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编户齐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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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秦汉时期的编户齐民介绍

2、汉朝历史 秦汉时期的文书行政介绍

秦汉时期的编户齐民介绍

  编户齐民,也称“编户”、“编户民”,意指政府按户登录人口;或称“齐民”,意指地位等齐、无贵贱之别。春秋中晚期以降所形成的编户齐民,构成了帝制中国社会之基本成员。 >   “封建时代”各国有其阶级秩序,普天之下又有一套阶级秩序。不仅各个诸侯国诸侯的地位不平等,各国卿、大夫之流的地位也不尽等,“国人”、“野人”等庶人也身份有差。封建统治的核心地区圈围着城墙,城内谓之“国”,其居民称“国人”;城外谓之“野”,居民称作“野人”。国与野交界的地带后划为“郊”,郊上之人也算作国人。国人、野人同为庶人,但身份有别。兵役权方面,国人可成为武士、徒卒,野人则只是搬运辎重的军夫;徭役、复役方面,野人服役年限要远远超出国人,国人免除税役的范围要较野人广泛;参政、礼仪方面,国人尚可参与政治决策、沾染礼的气息,野人则与之无关。 春秋战国以来国家形态的变革中国古代国家形态,至秦汉而有三变化。一变,从早期的部落联盟向方国联盟转化,时间约从氏族社会到商周时代。通常所说的商、周,实际是以商王国、周王国为主体的方国联盟。二变,从方国联盟向区域性集权国家转化,时间约在春秋战国时代,战国七雄是比较典型的例证。三变,从区域性集权国家向统一帝国转化,时间约从战国后期到秦汉王朝建立。,不仅紊乱了列国封建秩序,使国君公民与贵族领民之区别消失,也使国与野的界限消失,国人与野人之别逐渐泯灭,通国人民成为一家一姓统治下身份平等的齐民。从封建社会向郡县社会转化的过程中,亦即从贵族制向编户齐民制转化过程中,旧的贵族身份等级制基本被荡涤殆尽,新等级身份制二十等爵逐渐确立。 > >   从表面上看, 商鞅变法时大体定型之二十等爵制,与“封建时代”的爵制有一定类似处:爵都是标志身份的象征。从实质上看,两者区别相当明显:封建爵制是以贵族身份为基础,二十等爵所面对的是平民百姓,以军功作为全民身份阶级准绳的根本精神无疑又是崭新的创制。一级公士不必有军功,是秦王的恩赐授予;二级上造至四级不更,完全依赖个人战功晋升;除非不更担任屯长,团体战功达到标准数(百人之卒获三十三首满数),才有可能加一爵为大夫。在秦二十等爵的系统下,绝大多数的有爵者多集中在第一级至第四级间,他们构成秦国社会的中坚基础;五级大夫以上可以说是秦国社会的领导阶层。拥有爵位,就可获得各种待遇,如占有田宅、享用车服、免除徭役等。西汉初的二十等爵制与秦制差别不大,不同爵位有不等的政治、经济待遇;文景以来,二十等爵渐趋轻滥,东汉后趋于衰亡,以至百姓得爵不喜、夺爵不惧。 > >   “民数”或户籍是编户齐民社会形成之标志,也是理解中国传统政治社会运作的关键。“建安七子”中的徐,在《中论·民数》中,称民数是“为国之本”,“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简言之,民数是政府田租、赋税、徭役之源。秦汉以来之中国社会,民数或户口登记,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凡政府较有效掌握编户齐民时,人民负担比较均等,社会也较稳定;反之,则政权不伸,政府与豪强世家争夺人口,庇荫扩张,匿户风行,户籍制度破坏,齐民负担转重,不是国家积弱,就是社会混乱。 > >   单个人的身份资料为“名籍”,可能很早就存在;合户多人的身份资料为“户籍”,其产生不会早于春秋中期。人必书名数,即著户籍;户必有主,户主即户名;作为户主,建名立户,在法律上称“为户”。户籍是以户长(户主)为首,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资料,户长注明住处、爵位、姓名,以及家属、奴婢、畜产等,家属的课役类别也要标注。秦汉时,虽有某乡户籍或户口簿之汇总,但具体到一家之户籍似尚未见。故不得不以与之相近的全家符传,来认识当时户籍之基本情况。