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完整的赋役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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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代完整的赋役制度介绍

2、汉朝历史 汉代体系化赋税制度介绍

秦代完整的赋役制度介绍

  秦汉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的中古时期。这一时期,是古代中国各项制度创立的重要时期。在朝廷统一,南北经济交流频繁的情况下,从秦汉建立的系统的赋税制度,至 三国两晋 南北朝时期朝廷推行的有利于发展经济和巩固政权的赋税制度,再到隋唐的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充分体现了各个的王朝财政思想和治国方略。 >   这些赋役制度的建立,不同程度地改变了旧制,有利于开垦荒地,保障了朝廷赋税收入,巩固了政权,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和进步。 > >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为了巩固朝廷的大统一,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来健全和巩固新建的政权。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改进。 > >   秦代建立的赋税徭役并行制,是以田租、口赋和其他杂税为三大支柱,辅以徭役制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秦代赋役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 >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地主制经济确立,早在战国时期,各国就已普遍实行了田租税的征收。秦代的赋税制度改革始于秦简公时的“初租禾”制度,至 商鞅变法时,已有“田租”、“口赋”的名称。所以汉朝的董仲舒在追述商鞅之制时,已是“田租、口赋”并提。 > >   秦的田租之制,就是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秦代的土地制度,虽然经过商鞅变法,使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加以了法典化。但是,当时的国有土地仍然占着相当大的比重。 > >   对此,秦代采取了3种具体做法:一是酌量农民一年收获粮粟的多少来确定田租的租额;二是以“百亩”作为征收田租的一个计算标准。也就是说,朝廷在征收田租时,是以一户有田百亩进行计征的;三是以一户有田百亩的假设,按每户征收。 > >   后一种做法其实就是“户赋”。因为它虽然是基于“地”,但又与“户”有关。田亩是约数,人户是实数。那些有田百亩的人,固然要按亩纳租。而不够百亩田的农户,同样要交顷田之租。 > >   因为在这以前,朝廷控制的人口越来越少,而朝廷的财政支出越来越大,不得不对其控制的有限人口加重赋税。 > >   当时的田租税率和征收办法,据《汉书·食货志上》上说,是“收泰半之赋”。“泰半”的意思就是三分取其二。“赋”的意思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来的“泰半”的比例,其他租税是无所谓“泰半”的。 > >   与田租并行的还有刍税。刍一般指喂养牲畜的草饲料,刍为牧草,为禾秆,均为供马、牛饲料之用。刍之征,不始秦汉,先秦之时已有。刍税是基于人户和田亩征收的。秦代已经开始征收刍税。 > >   秦代刍的征收办法与数量,刍一般以束或重量单位计算。大约刍每束值1.5钱至3钱,每束值一两钱。刍稿税可用钱折纳。当时谷价每斛值100钱,照此推算,当时政权所征收的田租与刍税之比约为50:1。 > >   在当时,秦代的刍税也是按照“授田”数量征收的,不论垦种与否都得交纳;征收的数量是每顷田交刍3石,两石;采用实物交纳,凡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者,均可作为“刍”税提交,但上交时必须过秤,以重量计算。 > >   租谷及刍征收后,必须入仓并及时向县衙门报告粮草的石数,并有严格的“出入仓”规定等。 > >   农业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秦代朝廷向土地占有者包括地主和自耕农征收的田租,是当时赋税收入的最主要部分。 > >   秦的口赋之制,就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赋税,又叫“头会”。因为“赋”是按人口征收,所以它本质上是人口税或人头税。 > >   商鞅创设口赋的原因,一方面,是出自当时的政治形势。商鞅的变法,建立起了一套官僚机制,使得朝廷的运行费用大大增加,而且所实行的郡县制,使得原来属于诸侯的行政费用开支,一下子成为朝廷朝廷的开支。 > >   再加上当时的军事形势,军费开支定会越来越大,所以商鞅不但没有放弃田赋,而且还加上了人头税,以此增加财源。 > >   另一方面,是出自经济上的政策。