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殊亲属关系――收养制度,看元代收养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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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殊亲属关系――收养制度,看元代收养制度的发展
收养轨制,为中国古代社会特别亲属关系的一项主要轨制。在此根蒂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组成拟制亲属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因为收养轨制首要是基于家本位、族本位和父系本位而发生,故其目的、局限与根基原则等称与现代收养轨制迥异。进入元朝,鉴于其时民间收养关系所发生的一系列与传统礼教严重不符的情形,元朝当局曾经相维出台了一些针对收养轨制的司法划定,从而对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以及收养行为的法式等方面进行了一些限制,但这些划定并没能从基本上改变其时民间风行的收养体式。一、古代社会的收养轨制
1、收养划定
中国古代社会的收养,首要是出于立嗣的考虑。传统礼教非常留意立嗣,在宗祧继续轨制下,对于无子者,往往须立他人之子为“嗣子”, 以传宗继祀。这决意了其收养对象首要以男性为主。此外,传统礼教在收养关系方面一向遵循着“异姓不养”的原则,该原则在历代王朝的立法实践中被遍及采用。
当然,对于立嗣以外的收养关系,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也不是完全禁止的。这首要是基于儒家的仁本思惟,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此外,因为女性不克传宗接嗣,对宗祧轨制不组成威胁,故而司法对收养女性没有限制。不外,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中国历代王朝包罗元代的民间收养实际上往往冲破传统礼制所设置的各种框架。且司法与社会实际之间的辩说叉集中施展在收养男性方面。
2、元代收养情形
元代基于立嗣目的的收养,除了遵循传统礼教所划定的同宗昭穆相当原则之外,实际上始终存在着其他情形,且为数不少。进入成宗今后,元代收养轨制的司法划定起头放宽,加倍助长了这种凤气,由此也发生了一些使元朝当局困扰的社会问题。二、元代收养轨制的划定及其发辗转变
元朝的收养轨制,直接继续于金朝,金朝司法划定:“诸人无子,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如无,听养同姓。皆经本属讼事告给公据,于各户籍内一附一除。养异姓子者有罪”。
也就是说,若是同宗没有合适人选的话,也能够过继同姓之工资子,同唐、宋司法比拟,该划定所许可的收养局限显然有所扩大。但司法划定与实际情形往往收支很大,像在收养轨制方面与唐朝有着沟通原则划定的南宋王朝,实际上已经存在大量收养异姓子的例子。面临这些与司法原则辩说的情形,元朝先后接纳了以下一些办法,以对民间收养行为进行限制。
1、对被收养人资格的限制
即禁止收养异姓为子。 被收养人的资格顺序为“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如无,听养同姓”。元朝初年继续了金朝的司法轨制,故也作出了此类划定,但该项划定被今后的判例所推翻。像盛德三年(公元1299年)的一件案例,大略是萧千八生前立异性嗣子谢颜孙为嗣,更名萧九福,身后伯母萧阿谢状告其私立为嗣。但官府却确认萧福九(谢颜孙)的养子身份有效。
并且从盛德四年的此外两件雷同案例来看,实际上对于那些事实上已经由继收养,并已经挂号近官府户籍者,固然过继收养的是异姓子,官府也认可其正当有效。有资格过继者,即所消同宗昭穆相当之人不得以过继不法为来由,向官府要求继承门户。从《通制条格》卷四《户令过房男女》中已无关于被收养人资格的限制,以及《元史》卷《刑法志二户婚》“诸乞养过房男女者,听”的划定来看,至少自元朝中期起头,在立法中已经作废了禁养异姓子的限制性划定。
2、对收养人资格的限制
即“年及四十、无子之人,方听养子”,“不得年小预先抱子”。收养人必需岁数跨越四十岁的划定,仅见于元朝。但因为该司法文书只是江浙行省的谕文,且在《通制条格》与《元史刑法志》中并无雷同划定,所以认为这生怕只是其时江浙行省的权宜划定,并欠亨行于全国。此外,驱口过房良民因为会导致养子良民成分发生实质性改变,元代司法也是严厉禁止的。
3、对送养人资格的限制
元朝把送养人的资格仅限制在怙恃局限之内。在盛德三年的一件案例中,御史台议得:“民间习惯浇漓,昆弟不睦,比比有之。且兄弟同气比肩,共有财分之人,与怙恃尊卑不侔。又兼止有许准怙恃将亲生男女乞养过房编制,别无兄得过房弟妹明文,若令兄将弟妹过房与人,认为常规,其间有争分居财,或因妯娌不睦,便将弟妹过房与人,弃绝大义”。
意思就是为了防止兄弟妯娌之间为争夺家产不友善,就恶意卖了自家的亲戚儿童。这一建议,获得了中书省的核准,并载于《通制条格户令过房男女》与《元史刑法志》中,显然是通行于全国的司法划定。
4、划定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式要件
江浙行省的谕文在划定收养行为时,曾要求“明立文字,两家并说合俱各画字,仍须经官告给公据"。固然这一划定在《通制条格》中没有记载,似乎没有升格为全国性的司法划定,但社会生活实践中往往有如许的做法。