《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中有张彭祖符谢桂华、李均明、朱国:《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44页。: > >   永光四年正月已酉橐佗吞胡隧长张彭祖符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年二 > >   子大男辅年十九岁 > >   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 > >   子小女女足年九岁 > >   辅妻南来年十五岁皆黑色 > >   此符是张彭祖及其家属出入津关的凭证,家属身份资料、课役类别等关键信息,亦即后世户籍的最核心内容,均标注其上。通常,汉代课役类别和年龄之对应关系是:男女一至二岁为“小”,三至六岁为“未使”,七至十四岁为“使”,“未使”与“使”通称为“小”;男子十五至二十二岁为“大男”,二十三岁为“卒”,五十六岁再恢复“大男”,女子十五岁以上为“大女”,这个年龄段通称为“大”;至七十不论男女始得为“老”。“使”要出口钱,“大”要出算赋钱、服徭役,“卒”要服兵役,“老”、“小”口、赋钱、兵役均免。这基本奠定了晋唐之赋役结构。每年八月,在县级行政的主导下,由县吏、乡部啬夫等人,于乡里共同编定簿籍,此即“八月案比”(《东观汉纪·安帝纪》)。案比时,主要是处理户籍变动问题,如将迁徙者户籍移其徙所,又如将死者从户籍上除名。审定课役类别,也应是重要内容。新见简牍中的免老籍、新傅籍等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第29~32页。,就是关于课役类别的专门记载。汉代簿籍种类多样,除户籍外,还有田籍、田租籍等。这些不同种类簿籍的编定,恐亦是在“案比”基础上完成。各种不同的簿籍编定后,副本上呈县廷,正本留存于乡,成为官府赋、役征发之凭证。 > >   “为户”之重要性首在于田宅。睡虎地秦简载《魏户律》一条,“赘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宅。”《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4页。意思是说,凡入赘之人,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一般认为,秦及西汉初,凡正式立户者,国家皆授予田宅;授予田宅之多少,取决于爵位高低。秦授田宅的具体情况,今已不可知;西汉初的情况,法律有明文规定。张家山汉简《户律》中,不仅规定有爵位之人应该接受的田宅数目,刑徒在内的无爵位者亦在授田范围之列,由此可知当时的授田宅是涵盖社会各色人等。各色人等之田宅数不能多于应授之数额。从“法以有功劳行田宅”(《汉书·高帝纪》)来看,汉初确实存在着国家授予田宅制度,虽然具体执行过程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未从军之小吏得田宅数多,有功者反得不到应授之田宅。 刘邦为此多次下诏,强调官府应先授予有军功者田宅,“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汉书·高帝纪》)田宅入户后,再分配问题自然涌现,除正常继承析分田产外,土地买卖也是一重要途径。 > >   各色人等既受官府田宅,则有租、赋、役之职事。 > >   租即田租,是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依据一定的税率,据田亩数及收获,向国家缴纳的以禾粟、、等实物为主的土地税。田租主要征收的是禾谷等粮食,汉代可能也征收过钱、布帛。就战国时代而言,各国田租率一般是10%,亦即所谓的“什一之税”。 秦朝田租率已不可知,似较汉初为重。西汉初,经济凋敝,减轻田租,采取十五税一制;文帝时,进一步减轻田租,多次将一些年份的田租减半,甚至将文帝十三年(前167)田租全部免去;景帝二年(前155),“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汉书·食货志》)。自此,三十税一制施行至东汉末,但其间也有几次小的波动。 > >   刍是饲草,为禾秆,是田租中的又一类别。