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旗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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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有山必有路,有水必有渡。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清朝旗人待遇,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清朝旗人待遇,

清朝旗人有哪些特权

一、旗人制度性特权

(一)、政治方面 “……清代政治,和中国传统政治不同,因它背后有一批特别拥护皇帝的,这便是皇帝的同部族,就是满洲人。照理皇帝是一国元首,他该获到全国民众之拥护,不该在全国民众里另有一批专门拥护此政权的。这样的政权,便是私政权,基础便不稳固。清代政权,始终要袒护满洲人,须满洲人在后拥护,才能控制牢固,这便是这一政权之私心”。基于这种“私心”,满清统治者在政治上给予满人以远高于汉人的特权。 1、入仕条件 清代汉人入仕基本要通过科举考试,这种作法本无可非议,但与之相反的是,清代满人入仕,则无此限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学校、荐举、议叙、捐纳、世袭、荫子、翻译科举等等,不一而足。清末朱彭寿说:清代“二百余年来,旗人由科举入仕而为一、二品文武官者,不足四百人,较之由他途进身之旗员,实居少数”。和坤二十多岁时只是个普通侍卫,得到乾隆宠信后,几年就入阁为相,执掌政务。咸丰宠臣肃顺原本是个闲散宗室,年轻时无事可作,整天反穿件老羊皮袄,牵条狗到处闲逛,完全是个地痞,可一朝得宠,不多年就位极人臣,有清一代,类似情况不少,汉族官僚无一人得到过这种恩宠。 乾隆二十年三月十七日的《上谕》中说:“满洲风俗素以尊君亲上,朴诚忠敬为根本,自骑射之外,一切玩物丧志之事皆无所渐染。乃近来多效汉人习气,往往稍解章句,即妄为诗歌,动以浮夸相尚,遂至古风日远,语言诞慢,渐成恶习”,同年五月十七日《上谕》又说:“近日满洲熏染汉习,每思以文墨风长,并有与汉人较论同年行辈往来者,殊属恶习。”又说,“嗣后八旗满洲,须以清语、骑射为务,如能学习精娴,朕自加录用,初不在其学文否也。” 这充分暴露出满清统治者的真实用意,他们想把汉人精英完全束缚在八股取士的道路上,以文章博取功名,无以旁骛。而旗人则专心习练弓马,保持勇武善战的传统,随时可以镇压汉人的反抗。而所谓“旗人不参加科举,是避免与汉人争位”不过是可笑的借口而已。 2、任职限制 满清官制中的中央政府官员有“官缺”,分为“满缺、蒙古缺、汉军缺、汉缺”,原则上官缺由本族人担任,实际却是满缺不能任汉人,汉缺则旗人当然可以担任。重要部门及职务的官缺,满缺占大多数,八旗官职及理藩院职务,汉官不能担任,东北、热河、内外蒙古、新疆等边疆地区的官职,直到清末才有少量汉人担任。涉及军事、皇族、民族事务和钱粮军火等重要职务的官缺均为满、蒙独占,汉人根本不能染指。地方督抚虽然不限满汉,但康熙时期汉人担任督抚的“十无一二”,乾隆时期清军入关已经一百多年,江南才士杭世骏,他中乾隆元年博学宏词科第五名,授翰林编修。当他由翰林被保举御史时,例试于保和殿,在策文中提出了“朝廷用人,宜泯满汉之界”,并指出,当今用人还是“内满而外汉”,例子是当时侧重军务的总督都全由旗人担任,没有一个汉人,巡抚“满汉各半”。以上种种情况直到清末也没有得到改变,光绪年间,满清宗室、国子监祭酒宗室盛昱说:“八旗之人不及汉人什百分之一,八旗之京官多于汉人数倍”。 3、权力掌握 有清一代,诸帝虽皆宣称满汉一视,但汉官从未进入过权力核心。