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古代沒有養老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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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古代沒有養老福利
養老制度是每個朝代都十分重視的問題,在唐朝也不例外,統治者對養老制度的完善可圈可點。唐朝對老年人的界定標准變化較大,從最開始高祖李淵制定老人標准是「 ”男女始生者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後來經過唐高宗李治、唐中宗李顯以及唐代宗的標准改變,逐漸將老年人的標准年齡有所降低,但是整體而言,在唐朝六十歲以上是完全可以稱之為老年人的。
根據《新唐書》、《舊唐書》以及一些相關史籍統計,在唐朝最鼎盛時期人口總共有900萬戶左右,數量達5000多萬,一份敦煌的營田文書對唐朝老年人口有所記載,當時對29戶進行統計,其中有6戶有60歲以上老人,比例達20.7%,如果按照這樣的比例來看全國,那就大約有186.2萬戶家庭都有老年人,那時候提倡累世同居,我們按照一個家庭2個老人來算,唐朝最鼎盛時期就應該有372.4萬老年人,占總人口的7.4%,與今天相比,這個占比明顯很低,所以唐朝時期的養老壓力實際上並不算大。
正因為養老壓力並不大,再加上唐朝時期國家富裕,所以對老年人的養老福利更是相當完善,老年人生活在唐朝時期,無疑是十分幸福的,至於具體怎么完善呢?我接下來為你詳細分析。
一、尋常百姓養老制度
對於尋常百姓的養老制度而言,一般包括國家政策支持、社會各界輔助和家庭養老三個方面,其中家庭養老所占地位最為重要,國家政策當然也是必不可少的,三者相輔相成,形成唐朝養老盛況。
1、國家政策支持
國家層面對養老的支持主要包括封賞老人、給予年老者侍丁照顧老人、完善養老法律三大方面,封賞老人是對老年人生活物質基礎的一種重視,侍丁照顧老年人則是對老有所依的最終落實,法律法規是強制性手段,為前兩者的執行保駕護航。
封賞老人
唐朝皇帝在剛即位、巡幸或者舉行一些重要祭祀活動的時候都會頒布一些對天下百姓有利的詔令,這些詔令中就包含了很多養老方面的內容,比如最簡單的鄉飲酒禮、給予老年人生活所需物質等,甚至還會給老年人授予官職,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希望生活在唐朝的老年人能夠真正感受到國家富裕帶來的實惠,從而對新的君主更加忠誠。
鄉飲酒禮一般分為州、縣兩級進行,分別由州縣的長官刺史和縣令負責主持,從當地選出德高望重者(選擇一部分作為代表即可,並非全部)一起參與飲酒禮,在飲酒禮當中會對這些代表進行封賞,類似於一個表彰活動,目的就是在於形成一個良好示范作用,對其余百姓進行教化,讓其更加明白養老的重要性,也明白國家對老年人以及人們生活的重視。
凡鄉飲酒之禮,其名有四案:此賓賢能謂之鄉飲酒一也,又案鄉飲酒義雲,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是黨正飲酒,亦謂之鄉飲酒二也,鄉射州長,春秋習射於州序,先行鄉飲酒,亦謂之鄉飲酒三也,案鄉飲酒義又有鄉大夫飲國中賢者,用鄉飲酒四也。—賈公彥《儀禮注疏》
除了鄉飲酒禮之外,國家還對老年人代表進行物質賞賜,比如賜予一些衣服布匹還有糧食之類的。在唐太宗李世民時期尤其注重這些活動,經常下發一些詔令來進行賜物養老,唐高宗李治、唐玄宗李隆基等人都十分重視,根據統計,唐朝對老年人的養老問題一共頒發過72個詔令,其中唐太宗就有29個。
百行之本,要道維孝,其孝義之家,賜粟五石,高年八十以上, 賜粟二石,九十以上三石,百歲加絹二匹。—唐太宗李世民貞觀三年(629 年)頒布的《賜孝義高年粟帛詔》
唐朝在物質賞賜方面,有一個比較特殊的地方,就是考慮到老年人行動不便,唐朝會給達到年齡的老人「 ”授幾杖”(手杖),授予標准十分清楚,不同年齡授予的幾杖還不一樣,比如八十以上的授予鳩杖,九十以上授予幾杖,這是老年人的一個榮譽,其實自漢朝開始,就已經有授予王杖的養老制度,唐朝在此基礎上更加完善。
朕寅奉休歷,祗膺聖謨,因秋歸而歲成,屬星見於郊祀,念其將至,尤重乞言。俾伸恩於幾杖,期布惠於鄉國。九十以上,宜賜幾杖,八十以上,宜賜鳩杖,所司准式。—《賜高輦幾杖詔》
然而僅僅賞賜物質來進行養老,還遠遠不夠,統治者心里也明白這一點,所以為了進一步對養老事宜進行完善,唐朝還對老年人的精神層面養老十分關心,其中第一點就是圓了很多老年人的當官夢。
唐朝時期流行對老年人進行官爵賞賜,讓這些老年人在社會上更加有地位,從而受到別人尊重,內心也就不再孤獨凄涼,這是一種十分不錯的精神養老方案。關於對老人進行官爵賞賜的詔令,唐朝時期幾乎沒有間斷過,從高祖李淵到安史之亂前,一直都存在。