《新编事文类要启礼青钱》外集卷一留存有双方当事人所立文书的花样,一式两份,由养子的养怙恃与本生怙恃离别留存。一份是觅子书式,大略意思是说本身没有子嗣,遂托得或人为媒,因而收养一个孩子认为嗣续,且某如同嫡子看承,不敢嫌弃,幼训以诗书,长教其手艺。如违此约,甘罚中统钞多数贯文入官公用。
另一份是弃子书式。大略意思是本身与老婆生下的男子过多,被生活所添累,所以自愿将本身的一个孩子交给他人收养,且无退悔之心,向后长成,亦无鼓诱归宗之意。如违此约,甘罚钞多数贯文入官公用。并且,从“如违此约,甘罚钞多数贯文入官公用”来看,此类契约要由官府监视执行,若有一方违反契约,所罚款子即被充官使用。文书交由官府受理,经查询属实后,即给双方当事人发给公据,给被收养人从新过户,将其从本生怙恃户头下转入养怙恃户头下。至此,收养关系始发生司法效力。
5、元代收养关系的解除
在特定情形下,收养关系是能够解除的。收养关系的解除,按照传统老例,首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和谈解除,一种是强制解除。前者是指因为养子的养怙恃又生有后代等原因,而与本生怙恃协商,双方和谈解除养子与养怙恃关系的场合。《唐律》疏义曰:“若所养怙恃自生子及本生怙恃无子,欲还本生者,并听”元朝司法对此虽未作出划定,但此类情形在元朝实际上好多,像“辰之沅陵民文甲无子,育其甥雷己,后乃生两子而出乙”。
后者是指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养怙恃与养子的关系。这种景遇一样发生在养子不孝,废弛家产,以及养怙恃荼毒养子,告官审理的场合。《元典章》中记载有三宗涉及因养父荼毒养子而被官府强行解除父子关系的案例,在这三宗案例中,官府的处理究竟都是断令养子归宗,对于后果严重的,不只“人价不追”,有的还要追加经济补偿。此外,若是违反司法对收养关系要件的划定,当然也会发生被官府强制解除的究竟。三、元代养子的权力义务
1、养子权力地位
养子,若是是因为无嗣而过房承维门户,即为立嗣性质的话,他们在产业继续等权力方面无疑等同于亲子,即遵循所谓的“继绝亦同”原则。这能够说是养子的根基司法地位。但如前所述,立嗣能够分为生前立嗣与身后立嗣两种情形。身后立嗣天然是因为没有继续人所致,因而没有胶葛。重点在于生前立嗣。
生前立嗣经常显现养父在立嗣今后又生有亲子的情形,这就弗成避免地涉及到了养子与亲子在产业继续方面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若是养子不归宗的话,一样要珍爱养子的继续权力,其应得产业的份额,在元代司法实践中,一样按照亲子中的庶生子处理。元朝对诸子间的产业分派原则为“妻之子各肆分,妾之子各叁分,奸夫君及幸婢子各壹分”。养子介入产业分派,即参照此原则进行处理。
2、养子所应尽的义务
养子过维之后,与养怙恃结成拟制中的父子、母子关系,其亲属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亦随之转移,但他同本生怙恃的权力义务关系并没有完全覆灭,仍有必然水平的保留,实际形成双重亲属关系。拿服制问题来说,按中国传统礼制,养子一旦过房之后,其服制关系也随之发生响应转变,他要同乡子一般,为养怙恃服斩衰三年,但对于本身的本生怙恃,他也要遵循“不贰斩”的原则,需服齐衰期年。元朝与此原则沟通四、元代收养体系的晦气影响
元朝收养轨制的不健全,即从元朝初年的养“同宗昭穆相当者”及“同姓”,改变为今后的“乞养过房男女者听”。此项重大转变,使其时社会上收养关系的复杂现象得以加剧,从而也造成了一些对照棘手的社会问题。像其时有很多人以已子过房他人,首要是为了妄想他人的财帛,“当代以田宅、财物争为后",而收养关系的多样化,使这一问题趋于复杂,相关的民事产业胶葛不足为奇。
1、养子养女蒙受熬煎
在实际生活中,养子与养女倍受领养人蹂躏的例子却习以为常。《元典章》中记载了三宗与虑待养子有关的案件,个中有一宗案件的当事人,为了本身升官发家,竟然将本身的养子“亲手用刀,割囊去肾,欲作行求之物"。有很多养女,则被迫良为娼,以出卖本身的肉体为生,“又有典买良妇,养为义女,三四群聚,扇诱客官,日饮夜宿,自异娼户,名曰‘坐子人家’”。
2、生齿销售问题严重
生齿销售为元代的一大社会问题,此风其时极为盛行。固然生齿销售在其时有着深刻的社会汗青配景,但元代的收养政策的放任,无疑为其供应了便当途径。成为这一现象泛滥的催化剂。很多生齿商人往往钻收养轨制的空子,规避司法划定,假借收养行为而行生齿销售之实,其时“虽有抑良买休之条例,而转卖者则易其名曰‘过房’, 实为驱口”。这种情形在江南区域尤其遍及,“华夏江南州郡,近年以来,良家后代,假以乞养过房为名,恃有常规,果然辗转销售,致使往往陷为驱奴”。
五、总结
纵上所述,我们能够看出,同前朝比拟,元朝对社会生活中的收养关系实际上接纳了一种对照放任的立场,各类类型的收养关系大量公开存在,在其时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遍及的现象。而元代收养轨制的自己不完美无疑也发生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个中,最首要的示意就是为生齿销售缔造了必然前提,对后者的泛滥起了火上浇油的感化。
参考文献:
《元代收养轨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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