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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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同时赶两只兔,一只也捉不到。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租赁历史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租赁历史
1.租赁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租赁历史悠久,起源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约4000多年)。当时产品的剩余产生了产品的交换,而在很多场合下人们需要频繁交换闲置物品,用后再归还,而不必让渡该物品与对方。这种仅仅涉及物品使用权的交换,是最原始形态的租赁。在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的租赁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卫鼎(甲)铭》记载,邦君厉把周王赐给他的五田,出租了四田。这是把土地出租的例子。据历史学家们考证,涉及租赁叛乱的诉讼,在西周中期以后已不少见了。
以“融物”代替“融资”使租赁兴起
租赁是指按照达成的契约协定,出租人把拥有的特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特定时期内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协定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
租赁在社会上的产生与发展渊源流长
最初的租赁物主要是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1952年,世界上第一家专业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正式成立。其后租赁范围逐步扩展到以企业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管理所需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领域。租赁业已经成为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产业。据美国租赁协会统计,1989年该国租赁契约金额为1224亿美元,占当年全部资本投资的33%,可见租赁业在资本投资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现代租赁就是在企业需要机器设备时,由租赁公司直接购入该项设备之后再转租给企业,以“融物”代替“融资”,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获取机器设备的新途径。其主要理念源于“只有通过资产的使用——而不是拥有资产,才能形成利润。”
2.我的租赁的发展历史
目前我国存在三类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分别根据不同规章审批的租赁公司。
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2],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根据2001年9月颁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促进本企业产品销售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 这样就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国务院授权、我国目前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所有金融业务只能由经原人民银行(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开展,一般工商企业若从事金融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融资租赁在我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金融业务,因此,原外经贸部与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允许从事融资租赁就存在业务的合法性问题或是部门间规章的不协调问题。 (2)由于原人民银行将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各项监管指标要求较严格,如注册资本金要达到5亿元,对其资产负债比例也有详细要求,如对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3] 、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比例[4]、流动资金贷款[5]、长期投资[6]、租赁资产[7]、拆入资金[8]及对外担保[9]比例等都有具体规定。
而对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除了资本金[10]要求外,仅对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11]有所要求。 (3)业务范围不同。
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除了可以从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所有业务外,还可以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以及同业拆借等业务。而对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内资租赁公司就法规而言没有约束,从逻辑上看,没有资格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实也没人监管)。
2、税收政策不能与租赁行业的功能与特点相适应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的税收体系在支持租赁业发展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努力,如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可以用租金收入扣除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包括利息支出)的差额征收5%的营业税,又如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推出消费型增值税[12]等。但现行的税收政策,仍不能很好适应租赁行业的功能和特点,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税收政策不明朗。
如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对设备加速折旧未作明确。2000年国家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0%,可以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规定。
同样对于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退增值税的规定[13],也没有明确企业采取租赁方式购置或租赁公司购置国产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是否适用此规定。又如出售回租业务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最便捷的方式之一,但我国税务部门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尚无明确的规定。
(2)存在重复征税与税赋不公平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把租赁与融资租赁视为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业务,将融资租赁视为金融业务,租赁业视为服务业务,而工商业从事融资租赁视为提供货物销售,租赁业的营业税规定很不一致。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之差为基数(外币部分),缴纳5%营业税,金融租赁公司以实现的租赁收益为基数,缴纳5%的营业税,1998年4月上两类营业税税率调整为8%,而内资租赁公司以租金总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为基数,缴纳5%的营业税。2003年初,则将所有融资租赁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为基数[14],税率为5%。
租赁业则按照全部租金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这样对于那些中长期的经营租赁,其与设备的短期出租存在明显区别,但与传统出租服务一样,一律按照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不完全抵扣,租赁物的购买和租赁环节存在重复征税。其他工商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不适用营业税,适用增值税,税率17%。
从增值税看,我国目前正在酝酿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在完全转型之前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另外,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统计资料显示,内资企业近年所得税负担率为25%左右,外资企业负担率仅为13%。
