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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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历史
1.谁能给我介绍下反垄断法产生时的社会背景,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方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的社会背景、目的、价值观、缺陷等等,希望有帮助: 一、尽管说《反垄断法》根据我国国情,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它依据的或者试图作的,是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的“框”套向我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普洛克路斯贰斯的床”。
实际上,中国产生反垄断法的背景和西方完全不同。西方是由于大企业在自由的、充分的市场竞争中逐渐显露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才引出反垄断法,这个前提是存在充分的、自由的市场竞争。
而中国经济市场的许多重要领域,大量有浓厚政府管制色彩、延续过去体制获得的政府授权而实际需要公共政策机制予以调整的“官办”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行使着变形了的市场权力,实质是政府权力向市场领域的延伸。例如,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它们死抱着自然垄断行业的“护身符”,自称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干的却是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存在为数众多的异化了的、极不合理的垄断现象,这些行为有时还借助于格式合同这一经济发展的产物,侵犯消费者的意志。
如邮电管理部门在用户安装电话时要求必须购买指定的电话机,电话号码簿;煤气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具、热水器的行为;电力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表的行为;自来水公司要求用户统一使用其指定的电表的行为等。 二、行政垄断在我国当前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这特别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行政性公司、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一些挂靠这个局、那个部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
这些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有着一般企业所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原材料的采购上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这种现象被称为“权力经商”。
地方保护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阻止外地的化肥或者其他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专门发布地方文件,禁止本地的单位和个人营销外地产品,甚至对营销外地产品的经营者随意没收或者罚款。
有些地方为了抵制外地啤酒进入本地市场,要求本地居民喝“爱乡酒”。有些地方为了阻止外地生产的轿车进入本地市场,对外地产品乱收费用。
由于我国当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往往带有行政色彩。例如1998年我国某些行业出台的所谓“行业自律价格”。
不管如何解释“行业价格自律”,它们都应当被视为是政府部门纵容企业进行价格协调的行为,是一种强制的价格卡特尔。最先实行行业自律价的中国农机工业协会农用运输车分会甚至还以不执行行业自律价为由对山东时风集团进行了罚款。
然而,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说,强迫企业按照所谓的行业自律价销售产品是不合理的,因为行业自律价的基础是行业的平均成本。既然是平均成本,这个成本肯定就高于某些经济效益较好企业的个别成本,从而限制了这些企业的降价幅度,使它们失去了扩大生产的机会。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因为地方保护,上海生产的桑塔纳轿车只能在上海地区销售,湖北生产的富康车只能在湖北地区销售,这些企业就不可能扩大生产,实现规模经济,从而也不可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反垄断法应当将反行政垄断作为一个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务。
三、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然而反垄断法不仅难产了近20年,还面临重要条款的变更。
据报道,"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有可能被整体删除,这意味着反行政垄断将不再进入反垄断法的视野。果真如此,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一反垄断法的精髓将随之而去。
反对者的理由是反垄断法应用过度,限制了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竞争失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他们认为谴责从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者有违市场道义。
在市场经济社会,不管是反垄断还是主张适度垄断,其理由都是相同的,即促进市场竞争。因而,倘若我们今天删除反行政垄断条款,他们都不可能为此叫好。
可以预料,在删除反行政垄断章节后,反垄断法的公平竞争将主要表现为对商业行为的限制,这不仅对促进市场竞争作用不大,反而可能造成政府权力的扩张和市场效率的下降,造成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叠与冲突。 据专家推测,删除这些条款一是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防止外资恶意并购中国企业;二是基于"国际惯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都是经济垄断;三是"仅凭一。
2.反垄断是什么
1、积极作用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垄断会导致市场失灵,会损害包括普通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通过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而产生出的经济净增长,并不是单个或若干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总和,它所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发展。
反垄断法不仅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更在很多制度设计中体现了这一精神,综观相关规定,虽然不少表面看来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但实质目标却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恰恰相反,它是通过限制和阻止市场势力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以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自由竞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未形成规模经济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
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订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次出台的反垄断法不仅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有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对行业协会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有了相关规定,全面应对经济生活中各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出台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使得国资、外资、民资的利益平衡和协调刻不容缓,没有反垄断法就无法对外国企业合并国内企业进行规范。
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及时出台反垄断法不仅能够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推进企业和社会创新,还将极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2、消极作用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
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
《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 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
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 《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
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
如果脱离经济学的支持,竞争法就成了无本之木,科学性失去了根据,很容易在各种利益的左右下成为政府任意干预经济的工具。而法律实务界提出的建议对中国立法尤其重要。
