只有贯彻这种法治,才能振兴大秦,才能一统天下。 > >   他没有其他诸侯君主的傲慢和自大,处事冷静,勇于面对事实,并能虚心接受与自己相左但有道理正确的提议。当时的嬴政算得上是一个好君王,是战国末期少有的以天下为己任的人。

依法治国的历史沿革

1.关于新中国以来 我国的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从无到有、从有到全 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最明显的成就,就是立法成绩。”

谈起新中国65年的法治进程,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说。 新中国的法治历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5年后,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挫折,中国的法治再次启程。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这一“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论起点,直接催生了大规模的“立法潮”。仅1979年7月,就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法律颁布。

之后,1982年新宪法的通过,则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 此后,《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共同构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改革开放逐渐“有法可依”。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截至今年3月,我国共有现行有效法律242部,同时有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

经历了此前“打地基”、“架梁柱”式的基础框架立法过程之后,现在的立法与修订,更加注重食品安全、教育、环保等社会高度关注的立法薄弱环节。

2.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

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

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

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

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3.依法治国的历史启示 2000字

法治国方略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其经历了一个探寻、选择、确立、如何实现的发展过程。从"人治"与"法治"之争到"法制"与"法治"之辩,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从探寻治国方略到确立治国方略,再到实现治国方略,无一不闪烁着当代中国人的智慧。从实现治国方略的构架看,包括一个基石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前提即建设法治型执政党,一个关键即建立法治化政府,一个保障即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一个根本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一个具体措施即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等。更为重要的是,这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古今中外历史证明,法治是最科学的治国之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次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实现依法治国之航船再次大力张帆。如何才能让中央这一伟大的决策落到实处,结出灿烂的果实。

首先,最高领导层必须要有非常坚定之决心,全力推行依法治国。秦之所以能够变法成功,其中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是其最高统治者变法强秦的决心异常坚定。不论变法过程遭到“老氏族”等守旧势力多么顽强的破坏、发生什么多少事端、付出多大代价,秦孝公都始终不遗支持商鞅变法,且自己带头遵守法,历时二十余年才终有所成。今日全力推行依法治国困难可想而知,传统意识的挑战、利益集团的阻挠、全民法律意识的不足等等,非强力不足以战胜。我们不怀疑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关键是要让全国人民持久的真切感受到这一决心的异常坚定,形成大势所趋。为此,才能战胜一切困难,实现理想的目标。

其次,应坚持从严治官。中国依法治国治之阻碍在官而不在民。现实中,有多少官员仅仅把依法治国作为政治口号喊在嘴上而行“人治”之实;有多少官员不学法、不懂法,做决策、处理问题只凭自己喜好;又有多少官员明目张胆违法。这些官员的所作所为不仅仅是在阻碍依法治国,实是在破坏依法治国,以至于法在老百姓心中的神圣权威大大降低。秦之变法成功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严格要求各级官员守法、依法办事。一旦违法,不论是出于何等好心,何等实情,都要受到严厉惩处,且不论职务高低,不论是太子、太傅,还是郡守、县令。四中全会决定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无疑是非常正确之举。实践中,需要建立各种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把这一措施落到实处,坚持“一票否决”。使各级官员敬畏法律,不敢越法,自觉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如此,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决心才能转化成各级官员的行动,法治中国的进程才能大大推进。

其三,让全体人民信法。全民信法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形成法治环境的前提。秦之变法就是让民众信法开始的,从“徙木立信”到破除各种相悖习俗,步步推进,最终使法治植根于民众心中,达到轻易不可逆转境界。当前,老百姓“信信访不信法”、遇事“找人不找法”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信就不能真正自觉守法,就不能成为参与、监督、推动依法治国大业的强大力量。可见,让全体人民信法,树立法律之神圣权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4.中国的法治发展的历史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

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

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从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一项极其重大的成就。

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与此同时,我国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

由上可知,我国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走过了辉煌历程,取得了伟大成就。但同时毋庸讳言的是,我国法治建设也历经曲折和磨难,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也的确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

我国法治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存在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指引下,不断把我国法治建设胜利地推向前进。

5.说说法治的历史与作用

公园主题:以法律宣传为主题的公园。

建筑意义:公园从西周的“画地为牢”开始延续至今,系统地介绍中国法律发展历史沿革,向市民宣传“法”的观念,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

景观构成:以汉白玉青石雕艺术作品为主,雕刻有2 008条巨龙。公园大门广场上有由龙的浮雕装饰组成的“长治久安”4个大字,大门由“法制公园”4个造型独特的雕塑字组成。整座公园以灰色为主色调,以深绿色巨型蘑菇石为基点,分为神路、中国古代法典广场、中国现代法典广场、外国法典广场等9个部分。