秦《田律》规定,根据实际的受田数,不论土地垦种与否,每顷(百亩之田)需缴三石、三石;汉律规定与秦大体同,“入顷、,顷入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皆二石。”东汉时,仍有刍、之征,遇自然灾害或皇帝巡行时,多有减免之举。譬如,永元四年(92),和帝下诏,天下秋粮受旱、蝗灾害者,受损十分之四以上的免收田租、刍、;不足十分之四者,据实际情形加以减免。 > >   赋原为军事开支,亦即“赋以足兵”(《汉书·刑法志》)。秦汉时代的赋,有户赋、口赋之别。户赋是以户为征收单位。口赋是计口而征,习惯上称人头税。秦户赋、口赋之征收情况,文献记载不多;从“箕敛”来看,秦之口赋系缴纳谷物,如《汉书·张耳陈馀传》服虔所注,“吏到其家,人(以)人头数出谷,以箕敛之。” > >   汉代法律规定,“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汉官六种·汉旧仪》)。此处赋钱(算赋)即为口赋,征收单位是“算”,一算120钱。《汉书·惠帝纪》注引东汉末应劭语,“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120钱似是汉代法律规定,这个制度基本沿用至东汉末年,商人、奴婢的算钱要高于一般平民。《汉官六种·汉旧仪》又言,“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口钱即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口钱的始征年龄,不同时期亦有别:武帝时为三岁,元帝时改为七岁,东汉末甚至降到一岁。东汉时,成年人的人头税多被径称为“”,其与未成年人之口钱合称为“口”。汉代的赋通常征收钱,有时会有所变通,征收谷物;少数民族地区或征布帛。东汉时,赋的征收有向布帛转化的趋势;汉魏之际,赋之征收已固定为绢、绵等实物。 > >   役是劳役,主要是徭与戍,即力役与兵役。秦汉时代,男子到了一定年龄,就要去官府登记,是为“傅籍”,开始为国家服役。秦早期是依据身高而非年龄傅籍。 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初令男子书年”(《史记·秦始皇本纪》),年龄在傅籍中的重要性提高。汉初傅籍年龄依爵位高低而略有不同,有20岁、22岁与24岁三级;到一定年龄后,或是减半服役,或是完全免役。当时的力役或徭役,有地方、朝廷征发之别。地方政府兴发的力役,包括在当地修路、治河、筑城等土木工程;国家兴发的力役,除修路、治河等工程外,还有修建陵寝、宫室及转输漕运等项。起役年龄似为15岁。地方性力役相对轻些,国家性质的则较沉重。修建始皇陵时,“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史记·秦始皇本纪》),持续数十年;武帝时,修建漕渠曾征发数万人,历三年完工。这些大型土木工程,由役夫轮番服役修建。为朝廷服役的役夫需由地方委派小吏遣送,刘邦为亭长时“以吏繇咸阳”(《史记·萧相国世家》)即指此事。每年要服一个月的力役,故有“月为更卒”(《汉书·食货志》)之说。与此关联者,是直更、践更、居更。直更即当更,是按役册编次,当轮到服月更之役之谓;践更亦即居更,是亲自服月更之役。月更之役也可雇人代服,雇钱依据当时市场价而定。月更之役可一次服完,亦可累积足月为止。惠帝时,两次征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14万余人,修长安城30日而罢。此即服满30天之力役。女子有时也服徭役,惠帝时修长安城即如此;通常情况下,女子是不服役的。 > >   兵役是当时编户民之又一力役。秦时具体情况不可知,戍役沉重则毋庸置疑。秦末年,丞相冯去疾等大臣指出,“戍漕转作”(《史记·秦始皇本纪》)是百姓所苦,列戍役于诸役之首;陈胜起兵时亦言,“戍死者固十六七”(《史记·陈涉世家》)。西汉兵役分两种,一是充当地方常备兵,一是在边地或京师屯戍。男子傅籍为正后,当卫士(或戍卒)和材官(或骑士、楼船)各一年,其余时间为本地预备兵,一定年龄后方免役为民。当时,在全国各地挑选强壮勇武者,组成各有定额、兵种不同的部队:一般来说,中原、巴蜀之地出材官、轻车,即步兵及驾车作战之兵;上郡、北地、陇西等边郡和三辅出骑士,即骑兵;江南水乡出楼船,即水兵。一县兵役之征约由县尉主持。材官等士兵驻扎郡国,充当地方现役常备兵。