按人口收税,无论农民或工商业者,都得同样负担,这就扩大了朝廷的财政收入,为政权的巩固奠定物质基础。 > >   秦代口赋的征收形式,一般为朝廷不收谷只收钱。在少数民族地区,口赋征收可以用谷和布帛折纳,但还是以钱计算,而内地则一律口赋纳钱。 > >   这一政策的制订,是因为朝廷需要大量粮食储备,还有像布帛这样的战略物资。从这一点看,谷和布帛应该可以直接交纳。 > >   秦代除了田租和口赋,还有其他杂税,包括关市税、商品税和山海池泽之税等。这些税收制度的建立,使秦代的税制更加完善了,也起到了维护朝廷利益的作用。 > >   秦代关市税中的“关”,为关口要道。设“关”之制,早在先秦文献中已有很多记载。设“关”的作用,开初主要是讯察、稽查行旅,后来便逐渐有了关税之征。 > >   据《汉书·地理志》:秦时的关卡主要设在内地的关口要塞和周边各族的交界地区。当时在各地设置关卡,既有其政治、军事上的意义;同时也有其控制商贾、征收关税的经济目的。 > >   秦代在商鞅变法时,就有关税的规定。此外,云梦秦简的《秦律十八种》中还有专门的“关市”律。秦代征收关税已成制度。 > >   秦代关市税中的“市”,在秦孝公迁都咸阳,就在这里设置了固定市场,所以才有商鞅“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之说。随着民营商业的发展,征收市井之税就出现了。《商君书·垦令》还有“市利之租必重”的立法精神。所谓“市利之租”,实可简称为“市租”。可见“市租”之制实始于秦国商鞅变法之时。 > >   结合秦时存在严格的市场管理以及商贾另立“市籍”等措施来看,秦时确有“市租”的征收,而且是课之于商贾的贸易税。 > >   秦代的商品税是以商贾和他们的货物为课税对象的税,包括盐、铁、酒、肉之税。 > >   据史料考察,早在 秦穆公时期,对盐商的课税就开始了,只是未及于所有商品,只限于盐、铁、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至商鞅变法时,商品税的征收,已扩大到了酒、肉、铁等商品。 > >   《商君书·垦令》记载:“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这不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10倍于其成本。其目的在于减少商贾从事酒、肉贸易的量和使农民不宜饮酒作乐,借以发展农业。 > >   除酒、肉外,还有对铁的课税。秦惠王时,命人在现在的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作者 司马迁之祖司马昌,曾为秦代铁官。这些事实,说明秦已有官营盐、铁之制,不仅课取盐、铁的商品税而已。 > >   秦代的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范围至广。由于奴隶社会普遍实行国有土地制,至秦代国有土地制虽在逐步崩溃之中,但还有相当残留。因此,“山海池泽”,一般被视为封建朝廷所有。 > >   所谓山泽之利就其广义而言,凡名山大泽的土特产、木材、鱼类、飞禽走兽以及地下矿藏如盐、铁等都包括在内。但狭义而言,则仅指入山伐木、采薪、放牧及下水捕鱼、采珠之类而言。因此,山海池泽之税可以简称为“渔采畜牧税”。 > >   秦时史籍,没有说明山海池泽之税的具体内容及征收方法和税率等。云梦秦简的《田律》规定,百姓不准砍伐山林,不许采取植物的嫩芽和不准捕捉幼兽、幼鸟及毒杀鱼鳖、捕杀鸟兽,也许正是为了征收山海池泽之税的缘故。 > >   秦代的杂税也是税收的重要部分。随着秦代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兴起和社会的繁荣,杂税收入在朝廷赋税收入中日趋重要。 > >   秦代徭役有更卒、正卒和戍卒。更卒即为服徭役有一定期限,到期更换,原服役者止役。更卒徭役,法定服役时间为每年一个月,服役地点为本郡县,主要从事修筑工程。诸如修筑城垣、修筑驰道、整治河渠、营缮宫苑、修筑陵寝等。 > >   正卒是相对更卒和戍卒而言的。更卒一月而更,本县应役,戍卒则在边境地区。秦代服于郡国或京师的兵役,称正卒,它是在服更卒3年后起役,服役期两年。 > >   正卒兵种有“材官”即步兵、“骑士”即骑兵、“楼船”即水兵,凡正卒应役材官、骑士和楼船,一年服役期满,即予除役,以待征发或为卫士,或去戍边,这没有时间限制,战争结束才可除役。 > >   戍卒即为守卫边境。戍边徭役源于春秋时期,当时规定期为一年。秦代对戍卒制度有所改进。戍卒的任务除了驻守边疆,还服役于烽燧、亭侯、邮驿等。 > >   根据云梦秦简的记载,秦帝国的徭役政策,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黑暗无道。老百姓服徭役并不是当牛做马,挨打受骂。 > >   当时服徭役是有工钱的,有的徭役朝廷管饭。据云梦秦简所载的《秦律·司空》规定:有罪被判处罚款的人,或欠朝廷债务无力偿还的,以徭役抵债的,每劳动一天折8钱。需要由朝廷提供食物的,每劳动一天抵6钱。在朝廷服徭役依律由朝廷提供食物,男子每天1/3斗,女子每天1/4斗。 > >   徭役的工钱也可以折合成粮食。男人和女人为朝廷服徭役,男人每月发粮食两石,女人每月发粮食1.5石。如果从事劳动终止则停发。身高不足6.5尺的男人,每月发粮食1.5石;因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劳动,粮食减至一石。 > >   《秦律·司空》规定,凡参加城旦舂劳动的,按城旦舂标准给予衣食。隶臣有妻妾而且为自由人的,应自备衣服。