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历史
Posted 婚姻
篇首语: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婚姻自由的历史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婚姻自由的历史
一、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是怎样的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受,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⑥在统治阶级中,婚姻更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 “对于骑上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家你权的支配之下。 婚姻自由是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这句话真是一语中的,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此次新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的冲突,已然在新婚姻法中凸显无疑。这就是围绕如“配偶权”、对“家庭暴力”制裁、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条件的规定等等。
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很多,我不想再多说。有一点想提出的是,就像钱钟书先生将婚姻比作是“围城”那样,如果我们的婚姻法想在“围城”之外再砌起一道法律的城墙,把原来属于道德“管辖”的领地收归到法律的界属中来,那么,道德防线的退守与法律管制的扩容,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宁愿选择在“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法来生活,而不愿意守在“围城中央”。
这样的结局并不是立法者希望见到的,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也会有其负面的作用。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这点道理是再清楚不过的了。
回过头来,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 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
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
比如,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寡妇,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等。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采取禁闭、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
二、"婚姻自由"是哪个历史阶段的产物 选择一项
要婚姻自由是一个社会范畴的概念,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
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自由不同理解,婚姻自由也展现着社会定位与自然定位的迥异面孔。其中,社会干预在于行使自由不得侵犯他人,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个人意愿则侧重由心而发,不受干预。
两种矛盾你消我涨,互相牵制,幸好人类社会在发展,人和社会都在进步。婚姻自由在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相互作用中螺旋上升,体现着婚姻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价值的进步和回归。
本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婚姻自由的历史范畴,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即从古代婚姻的不自由到近代婚姻自由的松动再现代婚姻自由的确立,本文详细论述了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结婚、离婚和再婚自由的演变发展过程。第二部分为婚姻自由是人格自由的标志,首先对婚姻自主权加以诠释,并进一步分析了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关系;然后从三个方面对婚姻自由的相对性了阐述,即法律的约束、义务和责任的约束以及道德的约束;最后对婚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研究了对包办、买卖婚姻的否定,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摒弃,对重婚的排斥,对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对同性恋的审视问题。
关键词:婚姻自由;历史范畴;人格自由;约束;法律规制。
三、怎么理解婚姻自由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可见,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可构成犯罪。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3)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它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4)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 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
。
四、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理解婚姻自由如下: (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结婚自由。是指建立的自由。
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做主。 2、离婚自由。
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解除痛苦的婚姻就十分必要。
要注意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 (二)结婚自由有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具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个人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干涉的自由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其中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是婚姻自主的前提,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国家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自由是相对的,婚姻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而不能滥用权利。
五、怎样全面理解婚姻自由
全面理解婚姻自由,应注意下列几点:1。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里的“第三者”,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在内。任何第三者干涉他人结婚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离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受到法律的保护。2。
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有人认为婚姻自由是“无条件的自由,可以随随便便地结婚和离婚”。
这是对婚姻自由含义的一种误解。婚姻自由同其他自由一样,都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我们不能曲解这一概念。
在我国,自由是对纪律而言,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和遵守必要的纪律是一致的。自由和纪律的一致,实质上就是权利和义务的一致。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则是体现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
因此,对国家来说,既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又要强制公民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公民个人来说,在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要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才能保障和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3。婚姻自由不是“婚姻自由化”。
“婚姻自由化”,则改变了婚姻自由的性质,它把婚姻自由变成无条件,不受限制,绝对的婚姻自由了。婚姻自由化是对婚姻自由的歪曲。
我们不应把两者混同起来,而应严格地加以区别,我们是保障婚姻自由,反对婚姻自由化。
六、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他人不得强行干涉。
婚姻自由包含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和任何第三方加以包办和强行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的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离婚自由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1、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离婚的法律后果。 总结: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必要补充。
相关参考
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其特殊的歷史發展軌跡,在許多方面都迥異於其他時期。在關乎婚姻制度上,也是與前世秦漢的「”復禮”和後世明清的「”重節”有着很大區別,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婚制和婚姻習慣上,呈現獨具特色甚至
...态度十分冷淡,觉得只是听从父母的安排而已,显然这段婚姻并不是他“理想中的婚姻”。徐志摩与张幼仪的婚姻1915年十五岁的张幼仪辍学嫁给了徐志摩,三年后生下大儿子徐积锴,而正在追求
...态度十分冷淡,觉得只是听从父母的安排而已,显然这段婚姻并不是他“理想中的婚姻”。徐志摩与张幼仪的婚姻1915年十五岁的张幼仪辍学嫁给了徐志摩,三年后生下大儿子徐积锴,而正在追求
白族婚姻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般除同姓同宗不婚外,不论本民族内部或与其他民族之间都可通婚。碧江的白族则堂兄弟的子女也可婚媾。海东地区姑表婚有优先权。某些地区尚有“抢婚”,有的属双...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
如今很多年轻男女,在选择未来另一半时,虽然也会考虑父母的意见,但最终决定权是在自己手中,有种“我的人生我做主”的感觉,通过自由恋爱而走入婚姻殿堂。古代则不同,待字闺中的女子,尽管所谓的“大门不出,二门
古代传统社会的婚姻大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现代社会讲自由恋爱。无论姻缘的表现形式如何,有人说这世间的夫妻之缘,是月下老人将一根红线系在了他们身上所致,也就是姻缘天定。郑还古梦姻缘唐文宗时的太学博士郑
古代传统社会的婚姻大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现代社会讲自由恋爱。无论姻缘的表现形式如何,有人说这世间的夫妻之缘,是月下老人将一根红线系在了他们身上所致,也就是姻缘天定。郑还古梦姻缘唐文宗时的太学博士郑
一张婚书,是一个家庭的开始,也是一个时代的婚姻缩影。在这一次的展览里,有一块空间专门留给了不同年代的婚书。这些散落在民间的婚书,犹如展现一部中国婚姻的民宿史,我们看到了婚姻从封建包办到自由恋爱,也
与古人相比,现代人显然非常幸福,至少在婚姻方面是这样,多数人都能通过自由恋爱或者相亲,找到合适的另一半。若生活在古代,根本没有自由恋爱的说法,婚姻大事全凭父母做主,媒人牵个线,一旦父母同意,不管儿女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