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恤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浅谈古代君王以民为本的治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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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恤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浅谈古代君王以民为本的治国思想
「 ”恤刑制度”,是古代一种特殊的制度。恤刑一词,最早出自《尚书·舜典》:「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从字面上来看,就是为了减免刑罚,而在施刑的时候,要多加体恤的意思。恤刑制度,从建立开始,一直延续到明清。在各个朝代,都有其特殊的影响。君王以民为本,在刑法上多加考量,也能从侧面感受到古代人民的生活质量。今天,我们就从恤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浅谈一下古代君王以民为本的治国思想。 恤刑制度的起源 恤刑制度产生的背景,是在西周灭掉殷商之后。古代的封建社会,君王如何让自己的地位,名正言顺呢?大多通过「 ”君权神授”的封建思想,以鬼神之说来增强臣民们的奴役性,来巩固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点,原本是封建迷信,却在后代历史中,延续了几千年。而商纣王骄奢淫逸,百姓苦不堪言。西周推翻商朝,表面上是推翻暴政,但其实的名头,是因为纣王德行不够配他的地位。因此有人推翻其政权,是为了顺应「 ”天命”。 而西周成功推翻殷商,之后,建立起了新的政权。在治理国家上,仍然遵循「 ”君权神授”、「 ”天命所归”的思想。当时有一句话叫做「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句话,西周时期的主要治国思想。在《尚书·康诰》中记载:「 ”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和上面那句话不谋而合。提倡的都是,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是要有优异的品德来相匹配的。治理国家和臣民的方面,要多谢德行,少些刑罚。百姓安居乐业,国家自然昌盛繁荣。这就是恤刑制度的起源。西周时期,提出这一思想,从表面来看,是百姓的福利,从深层次来讲,这一措施,极大程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的思想,巩固了君王的统治地位。 恤刑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西周灭亡之后,恤刑制度在古代继续沿袭了千百年。从春秋战国到秦朝,粗糙地可以看做是一个发展阶段。这一大时期,是各种学术迸发异彩的阶段。其中较为出名的是以孔子的儒家、韩非子的法家、还有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他们的主张,也是那一时代,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缩影。以法家为代表,自然是严肃法律,希望以严苛的刑罚,来达到国家上下莫不违法的状态。而这一思想,显然是与恤刑制度是相违背的。这里我想提到一个人,就是商鞅。他曾经提倡过一场变法,就是历史上赫赫有名的「 ”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的确加强了国家的军事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是变法的另一面,就是对百姓的刑罚加大,一旦犯法,百姓苦不堪言,所谓的「 ”连坐之罚”,就是商鞅提出来的。而更加讽刺的是,商鞅最后也死于「 ”车裂”,认识他的人也被他提出的刑罚,而连坐。秦朝时期的暴力刑罚,大多都在此有所参考。而这样的做法并不人道,因此暴秦被推翻,只用了不到3年。而孔子当年周游列国,不仅各处游学,更是宣传自己仁爱的思想,与恤刑制度不谋而合,这在汉朝的制度上,有明显的体现。 汉朝时期,有一个特点,就是汉武帝听取了董仲舒的建议,「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因此,儒家思想,在汉朝时期,得到了大力提倡。很多关于恤刑制度的改革与演变,其实就是从汉朝开始的。