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派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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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富贵不淫贫贱乐,男儿到此是豪雄。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历史法学派意义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历史法学派意义

1.请问历史法学派的特点 谢谢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编辑本段主要的理论主张

所谓法律

不外乎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其本质为人类生活本身”。人类生活首先而且 历史法学派

永远总表现为特定的民族生活。正是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本民族的全民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定了其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

法律与民族

法律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试,契合不悖,从而赋予法律以自在自为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功用与价值,也正在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情感与民族意识。法律因而成为民族历史凝成的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

法律的生命力

来自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法律之为良法,也在于此;法律的无效,失去民众广泛的信守,也正因失于此。“如果说有什么应予谴责的话,当是法律与民族两相背离。”

法律精神

一如民族的性格和情感,涵蕴并存在于历史之中,其必经由历史才能发现,也惟经由历史才能保存和扩大。丧失了与民族的初始状态的生动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

民族、性格和法律的联系

民族的存在和性格与法律之间的有机联系,并非只存在于法的发生论意义上。在萨维尼看来,此种联系, 历史法学派

不仅积沉于历史,亦同样展现于时代的进步中;民族的当下生活,不过为民族历史的进行时态呈现。

语言

法律,一如语言,乃是一个连绵不绝的历史发展过程本身。法律也同样受制于此运动和发展。此种发展,如同其最为始初的情形,循随同一内在必然性规律。简言之,法律随民族之成长而成长,随民族之壮大而长大,随民族对于其民族个性之丧失而消亡。

立法的任务

不外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善予保存与肯认。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决然不能创造出这一切。那种希望藉由一个详尽无疑的立法制度,即刻创造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强化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乖张,最终使得法律失却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

在民族生活本身尚未整合成型

关于民族现实生活的考察也未见成效之时即贸然立法,其法根基必然浅薄,等而下之者,甚至于民族生活两相忤逆,新法颁行之日,必是对生活本身的摧残之时。萨维尼反对制定法典,非法典本身,而是视法典若儿戏。

所谓循沿历史

体认、发现和重述民族生活及其规则形式,目标在于追溯每一既定制度直至其源头,从而发现其根本的原理原则,或可将那些毫无生命、仅仅属于历史的部分剥离开来,从而“涵咏其真正的精神,继续其未竟的事业。”

2.简述历史法学派的缺陷

历史法学派的所谓的缺陷仅仅在于它的时代局限性和唯心主义的观点,综合来讲,历史法学派的优点更多,详解如下:

一、关于历史法学派的简介: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二、历史法学派的唯心主义观点主要的代表人是萨维尼,详解如下:

萨维尼出身于贵族家庭,从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起就在该校任罗马法教授,一度兼任校长、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1842年起任普鲁士政府的法律大臣,直到1848年。为了反驳戴菩,他写了一本《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的小册子。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后来又创办了历史法学泥刊物,传播这一派观点。

戴菩在他的小册子中,虽然没有对《拿破仑法典》直接作出评论,也没有将他关于制定法典的倡议提升为理论,但萨维尼及其门生却直接、间接地认定戴菩所要求制定的,就是《拿破仑法典》式的法典;他的倡议体现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并声称,双方争论代表了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的对立。

萨维尼在其1814年所写的小册子中提出的、代表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即通过人类的普遍理性制定出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典这种观点,完全是“幻想”、“荒诞无稽的”;自古以来,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趋于消逝”。总之,“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文明的进步,出现了法学家阶级,他们代表共同体,负责法律的技术方面,此后法律就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作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作为法学家手中的一种独特知识,也就是说,法律具有政治成分(即民族意识)以及技术成分;法律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后者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因为法律是自发地、缓慢地和进步地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创造的,等等。他的结论是,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德国“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

萨维尼的那些观点同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样,都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但它们之间是有重大区别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讲的理性主义的立法,实质上就是制定资产阶级理想化的法律。但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种观点是反神学、反封建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虽然以“历史”为标榜,但却歪曲了历史本身。因为历史事实是:法律并不是超历史、超阶级的现象,它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不同于语言,也决不是什么抽象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中包含民族传统等历史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起作用的。

萨维尼的那些观点不仅是唯心主义的,而且在19世纪欧洲的历史条件下,更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反动思潮,是与维也纳会议和“神圣同盟”的精神,即维护封建统治的精神相一致的。他虽然在理沦上并没有完全否认立法和制定法典的作用,但他既将立法或制定法典贬低为从属于习惯法的无足轻重的地位,实质上也就是反对当时在德同制定像《拿破仑法典》那样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而维护代表腐朽的封建统治者利益的习惯法,即当时德同各邦推行的省法、地方法、普通法和教会法,等等。