清初最高决策机构为议政王大臣会议。“国初定制,设议政王大臣数员,皆以满臣充之。凡军国重务不由阁臣票发者,皆交议政大臣,每朝期坐中左门外会议,如坐朝仪”,直到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议政王大臣会议撤消,除范文程和宁完我这两个老牌汉奸在顺治朝曾短期进入外,包括汉军旗人在内的汉人,再没有人担任过议政大臣。 雍正朝设立军机处,并从此成为满清的行政中心,“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军机大臣多为满、蒙人担任,而没有实权的内阁则汉人文士居多,“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名存而已”。清代中央六部,一个部有一满一汉两个尚书。虽然名义上不分高下,但仅限于两个人意见相同的时候。实际上满尚书是正部长,汉尚书是副部长,各部实权完全抓在满官手里。 清代末季,满清统治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无论縻平内乱,还是应付外患,基本都要依靠汉官,即使这样,满清统治者仍对汉官不予重权,一九一一年五月成立的“内阁”,其十三名成员中,满洲贵族八,而皇族占六,蒙古贵族一,并把持重要部门,汉官四人,只担任没有实权的部门长官,不过是点辍而已。可见,所谓满清政权是满汉地主阶级的联合一说,实乃大谬。 (二)、经济方面 顺治(1644年)元年清廷下令:“凡八旗壮丁、差徭、粮草、布匹,永停输纳”,免去了他们除兵役之外的全部义务。清代旗人不但不服徭役,不纳钱粮,还享有广泛的经济特权,广大汉族负担着供养满人的义务,清末满人翘楚端方说,“汉人无不纳税,旗人则以兵之名额,坐领饷糈,有分利之人,而无生利之人”。 1、圈占土地 “满洲贵族入关之初,为了重建农奴制庄园,在北京周围五百里内各州县大量圈占土地”。顺治元年(1644年)十二月,摄政王多尔衮以皇帝名义给户部下达“圈地令”:“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汉人)无主荒田,及明国舅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此非利其地土,良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故不得不如此区划。然此等地土,若满汉错处,必争夺不止。可令各府州县乡村,满汉分居,各理疆界,以杜异日争端。今年从东来诸王各官兵丁及见在京各部院衙门官员,俱著先拨给田园。其后到者,再酌量照前与之”,据此,满清实行第一次跑马圈地,顺治二年、四年又进行了两次。三次大规模圈地,共圈得良田十六万余顷(另一说为十九万顷),遍布北京、河北各州县。名义上圈占的是前明皇亲国戚的空地,实际上大量良民土地被圈入,给广大汉族人民造成难以形容的灾难。“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内所有皆其有也。妻孥丑者携去,欲留者不敢携。其佃户无生者,反依之以耕种焉”。 这一点从满清皇帝的诏书中也可见一斑:“今闻被圈之民流离失所,煽惑讹言,相从为盗,以致陷罪者多,深可怜悯”。 满清政府把以强盗方式获得的大量土地房屋,按八旗内部等级进行分赃,一个满旗“披甲人”,也就最低级的八旗士兵,可得到房两间(后改一间),耕地三十亩,而满洲贵族所获更加丰厚,这种赤裸裸的强盗行为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才被彻底终止。 2、强迫投充 八旗将士通过圈地得到大量土地,但习惯于抢掠的他们没有兴趣也没有经验来耕种这些土地,所以,八旗将士就强迫原来土地上的汉族农民投到他们门下,充当农奴。对此满清统治者并不禁止。