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繼無人的 ”絕戶”財產該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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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繼無人的 ”絕戶”財產該如何分配

關於財產繼承制度既是一個法律學范疇的內容同時也是社會學的范疇。現代法律制度對相關的內容已經有了規范,那么在古代是什么樣的情形呢?我們知道古代是嫡長子繼承制,也就是只有嫡長子可以繼承父親的地位和財產。但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又有不同的制度,因此嫡長子繼承也非絕對。

那對於後繼無人的絕戶來講該怎樣分配其財產呢? 每個朝代都有相應的規定,但絕戶繼承制度的完善還是在宋朝時期。因為宋朝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較為迅速因而社會問題也多了起來,這一時期的制度建設較為完善,無論從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和相關規定。

在宋朝的不同時期絕戶財產繼承制度夜有着不同的規定。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宋朝時期的絕戶繼承制度的變遷以及變遷背後的社會因素。

怎樣理解待宋代的絕戶財產繼承制度?

首先,我們來了解什么是「 ”絕戶”,究竟歷史上如何定義絕戶。在《唐律疏議》中這樣解釋:「 ”無後者為絕戶”無後的意思是家里沒有男性繼承人,沒有嫡子也無庶子。現代的專家解釋為:父母去世後沒有,家中沒有男丁留存。這一情況分兩種,其一,指的是父系的斷絕;其二,指的是作為納稅基本單位「 ”戶”的消失。

那么絕戶財產繼承制度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官方對「 ”絕戶”的財產進行處置的制度。即便在封建社會也是有保護財產權益的思想的,作為政府更是有責任進行此項社會問題的處理和斷決。

宋代的財產主要是「 ”田產”因此如何處理和更公平地分配絕戶遺留下的田產和錢財,這涉及到國家的財政和資源優化的問題,同時這一分配原則也體現了當時的「 ”民本”思想,這一制度的變遷也反應當時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

宋代的絕戶財產繼承制是在何種背景產生以及如何變遷的呢?

由於宋朝初期百姓剛從戰亂中平息下來,國家采取休養生息的政策。對於唐朝末年到五代一百多年的戰亂和凋敝的民生,宋朝統治者也沿襲了唐朝的相關法律制度將關於絕戶的財產繼承制度納入了《宋刑統》中,特意在《絕戶資產門》中做了規定。這一規定比較符合當時的社會需要,隨着宋朝社會的發展,統治者也對其進行了發展和補充,使其更符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那么宋朝時期的絕戶財產繼承制度是如何變遷的呢?我們能從兩個方面來進行說明。

首先,宋代絕戶遺囑繼承在當時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確定。

在宋代前期,由於社會結構的變化加之社會經濟的發展,「 ”遺囑繼承”被法律所認可。可以說絕戶財產繼承是宋代的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宋朝規定人在死前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遺產,但是遺囑能分配的遺產額度有限,能夠分配的額度不能超過兩千貫。

後來《宋刑統》對遺囑繼承的規定改為「 ”絕戶”家庭立遺囑的時候可以打破法定遺產份額,自行處分自己的遺產的制度。可以增加某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也可以減少或者剝奪一些人的繼承份額。

在宋朝中後期,隨着社會經濟的恢復和蓬勃發展,百姓手里的財產比起前多了許多。由於一直分批的方式做出了限額的規定無法與社會實際水平相復合。因此法律規定遺囑繼承可以將養子和贅婿考慮在內,並且擴大分配額度。

宋仁宗時期頒布了政策:「 ”財產無多少之限,別無有分骨系本宗,不已有服及異姓有服親,並聽醫囑,以全天下養老孤之意。”這一政策的實施政府有嚴格的流程把控,必須要證實確實為「 ”絕戶”遺囑才有法律效應,而且必須經過官府的審判才可執行。這一制度體現了宋代對財產私有權的保護。

其次,宋代非遺囑繼承規定了女子和贅婿也享有財產繼承權。

在宋代初期由於戰亂因素和朝代更迭使家庭出現了許多後繼無人的現象,也就是「 ”絕戶”的狀態。但因其家庭還存在其他女性成員,比如未出嫁的女子、歸宗女子、和已出嫁的女性等,因而宋朝的法律也傾向於賦予這類女性一定程度上的財產繼承權。

對於沒有出嫁的女兒,在《絕戶資產門》中指出在喪葬結束後,允許財產有女兒繼承。「 ”歸宗女”的意思是出嫁但由於丈夫死亡或者離婚後又回到娘家的女性而沒有再嫁的,法律也允許在喪葬結束後,這樣的女性獲得繼承權,但是真能享有在室女繼承權的一半。