中国以往很多法律,在起草和出台时宣称广泛吸取了各方经验,但一旦付诸实践,就暴露了难以操作的问题,然后只好借助于已被认为有“越权”之嫌的司法解释。有时候法律前脚才出台,法务界后脚已经在催促司法解释跟上了。
这说明中国立法技术尚待提高,也反映了中国立法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轨。 为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实务界的意见。
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特征及其绩效与工业经济条件下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这些变化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国于2007年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它能否有效地规范网络信息产品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既。
3.反垄断法十大案例发布有哪些
今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其间取得了丰硕成果,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今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形成统一执法模式。 我国反垄断工作过去取得哪些成效?今后还有哪些完善空间?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和专家。
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反垄断执法机关先后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反价格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等部门规章12部、规范性文件3部、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10部,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完成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宽大制度指南、经营者承诺指南、违法所得和罚款计算指南、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这些指南体现我国执法机构的执法思路和原则,分享执法经验,给予经营者更清晰的指引。
可以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1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甘霖说。
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垄断法实施也应进一步优化:一方面,应在总结过去10年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厘清概念、明确适用原则,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推进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竞争政策法制化,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竞争法治更好、更快地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查处一批关系经济民生的反垄断案-件 8月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第七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发布了反垄断十大案例,具有如下特点: 敢于向大公司动刀。翻看反垄断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有不少知名大公司牵涉其中。
比如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历经4年零10个月的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47页,最终确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监管部门对其开出高达6.7亿元人民币的罚单。利乐公司无正当理由搭售、限定交易等非法垄断行为得到纠正,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敢于动部门的奶酪。如果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同样会受到惩处。
2016年发现的“十二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就是典型。本案涉及12个省份在“新居配”建设市场中颁布的2部省政-府令、2份省级政-府办公厅文件、8份省政-府部门文件。
因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些文件先后被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新居配”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维护消费者权益。
触动行业巨擘、政-府部门的垄断利益,都是为了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围绕企业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燃气、供电、供水、电信、黄金饰品、乳粉等民生领域价格垄断行为,深入开展公用事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未来要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效能。坚持维护消费者利益,对教育、医疗、公共事业等民生领域加强执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甘霖说。 据统计,10年来,我国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结垄断协议案163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54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查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183件,震慑了违法者,净化了市场环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22件,有效预防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实施仍面临不少挑战 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保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 “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为一家,执法主体的融合,更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行为的协调。”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说。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统一执法机构,面临着新的挑战,反垄断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甘霖认为挑战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竞争政策的实施提出新要求,要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对反垄断执法提出新要求,反垄断执法无法照搬传统的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
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对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提出新要求,我们要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
4.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一般来说,反垄断具体规制对象包括三类: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者协调性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企业兼并。
简要分析如下:1.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者协调行为的含义是指企业间达成某种协议,决议或者相互协调其市场行为,如果目的是为了妨碍、限制或者扭曲市场内部的竞争为目的,或者实际会产生这样的后果的,那就构成垄断行为应当被禁止,在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限制竞争协议又被分为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横向限制是生产同类产品的 企业间的限制性协议,纵向协议则是指处于不同的生产阶段的企业间的限制性协议。横向限制的协议一般认为应该受到普通的禁止而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纵向限制则在阻碍市场竞争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大消费者福利。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它是指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在市场的 一个重大部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企业相互之间正常的贸易交往,在判断一个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垄断时,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如何对企业所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如果一个企业不能再市场上使用它的优势,应该为反垄断法所禁止。3.构成垄断的企业兼并企业兼并形成的几种,对竞争产生了限制,但不一定对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当兼并能够产生规模经济,提高效率,形成良好的市场绩效时,就不存在规制的必要,相反,高度集中所造成的效率低下,构成规模不经济时,就必须对兼并形成的企业进行拆分和重组。