顺治帝在顺治二年四月给户部的上谕说:“前听民人投充旗下为奴者,原为贫民衣食开生路也。…今闻有满洲威逼投充者。又有愚民惑于土贼奸细分民屠民之言,辄尔轻信,妄行投充者”。又说:“又距京三百里外,耕种满洲田地之处,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庄村之人逼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逼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搜索,务令投充,以致民以不靖”。汉族农民被迫投充,或不得已而带地投充,使满洲贵族扩大了对奴隶的占有。户下人属于主人所有,主人可以随意把他们出卖。这个恶政直到乾隆年间才被严令禁止。 3、对旗产的特殊保护 到清中期以后,旗地却出现了另一种问题。由于八旗子弟大多不务正业,吃喝嫖赌,大肆挥霍,所以经常入不敷出,于是他们便开始“崽卖爷田”,抵押甚至出售土地。早在康熙年间就出现旗人私自出卖土地的情况,以后逾演逾烈。乾隆二年御史舒赫德估计,旗地“近京五百里者,已半属于民人”,三年后又一位御史禄谦上奏称:“旗人地亩入于民间者,十之六七。” 乾隆十年,御史赫泰上疏中讲得尤为清楚:“至于在旗地亩,向例不许卖与民间 ,俱有明禁,因旗人时有急需,称贷无门,不敢显然典卖,乃变名曰老典,其实与卖无二,至今而旗地之在民者,十之五六矣。” 满清皇帝为维持八旗制度,严禁旗民典卖、出售旗地,明确规定:“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向有定例” ,这就是所谓“旗民不交产”的例禁。雍正即位后拨出专款强制回赎旗地。凡是红契典卖者给全价,白契典卖者给半价或者不给价。旗人典卖土地基本是私下交易,白契居多,这种回赎又使许多汉民损失惨重。回赎数量十分惊人,乾隆二十七年一次就赎回旗地二百多万亩,嘉、道、咸诸帝又无数次重审、回赎,但终究难以抗拒土地流动的大趋势,咸丰二年(1852年)户部规定取消旗、汉地产禁止典卖之法,通过税法变相的承认买卖典当的效力,只要照章纳税即可。但是直到清末修律,才彻底废除“禁旗民交产”的法令。 4、八旗绿营待遇迥异 一个八旗步兵,顺治年间月饷银二两,年米十余石(清代每石粮合现在九十公斤左右)出征时另有“行粮”,每人每月银二两,每日小米八合三勺,康熙九年(1670年)三月规定:“甲兵每人每月增银一两,岁米二斛(合一石)”,此成清朝定制:京旗前锋、护军、领催(拨库什,相当于军士)月饷4两,马兵月饷3两。每年饷米均46斛(合23石);步兵领催月饷3两,步兵月饷1两5钱,每年饷米均22斛(合11石)。清代一个七品官员的俸禄是每年银45两、米22石5斗,八品官是银40两、米20石[21]。也就是说一个普通的八旗骑兵,其收入与一个十年寒窗的科甲进士基本相同,而顺治朝绿营步兵月饷一两,马兵一两五钱,康熙时北京绿营马兵月饷二两。 清朝的财政支出,军事开支占重要部分。康熙年间,兵饷马乾银一项每年即占中央财政支出的70%,道光朝为72%。而其军费的一半以上都耗费在人数最多时仅有27万人的八旗军身上。如嘉庆朝60万绿营官兵每年兵饷马乾银约1200万两,仅占当年总数的46 %,其余1400余万两为八旗官兵兵饷马乾,约占总数的54%。 (三)、法律方面 1、为宽免旗人死罪而特设法条 顺治十二年定例:“凡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军民人等,除谋为叛逆、杀祖父母、父母、亲伯叔、兄,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并亲伯叔、兄弟及其子孙阵亡者,准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负有重伤、军前效力有据者,亦准免死一次”。 