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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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简述魏玛宪法的历史地位

魏玛宪法又称《德意志宪法》,是德国立宪会议于1919年8月在魏玛城通过的。由于这部宪法是在推翻帝国政府和群众运动蓬勃发展条件下制定的,因此具有划时代的历史进步意义。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废除了君主政体,在德国土直第一次宣告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承认人民主权原则,宣布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规定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利;规定保护社会公共福利。

1919年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1)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在联邦与各邦权限的划分上,赋予联邦中央极大权限,并规定各邦的宪法、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法律相抵触。

(2)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宪法赋予总统广泛权力。根据宪法规定,立法机关是联邦议会,由联邦国会和联邦参政会组成。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对国会负责。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地位独立,并得终身任职。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得规定。宪法第二篇以相当大的篇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宣布德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废除因出生和阶级带来的不平等待遇。

(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第一,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工作权利和经济权利;第二,与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国家垄断的发展相一致,宪法不再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根据“社会化”原则,规定了对私有制的限制。第三,根据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宪法规定了“劳动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

二、简述德国民法典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全称为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

法典共有五编,分别为总则(Allgemeiner Teil)、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物权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继承法(Erbrecht)。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

该法典对于同时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是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的。

由于德国缺乏民事法律的传统,面对西方列强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国家特别是拥有相对完备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和成熟的立法技术的英、法、德等国家学习经验,借鉴成果,移植摄取,兼收并蓄。只有制定与西方各主要国家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政治上的愿望;而旧民法典流产的教训则使得新民法典在起草的过程中尤其注重德国国内实际,对长期积淀下来的历史传统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梳理,继承和发扬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求内容的实效性,新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在审议的过程中还就具体问题作了大量的习惯调查,尽量使相关规定符合德国的风俗和国情。

19 世纪与20 世纪之交,德国民法典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无疑以其思想意义和历史上的扩散力而占有着最为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开创亚洲近代法史的伟大法典。处于21 世纪今天的当代中国,学习、研究与借鉴德国民法典,必须保持理性和客观的审视态度,科学把握民法典的基本特征与思想史上的价值。

三、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

统一了法国的民事法律,对法国法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次以成文法典的形式确立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将文艺复兴以来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 所确立的近代民法四大基本原则在法律上保障了资产阶级尊重人、尊重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的伦理要求,为资产阶级社会中人们追求财富的积累奠定了法律基础。 作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在内容和编纂技术上取得了光辉成就,为那些与法国有共同或近似法律传统的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所效仿,对大陆法系的最终确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一) 罗马法复兴 (912)

1、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据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2、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会》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矗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其一,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其二,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下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成。

其三,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

(二)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3326)

问题:2个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五、如何评价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发源地原为罗马——公元前七五三年建成的一个小小城邦,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的社会规范体系——罗马法也就相应的形成了。

公元四世纪起,日耳曼人开始了民族大迁徙,其直接结果就是西罗马帝国在历史上的消失和一系列日耳曼帝国的建立,但是这并没有造成罗马法的消亡,甚至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在当时是并存的状态。因为西罗马帝国的故土上建立国家的日耳曼族深知自己那从原始部落习惯脱胎而来的日耳曼法无法适应征服带来的一切矛盾,允许一定条件下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强大的生命力。

恩格斯也精辟的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帝政时期。

在两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由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到资本主义社会前期,也随着政治制度的兴替和社会性质的改变,被打上了不同的阶级烙印,其表现形式也有了深刻的变化。然而罗马法为其本质特征所规定,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提供了现成了的法律形式,推动了资产阶级统一国家法制的法律进程。

恩格斯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也曾给予过很高的评价,认为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以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他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可见,罗马法是全人类的精辟的文化遗产,是一部珍贵的法律文献,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而言,按盖尤斯《法律阶段》一书的结构,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辞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原则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有关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以及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等。概念如人格及其取得和丧失、所有权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种全能的界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术语。