他的这些观点当然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戴菩关于实现德国法律统一化的倡议,这也就意味着他反对德国的民族统一,要求继续保存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局面。

3.简述历史法学派的缺陷

历史法学派的所谓的缺陷仅仅在于它的时代局限性和唯心主义的观点,综合来讲,历史法学派的优点更多,详解如下: 一、关于历史法学派的简介: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

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二、历史法学派的唯心主义观点主要的代表人是萨维尼,详解如下: 萨维尼出身于贵族家庭,从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起就在该校任罗马法教授,一度兼任校长、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1842年起任普鲁士政府的法律大臣,直到1848年。

为了反驳戴菩,他写了一本《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的小册子。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后来又创办了历史法学泥刊物,传播这一派观点。 戴菩在他的小册子中,虽然没有对《拿破仑法典》直接作出评论,也没有将他关于制定法典的倡议提升为理论,但萨维尼及其门生却直接、间接地认定戴菩所要求制定的,就是《拿破仑法典》式的法典;他的倡议体现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并声称,双方争论代表了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的对立。

萨维尼在其1814年所写的小册子中提出的、代表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即通过人类的普遍理性制定出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典这种观点,完全是“幻想”、“荒诞无稽的”;自古以来,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趋于消逝”。总之,“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文明的进步,出现了法学家阶级,他们代表共同体,负责法律的技术方面,此后法律就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作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作为法学家手中的一种独特知识,也就是说,法律具有政治成分(即民族意识)以及技术成分;法律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后者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因为法律是自发地、缓慢地和进步地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创造的,等等。

他的结论是,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德国“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 萨维尼的那些观点同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样,都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但它们之间是有重大区别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讲的理性主义的立法,实质上就是制定资产阶级理想化的法律。但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种观点是反神学、反封建的。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虽然以“历史”为标榜,但却歪曲了历史本身。因为历史事实是:法律并不是超历史、超阶级的现象,它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

法律不同于语言,也决不是什么抽象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中包含民族传统等历史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起作用的。

萨维尼的那些观点不仅是唯心主义的,而且在19世纪欧洲的历史条件下,更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反动思潮,是与维也纳会议和“神圣同盟”的精神,即维护封建统治的精神相一致的。他虽然在理沦上并没有完全否认立法和制定法典的作用,但他既将立法或制定法典贬低为从属于习惯法的无足轻重的地位,实质上也就是反对当时在德同制定像《拿破仑法典》那样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而维护代表腐朽的封建统治者利益的习惯法,即当时德同各邦推行的省法、地方法、普通法和教会法,等等。

他的这些观点当然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戴菩关于实现德国法律统一化的倡议,这也就意味着他反对德国的民族统一,要求继续保存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局面。

4.历史法学派关于哲学宣言

看看全文吧,不是太难理解的,如果有问题再加我好友……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人们通常认为,历史学派是对18世纪轻佻精神的一种反动。

这种观点流传的广泛性和它的真实性恰好成反比。确切地说,18世纪只有一种产物,它的主要特征就是轻佻,而这种唯一轻佻的产物就是历史学派。

历史学派已把研究起源变成自己的口号,它把自己对起源地美好发展到了极端,以致要求船夫不在江河的干流上航行,而在江河的源头上航行。因此,要是我们返回到历史学派的起源去,返回到胡果的自然法87去,这个学派肯定会认为是合情合理的。

历史学派的哲学产生于历史学派的发展之前,所以,要在该学派的发展本身中去寻找哲学是徒劳无益的。18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虚构,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本性的真实状态。

当时有人想用肉眼去看人的思想,因此就创造出自然人——巴巴盖诺,他们淳朴得居然身披羽毛。 在18世纪最后几十年间,有人曾经设想,那些原始民族具有非凡的才智,那时到处都听到捕鸟者模仿易洛魁和印第安人等的鸟鸣术,以为用这种办法就能诱鸟入彀。

所有这些离奇的言行都是以这样一种正确的想法为根据的,即原始状态是一幅幅描绘人类真实状态的淳朴的尼德兰图画。 胡果就是还没有接触到浪漫主义文化的历史学派的自然人,他的自然法教科书就是历史学派的旧约全书。

