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Posted 御史
篇首语: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对中国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对中国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认识
古代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监察百官,历朝沿用,但地方监察制有一些变化。
(1)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设监御史。
(2)西汉:汉武帝设13州为监察区,设刺史进行监察,级别不高,可监察诸侯王以及地方高官。
(3)东汉:刺史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东汉末年,刺史演变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
(4)北宋:设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公文须经知州和通判联合签署才能生效。
(5)明朝:地方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又增设厂卫特务机构,监视百官与平民。
特点:第一,监察机关与监察权逐步独立,成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约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及其官吏的独立力量。第二,监察权限愈益向皇帝集中。第三,监察组织体制不断完善和系统化。 第四,监察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
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
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
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
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
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
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
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
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
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
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
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
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
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
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
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
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
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
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
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
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
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
看中国古代如何反腐败
编排上更加注重历史延续性。本书将腐败与反腐败作为政治历史发展过程中相伴随的一种政治现象,探讨其产生的根源、政府的对策以及历代名家对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的深刻思考。全书各篇分别从时代特点、腐败表现形式、监察与法律制度、反腐败思想、廉政文化建设等几个方面对每个朝代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因此,本书对于我们今天借鉴历史上的反腐败经验有积极意义——反腐败是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在历朝历代廉政文化上浓墨重彩。书中除了论述我国历史上各个王朝腐败的表现和原因,导致王朝灭亡与腐败间的关系,还探讨了古代的廉政文化。法家代表人物管子认为:“国有四维,即礼、义、廉、耻。”他还说:“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反腐败不仅是我国历史上统治者谋求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丑恶的腐败现象深恶痛绝的必然要求。
对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详尽的阐释与评价。这一部分也是本书最为出彩之处。通览全书,各章所考察论证的问题范围广泛、内容丰富,除了各时期腐败产生的时代特点、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之外,比较突出的内容就在于对历代朝廷防治腐败的措施,即选官制度与监察制度的论述。我国历史上的官吏选拔自战国后大致经历了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等方式。从反腐倡廉角度看,中国历史积累了丰富的政治制度经验。诸如,先秦时期运用法制惩治腐败以及监察制度的萌芽,秦汉时期制度建设中包括对官吏的法律监督、官吏违法的惩处制度等;隋唐时期法律观念下反腐败的法规与法律体系、监察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包括日常行政监督、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巡察制等;明清时期惩治腐败的律法准绳包括律例对腐败的威慑、监察法规与职官考绩,以及遏制腐败的监察机制等。