平时,他们要进行习射、御车、战阵等训练;每年秋季,约八、九月时,参加在本地举行的“都试”,进行军事演习和考核。材官等各种兵服役一年后,役期结束,由现役常备兵退为预备兵:无事遣散,有事征发。充当地方常备兵训练后,傅籍男子又有屯戍之役。服役京师者(卫士),编入南军、北军,承担守卫京城、皇宫的任务,并给事于京师诸官府及长安地区之宗庙、陵寝,为期一年;服役边境者(戍卒),役期一年,有紧急情况时或延期六个月。多数人并不亲身赴边,而是缴纳一定的代役金(过更),由政府发给戍边之人。东汉时,取消地方常备兵,削减京师的军队,有事临时征兵,并大量使用刑徒戍边,兵士的战斗力不强。 > >   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人民身份之“齐”,仅是就基本的政治社会结构而言。其实,春秋晚期启发的“编户齐民”新社会,一开始就潜含着“不齐”的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 >   第一,编户民在法律、政治身份上等齐,但社会与经济力量却并不等齐。《商君书·错法》中说道,“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同实而相兼并者,弱之谓也。”《淮南子·齐俗训》曾比较穷人、富人的物质生活差别悬殊,“其为编户齐民无以异,然贫富之相去也,犹人均与仆虏,不足以论之。” 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曾论说“物之理也”:凡编户之民,贫富相差十倍,富者轻蔑贫者;相去百倍者,贫者畏惧富者;相去千倍者,富者驱使贫者;相去万倍者,富者以贫者为奴仆。财富、权势及气力,都会使齐民“不齐”。 > >   第二,编户齐民外,尚有刑徒及官、私奴婢等阶层存在。 > >   秦及汉初的刑徒,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隶臣妾等,属不定期刑;文帝刑罚改革后,刑徒主要有髡钳城旦舂(五)、完城旦舂(四)、鬼薪白粲(三)、司寇(二)、罚作(刑期有一年、半年、三月之别)等,刑期固定。刑徒从事的劳役,包括建造帝陵、宫苑、官府,修建河渠水利、道路桥津、驿传置所。有的刑徒还被分配到盐铁、铸钱等官府手工业中,有的刑徒还被官吏役使,从事家内劳动,如耕作、炊厨等。各类刑徒因身份及劳役的不同,口粮数量也存在明显分等,同类劳役中女性的口粮要低于男徒。官府根据刑徒劳役类别而为之提供数量不等的冬、夏衣物。部分刑徒(主要是司寇、隐官)还有官府授予的田、宅。学者据《汉书·刑法志》所载估计,西汉末劳役刑徒人数有十万之多,如算上罚作刑的犯人,全国刑徒总数有二十余万,他们被监禁在全国二千余所监狱中,从事各种劳役;他们也被编籍造册,中央政府依据“徒隶簿”以及中央、地方需求,对之进行编制、役使,刑徒在国家劳役中所占比重逐渐加大。从考古所见刑徒墓地及遗骨来看,死亡的刑徒绝大多数是青壮年男子,死者的脊椎骨都有明显的劳损痕迹。 > >   官奴婢主要源自受重罪株连的罪犯本人的家人、亲属及同伍邻里,也有部分来源于私人奴婢的捐献、充公及战俘。其特征在于,作为自由平民的身份被国家剥夺并被划为奴婢。在武帝及 王莽改制时,官奴婢的数量骤然激增:武帝时,由于告缗令的施行,商贾及中产之家以上大抵破产,“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史记·平准书》);王莽时,为了严禁盗铸钱而加重其法,“一家铸钱,五家坐之,没入为奴婢”,据说没入官府的奴婢“以十万数”(《汉书·王莽传》)。据《汉书·贡禹传》记载,西汉后期的官奴婢数量约十万余人。政府多次免官奴婢为庶人,如文帝曾下令“免官奴婢为庶人”(《汉书·文帝纪》),光武帝多次放免官、私奴婢为庶人。就总的趋势来看,官奴婢的数量大概是在不断下降。官奴婢主要用于畜牧业和手工业生产,以及宫殿苑囿和诸官府的杂役,基本不从事农业生产。比如,因告缗而被没入的官奴婢,有的被分配在皇家苑囿中饲养狗马禽兽,有的被分配在西边、北边的牧场饲养马匹。与刑徒不同,官奴婢可用来赏赐或买卖。譬如,宣帝赏赐霍光奴婢百七十人,西汉末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婢”(《汉书·毋将隆传》)。 > >   私奴婢的情况,要较官奴婢复杂。