赫德尔认为,自然人都是诗人88,原始民族的圣书都是诗集,他这种观点丝毫也不会妨碍我们作出上述论断,尽管胡果是用最平淡、最枯燥无味的散文语调来说话的;因为正如每个世纪都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样,每个世纪都会产生自己独特的自然人。 因此,如果说胡果不是在作诗,那他毕竟是在编造虚构,而虚构是与18世纪的平淡无奇性质相适应的一种散文诗。

当我们说胡果先生是历史学派的鼻祖和创始人的时候,我们是按照这个学派自己的意愿行事的,最著名的历史法学家所写的那篇纪念胡果的文章89就证明了这一点。 当我们认为胡果先生是18世纪的产儿的时候,我们甚至是按照胡果先生的意图行事的,这位先生本人也证实了这一点,他自称是康德的学生,并把自己的自然法称为康德哲学的支脉。

现在我们就从胡果的宣言中的这一论点谈起。胡果曲解了自己的老师康德,他认为,因为我们不能认识真实的事物,所以只要不真实的事物存在着,我们就会合乎逻辑地承认它完全有效。

胡果是一个否认事物的必然本质的怀疑主义者,因此他就像霍夫曼那样对待事物的偶然现象。所以,他根否不想证明,实证的事物是合乎理性的;相反,他力图证明,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

胡果自鸣得意地从各方面搬出证据,以便证明下列论点是显而易见的,即任何一种合乎理性的必然性都是不能使各种实证的制度,例如所有制、国家制度、婚姻等等,具有生命力;这些制度甚至是同理性相矛盾的;人们至多只能在拥护或者反对这些制度的问题上空发议论而已。 我们决不应该把这一方法归咎于胡果的偶然的个性,其实,这是他的原则的方法,这是历史学派的坦率而天真的、无所顾忌的方法。

如果说实证的事物之所以应当有效,就因为它是实证的,那么我就必须证明,实证的事物之所以有效,并非因为它是合乎理性的;除了证明不合理性的事物是实证的,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实证的事物不是由于理性,而是违背理性而存在以外,还有什么别的办法能更清楚地证明这一点呢?假如理性是衡量实证的事物的尺度,那么实证的事物就不会是衡量理性的尺度。 “这些虽然是疯话,但这是方法!”①因此,胡果亵渎了在正义的、有道德的和政治的人看来是神圣的一切,可是,他破坏这些神圣的事物,只是为了把它们作为历史上的圣人遗物来加以崇拜,他当着理性的面玷辱它们,是为了以后当着历史的面颂扬它们,同时也是为了颂扬历史学派的观点。

① 胡果的论据,也和他的原则一样,是实证的,也就是说,是非批判的。他不知道什么是差别。

凡是存在的事物他都认为是权威,而每一个权威又都被他拿来当作一种根据。所以,他在某一段文章里引证了摩西和伏尔泰、理查森和荷马、蒙田和阿蒙,引证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奥古斯丁的《论神之都》。

他也以同样的态度去对待各个民族,把他们等同起来。在胡果看来,暹罗人和英国人一样实际,尽管前者认为,按照国王的命令缝住饶舌者的嘴巴,把笨拙的演说者的嘴巴一直剪到耳朵,只是永恒的自然定律,而后者则认为,要是他的国王专横地决定征收哪怕只是一分尼的捐税,那也是政治上的荒谬行为。

不知羞耻的康奇人也和法国人一样实际,尽管前者赤身裸体地走来走去,至多用淤泥来涂抹一下自己的身体,而后者则不仅要穿衣服,而且还要穿的很考究。德国人也并不比拉杰普特人更为实际,尽管前者把女儿当作家庭宝贝来教养,而后者为了免去哺育之累,索性把女儿杀死。

总而言之,皮肤上的疹子就像皮肤本身一样实际。在一个地方这种事物是实际的,而在另一个地方那种事物是实际的。

无论这种事物还是那种事物,都是不合理性的。那就是服从那些在你的小天地里是实际的事物吧!这样看来,胡果是一个十足的怀疑主义者。

否认现存事物的理。

5.历史法学派的理论渊源

历史法学派

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

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从现存的历史和比较观察中,必然导致出将来应发生的事情。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标准。当然,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

6.麻烦各位给一下新自然法学历史法学这两个名词解释~谢谢

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派含义有不同理解.广义泛指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这一意义上讲,自19世纪末直到20世纪70年代的所有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都称为新自然法学派.狭义指自19世纪末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来反击论敌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把“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定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期,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一般认为,促使两派之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在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 . 在外与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Romanisten) 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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