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缺乏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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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缺乏法治觀念
朱元璋。 元末明初的貪風元朝末年,貪污賄賂之風盛行,史載:「仕進者多賄賂權要、邀買名爵。下至州縣簿書小吏,非財賂亦莫得而進。及至臨事輒蠹政鬻獄,大為民害。」政府也公開賣官鬻爵,「高下有定價」,這些靠金錢買來的官上台後拼命搜刮錢財,搜刮的名目極其繁多:下屬初見曰拜見錢,無事白要曰撒花錢,逢節曰追節錢,生辰曰生日錢,管事而索曰常例錢,送迎曰人情錢……肅政廉訪司官員本來是負責「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但他們同樣是「虐如虎狼」,所至州縣,大肆搜刮,「罔然不知廉恥之為何物」。根據《元史·成宗紀》的記載,僅1303年,受處分的貪官污吏就達一萬八千人,贓銀四萬五千多錠。貪污腐敗之嚴重由此可見。正是在這種吏治敗壞、貪污腐化盛行的政治風氣下,農民揭竿而起,元朝的統治岌岌可危。
在農民起義風起雲湧之際,朱元璋參加並主管了農民戰爭,推翻了元朝的統治,建立了大明王朝。早在發動農民起義和掃滅群雄的角逐中,朱元璋就非常注意保持良好的紀律,他經常告誡部下,「克城勿妄殺人,勿奪民財,勿毀民居,勿廢農具,勿掠子女。」由於這時尚處於創業階段,將士也大都能保持廉潔自律,因此朱元璋的隊伍所過之處「號令嚴肅、秋毫無犯」,例如在攻入太平時,「城中肅然」,取鎮江時,竟然「民不知有兵」。這樣的軍隊當然處處得到備受元朝貪官酷吏壓迫的農民的歡迎。正因為如此,朱元璋才能在天下大亂、群雄紛爭中立於不敗之地,最終奪取了政權,建立了明朝。
在中國封建社會,農民起義隊伍的成分相當復雜,其中不乏一些流氓無賴階層,他們把參加起義隊伍作為政治賭註,希望在起義勝利後能夠在新生的政權中占據一席之位,從而過上花天酒地、舒適安逸的生活。明朝建立後,伴隨著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在許多開國功臣中滋生了居功自傲、貪圖富貴的享樂主義思想。另外,在明初官僚機構中有許多元朝歸附的舊吏,元末的貪污之風也被他們帶到了官場中。因此,洪武初年的吏治較之元末並未有多大改善,各級官吏貪贓枉法,地方豪強橫行無忌。在中央,洪武十八年(1385)的郭桓貪污秋糧案就是當時駭人聽聞的貪污事件,兵部侍郎王志為追捕逃軍等事受贓二十二萬貫,寶鈔提舉司官員造鈔六百九十餘萬錠,隱匿一百四十三萬餘錠中飽私囊,連中央派往各地的監察禦史也「假禦史之名,揚威脅眾,恣肆貪淫」。地方官的貪污受賄行為也絲毫不比中央官吏遜色,他們利用征收錢糧等機會肆意侵漁百姓,如浙西地方官,「害民之奸甚如虎狼」,如折收秋糧,本來規定每米一石折鈔二貫,但地方官巧立名色,取要水角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管庫的小吏,又要辨驗錢一百文,蒲簍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額外索取竟達九百文之多,比正稅增加了近一倍。府州縣衙門的吏員也經常「出入市村,虐民甚如虎狼」。
朱元璋的廉政思想
朱元璋出生於一個貧苦的農民家庭,17歲時父母和兄長相繼死於災荒饑疫,從此他無依無靠,過著以乞討為生、孤苦伶仃的生活。正是這樣的生活經歷使朱元璋備知民間疾苦和貪官污吏之危害,對勞力人民非常同情,對貪官污吏則恨之入骨,稱帝後他經常對臣下說:「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間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可見朱元璋早就對貪官污吏的危害有著深刻的思想認識。
明朝建立之初,經過連年戰亂,經濟遭到了嚴重破壞,人民生活困苦不堪,階級矛盾依然非常尖銳。因此新生的明王朝面臨著迅速恢復和發展經濟、緩和階級矛盾,以鞏固政權的艱巨任務。而要完成這一任務,必須實行「休養生息」政策,解決明初的貪污受賄問題。因此,朱元璋稱帝後更加注意倡廉肅貪,從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視,概括起來,其廉政思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官吏廉潔與否關係民心向背和國之存亡。朱元璋認為王朝的興亡取決於民心向背,而民心向背則取決於官吏的廉貪。朱元璋還認為元朝的滅亡乃由於政奢官貪。正是由於汲取了元朝滅亡的教訓,他特別注意倡廉肅貪,以此收買民心。