2、用鞭责、枷号取代正刑,“犯罪免发遣” 笞、杖、徒、流、死并称为五刑,自隋唐以来各朝通行,《大清律》也有相同规定。而旗人有犯,应处笞、杖、徒、流的,以鞭责、枷号代之,此所谓旗民“刑罚异制”。 “凡旗人犯罪,笞仗各照数鞭责。充军留迁,免发遣,分别枷号”,枷号又称枷示,即在监外带枷示众,揭其所犯罪状。具体枷号折抵法则是相当轻的,比如仅次于死刑的充军,折抵枷号70至90日,甚至杂犯死罪者也可以枷号(真犯死罪者不可),对此,清史作者们的解释可谓直白:“以旗人生则入档,壮则充兵,巩卫本根,未便离远,有犯徒、流等罪,直以枷号代刑,强干之义则然”。 清沿明制无官当,但类似的“消除旗籍”即将旗人降为汉民则是旗人特有的处罚方式。 按律文规定,旗人犯笞杖罪,各照数鞭责;犯军、流、徒罪免发遣,以枷号代之。笞、杖之刑,在执行上以板代之,并有折算方法,故称“折责”。清初笞、杖所用板,即古代之讯杖,用竹或木做成,犯罪不承即用之,因此讯杖重,笞杖轻。旗人犯笞杖,以鞭代之。 3、旗人司法管辖的特殊化 清律规定,若犯罪的双方俱系旗人,不得由州县审办。八旗兵丁、闲散家人等,犯笞、杖罪者,该管章京即照例回堂完结,即旗人犯笞、杖轻罪,由其所在旗审理。雍正十三年规定:八旗案件,俱交刑部办理,但“细事仍听该旗完结”。即应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得送刑部审办。康熙二十四年,先于江宁、杭州设理事厅官,翌年三月起,西安、荆州、镇江、福州、广州等八旗驻防之地也各设理事厅官一员。三十七年,因直隶巡抚于成龙题请,设立满洲理事同知,驻保定,审理旗人斗殴等案,后添设张家口同知、天津同知、通州通判分别审理。对于康熙时八旗驻防普遍设有理事同知一事,乾隆时人萧奭说:“国制,凡旗人在外,不归汉官统辖。与民人争讼,则将军督抚会理事同知庭鞫。八旗驻防之地皆有是(理事同知)官”。 4、旗人的刑罚执行的特殊化 如斩立决者可以减为斩候监,刺字不刺面而刺臂,不但八旗设有专理旗民讼狱的理事同知,而且“理事同知衙署各有囹圄”,也就是旗人有专门的监狱。自乾隆四十三年定例,驻防地方如有秋审人犯,不必解部,即于同知监狱监禁。 徒刑则有专门的监狱。 (四)、清代旗人其他特权 1、文化教育方面 顺治朝设八旗官学,专为八旗子弟而设,初时每旗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改每二旗一所。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又恢复每旗一所。每所各设助教满洲2人,蒙古1人,教习满洲1人,蒙古2人,汉4人,掌分教学生。 从清初到嘉庆四年,满清宗室参加科举考试,“俱不由乡试,径赴会试”,这就等于现在连中学文凭都没有就可以直接去考大学,若宗室有人成绩稍好,则破格重用。八旗中的举人、生员也往往得到优厚的待遇。 2、生活方面 满清入关之初,就将北京内城汉民迁出,专供旗人居住,在各地驻防的旗人也专城而居,一百年前,在南京、杭州、福州、成都、广州等战略要地,省城大邑均有满城,一如后来日本侵华时的据点。 3、婚姻方面 清代禁止旗女嫁与民人为妻,但鼓励旗人娶汉女,嘉庆时期,对“旗人婚嫁”作出规定:旗人之女不准与民人为妻。若民人之女与旗人联姻者,该族长佐领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查出从重治罪。 以上诸方面基本系制度所及,而制度之外,满清统治者对旗人的恩眷比比皆是,康熙四十八年(1709)六月,江南发生瘟疫,康熙对于江南普通百姓的生死不但漠不关心,甚至把一起发生在当地的所谓谋反案与瘟疫联系起来,认为江南遭此一灾,实为报应。但对杭州的驻防旗人则关心备至,专门发出了情深意切的上谕以示慰问。有这种浓厚的“民族感情”基础,整个清代,满人所享有的地位之崇、优惠之丰,可想而知。