奴隶被拘从事城旦舂劳作的,由朝廷借予衣食。劳作时日未满而死,注销其衣食不必偿还。 > >   《秦律·金布律》对发放衣服的主管部门作出了规定:在咸阳服徭役的,凭券向大内领取衣服。在其他县服徭役的,凭券向所在县领取衣服。大内和县按照所属机构发放的票券,依律发放衣服。 > >   《秦律·戍律》规定,一家不能同时征调两人服徭役。主管此事的县啬夫、县尉以及士吏,如果不按照律法规定同时征调两人服徭役,一律罚款并废除官职。 > >   《秦律·工人程》规定,隶臣、下吏、参与城旦的人和制造器具的工匠,冬季减轻工作量,3天只需完成夏天两日的工作量。 > >   《秦律·司空》规定,犯罪被判罚款而以徭役偿还的,在播种和管理禾苗的时节,需各放假20天回家务农。 > >   《秦律》规定,没有母亲的婴幼儿,每月发粮食0.5石。虽然有母亲,但母亲在朝廷从事零散的杂役,婴幼儿无人照料而跟随母亲的,每月发粮食0.5石。 > >   《秦律·工人程》规定,服徭役时,男子的工钱高于女人25%,但是女人在做针织等女人专长的工作时,每工作一天和男人工钱一样。 > >   上述文字是云梦秦简中有关百姓服徭役的记载,虽然不全面,但是能够起到窥视一斑的效果。无论是服徭役的百姓,还是以徭役抵债的欠债人或罪犯,至少法律规定,朝廷必须保证他们的温饱。 > >   如果是一个月两石粮食的工钱,应该说在那个物质缺乏的时代,是相当丰厚了。在农闲时节承担部分徭役,既可以省下家里的粮食,又能有所收益,至少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下地狱”。 > >   总之,秦代完整的赋役制度,包括货物流通、商贾贸易、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渔采畜牧及每个人的人身,都在课税之列。 > >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制订,具有划时代的社会意义。不仅保障了秦帝国物质基础,也对后世赋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挥作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 >   [旁注] > >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汉代广川郡,今河北景县人。汉代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重要的理论建树“三纲五常”、“大一统”、“天人感应”等,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 > >   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 说的是商鞅变法时在秦国首都咸阳最大的市场的南门立了一根柱子,说有人搬到北门就有赏金。这是商鞅取信于民的策略。 > >   司马迁(公元前145年或公元前135年~约公元前87年),生于西汉时夏阳,即今陕西省韩城。西汉史学家和文学家。所著《史记》是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同时在文学上取得了辉煌的艺术成就。 > >   京师《诗·大雅·公刘》:“京师之野,于时处处。”“京师”之称始此。后世因以泛称国都。在我国古代,朝廷首都通常称为京师,近现代已不再沿用此简称。 > >   城旦舂 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有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晋代以后此刑再无所闻。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 清代。 > >   [阅读链接] > >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推行了一整套维护统一封建帝国的改革措施,在政治、经济、文化的统一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 >   他认为必须由皇帝来掌握全国的政权,不能再像西周那样分封诸侯,致使最后朝廷朝廷无法控制。 > >   于是他废除了自殷、周以来的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在朝廷设三公九卿,帮助皇帝处理宗庙礼仪、司法、外交、财政等朝廷大事。还对各级官吏进行很严格的管理。这样,从朝廷到地方,一切权利均集中于皇帝,大大加强了君主集权制。

汉朝历史 汉代体系化赋税制度介绍

