脾脏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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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运气不可能持续一辈子,能帮助你持续一辈子的东西只有你个人的能力。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脾脏大小,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目录

1、脾脏大小,

2、脾脏切除后能活几年,脾全部被切除,请问能活多少年

脾脏大小,

正常人的脾脏 的大小是多少?

你好,成年人的脾长约10cm~12cm,宽6cm~8cm,厚3cm~4cm,重110g~200g,大致有巴掌那么大重200克左右正常脾脏长径不超过130mm,厚度男性不超过44mm,女性厚度不超过38mm.

正常脾脏大小是多少?麻烦告诉我

建议:您好,对于脾脏大小这个问题要引起重视,关于脾脏大小这个问题为您解答如下:正常人脾脏超声测值:男性不大于40mm,女性不大于37mm。脾长径:80-120mm。关于脾脏测量的正常值,一般来讲,大小差值是有1-2个毫米的,脾大的病因有不少,有血液方面的,有肝脏方面的,你的情况必要时应该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因,才能针对病因治疗。

描述脾脏大小的两种方法

脾肿大测量:

第一测量(甲乙线):指左锁骨中线及左肋缘交点至脾下缘的距离。 第二测量(甲丙线):指左锁骨中线及左肋缘交点至脾最远点的距离。 第三测量(丁戊线):指脾右缘与前正中线的距离。 肿大分度: 轻度:脾缘超过肋下2CM 中度:脾缘超过肋下2CM至脐水平线以上,一般较硬 高度:超过脐水平线或前正中线,即巨脾,硬。

儿童脾多大时是正常

需要根据儿童的年龄来进行判断。

新生儿脾脏的厚径为1.82----1.17cm,在16--20岁发育达顶点,65岁以前无多大变化,以后则逐渐萎缩。

正常小儿平静呼吸时肋下无脾脏显示。早产儿和少数足月新生儿可在左锁骨中线肋下显示1~2cm,或少数婴儿在深吸气或啼哭时显示肋下脾脏回声。正常身高体重范围内,新生儿及婴儿脾脏厚小于2cm,学龄前儿童脾脏厚小于3cm,学龄儿童脾厚小于3~4cm。

0-3月的小儿,脾长径超声测值范围为3.3~5.8cm,3~6月的小儿,脾长径超声测值范围为4.9~6.4cm,6~12月的小儿,脾长径超声测值范围为5.2~6.8,1~2岁的小儿,脾长径超声测值范围为5.4~7.5。

2~4岁的儿童,脾长径超声测值范围为6.4~8.6,4~6岁的儿童,脾长径超声测值范围为6.9~8.8,6~8岁的儿童,脾长径超声测值范围为7.0~9.6,8~10岁的儿童,脾长径超声测值范围为7.9~10.5。

扩展资料:

脾脏是机体最大的免疫器官,位于左上腹部,占全身淋巴组织总量的25%,含有大量的淋巴细胞和巨噬细胞,是机体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的中心。

位于左季肋区后外方肋弓深处,与9-11肋相对,长轴与第10肋一致。膈面与膈肌和左肋膈窦相邻,前方有胃,后方与左肾、左肾上腺毗邻,下端与结肠脾沟相邻,地柔软的网状内皮细胞器官。

成年人的脾长约10cm~12cm,宽6cm~8cm,厚3cm~4cm,重110g~200g,大致有巴掌那么大,重200克左右,由几条韧带将其“悬挂”在上腹部。在正常状态下一般摸不到脾脏,如果仰卧或右侧卧位能触摸到脾脏边缘,说明脾肿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脾脏

百度百科—小儿超声诊断学

正常的成人脾脏的大小?尺寸

正常情况下是长10~12cm,宽6~8cm,厚3~4cm

45是厚吧,呵呵!但是无所谓,脾脏的大小对成年人意义不大 况且只是厚了一点点 现在的身体检查只要有一点异常医生都会告诉你,但多数都是无关痛痒的问题

正常脾脏大小是多少

建议:对于脾脏大小这个问题你需要给予重视,关于你请问的脾脏大小问题我很乐意为你解答:脾脏是人体中最大的淋巴器官,位于左上腹部。脾的主要功能是过滤和储存血液。脾的质地较脆且血运丰富,因此一旦受到强大外力打击,很容易破裂,脾破裂会导致严重的大出血,是能够致死的腹部急症之一,脾脏位于左上腹部,胃的后方,横膈膜的下方。在一般成年人个体中,脾脏大小约为125 × 75 × 50立方毫米,平均重量约为150克。

脾脏大小42mm正常吗?

脾脏是人体中最大的淋巴器官,位于左上腹部。脾的主要功能是过滤和储存血液。脾的质地较脆且血运丰富,因此一旦受到强大外力打击,很容易破裂,脾破裂会导致严重的大出血,是能够致死的腹部急症之一,脾脏位于左上腹部,胃的后方,横膈膜的下方。在一般成年人个体中,脾脏大 小约为125 × 75 × 50毫米,平均重量约为150克。 脾脏本身的疾病较少见,比如脾肿瘤,但是人体其它系统的疾病可以继发脾脏改变,会出现脾大现象。比如常见的有肝硬化、肝癌、特发性门脉高压症会出现脾大,还有一些血液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何杰金氏病、白血病等也会出现脾大

脾脏切除后能活几年,脾全部被切除,请问能活多少年

脾全部被切除,请问能活多少年?