在宋朝後期,在室女的財產繼承權發生了變化,由於社會關系的擴大化,在室女由原來的全部繼承權變為「 ”校驗制度”。對於未成年的在室女,為了防止其繼承的財產被親友吞沒和在成長過程中用盡財產,官府規定財產先有管服作為保管,待其成年後交付。但是在宋朝後期由於官員的腐敗這一制度也給一部分貪官可乘之機。

後來將這一規定進行革新,僅有在室女只能獲得四分之一;還有歸宗女存在可獲得五分之一;只有出嫁女可獲得總財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一分沒官;後來在南宋又增加了「 ”女承父分”的規定,絕戶之女可以繼承祖父留下的財產。而且宋朝後期還規定了贅婿也可以享有財產的三分繼承權,同時必須對岳父和岳母有贍養才可以。如果岳父或者岳母有立遺囑則根據醫囑遺囑進行分配。

對宋代的絕戶遺產繼承制度變遷的影響原因有哪些?

1、宋代社會變化的因素影響了絕戶財繼承制度的變遷和更迭。

社會變化的影響,首先體現在政治制度的變化。由於宋朝前夕戰亂不休,宋朝吸取前朝的教訓開始加強中央集權。開始采取眾多措施來安撫民心,為了鞏固政權,統治者深知只有「 ”民本”思想才能使天下歸心。同時對對絕戶財產的干預,也體現中央集權的加強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其次,絕戶繼承制度的變遷也受到當時經濟發展的影響。宋代是我國農業和手工業發展較為迅速的時代。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老百姓手里的可支配財產的擴大化,宋代也通過立法保護土地私有制。因而相關的養老問題,財產問題以及繼承問題都變成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統治者只有重視,並試圖解決建立相關的制度才可以使得社會穩定和諧地發展。

最後,因為社會經濟的變化從而引起社會結構發生大的變化 ,階級流動性加快。宋朝時我國的士族和庶族之分逐漸淡化,階級關系不在變得明顯。通過科舉制度大批普通人實現階級跨越增加了社會人才的流動性,同時經濟的發展使得原先的農民開始轉變成手工業經營者以及向商人方向轉變。因而這時期的社會結構帶來的變化使得社會關系復雜化,由此相應的繼承制度也變化較大。

2、社會風氣以及人民的思想變化,等其他因素使得宋朝的絕戶財產繼承制度發生迅速改變。

宋朝之前的繼承制度主要是嫡長子繼承制,因為宋代之前的社會階級較分化為明顯,傳統的宗祧制度要求只有嫡長子才能繼承父親的社會地位和大部分財產,非嫡長子只能分得一部分財產。而在宋朝這一制度區域瓦解,因而宗祧制度開始於財產繼承相分離。

社會結構的變化使得人員流動性加大,人們的觀念開始變化,人與人之間的經濟溝通加強了。從前的人身依附關系逐漸被契約精神代替,為了能夠延續宗族許多家庭沒有兒子的開始接受贅婿和養子繼承的方式,因而這些人群也擁有了繼承權。

宋代的「 ”民本思想”也相比之下更為廣泛流傳。因此在考慮財產繼承的時候,也要結合當事人家中的具體情況以及當事人本人的意圖。這些風氣的變化體現了宋代的人文主義精神的萌芽。因而像女兒、養子、贅婿這類人群均可繼承父輩財產。從此也可以看出,宋朝時代的婦女地位相比之下有所提高。

由於人們之間關系的加強,宋代時期利義觀念發生了改變,人們不再抱有「 ”言利則恥”的觀念,契約精神的出現使得人們之間形成了等價交換的概念,這時期的商品經濟的發展也促進了這一觀念的變化,追求利益講究公平的功利思想開始為人們廣為接受。因而人們也開始注重財產的繼承權利,絕戶家庭的繼承問題因此也成為了社會問題。

結語:

由於宋朝處於社會大變革的時代,因而產生的絕戶財產繼承制度也是社會變革的一部分。宋代社會的迅速而全面的發展,使得原有的社會制度不再適用社會發展和變化的需要,因而相應的法律發生頻繁的變遷和更迭,這些正是社會進步引起的「 ”上層建築”變化的表現。也體現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這句話。

因而宋代絕戶財產繼承制度的變遷正是當時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需要和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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