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草绿林,杀富济贫,历史上的弥天大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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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落草绿林,杀富济贫,历史上的弥天大谎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落草绿林,杀富济贫,历史上的弥天大谎

前言 曾几何时,武侠小说甚为流行,在武侠泰斗 ——金庸先生的笔锋下,侠客江湖渐渐深入人心。武侠小说比比皆是,而所有的小说里,都有一个共性,那便是皆有"门派之分"。比如经典名作《天龙八部》,开篇就交代了无量山中一派,深山之中武者云集,其后小说中更是罗列了四大恶人、灵鹫宫、星宿派等。而在《倚天屠龙记》当中,门派更是层出不穷。 这一切,似乎都交代给了读者这样一个史事:古代侠客逍遥自在,浪迹天涯何其美好,劫富济贫何其有德!上得山头啸聚绿林,大碗喝酒、大口吃肉,人生何等快活。 这些武侠小说,虽然不是真实的历史,但其年代设定很容易把读者代入历史误区。武侠小说讲求侠义精神、家国情怀,而《水浒传》则是大场面,大情怀。而该书一百单八将的人生经历和上梁山后的快活日子,又引得无数读者为之神往,羨慕不已。 水浒传电视剧 但小说终归是小说,有一定的戏说成分,因为武侠小说的主旨,正如查老爷子的观点,是"侠之大者,为国为民"。 而从历史的角度切入古代社会,你就会发现,在封建王朝重法的制约下,真正的所谓"绿林好汉"是何其悲惨!鉴于宋代是大众所熟知的"侠客王朝",又是以其繁华给人无限遐想的"浪漫国度",本文便从宋代入手,揭开那"落草绿林,劫富济贫"的面纱,再现宋代重法之下真实的盗寇生活。 "重法"的社会现实下,落草为寇没有丝毫的可行性,劫富济贫更是人间空想 开国建元立重法,强人盗寇徒悲伤,难! 《宋史》载:"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 作为一个"尊文抑武"的王朝,而那些所谓的绿林草莽、游侠剑客,就在"武"之行列。大宋自开国以来至南宋灭亡,都奉行着"对士大夫宽仁以待,对武人加以抵制"的宗旨。对此,各种解释层出不穷,最为著名的属"怕武将负国"这一论断。 "负国"过程中兵权至关重要,然而,宋代对"负国现象"的提防不仅仅是对武将兵权的限制,还在于对武人的严格约束。这里的武人,就不仅仅是武将了,那些习武之人,那些当兵之人,甚至于那些民间武装人员——包括各大门派、强人集团、绿林帮会,都以律法严格约束。相比于对士大夫的宽容,宋王朝对这些武人的约束,则是用重法去打压。这一点,从宋太祖开元那一刻,就开始进行了,由此也开始了那些所谓"绿林好汉"的噩梦生涯。 小说中的绿林好汉 不难看出,大宋开国以来的两代帝王,对所谓"奸慝"的处理原则,就是简单原始却使人不寒而栗的两个字:重典。何为重典,诸君可咄,笔者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水浒传》中的王婆,所犯之罪为引诱私通,然其所受之刑则是"合凌迟处死",处以极刑。注意,这个王婆便是属于"奸慝"一类,这个"重典"由此可见一斑。 绿林大道行路难,良心发现也枉然,惨! 所谓的"绿林好汉",也在"奸慝"行列中,试想一下,宋朝太祖、太宗时期,那些好汉们有机会啸聚山林吗? 《宋刑统》中记载,当时有两种行为是头号大罪,其罪当诛,是为"谋反叛逆"和"亡命山泽"。前者众所周知,那么后者这个所谓的"亡命山泽"是指什么呢?"亡命"指的是人的状态,可以亡命之徒作解,而"山泽"指的是归属地。结合起来,其含义有两层,一是聚集于山泽,该杀!二是人犯罪之后如若逃到山林之中,该杀!注意,那些武林门派也好,梁山好汉也罢,都在该杀之列。 与此同时,自太祖皇帝建元以来,一系列诏书旨令,也对劫财问题给出了审判标准。 宋太祖《诏令》:"今后应强盗计赃,钱满三贯文足陌,皆处死。不满三贯文,处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不满二贯文,处脊杖二十,配役二年。