5.我国 《反垄断法》的意义及其具体制度
我国 《反垄断法》的意义: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具体制度:体现了追求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意图实现企业的最大自由,并以社会公正为核心缔建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从基本内容上分析可归结为对垄断状态、垄断行为、商贸行为、企业结合的法律规制。行政垄断比经济垄断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从行政体制上予以解决。反垄断法之史的考察反垄断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至人类社会的早期历史,无论是在中国抑或是西方浩如烟海的古代文化典籍中,无不包涵着一些直接或间接折射反垄断的思想。
6.我国《反垄断法》是怎样的
一、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缺失 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是通过制订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竞争,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次出台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一些缺憾,这种缺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反垄断的力度与效率。 (一)执法机关不明问题 考察各国的《反垄断法》,为保障反垄断的有效执行,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直接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如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日本、韩国的是公平交易委员会,德国是联邦和州卡特尔局。
这些执行机构都是通过立法创设的,相对其他执法机关,其地位超然。 我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关未予明确,即使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三定”方案,反垄断执法机构仍呈现出三架马车(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并存的状态。
其结果难免导致行政资源浪费,滋生执法标准不一、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尊严受损等弊端。 (二)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 打破行业垄断本来是《反垄断法》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反垄断法》生效之前,行业监管法对行业垄断的规制起到了重大作用。然而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如何协调《反垄断法》和行业监管法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行业监管法还是依据《反垄断法》来制止垄断性行业的垄断行为,成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反垄断法》和行业监管法都规定了各自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以在执法权的行使上也难免存在冲突。这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前者涉及到《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之间的关系,后者涉及到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
因此,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应当明示相关废改内容。 (三)法律责任过于简化 法律责任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法的目的,既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又表现为对受害者的救济。
然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化且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 (四)《反垄断法》实施程序的缺失 审视《反垄断法》全文,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思维定势依然严重。
从形成结构看,实体条款有5章30多条,而程序条款仅1章10几条。 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只涉及到经营者集中豁免的审查程序,对其他诸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系列垄断行为的规制程序并未提及。
在法律的具体实施层面,《反垄断法》只对诸如执法机构、执法权限、实施程序等做出了比较笼统且缺乏操作性的规定,执法机关的具体受理条件、程序,更是只字未提,这无疑给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带来曲解和混乱,影响了实施进程及效果。 二、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如何完善? 针对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贸易保护条款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我们很有必要在未来反垄断法具体实施细则中,依据相关的竞争政策指南,紧密结合产业政策目标以及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制度规定,对贸易保护条款的相关适用范围、程序予以明确详细的规定,从而真正实现贸易保护的立法目的,防止过度的、无效的竞争,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在具体适用中,应考虑现有的产业状况,区分行业特点,鼓励规模经济效益,主要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业和依国际惯例所赋予特定产业的豁免进行贸易保护,增强企业竞争力。 当然,贸易保护毕竟也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在各国经济依赖性日益增强的今天,市场日益开放和独立,一个国家随意的进行贸易保护很容易引起别国的报复。
因此,贸易保护的同时不能完全排斥国际竞争,只是应将其限制在受保护产业承受范围之内,贸易保护应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提升出口产品的层次。同时,我国必须积极的参与到反垄断法的国际执行的合作与协调,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根据我国的国情,恰当的利用“贸易保护条款”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建设服务。 行业协会或者商会应协调其行业内的有序竞争,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在有关全体会员利益事项上,对会员进行协调、监督和约束。
其次,在协调行业对外贸易的过程中,灵活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加强对自身的保护。应提供给企业一种正常信息沟通交流的机制,如收集相关竞争对手的价格信息等;不应进行不正常的信息交流,因为后者很有可能成为其他国家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此外,我国的进出口企业、行业商会和协会也要规范自身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对外贸易法第56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
7.反垄断法最新修改内容
中国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局限性,但绝不能否认,该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
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和把握,是中国反垄断法不断完善、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 历经十余载的争论与博弈、反复和妥协,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了。 基于对西方发达国家中反垄断法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有人乐观的预期,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也必将成为中国的“经济宪法”。
但有的人基于中国反垄断法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的妥协与“退让”,悲观的认为反垄断法将重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覆辙,宣誓效果大于实际意义。 那么,如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 不同的反垄断法“生成环境” 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看,中国的反垄断法具有较高的“国际性”--中国立法吸收、借鉴了国际上公认的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和内容,反映了各国在反对限制竞争、维护竞争机制等重大问题上的共识。