3、租赁业规模小、体系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大部分生产企业库存商品比重高,资金周转率低,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对银行的依赖很大,而我国工业设备租赁采购占设备投资的比例仅为1%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租赁机构少,类型单一,专业化程度低,在租赁产业链的形成方面还存在很大的距离。
具体表现为(1)厂商租赁公司由于受到法规空白等方面的制约,从事的基本是传统出租业务,没有充分发挥厂商从事租赁业务的功能与作用。(2)全国租赁信息统计工作还没起步,租赁信息残缺,各项研究无法深入开展。
许多地方是各租赁公司信息不畅,业务难以深入。(3)缺乏与租赁业发展相关的担保公司、租赁经纪公司等。
(4)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租赁公司之间也还没形成完善。
3.融资租赁的历史发展是怎么样的呢
起源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
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
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 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在中国的历史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4.融资租赁的发展史
融资租赁在中国 1980年,中国民航跨国租赁第一架波音747飞机是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实践。
20多年来,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对于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开放、开辟新的社会投资领域、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企业提供有效筹资渠道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05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仅为42.5亿美元左右,与GDP之比仅为0.16%,市场渗透率不到3%。
截止去年年底,我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仅150多家。上海融资租赁产业在国内走在了前列,共有融资租赁企业34家,约占全国1/4,但整体实力仍不强,与上海的经济、金融地位并不相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的出台,国外各大银行、金融机构及跨国公司均看好中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前景。中国是世界上潜在的最大的租赁市场,已经成为西方融资租赁业内人士的共识。
如何在抵御金融危机影响的同时,挖掘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潜力,紧紧抓住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机遇,对于我国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有重大意义。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瓶颈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面临市场化程度低、产品功能不完善、适应面窄、信息不畅、市场认知度差、利润水平低等现状,同时存在宏观配套条件、市场规范、交易信息、筹融资和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最为重要的是运行风险的控制手段的单一和措施的不完善,使得业内普遍存在对融资租赁信心不足的现象。
融资租赁业要改变这些不良现状、降低投资风险。首先应该在宏观上加强市场环境规范和配套条件的建设,使融资租赁业健康地可持续发展,树立投资人的信心,扩大筹融资渠道。
其次,融资租资企业应该掌握正确的经营理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减少和控制项目风险,这是成功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这是融资租赁业最急需完善的制度。最后,融资租赁企业必须掌握落实企业发展的管理手段,通过信息化工具来确保运营能力与高效执行力。
5.从中国的租赁业发展历程来看,存在什么问题
虽然从前中国租赁业亦留给社会一个负面印象。波及整个租赁行业的欠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恶劣影响。特别是近年来汽车租赁业的汽车被骗事件屡有发生。迄今为止,已有25%的金融租赁公司宣布破产或被特别清算。租赁市场较混乱,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众多,但结构分散,相当一部份尚未形成规模。以上海为例,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威报告,截止2003年9月22日,在上海范围内登记注册的行业类别属租赁服务业的企业共有918家,有相当一部分仅是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的内资租赁公司,从事音像制品、图书等小型的租赁业务,较有规模的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现在上海工商局注册的中外合资的租赁企业仅有19家,占上海租赁企业的百分之2。
而现在呢,众多企业在社会中从各方面逐渐得到完善的程度上运营保障,因此租赁业务也就随之使租赁事业复兴上来,不过如今租赁业务还在发芽中,需要得到众多知情人认同和支持,把负面的趋势扭转过来才能得到广泛传遍全国大城市,让很多人知道并认识这么个租赁业务服务平台,然后才能够为他们服务。
6.汽车租赁的发展史
中国的汽车租赁业最早出现于1990年,虽然已经发展了近20年,但仍处于起步阶段。
而世界汽车租赁市场发展势头迅猛,有7000多家公司涉足这个行业,年收入几千亿美元。汽车租赁业的增幅遥遥领先于其它服务行业。
而国内尽管发展势头迅猛,有近5000 家汽车租赁企业,但绝大多数企业规模很小,缺乏抵御市场风险和市场拓展的实力,面临诸多困境。 ●困境一:规模小 国内汽车租赁公司不具备规模经营的竞争优势。
虽然汽车租赁公司的数量众多,但大多数公司的经营规模小、实力弱,难以抵御市场风险和竞争。其中,有80%企业的运营车辆少于50辆,70%企业的员工人数少于5名, 85%企业的汽车租赁站点数低于2个。
即使是初步具备规模经营的大中型汽车租赁公司也仅能实现在本地或本区域的汽车租赁服务,未能形成遍布全国的租赁服务网络,使之难以与国际同行相竞争。 ●困境二:缺法规 汽车租赁的有关法规和配套政策不够健全。
虽然国家陆续颁布了一些关于汽车租赁的法规,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但汽车租赁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新情况、新问题,而有些问题按照原有法规和政策难以解决。 ●困境三:信用低 信用体系未真正建立。
用户信用状况的不明使得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业务时不确定性增加,汽车租赁企业难以评定客户信用,租赁车被盗、被诈骗、被典当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既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缴纳巨额押金,又要办理繁琐手续,严重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比如北京,在汽车租赁业刚起步时,各汽车租赁公司骗租率一度高达10%。
●困境四:税费重 汽车租赁企业的税费负担重。对汽车租赁公司来说,税费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目前国内的汽车税费主要由购置环节、拥有环节和使用环节三方面的税费组成。在购置环节,除了要承担车价17%的增值税和3%至8%的消费税外,还要承担购置费、牌照费等多种费用。
在拥有环节,企业须交纳养路费、保险费、机动车辆管理费等。在使用环节,有年检、工商管理等多种费用。
这些较高的税费造成目前汽车租赁价格昂贵。 ●困境五:支持少 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相关行业的配合。
国内汽车生产厂家基本没有介入汽车租赁业,造成了汽车租赁企业前期投入过大,负担沉重,规模起点较低,普遍缺乏车辆更新能力。此外,金融、保险机构对汽车租赁企业的信贷、保险机制尚未健全,汽车租赁业难以引入金融、保险支持。
我国汽车租赁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尚处于“发展初期”,无论是在规模上、品牌上还是在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上都有很大的差距,都难以与国际企业相抗衡。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汽车消费的越来越强烈愿望和汽车租赁业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中国的汽车租赁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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