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签订《伯力协定》标志中东路事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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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签订《伯力协定》标志中东路事件告一段落

《伯力协定》又称《伯力会议记录》、《伯力会议议定书》或《伯力条约》,是中国军阀张学良和苏联政府于1929年12月22日签订于苏联哈巴罗夫斯克(中国称:伯力)的一款议定书。该议定书的签订标志着中东路事件告一段落,但议定书本身从未能得到中国国民政府的正式承认。 1929年7月10日,张学良在国民政府的支持下强行以武力接管中东铁路,并逮捕和驱逐大批苏联侨民,挑起中东路事件。双方于7月20日开始爆发冲突。苏联方面随即组建特别远东军,任命瓦西里·布留赫尔为司令,入侵中国东北,先后占领满洲里、扎兰诺尔、海拉尔、同江等地,进逼齐齐哈尔、哈尔滨。 在此情况之下,张学良被迫接受苏联方面提出的要求,在双城子进行谈判,12月3日,双方签订停战书,苏联收复中东铁路的相应权利,中东铁路理事长吕荣寰撤职。12月6日,东北政委会承认《停战议定书》,并派蔡运升为正式会议代表,前往哈巴罗夫斯克与苏方正式谈判。 12月16日,双方谈判开始,12月22日达成一致,蔡运升和苏联代表西曼诺夫斯基签字认可,内容为: 中东铁路恢复冲突前之原状,7月10日以后理事会及路局的任免命令概为无效。 所有被捕的苏联侨民和中方官兵一律立即释放; 7月10日以后中东铁路理事会及路局所发命令如不得追认,一概无效,被解雇的苏方职员立即复职; 中方解除在东北避难的白俄军事人员武装,并驱逐其首领; 恢复双方的领馆和商务机构。 双方并议定,就如何履行协定的问题,1930年1月25日在莫斯科举行中苏双方会议,双方立即停止军事行动。 此后苏联开始撤兵,但是保留了对黑瞎子岛等边界岛屿的占领。 议定书签订之后,未能得到国民政府的认可。国民政府仅称其为伯力会议记录,并发表宣言表示:“(该约)显系超越国民政府训令之范围而为中国代表无权讨论者”。后在张学良的一再请求之下,方于1930年5月9日派莫德惠前往莫斯科谈判正式条约。 双方谈判迁延日久,无法达成一致。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此后双方会谈重点移往恢复邦交方面,中东铁路问题不了了之。 《伯力会议议定书》内容全文为: 下列签署人经各本国政府正式授权,同意以下各项: 一、苏联政府所提之先决条件第一项,双方认为与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苏联代理外长立脱维诺夫之电报,及十二月三日在双城于签订之记录相符,并系按照中俄、奉俄协定恢复冲突以前之状态。所有双方合办东路时之争议问题,均应于最近之中、苏会议解决之。根据以上所述,即应实行以下各办法; (甲)按照已往协定,恢复理事会之任务,苏联理事即行复职。以后中国理事长及苏联副理事长,须根据奉、俄协定第一条第六项,会同办理.事务。 (乙)恢复原有各处苏联及中国处长之分配,并恢复苏联正、副处长之职权。如苏联提出另换苏联正、副处长时,行须即予同意。 (丙)七月十日以后,理事会及路局所发命令,如不得合法之理事会及路局之分别同意追认,认为无效。 二、所有苏联侨民,于一九二九年五月一日以后及因双方冲突而逮捕者,不得分类,均应一律立即释放,一九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因搜查哈尔滨苏联领馆所逮捕之苏联侨民,亦均在内。苏联政府亦即将所有与冲突有关逮捕之华人及中国俘虏官兵,一律释放。 三,(甲)一九二九年七月十日起,所有免职或自动辞职之东路苏联职工,应准其有权立即回复原职,并向东路领取应得之款项。 (乙)如有上项职工,不愿恢复原职者,应即付给应领之薪工及恤金等款。 (丙)将来遇有缺出,应由合法之理事会及路局分别任补,所有冲突以来任用之前俄人民,而非苏联籍者,均立即免职。1 即李维诺夫。 四、中国官宪对于白党队伍,即解除其武装,并将其首领及煽惑之人,驱逐东省境域以外。 五、中、苏国交全部恢复问题,于中、苏会议前作为悬案,双方认为可能并必要先行恢复苏联在东三省之领馆,及中国在苏联远东各省之领馆。因苏联政府于本年五月三十一日有以下声明:“因中国官宪之一切举动,证明不愿并不尊重国际法规及惯例,所以苏联政府以后认为,对于中国驻莫斯科代表及各处领馆之待遇,亦不受国际法规之拘束,并不承认国际法赋予该代表及领事等之治外法权。”现因双方愿按照国际法及惯例之原则恢复领馆,奉天省政府声明于其管辖区域内,保障苏联领馆之不可侵犯权并一切国际法及惯例所赋予之特别权利,自然不以强力破坏此种不可侵犯权及特别权利。苏联政府撤销其五月三十一日冲突以后对于中国领馆之特别待遇办法,并予按照本条第一节规定,所恢复驻苏联远东境内之中国领馆,以国际法及惯例所赋予之不可侵犯权及一切权利。 六、于恢复领馆时,对于苏联冲突前在东三省境内之营业机关,亦予恢复。中国、苏联境内之商业机关,因东路冲突而停业者,亦即恢复。中、苏通商之全部问题,应由中、苏会议解决之。 七、关于切实保障协定之履行及双方利益问题,应由中、苏会议解决之。 八、中、苏会议定一九三O年一月二十五日在莫斯科举行。 九、立即恢复中、苏国境之和平状态,双方随即撤兵。 十、本纪录自签字日起即发生效力。 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订于伯力 中华民国代表蔡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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