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有一件被满朝大臣议论十七年的奇案是什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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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有一件被满朝大臣议论十七年的奇案是什么案?

  说到北宋时期的一件非常奇怪的案件不知道大家知道不知道,这个案件话说说前前后后被满朝的大臣议论了接近十七年,这个就显得十分的有意思了呀,那么有的人要问了呀这个案件到底是什么案件呢?下面我们就着这个问题一起来分析揭秘看看吧,感兴趣的网友别错过了!

  北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登州有位农家少女阿云,由于父亲早逝,母亲也于去年病逝,一下子便失去了生活来源。于是,在其母亲去世后不久,阿云便被许给了一户韦姓人家,双方已经完成了定亲程序,只等着迎娶过门了。

  然而,阿云这位未婚夫长相却奇丑无比,阿云得知之后极为不满,但婚期已定,她也无可奈何。为了摆脱这桩婚姻,阿云便想将未婚夫杀死。一天,她趁未婚夫熟睡之际,用刀连砍十多刀,但不知是力气太小还是太过紧张,结果造成“十余创,不能杀”,只是“断其一指”。眼看未婚夫疼醒,阿云连忙逃走,而其未婚夫则报了官。

  此案审理过程并不复杂,阿云很快便被作为怀疑对象被带上公堂,而阿云或许是做贼心虚,不等官府认真潘伟,便将事情的前因后果如实招供。于是,知县便按照宋律,以“谋杀亲夫”之罪判处死刑,并结案上报。

  时任登州知州的许遵接到上报后,却认为阿云与韦氏订婚时,正在为其母服丧期间,因而这桩婚姻按律是违法的,因此不能按照谋杀亲夫的重罪论处,而应该以普通谋杀罪定罪,因杀人未死,故而可以免去一死。

  案件呈送大理寺后,大理寺却推翻了许遵的判决,而是以“违律为婚,谋杀亲夫”为名,判处其绞刑,而审刑院也同意大理寺的判决。许遵对此不服,再次上奏认为:阿云在被官府传唤时,刚开始接受询问,便将案件经过全部交代,因此应该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按照‘按问欲举’条例,应该对其减二等论罪。

  

  而“登州阿云案”恰好发生在律法从严到宽的关键转折阶段,双方自然据理力争。然而,朝臣虽然争执不下,但宋神宗却是支持慎刑派的,毕竟“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的诏书就是他自己下的,因而王安石的意见最终被采纳,皇帝下敕令“以王安石意见为准”。同时,大理寺、审刑院和刑部审理阿云案的官员则全部因为“检法失当”而获罪。

  然而,即使作出“终审判决”的是皇帝本人,但仍有朝臣不服,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人继续上奏,坚持认为许遵等人意见不公。宋神宗于是令王安石和王师元等人反复辩论,但双方相持不下,“与唐介等数争议于帝前”。因唐介已经是参知政事,由于他的加入,导致争论的规模越来越大,直到最后吕诲上书“请中书、枢密院合议”。然而,合议的结果却是中书宰相“陈升之、韩绛议与安石略同”,吕公弼也表态支持王安石。但枢密院文彦博则支持司马光,双方寸步不让。

  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提拔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准备推行变法,不愿再在阿云案上僵持下去,于是在该年二月下诏“从今以后,凡是因谋杀而致人受伤的,如果自首或者按问欲举的,就上奏朝廷,由皇帝决断”,打算用和稀泥的方法了结此案。

  然而,面对皇帝的圣旨,刑部官员刘述、丁枫认为诏书不够明确,不能发表。于是神宗干脆重新下诏“以后碰到这类案子,按去年七月的诏书意见处理”,也就是按照王安石的意见执行,并将前一封诏书收回。

  然而,刘述等人依旧反对,并要求将前一封诏书交由中书省和枢密院合议。而此时,由于王安石变法已经开始,因变法触动了很多人的利益,这些人自然而然的便站到了王安石的对立面,于是阿云案又被卷入了新旧党争之中。对于守旧派来说,他们的目的就是不惜一切代价、手段,全力打压变法派。这些人根本不去关心案件本身,只要是王安石支持的他们就反对,只要是王安石反对的他们就支持。

  同年八月,由于朝臣围绕阿云案仍然争论不休,甚至已经有发展为党争的趋势,为了尽快了结此案,宋神宗再度下诏,“以后这类案子,还是按照今年二月的诏书办理”,同时将刘述等人贬职,司马光上奏力争,神宗不予理会。

  于是,历时两年之久,阿云案至此终于迎来了一个结果,由于阿云的婚姻不合法,因而阿云最终被判处编管(即流放),而编管流放的阿云又很快遇到大赦,因而很快便恢复了自由身,得以重新嫁人生子。

  那么此案至此就彻底了结了吗?事实上并没有,就在此案结案十六年后,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年仅九岁的宋哲宗继位,高太后垂帘听政,司马光再度为相,旧党重新控制朝廷。于是,司马光重提此案,同年十月,宋哲宗下诏,“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此案竟然再度出现反转。

  

  野史记载阿云最终还是被杀。阿云的结局到底如何,正史并无记载。但根据野史记载,在司马光重新出任宰相后,已经嫁人生子的阿云再度被判处死刑,最终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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