《汉书》记载:汉宜帝曾说:「 ”联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汉书》中也记载:汉景帝于前141年「 ”着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整个大汉王朝,从汉景帝开始,对待上了岁数的罪犯、亦或是牢狱中的妇女儿童,都有从轻处罚的决策。而这不仅仅是恤刑制度的改革,更是顺应了孔子的儒家思想。 孔子的思想,是以「 ”仁爱”为主,讲究宽己待人与克己复礼。他提出的「 ”不教而诛是为虐”,也与佛家普度众生的揭语大为相似。《礼记.曲礼》中也有相似的规定:「 ”七年日悼, 八十、九十日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都是以儒家思想为治国根本,宽己待人,减轻刑罚,来实现大同,让百姓不用生活在恐怖之中,这也是恤刑制度的根本要义。 恤刑制度,发展到唐朝,迎来又一次大力度的扶持。君主如何治国,主要体现在君主过往的经历上。而唐高祖李渊,推翻隋朝政权,与汉高祖刘邦一样。是亲身体会到,暴政与骄奢淫逸,带给百姓的痛苦。也深知,只有爱民如子,以仁爱的态度来治国,才能让国家万世昌盛。因此,从李渊到后来的唐太宗李世民,对恤刑制度,都是大力认可的。并在之前的制度上,加以改革,提出了很多更利于百姓的条例。比如《唐律》中第三十条规定:「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恶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唐朝法律规定,以75岁以上作为老年人的标准,以15岁以下作为幼儿的标准。只要到达标准,犯得是一般罪行,就可以用钱来免除刑罚。这一恤刑制度的改进,无疑是既加强了对百姓的约束,也兼并了仁爱治国的思想。是唐朝的一大积极改进。 从宋朝开始,直到明清,对待恤刑制度大体都是沿袭了前朝的手段。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从宋朝开始,关注了对罪犯的疾病看管与治理。《宋史刑法志》中记载:「 ”每岁大暑,必临轩虑囚。大寒虑囚,及祈晴祈雪及灾祥,亦如之。有一岁凡数疏决者。”每逢天气炎热或者严寒之际,皇帝都会对关在牢狱中的囚犯忧虑,天寒加衣服,天热给予一定措施避暑,也是恤刑制度的一大体现。在明朝也有类似恤刑制度:「 ”无家属者给实来升,冬给絮衣一件,夜给灯油,病给药医”。明清政策大致相同,规定:「 ”日给仓米一升,寒给絮衣件”,极大改善了囚犯的牢狱生活。 如何评价恤刑制度? 恤刑制度,看似是对罪犯的一种包容。实际上体现的君主的人道主义精神。以法治国,其结果大抵就是秦始皇那样,在位37年,根本不可能实现万世千秋的霸业。抛开自然因素,以仁爱治国的朝代,往往维持的时间要更长久一些。而百姓也会称这种时代,为盛世。恤刑制度,总的来说,是对国家刑法的一种弥补。仅仅用严苛的刑法来管理国家,即便能短暂达到一定的效果。长此以往,百姓受压迫时间一长,无疑又会聚众而起,反而更加影响君王的地位。而恤刑制度的开创与改革,不仅安抚了民心,体现了君王仁爱宽广的一面,给了罪犯极大的尊重,与重新做人的机会,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巩固了自己的地位。所以,这一制度,在古代历史上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另外,恤刑制度的短板也十分明显。比如很多十恶不赦的人,杀人放火的人,不应该得到这份福利。古代的朝廷,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在恤刑制度实行的时候,也有专门的应对方案。比如《明史》中规定:自谋杀、故杀、斗杀已杀人者,伪造符印、会子,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犯枉法外,自余死罪,情轻者降从流,流降从徒,徒从杖,杖已下释之。犯了死罪的罪犯、或者威胁到朝廷的人,不能享受恤刑政策,其他犯人,才会从轻处理。而在发放物件的时候,也有所注意。明英宗在正统年曾经下诏:「 ” 赃罚敝衣并得分给囚犯穿着。”将赃物之中破烂的,送给情节较轻的囚犯,情节较重的排队次之。以此来恤刑,如果用好的物件给囚犯,岂不是表示赞同他们犯法的行为,那也就失去恤刑的本来目的了。 总结: 恤刑制度完善了古代的刑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囚犯的生活质量。对朝廷律法也有所补充,一方面收拢了民心,一方面加强了国家管理力度。尽管有些实行的力度不大,但总的来说,这一制度的诞生,无疑是一项极为人道、合理的政策,体现了古代君王以民为本的思想。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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