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食品安全法律最严:售有害食品可处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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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唐朝食品安全法律最严:售有害食品可处绞刑

2、梁山好汉为什么可以顿顿吃牛肉 古代禁止杀牛

唐朝食品安全法律最严:售有害食品可处绞刑

周代我国已有食品安全法律

周代,尽管囿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不多,但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还是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

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这里所讲的“不时”是指未成熟。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在周代,五谷果实未成熟时,是严禁进入流通市场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此外,为杜绝商贩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朝时法律最为严格

汉唐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汉朝是对有毒食品处理方式规定最为明确的朝代。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意思是,如果有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而在唐朝,相关的法律也极其严格。《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却不马上焚烧销毁的,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打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具体说,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导致使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要支付一定的金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他人窃盗而食致中毒身亡的,食品所有者不负责任,但须杖九十。

当然,如果将有毒的食品拿给尊长卑幼食用,欲加杀害他们的,就不援引此项法律,刑罚将更重,对馈食尊长者准谋杀尊长罪,馈食卑幼者依故杀卑幼科。《唐律疏议》云:“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致死,依故杀法。”

《唐律疏议》中“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与《二年律令》中“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的规定是完全对应的。

不过,唐律条文要比汉律条文的规定更为详尽周密。《二年律令》中“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的规定,似乎更加注重对犯罪者以价值追求为出发点的经济动机的追究,而《唐律疏议》更加强调追究犯罪者行为对生命的伤害。《二年律令》中有关“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的规定,以及“吏主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则是《唐律疏议》中所没有的。

宋代利用行会保证商品质量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其所著《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繁荣。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和行会,其中专门的酒楼、食店、肉行、饼店、鱼行、馒头店、面店、煎饼店、果子行等就占半数以上。此外,还有许多流动商贩,在大街小巷和各大饭店内贩卖点心、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小吃零食。

周密在其所著《武林旧事》里,追忆了南宋都城临安的城市状况,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如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等。

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巧其言词,止于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袁氏世范·处己》)有的商贩甚至通过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

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都城纪胜·诸行》)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

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宋刑统》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重典”与行会管理值得借鉴

从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其有关法律举措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重典”,规定以有毒食品致人死命者,要被判处绞刑。即使他人盗食有毒食品致死,食品所有者也要被科以笞杖之刑。

其次,为防止引起食物中毒,周代禁止未成熟的果实进入流通市场。宋代不仅对变质食品的安全施以重典,而且对食品掺假等质量问题也很关注。可见,古代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强调的不仅仅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而且对掺假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管也毫不含糊。

第三,古代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引入了行会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对食品质量进行把关并监察其不法行为。这也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重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梁山好汉为什么可以顿顿吃牛肉 古代禁止杀牛

中国古代,汉族人也有违禁食品,那就是牛肉。禁止食用牛肉还被写进了法律,西周规定:诸侯无故不得杀牛。唐朝法律规定:“官私马牛,为用处重,牛为耕稼之本,马即致远供军,故杀者徒一年半。”在唐朝无故杀牛,判处徒刑一年半。宋代的法律也是一样,无故杀牛,判处一年半的徒刑。

中国古代为什么禁止杀牛、杀马?耕牛是生产工具,中国古代以农为本,食用牛肉无异于破坏生产工具,不利于农业生产。马则是战略物资,交通运输的工具,无故杀马,对战争和交通运输都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那有人说,如果有多余的耕牛和战马,难道还不能杀了煮着吃吗?注意!中国古代,汉族人居住的地方,很难有多余的牛马,因为中原汉地是农耕地区。很多同学没有到农村里生活过,可能不理解在种植业发达的地区,养牛和养马是怎么养的。中原汉地农田广布,牛和马是不能放养的,因为牛马不仅吃草,而且更爱吃庄稼,牛马放养,那庄稼就会破坏殆尽。所以汉人养牛和养马,必须是圈养,牵着牛和马吃田埂上的草,而不能放养,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放牛娃”的说法,“牧童骑黄牛,歌声振林樾”,牧童放牛都是用牛绳牵着牛让牛吃田埂上的草,而不是驰骋在草原上。

因为养牛和养马难,所以中国古代禁止无故杀牛和杀马,这样一来,汉人就形成了不吃牛肉的习惯,久而久之对牛肉的膻腥味就特别的敏感,今天中国人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菜市场有一大堆的牛肉买,但是很多人不习惯吃牛肉。

汉人不吃牛肉,那怎么提高伙食标准呢?选择吃猪肉。农耕社会,养牛和养马困难,但是养猪特别的容易,猪是杂食性动物,水稻的外壳捣碎了可以变成糠,麦子的外壳可以变成麦麸,糠和麦麸,人吃的时候,感觉难以下咽,太粗糙了,但是猪是可以吃的。农家剩余的废料,不仅是糠和麦麸,还有各种庄稼秆,猪可以消耗农家的废料。

梁山好汉大块吃牛肉,实际上是作者故意这么写的,牛肉本来就是违禁食品,大块吃牛肉,更加衬托出他们反抗朝廷的精神。

中国古代禁止杀耕牛,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难区分什么是耕牛,什么是肉牛,所以官府一般规定,健康的牛是不准杀的,瘸腿的、衰老的牛也不准杀,这里面就无所谓耕牛和肉牛的区分,只有自然死亡的牛才可以吃。中国的农民都是偷偷杀牛的,有些村落在偏远地区,山高皇帝远,你不说,我不说,官府也不会知道。但是在热闹的客栈里,随随便便就来一大碗牛肉,是不可能的,官府一定会追查这些牛肉是不是私自屠宰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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