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人上诉,在屈必申,浅析唐代版的国家赔偿,不健全但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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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人上诉,在屈必申,浅析唐代版的国家赔偿,不健全但值得肯定

引子: 今年九月,吉林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被关押23年后获判无罪的金哲宏最终得到了468万元的国家赔偿。 金哲宏获得了国家赔偿最高纪录金额 此金额刷新了同类无罪冤案中最高国家赔偿记录,然而相比现代文明社会的国家赔偿来讲,如果把此类冤案平反的事情放回唐代的话,那么当事人面对朝廷对其的补偿,一定会倍感失落。 虽然唐代的国家赔偿制度与现在相比,确实有点儿天壤之别,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唐代的这种朴素的「 ”国家赔偿”,也是值得后人肯定的。 为什么要将之拿到唐代来讲呢?因为在唐代之前,历代朝廷法律里面压根是没有 「 ”国家赔偿” 这个概念的。 唐代之前的司法判决之中,如有冤假错案,多年后倘若能够被朝廷方面昭雪,官方、民间的想法都是——幸得有青天大老爷在世,方使得百姓沉冤昭雪。 古代的牢狱里面,不知道沉了多少冤案于其中 当事人除了感激涕零、庆幸万分之外,压根没有意识到,自己坐了这么久的牢,朝廷也是有责任的,而朝廷更没有想过,自己费了大力气,总算替老百姓昭雪了民间的冤案,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怎么到头来自己反倒还要去算算该赔偿对方多少钱? 大家一直都没意识到的事情,可偏偏到了唐代制定法律的时候,其草创制定者们就想到了这一层,从草创律法时充分考虑民众利益这一点,就不得不承认,大唐王朝确实非同一般。 大唐王朝的律法兼顾了百姓人民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唐代法律中的「 ”国家赔偿”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律令,而这个法令又会给冤案当事人以何等奇葩的赔偿方式。 唐律中的慎刑重民理念: 中国历代法典中,唐律为最善。——《唐明律合编序》.薛允升.清 唐代的法律之所以会被历代法学者推崇赞赏,就是因为其制定法律者所秉持的「 ”慎刑”、「 ”重民”思想,先前勃勃兴盛的大隋王朝,忽然间崩塌灭亡,对其后来的继承者大唐王朝的决策者们的心理冲击力自然非常强,使得这些人在制定律法之时,不得不认真地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隋末天下民贼四起,到底是哪里出了错?自己应该该吸取哪些亡国教训。 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通典》.杜佑.唐 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唐全文》.董诰.清 大唐盛世的开创者李世民有着超凡的胸襟和优良的政治素养,在其执政期间,「 ”民为重”的思想得到了充分发展,整个朝堂之上的政治氛围自然受其感染,大唐的律条法令也正是在这种氛围之下开始修缮制定的。 李世民是个有为的君主,在其治下的法律也受其影响颇多 从历代亡国教训之中可以看到,滥用刑罚,必然会使得国家政道缺失,长期以往,自然要导致民怨丛生、怨气沸腾,因此唐朝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修订法律的时候,秉持的原则就是安人宁国、恤刑慎刑。 刑法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蓄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缪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缘而起也。——《唐六典》 因此,当唐代法律制定者在制定律法的时候,决策者们也开始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 ”刑法不中”,产生了司法误判,这时,该怎么修正呢? 最早的「 ”国家赔偿”概念产生: 「 ”门下,大帝降鉴,无幽不烛,下人上诉,在屈必申。”——《审理冤屈制》 在唐代的法律之中,并没有国家赔偿这个明确定义,但其所作出的赔偿方式符合「 ”国家赔偿”的雏形范畴,这是执政者出于对自身皇朝王权巩固的一种补偿考虑,如何能从法律上给冤案平反后的人民以安抚,从而不至于激起民愤民变,进而危及到自己的统治。 那么唐代官方对民众「 ”国家赔偿”是怎么执行的呢?我们接下来一起来看看: 一、冤案平反后,当事人想要国家赔钱?想多了 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计庸,折除课役及赎直;每枉一年,折二年;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者,折一年。——《唐律疏议》.长孙无忌.唐 这便是唐代版的「 ”国家赔偿”了,这里面信息量很大,让我们一点点仔细看来。 