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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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户口
一、现在有历史遗留自建房.可不可把户口迁到
户口迁出原籍可以再落回去。
办理流程:1)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2)由原籍拟迁入户的户主开具同意接收证明;3)带齐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拟迁入户的户主同意证明、拟迁入户的户主户口本、迁入申请书即可办理原籍迁回;4)公安机关会收取工本费。
拓展资料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是什么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如下: 1、产籍资料不健全。
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 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
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
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 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因房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的范围广,对待历史遗留问题,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又要依法行政,解决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站在群众利益的角度,以积极的态度看待历史问题,加强各部门联动,真正实现登记为民。
三、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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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弘利教育 应试教育类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印发关于解决商品房购房者产权登记权益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137号)和《关于加快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操作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先易后难,一事一议,逐题会商,分类实施。在满足用地不触犯“红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质量检测合格、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四项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先办证,后完善,再追责”。造成问题的开发企业的主体责任要追究,不可推脱。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相互之间要并行处理,彼此不相互制约,要具有创造性、突破性和可操作性。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解决XX行政区域内,已入住但无法按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成立XX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解决遗留问题的日常工作。(二)职责分工1、县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对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拟办意见。跟踪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建议,传达县政府相关工作部署。
四、如何面对历史遗留问题
在全面二胎之后,以限制人口数量为目标的计划生育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
假设不对生育数量进行限制,那么社会抚养费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那么,此前收取的巨额社会抚养费,我们该如何面对?或者说,政府该如何面对那些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群体? 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中国目前的人口总和生育率离正常的人口更替有着很大的距离。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的人口总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到世代更替水平以下: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生育率为1.22;2010年人口普查显示生育率为1.18。事实上,中央也意识到了生育率长期过低所带来的风险,也正是如此,计划生育政策也做了适时调整,从2013年11月开始实施“单独二胎”,到2015年底实施“全面二胎”。
这意味着当年法律上不符合规定并被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的“超生”人口在今天成了社会的中流砥柱,那是不是在另外一个层面上验证了当年对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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