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说史•记者揭露他人隐私 触犯了什么历史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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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说史•记者揭露他人隐私 触犯了什么历史禁忌

近日,某人的人肉行为震惊了网络。 须知,中国法律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以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更可怕的是,事发的时候受害者仅仅只有14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可以预见,未来这位女记者会有无数道德和司法上的麻烦,不论最终结局如何,由该事件引发的关于个人隐私保护和媒体道德等话题的公众讨论,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回过头来看,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古代呢?小女孩的正当权益是否就会被那个落后的时代所吞没? 官方该案件的总结和回复 古代没有具体的隐私权概念 要明白了解这个,我们必须知道隐私权是个什么概念。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本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伦理学概念,是康德把它引入了哲学领域并把人格理论建立在伦理道德的基础之上,人格权的出现以及演化是和一定的伦理思想联系在一起的。 伊曼努尔·康德 康德把“人当作目的”,建立了个人在道德上的主体性地位,而当人类服从他们自己的理性时,这使人超越了自然之上,获得了尊严。隐私权把维护人的尊严、自由和人格独立作为其基础,“尊严是个人的本质属性。只有确认并尊重人格尊严,人才能真正成其为人。尊严一旦受到侵害,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隐私权是保护的“个人”的“隐私”,在近代以前几乎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个体”概念 但是,古代不是一个“以个人为基础单位”保护“个人尊严和道德”的国家。周代确立的宗法制让古代中国形成以家族为核心、为起点的社会基础单元,国家、社会都不过是家(家族)的扩大,而在这种同构关系当中,家(家族)是一切的出发点。所以,家族伦常的身份规则不但是国家生活的规范,同时还是一般人际关系的模式。 发轫于周礼的儒家伦理道德则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对秩序和谐的追求上,追求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呈现出一种“集体本位”的特征。 自周以后的统治可以用“家天下”这三个字概括掉,以至于近代发展出了属于中国人特有的“家国情怀” 在古代,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表现为某个家庭的成员,在家庭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它强调他人的存在和人群整体的价值,主张相互谦让,互相合作与谅解,使个人伴随人群的发展而发展,个人为群体献身是最高尚的行为。它不像欧美那样依权利观念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强调的是“礼”“义”一类特殊的价值。因此,任何个人,都是作为宗法关系网络其中之一而存在,其人际关系的处理必须依照完备的身份规划来进行,否则,就是对秩序的一种冒犯,是对和谐的一种破坏。 五伦纲常其实全是出于对家文化和集体文化的维护 古代的立法,始终被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所笼罩,维护“礼治”的儒家以“孝悌为本”“亲亲为大”,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显然都是坚持宗法的表现。封建统治者一方面把国家看成是家族的扩大,另一方面又把维护家长、族长的宗法统治看成是巩固封建政权的基础。 先秦所说的“国之本在家”已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恪守的格言。在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中,不但父权、夫权直接来自宗法,而且皇权以及神化皇权的神权也是以人间、天上最高家长的身份来统治臣民的。宗法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家长制的“孝”。因此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统治者都十分重“孝”,宗法思想指导立法是与家长制的经久不破相呼应的,以家为本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 中国特色的分封制度已经很好地体现了什么是宗法制度下的“家天下”了 因此隐私权利这种以个人为单位的伦理思想,在古代是不可能被司法保护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即便是有对隐私权的所谓“保护”,不过是停留在家规民约层面上的“家丑不可外扬”,其本质上是对家族而非个人的保护,依然是宗法制伦理的延续。至于其中个人隐私权,往往是被漠视甚至反受迫害和镇压的。比如,小女孩某某兰在受到最初的侵害之时,她身边的成年人就因这种“家丑”思维的余毒,反成了她继续受害的帮凶。 隐私权登上历史舞台 19世纪末期,西方各国纷纷转向工业化、城市化,其间出现了大量商业性大众报刊。从1850年到1890年,美国报纸发行量增长近十倍,报业竞争激烈,而可供报道的公共事务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纯粹的私人事件可能会在一夜之间变成公共话题。事实上,是对报界的义愤,首先创造了法律上的隐私权。 新闻业的大发展背景下,人们开始思考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之间界限 隐私权法的源头,可追溯至美国律师塞缪尔·沃伦和后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的路易斯·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重要论文《论隐私权》。其实在此之前,密歇根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托马斯·M.库利(1824-1898)就已在1880年将隐私定义为一种权利--“一种完全逍遥即独处的权利”。 电话在当时的一个卖点就是“秘密”,毕竟写信必须要起始地址和寄信人。而那个时代可没有来电显示 沃伦和布兰代斯是哈佛法学院同学,毕业时成绩名列全班前两位。沃伦娶了波士顿一位阔太太,并为了继承家传的造纸业而放弃了律师业务。沃伦夫人喜欢举办社交活动,而波士顿的报纸热衷于“以高度私人性的和令人尴尬的细节”报道沃伦夫人的聚会,尤其是《星期六晚报》。最不能让沃伦夫人接受的是报纸对她女儿婚礼的报道。 于是沃伦找到前律师事务所搭档布兰代斯,结果就产生了《论隐私权》。在文中他们痛斥报社的一些记者是“游手好闲之人”,通过“通过侵扰他人家庭生活”让“报纸的大量版面充斥着毫无价值的闲话”。 年轻时的沃伦 《论隐私权》发表后,美国学术界及司法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1905年的“帕维斯奇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公司案”是美国法院第一个承认隐私权的案例。此后,隐私权的观念逐步为大众所接受,《美国侵权法第一次重述》也承认了隐私权,其中案型包括了报纸的侵扰、摄影师的窥探、未经授权的广告以及个人信息隐私等。从此,多数法院采纳“帕维斯奇案”的观点,承认隐私权的主张转而居于上风。此后“言论自由”和“隐私”如何划分在法律里泾渭分明,在正常的国家绝不会弄混两者。 传统与西学东渐 虽然在清末,中国就开始大量引入欧美日的司法条例以及相应的司法概念,但是如前文所述,有几千年历史的传统宗法力量过于强大,让隐私权在中国的发展举步维艰。在立法层面,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个人格权,而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有学者指出,“我国自建国之后,囿于历史原因,民法典起草屡受挫折,私权利长期蒙受压制,更遑论隐私权。直至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隐私权乃至人格权的研究较之财产法仍偏薄弱”。 随着互联网开始进入公众的生活,过去需要各种手段查证的信息在发达到无孔不入的网络面前,就是打多久键盘的事情。像这次事件,就是某女记者通过人肉手段,轻松把公检法对小女孩的保护撕开。虽然在2012年11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规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协助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后,应及时删除、断开侵权内容链接”等内容。 同时,该公约仅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和加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互联网从业单位,其约束对象范围有限,造成行业自律的真空地带和死角依旧存在。 不过万幸得是这次事件已经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说明新一代中国人已经开始有个明确地个人权益概念,也许有一天我们真的能够摆脱传统集体文化带来的困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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