主要景点:

①神路

正中有一座长26米、高16米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巨型石雕。其背后为一座天平雕塑,天平中高悬一把达摩克利斯剑。神路两侧为18根石柱石雕,刻有从西周的“画地为牢”开始至唐代的“永徽律”等9个内容。每根石柱高3.5米,直径1.5米,重约10吨。石柱的背面是用小篆体雕刻的文字简介。底座两侧是一对“二龙戏珠”浮雕,其下部浮雕为古代战车形象。

②中国古代法典广场

位于公园的核心部分。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广场上耸立着两座大型雕塑:前面是以竹简为造型的记录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书籍——《法经》雕塑;后面是《法经》作者李悝的坐像,像高8米,重300余吨,由60余块汉白玉青石组合而成。浮雕墙内容丰富,从唐代的“汉藏和亲”、宋代的“王安石变法”到清代的“大清律”,涵盖了5个朝代与法学有关的内容。广场的右侧是“文明之路”,有用高浮雕龙形图案组合而成的“民族魂”3个大字,每个字长12米。路两侧有“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百万雄师过大江”3根石柱雕塑。

③中国现代法典广场

位于古代法典广场的右侧。有一座汉白玉大型主题雕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雕塑两侧矗立着18根石柱,分别介绍中国宪法的修订过程和《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内容。

④外国法典广场

广场主题雕塑是一枝饱蘸墨汁的毛笔和笔筒。广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外国古代法典广场,有两个石柱浮雕,内容为中世纪欧洲的宗教法典和法国法典;一部分是外国现代法典广场,有4根石柱浮雕,内容依次为美国、法国、前苏联和意大利4国的宪法。

6.如何科学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了“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即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今年,中央政法委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政法各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由上可以看出,党和政府正在坚定不移地逐步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进程。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通过学习培训正确认识和理解有关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十分重要,这是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是正确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下面笔者就依法治国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关于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具有深刻的内涵。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的阐述,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三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必须首先维护宪法的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重要标志,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要贯彻职权法定原则、有权必有责原则、用权受监督原则和违法受追究原则。

对依法治国深刻内涵一定要作全面正确的理解,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实践中甚为流行的一种不符合依法治国实质内涵的“法制工具论”。所谓“法制工具论”的实质就是指把法制置于人治之下,从根本上否定法制的前提性和普遍约束力,视法制仅仅为管理的工具,当管理手段缺乏时,要求增加管理职权的立法呼声十分强烈;当管理手段受到法制限制时,则对法制弃之唯恐不及。

事实上我国历史上并不缺乏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先例,著名的如战国的商鞅变法、李悝变法、吴起变法和北宋的王安石变法等,如果按照“法制工具论”的观点推论,我国历史上的这些“变法”都可以称为“依法治国”了,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因为我国历史上的统治者从来都没有也不可能把自己、把国家机器摆进去而受法律制约。

如果“法制工具论”能成立,那么中国共产党在1997年才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其先进性也就无从体现了。 依法治国的“国”字,应该是指国家机器和公民二个层面。

如果认为只指公民,那就是“法制工具论”。历史和事实无数次地证明,如果不先治好国家机器和官员,那国家是很难治好的。

因此,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我国现行约35000多件法律法规规章中,约占80%的属于行政法范畴。

而且行政权具有最为活跃、最为广泛的特点,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有人戏称行政权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

事实上,行政权也是最容易膨胀、最需要控制,又最难控制的国家权力。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一)行政权大量地侵犯国家立法权。

如有关行政主体超越职权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行政主体不依法行政等。(二)没有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职能交叉造成管理混乱。

如行政机构职能配置缺乏法律论证,职能设置不科学造成交叉;设置许多没有法律依据的临时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等。(三)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

(四)地方政府行为存在大量行政违法。(五)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导致行政程序不规范、不统一。

(六)有的领导干部学法不守法。 在现实社会中,最具有迷惑性的做法是,政府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口号和旗帜下,偏面地强调加强行政权、保障行政权、扩大行政权,在制定的行政依据中大量地塞进反映本部门、本地区利益的内容,有的甚至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还强令下级遵守和执行,又美其名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这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政违法。是“法制工具论”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表现。

行政权的特点和上述现实状况表明,行政主体能否依法行政成了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之所在。 三、对依法行政基本涵义的理解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事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从这个基本涵义出发可以引伸出以下三条:第一,“法”本身一定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就是说法本身必须是合宪的。第二,行政活动一定要借助法律手段,以提高行政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会遭受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阻力)。

第三,行政活动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以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对自然人和行政相对人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国家机关和行政主体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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