不满一贯文,处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影视剧中宋太祖形象 也就是说,只要有"强盗"行为,就要受到脊杖之刑,附加刑为配役之刑,强与盗是两种行为,古语中盗为小偷,而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强盗。这还仅仅是宋太祖年间的法令,其后比之更加严苛。在这种重法打压之下,哪还敢出现所谓的"劫富济贫"之事呢?那么如若拦路抢劫,没有劫到银两,又该如何断案,是不是不被处罚呢? 太祖诏中有明令:不得财者,决脊杖二十,放。也就是说只要动手了,不管你有没有劫取到钱财或者偷到钱财,皆免不了受脊杖之刑。 这样的刑法下,在那个社会里哪还敢有人明目张胆的去做"强盗"。你心中自由自在的"侠客天下"是否有所改观?君尚可改,然"绿林好汉"却回头难矣。 在当时,"侠客"拦路抢劫,没有劫取到钱,按律是只受脊杖二十便放回。但依着"侠客"的性子,还不容易逮着一个过路人,那人却没有钱财给你,是不是要打他两拳出出气?得,不打还好,打了就摊上事了。依照太祖《诏令》:不得财但伤人者,皆处死。 小说中常见"大称分金银",一帮人下山,劫取到财物拿回山上众人分之,似乎那些山上的人没有参与抢劫,是否意味着不用受脊杖呢?或者一同去抢劫了,但没有参与分赃,是否不用受刑呢?如果你真这么以为,那就太天真了,《诏令》中明文规定:"行而不受分,受分而不行,并与行者罪;不行而不受分,减行者一等处配"。 即便是没有参与,只要你是该团伙中的一员,就要承受团队中如何一人所犯之罪行所带来的处罚。注意,宋代对这类罪犯的实际处罚,远比《宋刑统》中之规定要严许多。这种情况下,谁人敢落草为寇?谁人敢落草绿林?没事找事谁都做不出来,更何况是去劫富济贫,想都不敢想。 重法之中危机四伏,社会反抗情绪日益高涨 宋仁宗于景佑二年修改强盗法,更新了判决准则。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这位以"仁"著称的慈爱皇帝,并没有在新律法中彰显出仁义,反而使之比旧的刑法更加严苛。 宋仁宗 新法中规定,只要参与抢劫,不持器械也没有劫取到钱财的,处"徒二年",关于徒刑和徙刑,前几篇文章中有叙,此处不做解释。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中增加了更多的死刑项。具体有:劫得了钱财或者是伤人了的,处死;劫得钱财满五千的,处死;伤人了的,处死。――《窝藏重法》、《重法》。 青出于蓝胜于蓝,宋朝对于"强盗"的处罚法律,便是如此,英宗、神宗又不断完善。而在这种刑法之下,底层的反应又是如何呢?不可能是简单的不满,而是日益激愤的强烈不满。我们从《水浒传》一书中李逵的言论来看。柴进的叔父被知府的小舅子欺负,柴进对李逵说:"放着明明的条例和他打官司。"李逵一听"条例"二字有气的说:"条例,条例,若还依得,天下不乱了!"不仅仅如此,书中也从不同角度不同角色身上,描述出了在轻罪重法下日益高涨的反抗情绪和日益恶化的犯罪形式。 我们来看官方正统的刑法书《宋刑统》,对盗贼的处罚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宋刑统》卷十九《盗贼律》载: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理想中的绿林环境 相比于皇帝颁发推行的那些诏令,不难发现死刑才是官方推行的主流律法!也就是说,当时执法过程中,对盗贼基本上是以死去决断。试问北宋年间,哪还敢有"绿林好汉"的"英雄"事迹存在呢? 然而,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法律的残酷反而导致了无数百姓的蔑视和不满,到最后发展成为了人们压根把违法犯罪不当回事,但那也只能是两宋交替之际的事,而且是势力较大的犯罪集团所能为之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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