清朝的旗人有哪些特权

政治方面,

入仕条件上,汉族主要是科举,而旗人则有更多途径。反驳:汉族依据科举入仕,这应是中原的历史传统。具体说旗人可以不通过科举就有很多途径入仕,这就涉及要先给旗人定位。旗人就是职业军人,相当日本的武士阶层和欧洲的骑士阶层。他们是军人,所以从政府方面也是不提倡他们科举,而且形成旗人不点状元的惯例。军人当然要靠军功来说话,所以旗人入仕基本就是靠自己军功或祖上军功而入仕。 职务限制,就是官职存在满缺、汉缺,认为有些职务很少让汉人担任。那我们看下满缺是什么,一般是军事、皇族、民族事务和钱粮军火等职务的官缺,现在内部各单位招聘没有民族限制,但有的边疆地区招聘上还有注上什么民族。所以还是有什么民族担任更适合,比如现在的民委,就应有相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 关于优先满、蒙旗人担任的职务主要就是军事和边疆民族事务。清朝的八旗是军事力量主干,真正的硬战都是依靠八旗来打,所以主要由旗人担任军事职务。旗籍就相当军籍,您要认为应有汉人去通过科举考试就到八旗里当官职,就跟现在你让刚通过高考的文弱学生去到军队带兵打仗一样不适宜。 关于民族事务,汉族文人有传统的中原中心观点,认为外族都是夷、狄的,不适宜以平等态度去做好边疆民族工作。而满、蒙自身就是少数民族,更有经验去平等处理好民族事务。 还有这些边疆都是大清新收入管辖范围,汉族文人也不了解情况,且这些地区还有不稳定因素,由军人也就是旗人管理更适宜。 关于皇族内部事务,自然应有皇族来处理。 关于进入中央决策层,军机处主要负责军务大事,所以旗人比例高。这就相当今天中央军委,您不能要求文人占有高比例吧。而内阁,是负责国内行政事务的,汉族的比例就非常高。 经济方面: 关于说旗人有旗人由国家发给钱粮,旗人就是军人,拿的钱粮就是军饷,总不能让军人饿着肚子去打仗和保卫国家吧。 关于对旗产的保护,旗民不交产。这就跟现在的军产和民产一样,不可能混为一谈。 法律方面: 关于说给旗人在法律上特别待遇,也是无视旗人就是军人,军人违法犯罪,由军事法庭处理,旗人违法犯罪,自然由八旗内按军法处理。 雍正十三年规定:八旗案件,俱交刑部办理,但“细事仍听该旗完结”。即应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送刑部审办。也就说自雍正十三年,旗人重大的刑事军人案件也由刑部统一审理。 其他方面: 如文化教育,有人说八旗内部有八旗学堂,这个不假,就相当军队大院里也会有自己幼儿园或小学,旗人的八旗学堂一般是属于旗产,所以有少量学校进入民国后,也做为满族学校。这与汉族各地自己办书院是一个性质的。 关于居住区域分开,旗人驻扎的地区建满城。我看这根本就不是特权,谁都需要住,混住有可能发生相互间的矛盾。且军人居住区也是训练的地区,自然作为军事禁区。所以各地建满城(叫旗城可能更准确一些,因为还有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应该属于军营驻扎地,属于军事禁区。 综上,可以看出,旗人就没有特权,如果真有什么优先权,那我们看看旗人的付出,跟现在军人付出是一样的,社会上就应给予拥军拥属那样尊重、优先旗人也是应该的。

请教清朝旗人等级的问题?

