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代的司法制度入手,来看看清代刑事案严密的逐级审转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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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枕上从妨一夜睡,灯前读尽十年诗。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从清代的司法制度入手,来看看清代刑事案严密的逐级审转复核程序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从清代的司法制度入手,来看看清代刑事案严密的逐级审转复核程序
随着时间流逝,封建社会距离今天是越来越遥远,无疑是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而了解古代的历史,除了那一叠叠厚重的史书,对于大众最有影响就是那些古装剧。 在很多古装剧中,诸如就地正法或者直接判决死刑的画面可谓是屡见不鲜,加之很多人受武侠小说影响,认为古代社会的法治根本不健全,就如同武侠社会一般,可以做到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 那么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到底如何呢,真的如同影视剧中那般? 今天宋安之就以清代司法制度下的死刑审核问题,来说说封建社会的法治如何。 清朝身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大一统王朝,虽然是清承明制,受到了明朝的深刻影响,但也借鉴了历朝历代的得失,可以说在历代王朝中属于是集大成者也。 在司法制度上,清朝的司法制度并非很多人印象中的那般儿戏,而是有着一套严密的审核体系。就以刑事案件来说,一般来说,除了轻微的案件,所有较大的案件都要逐级上报,诸如死刑这种判决,都会上达到天子御前。 那么这个具体流程如何呢,下面宋安之来详细说说。 首先我们以最基层的地方说起,一般案件的侦查和初审,都是由州、县衙门主持。不过州、县衙门能主持并且执行的刑罚,只限于笞和杖刑的案子,而且还要定期汇集上报。 至于比笞和杖刑还重的刑事案件,州、县衙门只能经过初审定罪,交于上一级或者层层审核,到了某一级别来做最终决定。 诸如徒刑案,上交到督抚级别才可以做最终决定。流刑及涉及杀人的徒刑案,则由刑部最终判决。死刑案呢,虽然是由三法司最终判决,但需要皇帝批示,等于是还经过最高统治者的判决才可以生效,才可以最终决定。 这中间要经过多少级呢,以死刑案件来说,第一步是州、县衙门初审定罪。第二步是上报于府或直隶厅的同知或者通判。第三步是由府上报于省里的最高司法部门按察使司,由按察使司审判。第四步是虽然按察使司可以直接向更上一级的刑部上报,但要经过督抚的批示。第五步是督抚接到案件处理意见以后,再向刑部转报。第六步则是由刑部再次复审,以防万一,然后做出判决。第七步是刑部做出判决以后,上报于三法司,做出最终判决。第八步也就是最后一步是由三法司上呈于皇上,由皇帝本人做了批示,至此死刑判决才正式生效。 当然这其中的具体情况比之层层审核的程序还要复杂,诸如刑部属于是三法司之一,可以共同行使最终判决权。同时刑部也是一个独立审级,拥有复审权。 由此可见在死刑方面,清朝是慎之又慎,可谓是层层审核,甚至直达天子御前。 那么为什么清朝有着这么严密而复杂的「 ”逐级审转复核”制度呢? 究其原因是统治者想利用这套多重审核的制度,来最大程度上避免冤案的发生,以保证司法公正。毕竟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不公正,法治不清明的话,长期以往会造成各种各样的不稳定因素,底层的秩序一旦崩溃的话,那么对于这个王朝的统治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甚至会影响到朝廷统治。 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在于,这套复杂的审核程序,其实也属于是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是将生杀大权归于皇帝之手,这样一来使皇帝的权威更甚。 其实以中央集权的角度来看,古代死刑的审判大权,中央朝廷如果能牢牢把握住,意味着司法大权还在于中央。而如果中央朝廷式微,则是司法大权下移,使地方通过就地正法等方式就可以掌握了司法大权。 为什么宋安之会这么说呢,我们就以清朝的太平天国起义为分界线来说说中央与地方的司法大权之争。 熟悉点历史的朋友都知道,太平天国被镇压以后,清庭是元气大伤,而且刚开始为了镇压太平天国,更是放权于下,允许地方搞团练来镇压太平天国,曾国藩就是因为这个政策而搞出了湘军平定了太平天国,更是意味着以曾国藩为代表的汉人地主阶级开始崛起。 而太平天国被平定以后,清朝不只是督抚这种封疆大吏大部分为汉人,地方督抚的权势也是越来越大,甚至八国联军侵华时,都搞出了东南互保事件,全然不听中央朝廷的节制。 而中央朝廷式微,地方督抚权重的背后,更是夹杂着诸多权力之争,诸如司法大权。 最早在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以后没多久,随着局势的紧张和混乱,加之逐级的审转复核,是需要将人犯层层递解,方便官员对于人犯的审问,但战火波及东南半壁江山,很多地方不说落入太平天国之手,就是没有落入,在兵荒马乱的时期递解人犯,无疑是不现实的。 所以在这种背景下,清朝开始允许地方就地正法,也就是说不需要那么多的复杂程序,定罪以后可以就地正法了,说白了就是中央朝廷将司法大权交于地方,而就地正法这一行为开始大规模普及。 等到太平天国被平定以后,就地正法这一行为,很明显会造出不少冤案的,于是清庭不论是出于司法公正,还是中央集权式的回收司法权力,都要取消地方的就地正法权力。 但地方督抚势大已经不可避免,权力好下放可是不好回收。到了光绪八年朝廷对于就地正法的存废发生了巨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应该废除,有人认为应该保存,最后朝廷在光绪五年就颁布的《就地正法章程》基础上进一步限制就地正法的刑部章程。 说白了清庭想以此过渡一段时间,然后全面取消就地正法。但各地督抚多是借故拖延,还有根据各地每年实施就地正法的史料记载来看,太平天国被平定以后,地方上的就地正法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抑制,直到清朝亡国,这一司法大权也没有收回来。 可以说关于司法大权的争夺,是晚清政局「 ”内(中央朝廷)轻外(地方督抚)重”的一个缩影。刚开始清庭为了平定太平天国,以司法大权为代表的权力开始下移,等到太平天国被平定以后,这些权力随着中央朝廷式微,是再也没有收回来,而地方督抚的权势则是日益增长。 由此可见封建社会的法治,其实并非今天很多人印象中的不堪一击,而是有着其独特之处的。以清朝司法制度来看,古代的封建王朝在制度上是最大程度是避免冤案的发生,是力求防微杜渐的。而司法制度能一直贯彻下去与否,更是与中央朝廷的强盛与衰落而息息相关。 谢谢观看宋安之独家原创文章,专注于明清史及其中国大历史,喜欢以不一样的角度来说说那些一成不变的历史,觉得可以的朋友记得点赞关注哈。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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