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沙丘遗诏看秦始皇的社会建设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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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沙丘遗诏看秦始皇的社会建设思想
从沙丘遗诏看秦始皇的社会建设思想
近读一位学者关于秦代历史的札记,其中论及秦代(指秦始皇时代)没有“提出一个理想来”,所有的诏书“没有一个说建国的目的在哪里”,因而得出秦代是一个“没有社会基础支持”的帝国的结论。这样的观点虽有汉初的“过秦”论作支持,但对于秦始皇来说却是一种不太公平的理解。实际上,秦始皇并不完全是在战国混战的历史中走出来的一位暴君,也不能把他的行为完全看作统一以后秦代社会的对立面,在砸碎旧的政治秩序之后,秦始皇也有关于新的社会秩序建设的思想。只不过有些历史的真实往往藏在历史的细节之中,不去悉心体会,不做具体分析,是很难挖掘出来的。现姑从沙丘遗诏说起。
公元前210年(秦始皇三十七年),出巡东南之后西归的秦始皇在沙丘病逝。《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临死之前,给公子扶苏留下一道遗诏:“与丧会咸阳而葬。”意指要扶苏从上郡回到咸阳参与葬礼。这道遗诏在《李斯列传》中还有“以兵属蒙恬”及“与丧会咸阳而立为嗣”诸语,可见遗诏的实态究竟如何很难知晓了。秦始皇有20余子,胡亥是他所爱的小儿子,并且当时就在他的身边,扶苏虽是长子,但秦始皇似乎并不怎么喜欢他,那么这道遗诏究竟想要表达什么呢?赵高看出了其中的奥秘。他告诉胡亥:始皇独赐长子书,是明确表示要立扶苏为皇帝。胡亥也认为父亲的意思就是如此。此后赵高与胡亥、李斯密谋逼死扶苏并造成秦代历史的重大转折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事了。
从史料的记载来看,秦始皇与他的长子扶苏之间在思想上并不协调。如秦始皇坑“诸生”于咸阳,扶苏就曾劝谏。史书记载,扶苏“刚毅而武勇,信人而奋士”,这与刚愎自用,“乐以刑杀为威”的秦始皇在性格上似乎很不相同。史书又说,扶苏屡次上书,“议时政”。这种矛盾后来发展到秦始皇难以容忍而把他赶到边郡监军为止。既然如此,秦始皇为什么临死之前又要把他所创立的帝国交到这个与他治术不同的长子扶苏手中呢?我想,从秦始皇的个性看,他选扶苏作为接班人的理由恐怕与扶苏身为长子并无太大关系,决定性的因素在于秦始皇从心里认识到帝国需要一位能够安定天下的统治者,而胡亥及其他诸子承担不了这个责任。
汉初政论家贾谊认为,秦之速亡的原因是“取之守之者无异也”。因此,他提出一个很有意义的命题:“取与守不同术也”。“取”是战争、是进攻、是夺取,“守”是安定、稳定、保全。那么,秦始皇在统一以后的十几年里在社会建设上是否只有破坏、暴政,而毫无建树呢?秦始皇是否在“取”与“守”的问题上没作一点思考呢?考之史实,是颇为耐人寻味的。
首先,秦始皇在社会建设上有求“同”的思想。秦始皇二十六年秦灭齐,初并天下。就在当年,秦始皇否定了分封和郡县两种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并行的方法,采取单一的郡县制,这样,帝国境内的社会管理完全是中央集权式的,世袭的贵族制、分封制不见了踪影。秦始皇本人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求其宁息”,达到“天下和平”。二十六年,秦始皇“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这里的“一”、“同”同义,就是“统一”。这种求“同”求“一”的思想与行为和当时的社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求“同”好不好,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如统一的法律对社会有益处,统一的文字,统一的车轨、道路,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货币,对社会都有好处,如果联系到战国纷乱的历史背景,好处就更多了。可见,以秦始皇为首的统治集团对战国以降的中国社会有很多研究,采取的措施非常果断,眼光非常长远。
