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军事事刑罚条令是怎么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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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军事事刑罚条令是怎么制定的
战斗编队条令是构成战场上军事刑罚的组成部分。这种条令,《尉缭子》称为经卒令。它规定:左军苍旗,卒戴苍羽;右军白旗,卒戴白羽;中军黄旗,卒戴黄羽。各军具有不同的旗帜、羽志,主要是为保证部队的整齐划一,兵将相识,以利于指挥。《经卒令》又规定:卒有五章,前一行苍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黄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分别置章于前、项、胸、腹、腰。每军的战斗行列又用不同的徽章相区别,这就保证部队在战斗时行列不发生紊乱。如果有亡章者、乱先后者,都要受到军法制裁。
统一军中号令是战场上军事刑罚的又一重要内容。在军中,下级要绝对服从上级,有妨碍执行军令的,一律诛杀。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金鼓旗铃是将军指挥全军的工具,各有各的用途,如鼓之则进,金之则止。
在战斗中,鼓失次者有诛,喧哗者有诛,不听金鼓旗铃而动者有诛。保证军中号令的统一,是克敌制胜的必要条件。
束伍令是战场上军事刑罚的核心内容。据《尉缭子·束伍令》说,在战场上同伍战士有阵亡的,其他人必须杀死如数的敌人来抵偿,否则即处以身死家残的重罪。伍长、什长等下级军吏阵亡,也必须杀死敌方的伍长、什长,否则全伍、全什都要论罪。若将领阵亡,则应杀死敌将。如未能杀死敌将,即处其部下以临阵脱逃罪。倘若大将战死,其部下将吏职在五伯长以上未战死者,大将左右近卒在阵中者,一律构成死罪。其余军卒有军功者夺一级,无军功者戍三岁。
对在战场上战败、逃亡或投敌的将领,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男女公于官。吏卒在战场上战败、逃亡、投敌,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身死家残就是杀头抄家。男女公于官,就是鬻卖家属为官奴隶。秦将樊于期战败逃到燕,秦国就抄杀籍没了他的父母亲族,并悬赏金千斤、臣万家购求其头颅。对于临阵脱逃的士卒,后续部队一经发现可以就地诛杀。卒逃归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构成包庇罪,与逃兵同罪。对已上报死亡但又活着回来的士兵,要夺其军爵,惩罚其同伍之人,并罚他本人做奴隶。
在战场上的各级将吏,享有相当大的杀罚权力,称为将诛之法。依此法,什长可诛杀什中之人,佰长可诛杀什长,千人之将可诛杀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可诛杀千人之将。左右将可诛杀万人之将。大将军可诛杀任何将领。在春秋以前诛杀地位较高的将军,权力操在国君手中。至战国时,这种情况改变了。军中一切生杀大权悉由大将掌握。战诛之法是列国保证军队服从长官,全军服从大将的有力法规。
其二,出现了常备军营区刑罚条令。
春秋以前实行民兵制度,军队无常驻营区,自然也就谈不上常设营区刑罚条令。战国时,随着常备军的出现,常驻营区刑罚条令也应运而生。
据《尉缭子·将令》,大将颁布发兵命令后,在国门外期日中设营,将士必须按时报到,届时不到者受刑罚。将军入营后,即闭门清道,有敢行者诛,有敢高言者诛,有敢不从令者诛。
在军营中,前后左中右各军都有专门的营地,以行垣相别,不准逾越。在一军之中,将帅、佰也各有专门营地,以沟渠相别,禁止随便通行,违令者受罚。
在营区的纵横道路上,每120步,设一标帜,派人分段把守。凡在营区通行须持有将吏颁发的符节,否则不准通行。军中采樵、放牧者出入军营要排成队列。军吏出入营区不持符节,士卒出入营区不排成队列,一经发现就地诛杀。这就有效地保持了营区的井然秩序。
在行军中所建的临时营地,也要左右相禁,前后相待,垣车以为固。对有逾越界线、扰乱驻地者,一律诛杀。
常备军对于自己的防区,要划分地段委派专人誓死坚守。
其三,充实和发展了军事训练中的刑罚法规。
在春秋以L狩活动为特点的军事训练中有一套诛后至者,斩不用命者的刑罚条令。但这些条令很简要。战国则不然,军事训练主要已转移到军营中进行。其方式是:先伍后什,先什后卒,先卒后伯,最后由大将总其成,形成了兵教之法。在训练中无论哪一环节出了毛病,都构成犯教之罪。兵教之法的特点是明刑罚,正劝赏,奖优罚劣。要求教练者做到令民背国门之限,决死生之分,教之而不疑。
教练的成果要经受实践的考验。据《秦律杂抄·除吏律》说,发弩啬夫经训练后射不中靶,罚负责教练的尉二副甲,罚发弩射夫二副甲并免职,另行委任他人。驾驺(驭寺)已任用四年,但仍不能驾车,罚教练者一副盾,免驾驺职务,并补偿四年徭戍。战士在临阵时畏葸不前,不能尽死于敌,就要惩处平日教练士卒的各级军官。军官对于训练结果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其平日对训练要求之严,也就不言而喻了。
什伍的教练因陋就简进行,以板为鼓,以瓦为金,以竿为旗。对违令者,加犯教之罚。卒、伯的训练是军事训练的中期阶段,其程序与什伍训练大致相同。大将的训练是军事训练的最高层次,在中野进行,摆成阵势,去百步而决,百步而趋,百步而骛,习战以成其节。违令者,以犯教之罪论处。
经过严格训练,要求部队成为守者必固,战者必斗的铁军。
其四,军中什伍连坐法更加系统化。
军中的连坐法起于夏殷。据《尚书·甘誓》、《汤誓》,凡违犯军令者除自身遭受杀戮外,家属也要被罚做奴隶。但连坐的对象都与罪人有血缘亲属关系。对于非血缘关系的什伍连坐滥觞于春秋,春秋时列国军中即有:不死伍乘,军之大刑也的规定。
战国时军中连坐法系统化的表现,一是军中士卒以伍、什、属(五十人)、闾(百人)为单位实行连坐。凡属同一伍、什、属、闾的战士,有一人干令犯禁,如未得到揭发,整个伍、什、属、闾成员全部连坐,与犯禁者同罪。
军官中的连坐,是过去闻所未闻的,而今也实行了。据《尉缭子·伍制令》,军中上至大将,下至什长,上下皆相保,形成一套连保体系。不论在哪一级出了问题,都要累及上下级。依据这套连保制度,军中做到了父不得私其子,兄不得私其弟。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
军中连坐法的另一表现形式,是举荐人与被举荐人连坐。如秦昭王相范雎,曾举荐王稽为河东守,后王稽与诸侯通,坐法诛。依连坐法,范雎受到牵连,被免去相位。战国时,军中连坐法的系统化,说明随着奴隶制度的崩溃,宗法制度日益瓦解,过去那种过分依赖血缘关系来维持军队的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作法已经失去了效力。新的连坐
法要求军中将士不论有否血缘关系,一律在法律的基础上实行连保,以使互相监视,互相揭发。军中连坐法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军队组织内部的政治关系和阶级关系,远比传统的血缘关系更加强而有力,它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整军经武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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