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多为后世立法继承和发展。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以及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篆》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在罗马法学家的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成为科学的主题,罗马法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正如一个西方学者所说,“罗马法学家的力量不仅在于,他们有能力在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上创建和操纵这些抽象原则,而且还在于,他们清楚的察觉到社会生活和贸易生活的需要,注意到如何采用最简单的方法取得所希冀的实际结果。

当自己规则体系的逻辑与适宜性所提出的要求发生冲突时,他们乐于摒弃这种逻辑。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占有理论、契约效力理论等,已成为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罗马法学家的著作,特别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篆》,更是后世广为流传的极其珍贵的法学遗产。

在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的复兴给予整个欧洲以法律概念的共同库藏,并在不断变化的范围内提供了共同的法律规则。罗马法的复兴表明了罗马法的巨大生命力和无可比拟的历史地位。

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欧洲中世纪法律的不足,使得新兴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了赖以发展的法律依 据,使欧洲封建割据势力受到沉重的打击,为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民族国家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对世界法制发展的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导致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野。起源于欧洲的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就是罗马法法系。

总之,我们在研究罗马法历史地位的同时,恰当的提出它对后世主要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影响,肯定它的历史作用。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只能把它放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来理解它。

透过这个历史事实,我们也可以看到罗马法与资产阶级法律它们赖以产生与发展的私有制基础是相同的,各自反映的经济条件没有本质的区别,尤其在维护私有制统治这一点上。当今世界,任何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都程度不同的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西方学者认为:“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作为世界古代最发达和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

它不仅符合了中世纪封建社会各国的需要,推动了西欧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而且对近代以来的法律和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对近代以来的私法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虽然历经2000多年的沧桑变迁,。

六、简述德国民法典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全称为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典共有五编,分别为总则(Allgemeiner Teil)、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物权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继承法(Erbrecht)。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该法典对于同时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是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的。由于德国缺乏民事法律的传统,面对西方列强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国家特别是拥有相对完备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和成熟的立法技术的英、法、德等国家学习经验,借鉴成果,移植摄取,兼收并蓄。只有制定与西方各主要国家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政治上的愿望;而旧民法典流产的教训则使得新民法典在起草的过程中尤其注重德国国内实际,对长期积淀下来的历史传统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梳理,继承和发扬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求内容的实效性,新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在审议的过程中还就具体问题作了大量的习惯调查,尽量使相关规定符合德国的风俗和国情。19 世纪与20 世纪之交,德国民法典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无疑以其思想意义和历史上的扩散力而占有着最为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开创亚洲近代法史的伟大法典。处于21 世纪今天的当代中国,学习、研究与借鉴德国民法典,必须保持理性和客观的审视态度,科学把握民法典的基本特征与思想史上的价值。

七、《法国民法典》的主要结构及其历史地位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虽然其中仍留有若干旧思想的残余,但终究是革命思想的体现。这种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法典虽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这方面,法典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却在经济方面较为彻底地做到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我们如果把依照这个民法典构筑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封建社会)对比一下,就会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意义——它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当然,这个新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那个时代,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在封建社会中,"人"受着各种各样的束缚,受着各种力量的压迫,既没有意思自由也没有行动上的自由,法国人分为各种阶层,没有平等可言。但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所有的法国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总之,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就是在今天,法国民法典的这种精神仍对我们有启示作用、指导作用,我们仍可从这方面去学习它。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在此民法典中的体现。而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对。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八、< >有何历史地位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一部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

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铭刻,除序言和结语外,共有条文282条。包括诉讼手续、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财产继承、对奴隶的处罚等。

1901年在伊朗发现,为一个黑色的玄武岩圆柱,现存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 圆柱上端有汉谟拉比从太阳神沙乌什手中接过权杖的浮雕。

汉谟拉比法典将人分为三种等级: 1。 有公民权的自由民 2。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 3。 奴隶 1)。

王室奴隶 2)。 自由民所属奴隶 3)。

公民私人奴隶 法典的历史地位 《汉谟拉比法典》作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较为完整的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 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规定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如关于盗窃他人财产必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均对后世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汉谟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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