这个不影响生命的。多吃蔬菜瘦肉,注意补充蛋白质,坚持运动健康生活,保证你活的比大部分人长寿。

脾脏的功能是可以其他器官代替的,但会影响免疫力,相对于其他人免疫力会差一些,所以坚持运动可以弥补这一点。 平时多吃果蔬鸡蛋,补充蛋白质和铁质,其他还是那一条多运动。 因为脾脏切除后,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湿气过重,难以排出的毛病,这方面药石是很难治疗的,所以需要多运动,靠身体代谢循环将湿气排出。 其他不需要过于担心。 如果你是物理性切除,比如车祸或者遭受重力大出血,这种物理外伤切除后,就算你不听我的,不运动,不健康生活,我保准你也能安安稳稳活到头发花白儿孙满堂。 脾脏切除影响寿命的,是病理性切除,比如肝硬化。 所以不必太担心。

脾外伤性切除后可以活多少年

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根据你的描述无法知道你的愈合情况,如果治愈后没有影响到行动能力,不构成伤残。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如下 Ⅰ级伤残 l.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⒈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⒈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⒈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⒈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Ⅱ级伤残 ⒉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⒉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⒉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⒉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⒉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⒉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⒉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⒉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⒉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 Ⅲ级伤残 ⒊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⒊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⒊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⒊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⒊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⒊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⒊7 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⒊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⒊9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⒊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⒊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 Ⅳ级伤残 ⒋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⒋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⒋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⒋4 颈部损伤致: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⒋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⒋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⒋7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⒋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Ⅴ级伤残 ⒌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⒌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⒌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⒌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⒌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⒌7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⒌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⒌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Ⅵ级伤残 ⒍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⒍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⒍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⒍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⒍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⒍6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⒍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⒍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⒍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Ⅶ级伤残 ⒎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⒎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⒎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⒎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⒎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⒎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⒎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⒎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⒎9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⒎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 Ⅷ级伤残 ⒋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⒏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⒏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⒏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⒏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⒏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⒏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⒏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⒏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⒏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 ⒏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Ⅸ级伤残 ⒐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⒐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⒐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⒐4 颈部损伤致: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⒐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⒐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⒐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⒐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⒐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⒐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Ⅹ级伤残 ⒋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⒑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⒑3 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⒑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⒑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⒑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⒑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⒑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⒑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⒑10 肢体损伤致: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脾脏摘除能活几年

建议:你好,一般不影响生命。 脾脏切除后机体免疫功能会削弱,抗感染能力也会下降,不仅易感性增高,而且可发生脾切除后凶险性感染,这是脾切除术后远期的一个特殊问题。 对脾切除患者应终身提防脾切除后凶险性感染的危险,一旦出现任何感染病症,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及时处理,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脾脏切除还能活多久

一般说来,脾切除后,对日常生活及寿命影响不大。

指导意见: 脾脏是一个免疫器官,切除以后主要是对身体免疫力有点影响,但总体而言,对生活质量影响不是太大的。 应从饮食方面加强调理,提高体质,增强免疫力,注意保暖,加强身体锻炼.烟酒绝对禁止,睡眠要充足

为什么脾切除也可以活着?

脾的生理功能:

1.脾脏是人体的“血库”,当人体休息、安静时,它贮存血液,当处于运动、失血、缺氧等应激状态时,它又将血液排送到血循环中,以增加血容量。 2.脾脏犹如一台“过滤器”,当血液中出现病菌、抗原、异物、原虫时,脾脏中的巨噬细胞、淋巴细胞就会将其吃掉。 3.脾脏还可以制造免疫球蛋白、补体等免疫物质,发挥免疫作用。脾是血循环中重要的过滤器,能清除血液中的异物、病菌以及衰老死亡的细胞,特别是红细胞和血小板。因此,脾功能亢进时可能会引起红细胞及血小板的减少。 4.脾脏还有产生淋巴细胞的功能。 搜索发现 说明脾不会影响活着,但免疫力下降,注意保健就行了。

脾被切除了人还能活多久?

你好,一般说来,脾切除后,对日常生活及寿命影响不大,但近年来,有人从免疫学角度出发,认为脾切除后会使机体抵抗力降低,新陈代谢减弱,故主张在保证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脾修补或部分脾切除,以维持脾脏在体内的免疫功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脾切除后多久能恢复体力活

可以从事轻微体力劳动。脾脏是人体极为重要的免疫器官,B细胞在这里发育成熟,才能干好免疫的活儿。脾脏切除后,人体丧失了最主要的免疫部队,免疫功能大大下降,若是从事重体力劳动(因为体力劳动会造成细胞新陈代谢速度加快,制造细胞的原材料各种营养素会超常流失,,免疫细胞与免疫抗体都是营养素构成,所以过重的劳动会降低免疫力)会雪上加霜,使人体几乎丧失全部免疫,那是极其危险的事

多少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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