第二,政奢官貪會加劇統治階級內部矛盾,導致統治機能的喪失。首先,朱元璋提出了主奢臣貪、主荒臣專的思想,他說「人君主宰天下,辨邪正,察是非」,若人君奢侈腐化、貪婪成性,必然導致政事荒怠、紀綱紊亂,大臣跋扈、奸貪橫行。朱元璋認為元末就是如此,告誡各級官吏,必須此為鑒。其次,朱元璋認為,官吏貪墨,則「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必然導致政治廢弛、國窮民困。只有廉潔奉公、恪盡職守,國家機器才能正常有效運轉;否則國家機能必將喪失,統治秩序必將紊亂。
由上可見,朱元璋把官吏廉潔與否提高到了事關國之存亡的高度。為此,朱元璋立下了「殺盡貪官」的決心,並採取了強有力的措施。
洪武時期的反貪措施
(一)頒布文書和誥諭,勸勉官吏
朱元璋頒布了許多勸勉官吏的文書和誥諭,如《祖訓錄》、《臣戒錄》、《醒貪簡要錄》、《彰善癉惡錄》等,他親自組織編寫的《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和《大誥武臣》(以下統稱《大誥》)是其中最重要的幾種。《大誥》選錄了當時全國刑事案件中的官民事例,共236個條目,其中有150個條目是屬於懲治貪官污吏的,因此《大誥》實際上就是以懲治貪污為主的法規匯編。朱元璋要求全體臣民戶戶有此一本,如犯笞、杖、徒、流罪名,家有《大誥》則減一等,無者則加一等。他還把《大明律》和《大誥》作為學生的必修課程,並把他們列為科舉考試內容,就連農村最基層的單位裡也要「置塾師教之」。在朱元璋的倡導下,《大誥》風行全國,人人讀之,人人講之,至洪武三十年(1397年)出現了「天下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凡193400餘人」的空前景象。另外,朱元璋還規定每縣乃至裡都要建「申明亭」,把貪官污吏的名字及其罪狀列於其上,讓人人皆知,以示警戒。
(二)亂世用重典
朱元璋認為「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其對貪污的懲治尤其嚴厲。前面所說的《大誥》就是重典治吏特別是重典懲貪思想的反映。《大誥》並不是法律條文和量刑標準,而是一種「法外之法」,把「法外用刑」合法化。《大誥》中的許多酷刑如族誅、凌遲、極刑、梟令、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蓋、剁指、斷手、刖足、閹割為奴、斬趾枷令、枷項遊歷等30餘種都為《大明律》所未設。同一犯罪,尤其是貪污罪,《大誥》的處罰規定要比《大明律》大大加重。朱元璋還創立了「剝皮實草」之刑,規定貪污60兩銀子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並將之掛於官府公座兩旁,使官吏一見便觸目驚心。明初對貪官用刑之酷是歷史上罕見的。
(三)對功臣宗親貪賄嚴懲不貸
對於貪官污吏,即便是功臣宗親愛的,朱元璋也一律嚴懲不貸。永嘉侯朱亮祖出鎮廣東,收受賄賂、貪贓枉法,強迫番禺知縣道同釋放被捕的犯法土豪及其親戚,並誣告道同致死,朱元璋得知此事後,將朱亮祖及其兒子朱暹依法處死。
(四)查辦大案
最為有名的兩樁大案是「空印案」和「郭桓案」。
1.空印案。當時按照規定,每年布政司和府、州、縣衙都得派計吏到戶部報告錢糧、軍需等財政收支項目,經過戶部審核數目完全符合者,才準許報銷。如果錢谷數字有分、毫、升合不攏,整個報銷冊便被駁回,重新填寫造冊。布政司離京師遠的有六七千里,近的也有千里上下,所以為了減少來回奔走的麻煩,上計吏習慣上都帶有預備好的蓋過官印的空白文冊,「遇部駁即改」。洪武十五年,朱元璋發現了這一情況,認為其中一定有貪污舞弊行為,決定嚴加查辦,自尚書至守令皆被處死,其他被判處杖刑並發配邊關者不計其數,這就是歷史上有名的「空印案」。「空印案」只是朱元璋懷疑其中有詐,未有貪污之確證,但「預持空白文書,遇部駁即改」畢竟不符合財政審查制度,無疑為貪污分子大開方便之門,久而久之,到戶部核錢糧、軍需之差也必定會成為貪污受賄的淵藪。因此「空印案」是朱元璋打擊貪官污吏的重大舉措。
2.郭桓案。繼空印案之後,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又查處了一件侵吞秋糧的特大貪污案件——「郭桓案」。郭桓是戶部侍郎,他利用職權,和北平二司官吏以及他地方官吏互相勾結,大肆侵吞秋糧。由郭桓經手的浙西秋糧共四百五十萬石,但他只上交了二百六十餘萬石,其餘一百九十餘萬石為他及其他官吏貪污,結果被人告發,朱元璋大為震驚,親自審理此案。經多方查證,發現郭桓等人除貪污秋糧外,還侵吞了大量金銀和寶鈔,折合成米二千二百餘萬石,連秋糧共計二千四百餘萬石。案件了結後,朱元璋怕如此巨額的貪污會令世人不相信,因此對外只公布郭桓等人貪污秋糧七百萬石。此案還牽連到各布政司的官吏和許多地方豪強,「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處死」,「核贓所寄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空印案」與「郭桓案」共殺了八萬人之多,規模之大可想而知。