秦汉时,蓄奴之风较盛,拥有私奴婢的,有官僚贵族、富家商贾、平民百姓等。财势、权势是决定拥有私奴婢数量的关键因素。比如,秦相 吕不韦拥有家僮万人之多,东汉大将军梁冀有奴婢数千人。私奴婢或是用于生产或经营活动,或是用于家内劳作及役使。比如,达官贵人及富豪之家,多养晓习音乐、能歌善舞的伎人,著名者如 卫子夫、 赵飞燕等人。从事农业生产的私奴婢的数量很难估量,一般认为他们在农业中的地位是无足轻重的。私奴婢是主家的私人财产,故如同田、宅、马、车等一样,也需要登记在户籍之上。奴婢和平民在定罪量刑上有不平等性,但在家长制家庭内部,他们同家长子女一样,实际上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父母如殴笞子女及奴婢,且在“保辜”期内致死者,法律规定父母可以赎死;子如贼伤父母,奴婢贼伤主人、主人的父母、妻子、儿女者,一律枭首于市。奴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主人免奴为私属、婢为庶人;在主人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奴婢可被免为庶人,其中一人可代户并继承主人的田宅及财产。

汉朝历史 秦汉时期的文书行政介绍

  秦汉时期能够建立如此强大的专制国家,是由于拥有中央集权式的行政构造;维持并强化帝国统治的重要手段是文书行政。古代中国的文书行政,“是由于其官僚制度的发达和完备以及文字统一而成为可能的一种行政系统。”永田英正著,王勇华译:《文书行政》,载佐竹靖彦主编:《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25页。这里依据李均明、刘军合著的《简牍文书学》的分类方法,先对简牍文书进行一般性介绍,然后就重点做简要的说明。> >   今天所见的简牍文书,可粗分为官文书、私文书两大类,官文书又是行政文书的主体。官文书有纵向、横向划分之别。所谓纵向,是以其自身特征、功能为依据,大体可分六类:> >   (一)书檄类。书檄类是简牍文书中最活跃、最常用的类别。其主要特征是通行性,即它一旦被制作出来,必然要由此及彼运行,运行的方向、收件者都十分明确。常见者有书、檄、记、传、致、教等。> >   (二)律令类。简牍所见律令多以条款形式出现,包括律、令、科、品等,数量不多但内容比较集中,比较典型的是睡虎地秦简的《秦律十八种》、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等。秦汉律令研究之所以成为当下热点,从根本上说是源于律令类文书的不断发现。> >   (三)案录类。案录之类是对客观事物及言行的实录,有的还带有数据,皆有凭证备查功能,常见者有案、录、刺、志、课等。如汉简中所见的“功劳案”,是有关官吏功、劳的档案;如刺是谒见禀报的实录文书,尹湾简牍中有不少名刺出土,功能相当于今天的名片。> >   (四)簿籍类。簿籍属经济文书,如同今天的账簿、名册,服务于经济活动与行政管理,内容与会计、统计相关,在简牍文书中所占比例最多,常见者有簿、籍、算、计、校等。早期簿、籍混用,但两者各有侧重:簿通常以人或钱物的数量值为主项,籍大多以人或钱物自身为主项,数量为辅。> >   (五)符券类。符券为信用凭证,一式两份或多份,由当事各方分别持有,常见者有符、券、等。以契刻为合符形式者,称为“符”或“券”,或者是“符券”连称;以笔画线条为合符形式者,称为“傅别”或“”。> >   (六)检类。关于检类文书,上文中曾有所提及:检类文书的主题为标识文书,但也以公、私文书的面目出现。> >   所谓横向划分,指属于同一大类的简牍文书,又可从不同角度划分文种:按发文者划分(如皇室文书、官府文书等,皆冠以发文机构、官职或具体人名)、按事类划分(如日记簿、赐劳名籍之类,皆冠以某项事类)、按行文方向划分(如上书等,皆冠于行文方向)、按传递方向划分(如南书、北书等,皆冠以传递方向)、按简牍外形划分(如扁书、六寸符券等,皆冠以简牍外观形态或尺寸等内容)、按稿本形态划分(如上书副、定簿等)、按文书期限划分(如月食簿、四时吏名籍等)。> >   简言之,纵向划分以性质特征及功能为依据,横向划分侧重于按事类、发文者、稿本形态等方面,纵、横的交点往往是具体文件所在的坐标。> >   书檄类文书与簿籍类文书,尤其应引起我们的关注。簿籍类文书主要是户籍,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簿籍,本书他处已有叙述,此处不赘。