满洲八旗分上三旗和下五旗,下五旗居上三旗之后。

由皇帝亲领的三旗为"上三旗",由诸王、贝勒、贝子分领的五旗为"下五旗"。清朝入关前下五旗为正红旗、镶红旗、正白旗、镶白旗、镶蓝旗;入关后顺治皇帝凭借中央政权的政治经济力量,掌握正白旗,拨出正蓝旗,下五旗调整为正红旗、镶红旗、正蓝旗、镶白旗、镶蓝旗。 清军入关后,上三旗为镶黄、正黄、正白。每旗设满、蒙、汉三军,分别为镶黄满、镶黄蒙、镶黄汉,正黄满、正黄蒙、正黄汉,正白满、正白蒙、正白汉。皇帝可任命皇子统领。原则上都为皇帝亲军,但实际上只有满、蒙上三旗才能充任,汉军上三旗实缺额。由满、蒙上三旗(内务府三旗)中选拔郎卫,负责宫廷内侍卫。其中优秀者,则日侍禁廷,供驱走,称御前侍卫,稍次者为乾清门侍卫。内廷侍卫人员必须由上三旗满洲、蒙古军中选任,汉军不得与。 “上三旗”实行郎卫制,紫禁城内接近皇帝的要害部位,全由内务府选出侍卫,由领侍卫内大臣六人(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各二人)统领。分成内外两班宿卫。内班宿守乾清门、内右门、神武门、宁寿门等内宫,多用满人。外班宿守太和门等外朝,兼用满人、蒙人。 下五旗主要任务是驻守京师和各地。雍正帝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统治,严格区分下五旗中的旗分佐领(外佐领)和府属佐领(内佐领)的隶属关系,其占主要部分的旗分佐领,实际上亦由皇帝直接控制。 下五旗兵卫制官兵,满、蒙分左右两翼备宿卫。各设前锋统领一人,备警跸宿卫。各旗精选四千八百人为养育兵,训练技艺。后来兵额屡增,到乾隆年间,满、蒙养育兵已有两万零三百余人。 在正身旗人之中,虽然有上三旗和下五旗人之分,但他们在补旗缺、科举、仕途、法律、粮饷、旗地和抚恤等各方面待遇都是相同的。除此之外,只在以下几方面略有不同: 清初曾有过逢重大节日,皇帝单独加恩上三旗人员的情况。这种例子,一般见于顺治朝,之后罕见。 皇帝挑选宫廷侍卫以上三旗子弟为主,兼收下五旗子弟。 下五旗旗人如遇本旗旗主的重大事务,如红事、白事等,有为旗主家效劳的义务。 下五旗旗人常常出任本旗旗主的府员,如王府侍卫等等。 汉军旗人地位是最低的,也不如满蒙旗人受重视和信任,历史上历次被削减,最后人数还不如满洲旗人多,好像还曾有汉军旗人造反,地位远不如曹雪芹家族那样的内三旗的满洲奴才。满清也挺有意思,既把他们看做旗人又牢牢的贴上“汉人”的标签,俗称“两边跨”,并没有大量抬入满洲八旗,不过这些清朝“汉人旗人“现在的后人都入了满族。了。

清代的旗人所谓的“铁杆庄稼”是什么?他们工作吗?允许工作吗?有什么特权吗?

清代的旗人不得工作,只许当兵、挑差。按八旗制度,旗人成丁之后,可以补本旗内的兵丁缺额,旗内的一般兵丁按待遇分为三类:马甲、步甲、养育兵。补上之后即可按月领取饷银和军粮。因为旗人家当兵是代代世袭的,不论天灾人祸都能按时得收益,而且粮饷待遇高于汉人的绿营部队,又不象绿营部队那样经常需要出去打仗,所以叫铁杆庄稼,

八旗制度是清政府的一个巨大的财政负担,实际上,长期只吃粮不出兵甚至不操练的使得八旗军当康熙朝末年已经腐朽化,结果还得另外扩大绿营部队,结果就是清政府要同豢养二支军队,其中一支基本上不派用处。 清朝中后期,清政府财政收入紧张,军饷拖欠成为常例,加上各级八旗官佐往往有克扣行为,所以很多八旗兵丁生活困窘又偷偷从事其他行业作为补贴,以赶车为多。 清代的旗人享受很多政治特权,如治外法权,旗人犯罪不归各级官府追求,而是由八旗衙门单独审理,旗人与汉人的官司,则八旗各级衙门也要派人到场与各级官府会审。在中央各级衙门内,明文规定旗人担任的官职的级别、数量;很多职务,只允许旗人担任,而所有的官职,则旗人都可以担任。旗人除了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来出仕,还可以考翻译、考笔贴等方式以差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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