  汉代的赋税制度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它是自春秋晚期以来至秦代出现的封建性赋税制度的延续和发展,在制订赋税制度时,既吸收了以前的赋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又顾及了汉代初期的现状。> >   制订了具有新内容和新特点的赋税制度,为恢复和发展生产,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朝廷政权,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田税、口赋和杂税。与此同时,汉代还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开创性的制订了敬老养老的赋税政策。> >   田租是汉王朝朝廷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主要用做百官的俸禄、祭祀,皇帝的生活资料和其他某些用度。> >   西汉初年,汉高祖实行减轻田租的政策,实行“十五税一”之法,即朝廷从农民总收入中征收1/15。不久,因军费开支浩大,似乎又改成“十一之税”,到惠帝刘盈时,才又恢复“十五税一”。> >   后来,有时免除一半田租,变成“三十税一”,遇到荒年,又全部免征。时,正式规定“三十税一”,从此成为定制,终两汉之世基本未变。> >   东汉晚期,汉灵帝因修建宫室的需要,规定在“三十税一”的田租之外,收取田租的附加税。185年,朝廷明文规定,每亩征收10钱。> >   古代文献把汉代朝廷收入的田租,有时又称作“谷租”、“租谷、“菽粟”,可见它是实物并不是货币。朝廷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土质、不同年景,定出不同的通产量,以此为标准来征收田租。> >   汉代还有一种与田租并行的税收项目,这就是刍藁税。这和秦代的刍藁税基本相同,也是征自土地,而且和田租同征、同减、同免。由于刍藁笨重,运输不便,有时也用货币代替实物。> >   两汉前期减田租的措施,对大量自耕小农起到了保护作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而也收到了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效果。> >   汉代另一类重要赋税是“口赋”,是朝廷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来源,主要充作军费和对有功人员的赏赐。口赋就是人口税,其中分为“算赋”和“口钱”两种。> >   从西汉初开始法令规定:人民不分男女,从15岁至56岁期间,每人每年必须向朝廷纳一“算”钱,称“算赋”。当时的一算是120钱。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纳,每人年征两“算”。> >   汉惠帝为了改变秦末汉初以来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的局面,特别奖励生育,规定女子从15岁至30岁还不出嫁,就要征收五“算”。> >   汉代称未成年的儿童为“小男”、“小女”,他们的人口税叫做“口钱”。口钱从3岁起征,直至14岁,每人每年交纳20钱,时增加3钱,成为23钱。汉元帝又改为从7岁起征口钱,至20岁才开始征收“算赋”。> >   除了以上两类赋税以外,汉代的杂税其实涉及了汉代赋税的管理体制。> >   汉代皇室的费用,主要取自山、川、园、池、市肆的租税,被称为“工、商、虞、衡之入”。这些收入,原则上由少府管领,供皇室享用。> >   这里所说的山、川、园、池的出产,早在西周时,即由农村公社和各级领主的公产,逐渐变成了王室的私产,史书上所记载的“厉王专利”,就是指这件事。> >   周代的“山虞”、“林衡”就是主管山、林、园、池的官吏。不过汉代的少府,规模和职权范围又远非“山虞”、“林衡”所能比拟,它的属官如主膳食的太官和主饼饵的汤官等,主管盐铁、海租、假税、工税、市租方面的税收。> >   盐、铁是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量多税高,收入自然不少。正因为它重要,所以汉武帝时,为增加朝廷财政收入,实行盐铁由朝廷垄断经营,于地方各郡县设盐官或铁官经营盐铁产销,增加了朝廷财政收入,对改进与推广先进技术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   海租又称渔采税。汉代渔采税针对江海湖产物征收。渔采税的税率为10%,但在不同时期略有波动,有提高也有减免。> >   假税是租赁之税。朝廷把控制的公田苑囿租给人民耕作。当时出租的公田,有太仆所掌管的牧师诸苑草地,水衡都尉所掌管的上林苑闲地,少府所掌管的苑囿园池之地,还有大司农所掌管的大量熟地。> >   其中一部分是由士兵在边地开垦的大片屯田,一部分是通过告缗令没收的大批良田。大司农设置田官管理各处田产,向种熟地公田的农民征收假税。假税虽然与地主的私租有相似之处,但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地租,而是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 >   市租属于商品交易税,就是对商贾所征收的市场交易税。绝大部分市租归天子所有,各地必须将税钱上交朝廷,由少府掌管。> >   工税属于管理费。当时设立的工官,需要管理私人手工业,并征收其租税。工税给皇室的仓库增添了大量收入。> >   汉代开创的敬老养老赋税制度,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司法等领域,内容包括王杖制度、赐米制度、免老制度和老制度。> >   王杖制度又称赐杖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免除老人的赋税差役负担。王杖持有者如使者持节,官吏或他人不得擅自征召、辱骂、殴打持杖者,否则处以极刑。> >   同时,把免除差役的范围扩大到持杖老人的家庭成员。即对于抚养这些老人的人,朝廷也免除其赋税徭役。> >   经济上给予持杖老人一定的优待,对持有王杖的老人从事经商活动免除市税。