尽管如此,中国反垄断法特殊的\'生长环境\'决定了其在本质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存在很大的不同。 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制定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其时正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竞争的时期。
此时,市场机制已日臻成熟与完善,政府代表的公权力已经不能左右市场的决策,对市场机制构成最大威胁的是大公司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竞争而结成的各种形式的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认识到托拉斯等对竞争机制的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整体经济发展的巨大威胁后,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反垄断法。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成为了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守护神,被奉为“经济宪法”、“企业自由大宪章”。 与西方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不是自下而上的自发的过程,而是由上至下的谨慎的探索与“自觉”的引导。
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与完善的过程,就是政府公权力不断让渡给市场,以及市场自发调节机制逐渐形成的过程。即便如此,当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然广泛存在,对市场机制威胁最大的并不是西方意义上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中国的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行政垄断”一章,将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干预加以限制。 截然不同的背景之下制定的反垄断法,尽管形似,却不“神似”。
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人为的扭曲市场机制行为的矫正,使其恢复到自由竞争的状态;而在中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还承载着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肩负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护竞争,它还必须“创造”竞争--反垄断法本身必须成为限制公权力侵蚀市场机制、扩展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利器。
管制行业和依法独占行业适法问题 目前,实施监管的行业(银行、电力、电信等)和依法(或依政策)成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石油、烟草)“垄断”了中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自然也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反垄断法与这些行业的关系也成为法律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在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行业监管部门和独占企业表达了其严重忧虑,要求豁免适用反垄断法。
对此,反垄断法数易其稿,最终对管辖权限采取了折衷的态度,一方面肯定了其独占地位及专营专卖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对其经营活动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对管制产业和独占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问题,反垄断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将其留待在今后实践中加以解决和完善。
这足以说明各方力量博弈之激烈。 对此问题需要澄清两方面的误区:一方面,有人认为行业管制(regulation)与反垄断法的适用是非此即彼、“势不两立”的;如果政府已经对某行业实行监管,则意味着豁免适用反垄断法。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反垄断法针对的就是具有独占地位的大企业,反垄断法的实施意味着对这些企业的限制甚至分拆。 实际上,管制并不意味着对反垄断的完全排除,在放松管制(deregulation)成为全球的一种趋势的情况下,各国逐渐形成一个共识是,在实现管制的目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的适用反垄断法,把对竞争损害的降低到最小程度。
比如,如果设置行业准入和事后监督两种方式都能够实现监管目标,那么应当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尽可能的减少对竞争的损害。对于在法律或事实上占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反垄断法实际上并不挑战其依据特别法(或政策)而享有的独占地位及其派生的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等行为,但独占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特别是不得违反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这种最大限度适用反垄断法的共识在中国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肯定。尽管目前出台的反垄断法对管制行业和依法独占行业的回避态度让人对此心存疑虑,但在立法进程中各方代表角力之激烈,已经足以说明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基础薄弱、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粗陋的国度,对竞争环境的渴求、对消费者利益的尊重的理念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入立法者的思维,和我们惯。
8.中国《反垄断法》
怎么说呢,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产物吧,它的存在由其存在的基础,但是,国家的存在自有它本身的考量,不可能任由垄断无节制的发展,国家会更着重于整个国家的利益和经济发展,其中当然包括一些垄断对立面的利益;其实,不止中国有反垄断法啊,很多国家也有,美国最早的谢尔曼法就是规制反垄断的。
一定的时期,一定的行业,垄断的发展会对社会有好处,但是一旦它触及到国家在意和保护的利益时,国家就必然会采取措施进行规制。在当下的中国,很多的立法都是被动的,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问题的不断出现,执政者能力的不断提高,对一些问题的针对性和主动性也会加强,比如,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就是我们主动的。
希望这些回答对你有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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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朝代列表以下列出中国历史上所有主要的朝代:1、夏朝前2100年-前1600年;2、商朝前1600年-前1066年;3、西周前1066年-前771年;4、东周前770年-前256年;5、秦朝前2
1.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我感觉:教育部把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分开讲,可能是想要把中国历史讲的更细致全面吧.你也说了,中国历史教两年,世界历史交一年,可能是让更多的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来了解中国厉害吧.至于你说
中国历史朝代更替表中国古代历史朝代顺序:夏、商、西周、东周、秦、西汉、东汉、三国(曹魏、蜀汉、东吴)、西晋、东晋、五胡十六国、南朝(刘宋、萧齐、萧梁、南陈)、北朝(北魏、东魏、北齐、西魏、北周)、隋朝
1.关于《中国大历史》上下两册与《中国通史》《中国通史》是吕思勉的成名作,又称吕著《中国通史》。全书约60万字。上册是总论中国历朝历代的经济、文化、民族、教育等;下册是政治军事史。《中国大历史》又名《
中国历史年代排序列表?历史年代排序表如下:历史王朝简记: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两晋前后延。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王朝就此完。扩展资料:根据历史文献和
中国近代历史和中国党史如何划分?中国近代史究竟研究那一个时期的历史?不同时期的学者认识是不一样的。中国历史载籍中早有近代的提法,但是近代以来历史科学中近代的概念,大致上来自欧洲的史家。在西文里,mod
一、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特点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特点和中国古代历史相比较,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特点是什么呢第一,它的历史变化非常迅速和剧烈.中国古代历史时间漫长,内容丰富,但从历史发展的宏观方面,也就是生产
1.中国海关的历史新中国海关:新中国海关新中国海关是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的。新中国海关的诞生标志着彻底结束了由西方列强控制中国海关长达90年的屈辱历史;标志着中国海关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