比如武則天登基改國號為周時就對天下大赦,其中包含對老年人的官爵賞賜「 ”天下百歲以上老人,版授下州刺史;九十以上,版授上州司馬;八十以上,版授縣令”,雖然這個賞賜看起來十分冠冕堂皇,但是古代人的壽命較短,能夠活到八十以上的老人少之又少,一百以上的更是屈指可數,所以這個賞賜形同虛設。
直到唐玄宗李隆基在天寶七年(748年)才再次規范了這個官爵賞賜,並且真正落實到實處,對六十以上的老人開始授予縣丞官職,七十以上的男性老人授予名譽縣令,七十以上的女性老人授予名譽縣君,這些官都是虛職,有名譽,無實權,這樣既維護了統治者的既定利益,還讓這些老年人得到社會尊重,一舉兩得。
給予侍丁
唐朝針對達到年齡標准的老年人可以配給侍丁(一般是從近親里邊選擇,沒有合適人選才從周圍鄰居中選),讓侍丁對其進行養老,一旦被選為侍丁的青壯年男性,可以免除賦稅、不用戍守邊疆也不用應征入伍參與打仗,只要一心一意負責照顧好老人即可。
老年人配給侍丁的年齡在唐朝是有所變化的,最開始規定「 ”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也就是說八十歲以上的老人才享有配給侍丁的優待,到了唐玄宗天寶年間,國家更加富裕,玄宗對此進行改變「 ”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以上,婦女七十以上,宜各給一人充侍,任自揀擇,至八十已上,依常式處分”,此時年齡從以前的八十下調為七十即可。
選定好侍丁之後,國家還對侍丁提出要求,必須嚴格遵守養老義務,要不然侍丁會受到法律制裁,關於侍丁養老中的法律規范與子女養老一致,我們下邊會詳細分析。
法律保護
唐朝法律十分完善,對於養老法律而言,不僅保護老年人,還對負責養老的孝子也有規定,獎罰分明,讓養老順利深入貫徹落實,不允許有人偷奸耍滑或者對老人有不利行為。
在對老年人的相關法律中,主要涉及到對子女不孝行為的規定,其中將「 ”告言、詛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急異財,若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自身嫁娶,若做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 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稱之為不孝行為,到官府告發父母者屬於不孝之最。
針對這些不孝行為,還有相關的法律懲罰機制,比如要是毆打父母,將要面臨斬首之刑,規定十分詳細,具體參照《唐律》如下: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三千里;傷者,徒三年。
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毆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徒三年,傷者徒二年半。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
諸聞父母之喪,匿不舉哀者,流二千里;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 徒三年。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徒一年;喪制未終,釋服從吉,杖一百。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樂者,徒一年半。
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諸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諸養子,所養父母無子而舍去者,徒二年。
其中「 ”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是對老人生活的照顧,要求子女不能與老人分居、分財產,否則老人失去住處和財產又無人照顧,不利於養老實施,所以在唐朝時期累世同居是十分普遍的,朝廷還會對這些累世同居的家庭發放相關獎勵或者將累世同居較多的村庄定為孝行示范村。
除了懲治不孝行為,對老人犯法在唐朝時期也持寬容的態度,比如:
年七十以上,九十以下者,犯流罪以下,收贖,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九十以上,雖有死罪,不加刑。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唐律疏議.名例律》