(五)鼓勵民眾舉報和監督,允許百姓將貪官「綁縛赴京治罪」
在反貪運動中,朱元璋規定百姓可以將貪官污吏「綁縛赴京治罪」,「雖無文引」,關津也要「即時放行,毋得阻擋」,「其正官首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擋者,其家族誅」。又鼓勵人民加強對官吏的監督,規定自布政司至府州縣官,若非朝廷號令,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財,準許百姓連名赴京告發。在朱元璋的號召下,常熟縣陳壽六等三人曾把貪殘害民的官吏顧英綁縛至京面奏,朱元璋當即賞陳壽六鈔三十錠,人衣各二件,還免除了他三年的雜泛差役,並警告地方官吏:敢對陳壽六打擊報復者,一律族誅。
(六)大力表彰廉吏
獎廉與懲貪是相輔相成的,也是反貪運動的重要內容之一,朱元璋對此也給予高度重視,大膽破格提拔著名的廉吏,如知金華縣事王興宗以廉潔奉公而著稱,累遷懷慶、蘇州知府,後又擢升為河南布政使。朱元璋還多次親自召見或旌表廉能卓異者,如洪武八年(1375),因濟寧知府方克勤為官清廉,所轄之地官清風正,百姓富饒,朱元璋親自召見並予以褒獎;嘉興府布衣王升寫信給其子平涼知縣王軫,勸勉他「凡事須清心潔己,以廉自守」,「慎勿以富貴為念」,朱元璋發現這封信後,立即派人到王升家予以獎勵,還親自撰寫詔書旌表,並將之與王升的家信公布於全國,以為典范。綜觀朱元璋的整個帝王生涯,一手抓懲貪,一手抓倡廉是他一貫的反貪措施。
朱元璋
反貪運動的經驗教訓
朱元璋所進行的反貪運動,無論其規模之大、持續時間之長、用刑之酷及深入徹底程度,都是史無前例的。認真總結這次反貪運動的經驗教訓,對於後人反腐倡廉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洪武時期的反貪運動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堅持超前預防與事後預防並舉、社會輿論導向與依法懲處相協調的原則。超前預防是指在犯罪行為發生前即運用各種預防機制,採取各種措施,減少引發犯罪的可能性,將犯罪的苗頭消滅於萌芽狀態;事後預防是指在犯罪行為發生後,針對暴露出來的某些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以防止今後犯罪行為的再次發生。朱元璋把法制教育和宣傳寓於整個反貪運動中的做法就具有超前預防的意義,起到了防患於未然的積極作用。他頒布《大誥》則具有事後預防的性質,有懲前毖後之功效。朱元璋並不是一味迷信酷刑,而是注重宣傳教育和依法制裁相結合;他頒布《大誥》、建申明亭,在輿論導向上下功夫,確實起到了酷刑所起不到的作用。
二是堅持專門機構辦案與發動群眾相結合的原則。朱元璋發動群眾監督甚至逮治貪官污吏赴京是依靠群眾同貪污犯罪分子作鬥爭的大膽有益的探索和嘗試。
洪武時期的反貪運動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元末吏治的極端腐敗和自己青少年時期的苦難經歷使朱元璋對貪官污吏深惡痛絕,為朱元璋稱帝後進行大規模的反貪運動奠定了思想基礎。但也正是這種經歷使朱元璋產生了一種片面、狹隘的看法,認為「人皆貪」,「諭人為善,從者罕焉」。這種認識上的片面性導致了反貪鬥爭的擴大化。如「空印案」中被懲治者雖必有一部分系貪污舞弊分子,但不分青紅皂白,凡與核錢糧、軍需諸事有關的人員皆治罪,不免冤枉了一些清正廉潔的官吏;「郭桓案」發生後,「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處死」、「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也犯了擴大化的錯誤,著名的清官方克勤就是在這次大案中被誣告致死的。
而且,在反貪運動中,朱元璋往往獨斷專行,憑感情用事。明初雖制定了《大明律》、頒布了《大誥》,但朱元璋經常既不以《大誥》、更不以《大明律》定刑,而是任情行事,如有一次,朱元璋見犯贓者特別多,便下令說:「今後犯贓者,不分輕重皆誅之。」他還親自參加刑獄的審判,往往刻意追求查出的貪贓案件之多和數目之大,這樣勢必會製造出許多冤假錯案,把反貪鬥爭引入歧途。
作為一個封建帝王,朱元璋反貪運動的局限性實際上都與缺乏法治觀念有關,只有遵循依法治國,加強制度建設,才能從根本上懲治貪污。
雖然洪武年間的反貪運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我們不能以此抹殺朱元璋對明初吏治的貢獻。正是由於朱元璋大刀闊斧地進行了反貪運動,明朝前期一百年中政治比較清明,社會比較安定,對明初階級矛盾的緩和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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