例如,统一的法律对当时的社会治理就有益无害。汉代的政论家说秦赭衣塞途,囹圄成市,严酷的秦律把社会变成了一所大监狱。过去,我们对汉初法律不甚了解,因而对这些政论家的言论解读难免片面。可是,拿近年出土的汉初法律与秦律比较一下,就发现其实差不多,秦律并没有他们所说的那么严酷,因此完全把秦律看成秦代社会稳定的对立物是不合适的。秦始皇在很多场合谈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如二十八年泰山刻石中说“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琅邪刻石中说“端平法度,万物之纪”、“除疑定法,咸知所辟”,二十九年之罘刻石中说“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如此等等,都是强调整个社会的运行要有法可依,公平的法律是包括老百姓(“诸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行为准则。老实说,这样的思想没有什么不对。秦律确实比较细密,但法律细密与法律苛刻不能划等号。秦律当然是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的法律,但秦律也体现了社会建设的思想,这一点值得研究,尤其要把二世时期的残暴行为与秦律区别开来。
其次,秦始皇并没有全盘接受法家的社会思想。儒家说统治社会要讲礼仪道德,法家讲统治社会要依靠法、术、势,要“愚民”。法家是敌视儒家社会思想的,这在韩非的言论中表现得最典型。但细检秦文献,发现秦始皇重“法”但也不弃“儒”。二十八年邹峄山立石,鲁儒生就参与了议论,泰山石刻中还有“男女礼顺”之语。同年琅邪刻石中讲到“法度”要“以明人事,合同父子。圣智仁义,显白道理”。秦始皇还强调移风易俗,创造“廉清”的社会环境,这些都有儒家社会思想的痕迹。
再次,秦始皇有“节事以时”的“民本”思想。新近出土的里耶秦简中,洞庭郡守礼在给属县下达的公文中说:“田时h(也),不欲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此文颁布于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也就是统一后的次年。公文中强调要尽量使用犯罪之人来承担徭役,特别是在农忙季节使用老百姓要慎之又慎,如果多加征发,要立即以法律论处。这似乎与我们对秦代滥用民力的印象并不吻合。其实,这种行政风格是始于中央再传到地方的。如二十八年的琅邪刻石中,秦始皇就说,国家要“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忧恤黔首,朝夕不懈”,“节事以时,诸产繁殖。黔首安宁,不用兵革”。结合里耶简,可以认为这种思想是得到贯彻实施的。
本文无意为秦始皇翻案,但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到,在大一统的秦帝国建立后,秦始皇对如何管理这个庞大的社会,除了深受法家的影响以外,也有自己独立的思考,也做了一些事情。他想把未竟的事业交给扶苏,这个选择无疑是对的,且正好反映了他思想的另一面。不过历史在这里走了弯路,非常可惜。
秦始皇遗诏内容是什么?暴秦始皇遗诏被篡改内情
秦始皇在巡游天下的归途总突然染病,托人卜卦说是北方有山鬼作祟。派心腹大臣蒙毅祭祀祈求消灾出除病。然而车驾到沙丘平台时,病情急剧恶化。在这种情况下,秦始皇不得不在病榻前口授遗诏,安排后事。始皇帝临终之前真的留有遗诏吗?这个遗诏究竟写了些什么内容?这个遗诏真的先被赵高扣留,后来被掉包了吗?
秦始皇的遗诏内容是什么?当时是什么样的情况?
秦始皇三十七年七月,巡游天下的始皇帝在芝罘(今山东烟台)乘船射杀了大鱼以后,沿海西行,踏上了归返咸阳的回程。车驾一行抵达平原津(今山东平原境内),始皇帝突然染病。卜卦的结果,有北方的山鬼作祟。始皇帝紧急派遣心腹大臣蒙毅前往代县(今河北蔚县)一带,替代自己去祭祀名山大神,祈求消灾除病。
车驾渡过黄河抵达沙丘平台(今河北广宗境内)时,始皇帝病情急遽恶化,不得不停驻下来。始皇帝预感不祥,紧急在病榻前口授遗诏,安排后事。
秦始皇
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始皇帝遗诏,又是一桩聚讼纷纭的历史疑案。这件事,《史记・秦始皇本纪》是这样记载的:
至平原津而病。始皇恶言死,群臣莫敢言死事。上病益甚,乃为玺书赐公子扶苏曰:“与丧会咸阳而葬。”
这就是古代史记载的问题,关系帝国命运的如此大事,寥寥数语,而且语焉不详。这封后来被称为遗诏的“赐公子扶苏玺书”,竟然只有七个字“与丧会咸阳而葬”。从上面这段纪事的字面上,我们只知道始皇帝身前厌恶谈死,也没有人敢在他面前谈有关死的事情。他一直怀着不死的期望,不懈地与死神搏斗,他对身后的事情,长期没有明确的交代。不过,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终于认输,向死神低头,不得不承认自己的死期来临。他从不死的幻想中省悟过来,决定安排自己的后事。他将后事托付给长子扶苏,诏令扶苏从上郡回到咸阳,主持丧葬等一切事宜。
沙丘之谋
始皇帝口授遗诏时,幼子胡亥是唯一在身边的儿子,也是他有意立为继承人的爱子。然而,事到临头,在最后的决定关头,他并没有将后事交代给近在身边的胡亥,而是交代给了远在上郡的扶苏。对于这件舍近求远的事情,我们只能作这样的解释:经过十个月的亲自考察,始皇帝最终认为胡亥不适合做自己的继承人,他从扶苏摇摆到胡亥的心,又从胡亥摆回到了扶苏。?