其中對不同年齡段老人犯罪的處罰都是不一樣的,甚至犯罪時與執行罪行時的境況不一樣,對年老者的處罰也不一樣。由此可見,唐朝對老年人在法律上的保護相當完善。
對老人要求如此寬松,對孝子同樣十分寬松,比如在家養老的孝子,國家有相關政策傾向,不僅在賦稅、兵役等方面有優惠與赦免,在犯罪方面一樣有所赦免,當時稱之為「 ”權留養親”,也就是對家里需要承擔撫養老人義務的年輕人如果犯了流罪以外的罪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輕處理,要是家中沒有子女承擔養老義務,更加要從輕發落,即使犯了流罪,一樣可以等到養完老人之後再進行處罰。
諸犯死罪非十惡,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期內成丁者,上請。犯流罪者,權留養親,不在赦例,課調依舊。若家有進丁及親終期年者,則從流。—《唐律疏議》
普通人如此,朝廷官員也一樣,如果家中有父母需要照顧,可以提前致仕或者先回家對父母進行養老後再回去工作,還可以申請調到父母所在地工作或者把父母接到身邊都行,總而言之,唐朝針對養老的法律比較開放靈活,以人為本,目的就是真正實現養老。
2、社會養老
唐朝時期的社會養老主要包括孝道傳播、社會養老機構設施以及鄰里養老三個方面,孝道傳播主要是統治者規定《孝經》為科舉考試必考科目之一,同時提倡天下所有人家人手一本《孝經》進行誦讀研究,以明白其中深意。
養老機構方面,當時主要設置的是養病坊,後來稱之為悲田養病坊,用來收留那些鰥寡孤獨的老人,這個是全部免費提供的,經費由國家政府承擔,有時候軍隊以及朝廷一些官員還會將自己的東西主動捐出來給悲田養病坊作為物資使用。
由於悲田養病坊是由僧人管理,所以武則天時期大力鏟除佛教,因此悲田養病坊受到一定牽連,後來在大臣建議下再次恢復,到了唐懿宗時期得以完善,並且叫當地縣令專門對悲田養病坊進行管理,如有失職,將受到處罰。
京畿及天下諸縣令之職位,皆掌導揚風化,撫恤黎民,敦四人之業,崇五士之祀養飾寡,恤孤窮。—《唐六典》
除了悲田養病坊之外,朝廷還設立災後臨時性救災設施進行養老救濟,比如常平倉、 義倉等就是用來調節糧食價格,並且在遇到災難之後進行社會救濟。
鄰里養老主要就是宗族之間對老人的關心照顧,比如當時侍丁一般就是從宗族之中選擇,這樣一來不僅有利於宗族之間感情和諧發展,也有利於倡導孝文化,對後代形成良好的示范教育作用。
3、家庭養老
家庭養老涉及到經濟物質方面的養老以及精神養老,在經濟物質方面,唐朝時期主要還是老人掌管家中經濟大權,所以經濟控制權掌握在老人手中,一般不需要對此擔心,再加上國家、社會對老年人的重視,經常噓寒問暖送東西,當時老年人物質方面並不匱乏,除非安史之亂後唐朝走下坡路,養老才受到影響。
精神養老就是要老有所依,換言之就是要有人陪伴自己,有人執行養老義務,這個人一般就是自己的兒子,當時對一個家中男丁的重視程度十分嚴重,主要原因就是因為可以養兒防老。
即使是皇室里邊,一樣十分重視生男丁,高宗李治時期的王皇後,李治廢除理由就是「 ”皇後無子,罪莫大於絕嗣”。民間就更是普遍了,一個家中要是實在沒有男丁,通常會收養宗族內的其余男丁,甚至可以進行人口買賣,目的就是買一個男丁對自己進行養老送終。比如吳再昌因為家中沒有男丁,就與家族內的老人商量,將自己外甥過繼給自己當養子,以達到老有所養的目的。
百姓吳再昌,先世不種,獲果不圓,今生孤獨一身,更無子患,忽至老頭,無人侍養,所以五宗商量,養外甥某男甲姓名為如,自後切順恭勤,孝順父母。—《吳再昌養男契》
當然,並非只有男丁才可以進行養老,女子一樣可以對父母養老送終,唐朝時期有很多關於女子養老的事例,比如諸暨屠氏、汴州李氏、夏侯氏等女子都是因為對父母進行養老得以名垂青史。
(夏侯氏)乃求離其夫,以終侍養,終十五年,兼侍後母,以至孝聞。——《舊唐書》
唐朝養老十分靈活,家庭養老中如果承擔主要養老義務的人身體不適或者出現什么事情,其余兄弟姐妹都會幫助他一起對父母進行養老,雖然這在我們今天看來十分正常,但是那時候已經是十分先進的思想。
綜上所述,唐朝時期針對普通百姓的養老,涉及到國家、社會、家庭的方方面面,不僅制度完善規范,同時又具有靈活開放以人為本的特點,生活在唐朝時期的老人,可謂實在幸福至極。
二、致仕官員養老
正常情況下,唐朝官員致仕年齡是七十歲,只要到了七十歲,五品以上官員跟皇帝奏請,六品以下官員由尚書省審批,即可順利致仕,過上自己完整的退休生活。
諸職事官,年七十以上聽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省奏聞。——《選舉令》