> >   书檄类文书大体可分下行文书、平行文书、上报文书三种。下行文书是上级向下级下达的晓谕指令,平行文书是同级机构间的公文往来,上报文书是下级向上级的申请述说。一般来说,下行文书多使用“下”、“谓”、“言”等动词,平行文书或同级文书多用“移”,上报文书中多有“敢言之”等字样。就书檄类文书而言,皇帝下达的命令文书级别最高。皇帝下达的命令文书有多种称谓,如策书、制书、诏书等,其书写方式的具体情况已难以知晓。日本学者大庭成功复原元康五年诏书册,对我们理解诏书的公文格式及下行程序提供重要线索。为直观了解汉代行政文书的样式,今将大庭复原的元康五年诏书册移录如下简文后缀数字系出土时编号,这是册书复原的重要依据之一。文字以《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为准,为便于阅读,进行标点且标示人名、地名。“制曰可”一句,保持原文书抬头(即同一简牍中某些文字因特殊原因位置高于其他简文)格式;“中二=千=石”等句,保持原有的重文符号(“=”),所代表的文字是中二千石、二千石。:> >   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寝兵。大官抒井,更水、火,进鸡鸣,谒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泉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令官各抒别火10·27> >   官,先夏至一日,以除燧取火,授中二=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甲寅五日。臣请布,昧死以闻。5·10> >   制曰:可。332·26> >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10·33> >   二月丁卯,丞相相下车骑将=军=、中二=千=石=、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少史庆、令史宜王、始长。10·30> >   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太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部都尉、小府、县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属宗、助府佐定。10·32> >   闰月丁巳,张掖肩水都尉谊以近次兼行都尉事,下候、城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卒史义。10·29> >   闰月庚申,肩水士吏横以私印行侯事,下尉、候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令史得。10·31> >   大庭复原的元康五年册书,不仅使事情的线索一目了然,上报、下行文书也蕴含其中。> >   册书的具体内容是:元康五年(前61)五月二日适为夏至,太史丞定建议应举行息兵、改水火等仪式。所以,御史大夫丙吉拟定息兵、改火等具体事项,并向皇帝(宣帝)请示。这一部分是典型的上报文书,是臣下因某事向奏请皇帝。“制曰可”一句,是皇帝对奏请的平复,即同意丙吉的奏请。这三枚简构成了典型的皇帝诏书。作为告谕性质的诏书有三类:一是皇帝直接下书给某官,二是臣子奏请、皇帝批准下达(如元康五年诏书册),三是臣子奏请、无皇帝批覆,但有“已奏,如书”等字样(即奏闻皇帝而下行)。第二类又是充分反映文书行政的基本史料。此后的五枚简是下令执行的下行文书,上级向下级下达一次命令,文书数量也就增加一份。改火、息兵之事系全国问题,故丞相向负责军事车骑将军、将军,以及中央九卿、郡国守相下达命令,这些官员在接到命令后再向下传达。册书中“三月丙午”以下三简,是张掖太守向郡内诸官(军事系统)传达命令的内容。皇帝诏书就从中央逐级下达到边境的最末端机构(燧),下达命令的示意图清晰可见:御史大夫→丞相→张掖太守→肩水都尉→肩水候(鄣候)→肩水候长→肩水燧长。张掖郡民政系统的下行程序,似应与军事系统无大差别:御史大夫→丞相→张掖太守→县令、长→乡→亭、里。