如果一个人在唐代遭遇了司法误判,最后此案被政府官方平冤昭雪了,这个时候,其会就得到国家的赔偿,然而这种赔偿方式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实在是有点单薄了。 打个比方,张三遭遇了司法误判,其被关了三年,后来被平反了,地方官员们便告诉他,张三啊,这些年你受委屈了,如今国家不仅给你平冤昭雪了,还准备给你一些补偿。 喏,你看看今后出去了是不是还得重新开始呀,种田、养家、照顾孩子们,都不容易呀,作为皇朝子民,朝廷自然为你们着想着呢,现在就准备给你今后的生活减减负担,比如说,免课役。 你在这里面呆了三年,那么恭喜你,你可以获得双倍六年免除课役的补偿了,没错,六年哦,国家厚道吧。 每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棉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赋役令》 凡丁风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唐六典》 这里说的课役就是唐代每年向成年丁壮们无偿征调的劳动服役、租、庸、调,实行租庸调的唐朝,人们不仅要缴纳赋税,还要为国家免费提供相应的劳动。 古代农民的苛捐杂税不少 用三年的牢狱之灾,换取免除六年的赋税、劳役,倘若折合成钱算的话,虽然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但这毕竟等于是分期付款,而且还分了六年,这是判的年限少的,倘若真的如同金哲宏那样被误判了二十三年,那面对四十六年的免课役的国家赔偿,这局面可有点尴尬。 张三出狱的时候,拿到手里的不是铜钱货币,而只是一个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和期望。 在当时,张三能够逃脱牢狱之灾,在官方看来其应该已经感激万分,此刻朝廷又要免除其劳役六年,其自然更加应该感恩戴德。 至少朝廷法令设计者是这么想的,而且他们还贴心地将这个免除课役的「 ”国家赔偿”进行了一些优化,设立了一个非常灵活的使用规则。 二、优化内容,当「 ”国家赔偿”与朝廷政策冲突时 即当年无课役者,折来年。——《唐律疏议》.长孙无忌.唐 那就是,当如果本地该年出现了水灾、蝗虫、旱灾等自然灾害的时候,人民生活困难,朝廷一般会下达法令,蠲免当地的赋税、劳役,此时张三的免除劳役时效就和朝廷的优惠政策出现了重叠。 古代的旱灾严重时,农民颗粒无收 以谁的算数,自己的赔偿日期会不会被国家政策时效包含掉了? 这时,按照法律规定,张三手中的「 ”国家赔偿”就可以选择暂且不用,今年以国家政策为准,等明年朝廷不再免除当地劳役赋税了,再使用手中的这个「 ”国家赔偿”,继续享受免除课役的待遇。 当然上面所举的案例,其实比较笼统,当遇到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例,唐代朝廷的法律在支持「 ”国家赔偿”方面也有漏洞,因为他们也找不到个合适的比例、转换额度来进行量化补偿,不太好办。 唐代「 ”国家赔偿”律令不适用的地方 在唐代,错判案子导致当事人服刑的话,用日子、天数便可以来衡量当事人的损失,到时候一旦冤案昭雪,便可以给予当事人相应适当的补偿。 但如果遇到了一些不可量化的刑法的话,朝廷也没明说该怎么办,这便导致底下官员也不好操作,只好最终选择最简单的操作办法——不办。 古代官员判错案子也不在少数 再比如说,张三某天犯了事情,被判杖刑,一顿噼里啪啦,打了之后,张三被抬着回家了。可过了没多久,地方上突然发现,不好意思,判错了,那怎么办呢? 但判决已经宣布了,而且人已经处罚了,伤疤都好了,这会儿再拉下脸去道歉,多不好意思,上次打你打错了,太尴尬了。 您可能会问,你打一顿还算事小,万一遇到一个昏官,不小心判死刑,把张三给杀了呢?人命关天呐,到时候你不赔偿吗? 草菅人命,判错死刑,那可就惨了 这可就涉及到一个更加棘手的问题了,因为每次大辟,朝廷都要将名单呈报给皇帝御批,等于是将这个案子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皇帝,一旦皇帝钦定了,那这个案子便成了铁案,就算以后谁发现判错了,也没法更改,因为更改的话就是等于否定先前皇帝的谕令,反对皇权的事情,是没人敢干的。 因此,死刑如果判错了的话,除非皇帝亲自下诏,基本没有翻盘的可能了。 从这上面可以看出,唐代「 ”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自身的历史瓶颈,也有着缺陷和漏洞,但作为第一次将对百姓补偿纳入法律制度之中的法律,后人还是应当以包容心来看待这个事情,其开创性,值得肯定。 结语: 唐律中对冤假错案的当事人补偿制度,比起现代的"国家赔偿",差距很大,但作为中国司法制度上最初的「 ”国家赔偿”雏形,其反映出当时的决策者对冤假错案发生后的一种反思和弥补,国家提供一个弥补机会给当事人,来缓和民众和朝廷之间的矛盾,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王朝稳定的目的。 唐代的「 ”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建树,顺应时代的潮流,虽然被历史所局限,但还是值得后世人们为之点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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