當然,要是因為一些特殊事情,比如自己生病或者家中發生重大變故,也可以提前找皇帝申請致仕,皇帝會根據情況酌情處理,比如732年宰相宋璟請求致仕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最害怕的就是有些人已經七十歲,依舊不願意致仕,就會讓皇帝十分為難,比如武則天時期的兵部侍郎侯之一超過七十,依舊不願意致仕。
1、致仕經濟養老
那么,為什么那些人會不願意致仕呢?主要原因還是致仕之後經濟情況有所變化,最開始唐朝官員致仕後的俸祿發放標准是按照「 ”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給半祿”,六品以下的只享受前四年擁有半祿資格。
正是因為這樣,官員致仕後的生活大不如從前,所以才有那么多人不願意致仕,統治者針對這一情況,進行逐步完善,在唐玄宗天寶九年(750年)規定,六品以下的官員也享有終生半祿資格。除此之外,從一品官到九品官,朝廷還要按品級高低授給永業田、職分田、公廨田等,並且永業田是可以世襲制傳給子孫後代的。
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田令》
不過到了安史之亂後,天下大亂,官員致仕制度也發生改變,文宗太和元年(827年)規定,六品以下官員沒有致仕優惠,致仕之後和普通百姓一樣,不再享有半祿,至此唐朝致仕制度接近尾聲,唐朝也隨之接近尾聲。
2、致仕精神養老
升秩、加銜
官員致仕之後,統治者在給其半祿的情況下,還會對致仕官員進行升秩、加銜。升秩,是對致仕官員晉升相應品級,加銜指給他們加授某種榮譽官銜,這樣一來這些官員致仕後得到的社會認可就不一樣,社會地位也與之前不一樣,更加有利於促進官員致仕,保證朝廷有新鮮血液輸入。比如貞觀三年(629年)李玄道致仕,唐太宗就對其「 ”加銀青光祿大夫,以祿歸第”。
致仕官員有升秩、加銜,他們的子孫也是有福利的,比如在唐高宗總章元年(668年)時規定,針對那些曾經被皇帝封為一等功臣的官員致仕後,如果家中後人在朝廷的官銜沒有超過五品的,就可以授其子孫或曾孫一人為五品官;若已有四品、五品官銜之人則可加授一人兩階;有三品以上任職者,加爵三等。被封為二等功臣的官員致仕後,其子孫所得恩蔭比一等功臣稍降一級。
存問
存問就是指官員致仕之後,朝廷或者當地政府會過一段時間,就准備一些慰問品去看望一下對方,表示慰問與關心,讓對方感覺到國家對自己的重視,要是對方真的生活窘困,還可以申請國家給自己一些補助,這都是可以的。
這種方式不僅對致仕官員心理進行關心,還對其生活有一定幫助,最主要的是,更加彰顯出來統治者對於自己國家官員的關心,顯得皇恩浩盪,讓人不覺感激涕零。
三、唐朝養老的現實意義
唐朝的養老制度在古代歷史上是相對完善的一個時期,其中不管是對普通百姓的養老問題,還是致仕官員的晚年安排,都做得十分周全細致,這一切跟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離不開。唐朝擁有古代歷史上最富強的貞觀之治與開元盛世,可以說國富民強,再加上開放的思想、政治環境,才讓當時養老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到了唐朝後期,安史之亂發生導致唐朝山河日下,一天不如一天,養老的重視程度也就逐漸減少。可以說國家的經濟實力是提供唐朝養老的基礎保障,當時開放的政治環境則是養老能夠進行的加速器,民間思想開放是最終落實養老的保證。
占據天時地利人和,終於造就唐朝養老盛況,其中倡導的孝道、尊老、鄰里互助思想十分值得我們借鑒學習,但是唐朝養老也是存在一定弊端的。比如當時過分強調孝道,導致有人割股療疾,這是一種愚孝的表現,以傷害自己身體為基礎進行的養老,是我們所唾棄的行為。
縱觀我們如今的現實社會,在養老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種社會福利逐漸趨於健全,人們老有所依按理來說應該已經不是什么問題,可惜事實並非如此,如今人口老齡化、醫療技術發達等因素導致老年人數量越來越多,年齡越來越大,養老壓力不斷上升。
很多人因為生活而選擇放棄養老義務或者不關心父母養老,社會上形成很多留守老人、老無所依的現象,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思索的,種種現象的背後,應該早已經不是制度問題,人們對孝敬老人與養老思想的重視才是最主要的,養老最終落實者還是家庭,要是子孫後代都不願意承擔養老義務,甩給社會、國家,似乎更加不符合養老的初衷。
結語
人終將有一天會老去,在年輕時期對父母的孝順,何嘗不是給子孫後代樹立一個良好榜樣,只要一直如此良性循環,我們的養老問題自然解決起來壓力就會小很多,要是自己做了一個錯誤示范,將來受罪的人畢竟也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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