始皇帝口授遗诏时,在场有三位重要人物,胡亥、李斯和赵高。我们已经谈到过,胡亥本来是没有政治能力也没有政治野心的年轻人,他坦然接受父亲的决定,没有多余的遐想。
赵高
但是,胡亥的老师赵高却另有想法。当时,赵高的官职是中车府令兼行玺符令事,始皇帝的遗诏笔录下来以后,要由他加盖皇帝玺印,封口送出。他扣留了遗诏,说动胡亥和丞相李斯,销毁了遗诏的原本,另外伪造了一份新的遗诏,诏令长子扶苏自杀,立幼子胡亥为继承人。这件事,史称“沙丘之谋”。?
沙丘之谋的关键,正是遗诏问题。始皇帝临终之前真的留有遗诏吗?这个遗诏究竟写了些什么内容?这个遗诏真的先被赵高扣留,后来被掉包了吗?
这个有关始皇帝遗诏的问题,千百年来,不断地被提起,也不断地被质疑。实际上,不仅限于始皇帝的遗诏,在整个中国历史上,遗诏就是一个不断地出现而又始终说不清的复杂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所谓遗诏,因为是先帝的临终之言,留言人已经死去,死无对证;接受遗诏的人,往往只有先帝临终前围绕在病榻边的寥寥数人,他们都是深深卷入政治旋涡中心的枢要人物,当然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处置先帝遗留的种种问题,也包括所谓的遗诏问题。那么,这些人将如何处理遗诏问题呢?
从历代的事例来看,所谓遗诏问题,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本无遗诏,后来出现的所谓遗诏,是由处理临终事宜的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制作出来的。据我们现在所知,明代的遗诏多是如此。二,本有遗诏,遗诏的内容也符合处理临终事宜的人的利益,于是遗诏被宣扬,被执行。
汉武帝死前托付幼子与霍光等人的事情,应当属于这一类。三,本有遗诏,但是,其内容不合于处理临终事宜的人的利益,于是遗诏被销毁隐瞒,再伪造出一个新的来。那么,始皇帝的遗诏问题,究竟应当属哪一类呢?我们不妨根据上述三种情况来作一个判断。
秦始皇
看来,秦始皇的遗诏问题属于第三类。《史记》的处理是比较合于史事和情理的。突然死亡的始皇帝临终前匆匆留言,将后事托付与长子扶苏,由于笔录下来的遗言已经被销毁,所以只留下一句意向性的证言:“与丧会咸阳而葬。”
与,参与。丧,丧礼。会,会合。扶苏是长子,他参与丧事就是主持丧葬仪式。秦始皇死在巨鹿郡沙丘,遗体将运回咸阳,扶苏在上郡,所以召回他到咸阳,与灵柩会合,为父亲送终。
这句意向性的证言究竟是谁留下的,我们已经无法知道了。不过,始皇帝赐书扶苏的重大政治意义,当事人之一的赵高曾经作过一个比较明确的解释,这个解释见于《史记・李斯列传》,文中叙述赵高扣留了始皇帝的遗诏以后,直接来见胡亥说:“上崩,无诏封王诸子而独赐长子书。长子至,即立为皇帝,而子无尺寸之地,为之奈何?”?
这句话说:“皇上过世,没有诏书封赐诸位王子,只有一封书信单独赐予长子扶苏,长子扶苏到了咸阳以后,当即立为皇帝,而公子您则连尺寸的封土都没有,如此一来您怎么办?”赵高所说的“赐长子书”就是被销毁的遗诏,内容尽管不清,扶苏将由此即位成为皇帝的事情却是明白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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