也就是对持有王杖的老人在市场做买卖,实行免征赋税政策。> >   赐米制度规定,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可以享受赐米,不过当时只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90岁老人才享受赐米,而低级爵位乃至无爵位者需要更高的年龄才受赐米。> >   时,对赐米制度的对象、年龄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据《汉书·文帝纪》记载,90岁以上赐米制度,被放宽为80岁以上者即可享受赐米一石、肉10千克和酒5斗的待遇;而90岁以上者则在享受赐米一石的基础上,增加赐帛两匹、絮1500克。同时取消了高龄老人爵位限制,命令全国各县道官吏对天下80岁以上百姓一律按年龄赐米。> >   至东汉时,赐米者的年龄被进一步降低,《续汉书·礼仪志》表明,东汉70岁的老人就被赐米了。> >   免老制度又称“徭役免老”,就是对达到年龄标准的编户民众,即被朝廷正式编入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免除徭役。> >   与赐杖制度一样,汉代在实行免老制度的过程中,逐步取消了对爵位要求的限制,扩大至适应年龄的普通平民,反映了汉代免老制度向前发展,并且日趋民主和进步。> >   老制度是汉初养老制度中的另一项内容,即将年龄较高又未及免老者,定为老,其享有的优待政策,一是减半服徭役;二是老者之子可免于参加运粮的差使。> >   当时老者由于没有达到“免老”标准,所以仍须服徭役,但老者所服徭役的劳动量是同爵位正常服役者的一半。> >   汉代“赐杖”、“赐米”、“免老”和“老”4四项赋税政策表明,汉王朝能面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顺应历史潮流,注重利用赋税政策开创和发展敬老养老事业,并且逐渐取消爵位等级对养老年龄的影响,逐渐降低养老对象的年龄,越来越面向广大的平民阶层,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性。> >   同时,这4项赋税政策,推动了汉代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封建社会初期,具有开创意义。对我国封建社会敬老养老制度的发展,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深远影响,并且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借鉴或沿用。> >   [旁注]> >   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56年~公元前195年)。汉朝开国皇帝,谥号“高皇帝”。我国历史上杰出的政治家、战略家。汉民族和汉文化伟大的开拓者,对汉民族的发展,对中国的统一和强大,以及汉文化的保护发扬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   汉景帝(公元前188年~公元前141年)。汉文帝的长子。西汉第六位皇帝,谥“孝景皇帝”。他继承和发展了其父汉文帝的事业,勤俭治国,发展生产,与父亲一起开创了“文景之治”;又为儿子刘彻的“汉武盛世”奠定了基础,完成了从文帝到汉武帝的过渡。> >   汉灵帝(156年~189年),即刘宏,东汉第十一位皇帝,谥号“孝灵皇帝”。汉灵帝与其前任汉桓帝的统治时期是东汉最黑暗的时期,的《出师表》中就有蜀汉开国皇帝每次“叹息痛恨于桓灵”的陈述。> >   汉惠帝(公元前211年~公元前188年),即刘盈,西汉第二位皇帝,谥号“孝惠皇帝”。汉惠帝即位后实施仁政,减轻赋税,国泰民安。但在位期间大权实际上掌握在强势的母亲吕后之手,因此后世作《史记》时甚至不设惠帝本纪,而设“吕太后本纪”。> >   上林苑 是汉武帝刘彻于公元前138年在秦代的一个旧苑址上扩建而成的宫苑,规模宏伟,宫室众多,有多种功能和游乐内容。今已无存。上林苑也是当时汉武帝尚武之地,在此处有皇帝的亲兵羽林军,并由后来的大将军统领。> >   王杖 帝王赐老者之杖。汉初《王杖诏书令》规定:凡70岁以上的老人,由朝廷授予一种顶端雕斑鸠的手杖—,这就是王杖,又称作“玉杖”、“鸠杖”,其地位等同于天子节信。持王杖者依法享有各种优待。王杖制度是最早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   汉文帝(公元前202年~公元前157年),刘恒,汉代第五位皇帝,谥号“孝文皇帝”。即位后,使汉朝进入强盛安定的时期。当时百姓富裕,天下小康。汉文帝与其子汉景帝统治时期被合称为“文景之治”。> >   [阅读链接]> >   据说汉武帝到泰山拜祭泰山奶奶,就在他跪在塑像前磕头时,突然,香台上的香烟组成了14个字停在空中。> >   这14个字是:“一人求神花万贯,人众如草废家园。”刚一看完,这些字就又变成了白烟,缭绕着向上浮去。> >   汉武帝一时惊呆了,但他很快就明白了:因为自己挥霍钱财,百姓怨愤,所以泰山奶奶才这样警告他。于是,他立即赶回京城,招募天下人才,治国安民,减轻赋税。还亲自到乡下犁地种田,不几年工夫,天下人就富裕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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