命令下达到最基层的燧或亭、里后,还需要进一步的布告吏民百姓,即“明白大扁书乡市里门亭显见”、“明白扁书乡亭市里显见处”参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30页;魏坚主编:《额济纳汉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页。。换言之,上级下达的一些重要文书,如诏书等,要采用扁书或大扁书形式,在吏民百姓聚集或居住之处布告,要让百姓知道上级政令的内容。> >   如此,皇帝或朝廷的政令方针,通过文书运作而传达基层。同时,为了督促政令方针的施行,上级经常询问或核查下级,下级通过上报文书答复,这来来往往的文书运作,构成了文书行政的基本内容。比如,《居延新简》中有一较完整的册书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87页。:> >   ●甲渠言:府下赦令诏书。●谨案:毋应书。EPF22:162> >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 甲渠鄣候 敢言之。府下赦令EPF22:163> >   诏书曰:其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上赦者人数、罪别之。EPF22:164> >   会月廿八日。谨案:毋应书,敢言之。EPF22:165> >   简文大意是说:居延都尉府下发赦令诏书给甲渠候官,要求将赦免殊死以下不当蒙赦者的人,全部赦免,并分别将赦免人数及罪名汇报上来。建武五年(29)八月甲辰日,经调查,甲渠候官上报说:本处没有应赦免者,谨言。这份文书是甲渠候官对上级机关(居延都尉)下发的赦令诏书的答复,其上级机关居延都尉再将汇总的情况向张掖太守上报,经层层上报后而汇总于朝廷的御史大夫,并由其上报皇帝。谷至以扇子为喻就此说道:以皇帝命令为首的下发文书呈扇状散布浸透,来自下级机关的上报文书则向扇轴集中上报;位于扇轴的是皇帝,扇子的形状就是中央集权国家。文书行政在维持、强固中央集权国家及其正常运作方面的意义由此得以凸显。> >   文书运作过程中邮传系统意义重大,邮传制度是文书行政运作的基础。“邮”、“传”、“置”等,是传递文书的机关;“以邮行”、“以亭行”、“驿马行”等,表示文书的传递方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是我们认识秦汉邮传制度的重要文献。根据交通条件、开发程度等因素,《行书律》中对邮的设置有不同规定:十里设置一邮,是设置邮的一般规定,针对长江以北地区;二十里设置一邮,针对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水;三十里设置一邮,针对北地郡、上郡及陇西郡等地;设邮间距不确定者,主要针对边境、地势险狭等地区,可便利设置。各邮都有邮舍,供邮人传交文书和往来官吏住宿。> >   各邮配置一定数量的邮户,通常情况下是一邮12户,但长安大邮是24户,敬(警)室邮(传递紧急军事情况)是18户。邮户去世或离开,代替者拥有其田宅。邮人可免除徭戍,田租也可减免,主要以行书为职事。邮人按规定次序步行传递文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如传递不符上述标准,或者是邮人滞留文书,都会受到一定的惩罚。一般来说,用“邮”传递的文书,多是紧急或重要文书;寻常文书多通过“传”传递。传又称驿传或传舍,设于交通路线之旁,为过往官吏提供食宿,也有文书传递之职能。《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69~171页。与“传”性质相近的是“置”,但“置”的级别高、功能更全,其是否普遍设置并无文献记载。从汉代悬泉置遗址及相关汉简来看,悬泉置有置、厩、传舍(悬泉置下设有悬泉驿)、厨等机构组成,既负责各类往来人员的食宿接待,更负责传递军情急报与各类文书。为了确保传递公文的保密与安全,以及保证文书被及时无误的传递,也就有封检、邮书刺(文书传递记录)等附属文书的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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