而监察制度与我国国家政权的不断集中统一形成相伴随。秦汉初期最高行政长官之一的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有牵制丞相、监察百官的职责。其属官御史中丞、侍御史为监察官。地方行政机构中有与行政官并列的监察官。自汉武帝开始,朝廷设立司隶校尉监察中央机构,设御史中丞统领刺史,分十三个部监察郡,郡设督邮监察县,县设廷掾监察乡,形成了立体监察机制。曹魏时期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察法规《六条察吏》。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是唯一的国家监察机构。这一时期的监察特点是既察为政政绩,又察官吏品行道德,奖惩并重。明清两代以都察院和六科为中央监察机构,统称“科道”,地方上以省为道派出监察御史和按察使,“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主要特点
看这篇论文中国传统廉政建设,就是国家政权通过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同时行使上述双重职能。
前项职能的行使,各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当然会有各自不同的特性。后项职能的行使,则会表现出更多的共同规律。
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政权在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方法途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相当部分属于具有普遍价值的一般政治文明成果。认真总结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对于推进今天的廉政建设(尽管历史条件和根本社会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仍然不失其积极的意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廉政的导向原则与具体的廉政规定紧密结合。就廉政的导向原则而言,主要包括:关于治国理政的原则理念,关于国家政策的原则取向,关于官吏政行为的原则要求,关于官吏从政道德的原则规范,等等。
这些原则理念、原则取向、原则要求、原则规范,实际上明确了廉政建设的方向,规定了廉政建设的目标。为了保证既定的方向和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中国古代国家政权不仅明确提出了廉政建设的导向原则,而且十分注重将这些原则不断细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规定,演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措施,力图以具体规定体现廉政原则,以具体措施实现廉政导向。
主要表现为: 一是约束内容具体。即有关的规定要求和禁止事项,内容非常明确而具体。
如《管子》主张君主必须“明陈其制”,以便“百官守其法”。其制包括禁止官吏以权索民(“擅国权以深索于民”)、枉法求民(“枉法以求于民”)、装穷藏富(“饰于贫穷”)、卖官分禄(“仕人则与分其禄”)、贿赂公行(“说人以货财”)、家产多于同僚(“家富于其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等等。
规范内容之具体可见一斑。二是制约对象具体。
即有关的规范要求所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而具体。传统的官职规范针对各类官职的不同职务范围和特点,分别提出了具体职务规范要求。
如目前可知的秦代法律律名,有《司空》、《内史杂》、《尉杂》、《属邦》,等等,此即分别为针对司空、内史、廷尉、属邦等职官而提出的具体职务规范。此类法律约束和惩罚的对象,均明确指向担任某一类特定职务或从事某一类特定政治行为的官吏,约束对象十分具体。
三是规范标准具体。即有关的规范要求往往具有明晰化甚至数量化的具体标准。
以《秦律》为例:传递公文,有具体的时效要求,急件立即传送,“不急者日毕”,不得耽搁过夜;任用官吏,有具体时段要求,超过两个月不及时补任缺位官职,主管令丞以“不从令”论处;主管官有牲畜,有具体年度繁殖率的要求,适龄母牛产子率不足六成,主管官吏即当受罚;不同等级官吏出差,有沿途供应公费饭食的不同具体标准,有的每餐可供“稗米半斗、酱四分升一、菜羹给之韭葱”,有的只供“粝米半斗”。诸如此类的要求和规定,十分明确而具体。
四是考课程序具体。即对有关各项考课的主持机构和实施时间以及考课的对象、内容、方式、重点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考课的效果。
五是奖惩规定具体。即具体明确地规定奖廉惩贪的标准与尺度。
如关于官吏贪赃,《唐律》将其分为“监临主司受财”、“受财为人请求”、“行贿”、“受贿”四种情形,且又有“枉法”与“不枉法”的区别。不仅明确区分了不同的犯罪情形,而且具体规定了各自的惩治尺度。
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六是防范措施具体。
即对各类防范措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如明清时代为了防止科举考试中的考场作弊行为,明确了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搜身以防夹带、具保以防冒替、锁院巡视以防传递、誊录以防辨识笔迹、弥封对读以防割卷换卷,等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显然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各项廉政制度的劝导激励和强制规诫作用,有利于保证廉政建设效果。此种结合,应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不断走向成熟的一种表现。
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不断强化制度建设。此种制度建设,具有特定的历史含义和明显的时代特征。
在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生成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制度形态本身发展不成熟的问题。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是制度主题不明确。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并未建立公然名曰“廉政制度”的廉政制度。二是制度形态不规范。
历代王朝所采取的许多廉政举措,有的只是偶尔为之的行为,有的则属相沿成习的惯例,本身并不具备成文的、明显的、稳定的、规范的制度形态。三是制度体系不完善。
专门针对廉政建设需要的全面、系统、综合、独立、特定的廉政制度体系,一直未能确立。有关廉政的原则要求和具体规定,散见于其他的相关制度法规之中。
上述主题不明确、形态不规范、体系不完善等情形,反映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在制度形态方面的发展特性。此种特性,也是同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
传统廉政建设,不仅重视成文制度的建设,同时也依赖于各类相关习俗惯例的形。
唐代廉政法律制度
权力不受约束,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万古不变的定理,唐代推行廉政法律制度的原因:
1 有利于维护唐王朝的统治
2 有利於防止权利的缺失和滥用,防止以前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3 有利於增强政府的权威。
4 维护人民的利益,得民心者得天下。
主要措施:
官吏考绩制度,监察制度,是两项约束权力的行政制度。考绩制度可保证官僚队伍整体素质,;监察机关职能发挥得好,对官员腐败产生一定的遏制作用。唐代形成了一系列关于考核的具体法规,最著名的就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1.德义有闻;2.清慎明著;3.公平可称;4.恪勤匪懈。第一、二、四项都是勤政廉政的要求
官吏选拔是中国官僚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政治清廉与腐败的关键。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制定了相应的官吏选拔制度,力图组建一支具有廉洁清正官吏队伍。
王亚南先生曾说:中国古代官僚的政治生活就是贪污生活。惩治贪污腐败和完善廉政法制,也就成为历代封建政权巩固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千年来,我国历代封建政权不仅都制定了极为严密的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从这些法律上看,都体现了从严惩处、以儆效尤的思想。
中国古代是如何约束监察官的
监察官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
考察我国历史上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制度规定和运行模式,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当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打造一支称职的监察力量。元代著名监察官张养浩,其代表作《风宪忠告》集中阐述了我国古代监察官如何知责、担责、问责我国《监察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建立监察官制度,是党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确的一项政治任务,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监察官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察官的选任标准与条件在中国古代,作为独立于行政管理系统之外的监察制度,实现监察机构独立,监察组织系统化,监察职责明确化,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历史发展过程。早在先秦时代的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因素和监察活动的萌芽。
监察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正式形成于秦汉时期。其标志是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府)的建立和定型,长官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名称的确立以及监察法规的制定与颁行。
它们在后代的历史演进中,不断发展完善。御史与谏官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体,监察官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监察效能的发挥,所以,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强化任用标准。
耿直敢言,公正无私。中国古代监察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百官、举发奸邪、弹劾不法,故而把耿直敢言、公正无私作为选任监察官必备的品格和首要条件。
御史弹劾的对象是权贵大臣,谏官谏诤的对象是皇帝,这就决定了监察官必须“特禀刚毅之性,内怀骨鲠之操”,同时必须具有嫉恶如仇,公正无私的思想品格。只有嫉恶如仇、才能大胆行使弹劾权;只有公正无私,才能保证监督客观、执法公平。
器识远大,博学多才。监察官必须器识远大,博学多才,熟悉并忠于法律。
《册府元龟·宪官部》载:“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只有“贤才”,才能掌握国家的大政方针,熟悉国家的政策法令,精通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工作程序,严格履职尽责。
出身基层,明辨是非。中国古代重视从地方县级的丞、尉、主簿等基层官吏中选拔监察官,他们不仅熟悉地方的风土人情,了解民间疾苦,积累了丰富的为政经验,而且地方基层给他们提供了展示才干的平台,能使他们为长官熟知乃至欣赏,进而得以推荐。
唐玄宗时曾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宋孝宗规定担任监察御史的必须曾两任县令。
监察官从地方基层选拔,反映了务实的用人原则。监察官的主要职权中国古代监察官的任用主要有三种方式:皇帝直接任命;宰相等大臣举荐,皇帝敕授;御史台长官自辟,皇帝敕授。
御史监察的对象上至中央三公、宰相、将军,下至地方州县有品级的官吏。监察内容和范围覆盖了国家政权的所有部门和领域。
其核心职权有三项。弹劾权。
弹劾权是封建法律赋予监察官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力,类似于现代社会的提起公诉。御史对违法犯罪的官吏提起弹劾,罪名主要有:谋反、谋大逆;违反封建礼教礼制;巫蛊左道;铨选不实;疏于朝政和不称职;侵害国家和百姓财产利益;索贿受贿;朋党与交通内臣;用兵失误;贪占军饷等。
皇帝根据弹劾的事实和案由轻重,作出最后裁决。司法审判权。
在唐代之前,御史的主要职权是纠察百官、弹劾非法。到了唐代,御史的职权由相对单一的监察权逐渐发展为监察权与司法审判权并重的格局。
御史作为司法审判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独立或参与审判多是皇帝交办的案件。中央或地方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或冤狱复审案件,由皇帝特诏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检查权。检查权是监察机关的又一项重要权力。
中国古代已建立较为完备的公文档案制度,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条文、公文批示的框架内运作。御史有检查清核朝廷各类文书档案的职责,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错,以保证中央政令的落实。
除上述几项主要权力外,监察官还有处置权、荐举权、监军权、监决权等。监察官的考核与奖惩加强对监察官员的考核是监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督促监察官忠于职守的有效手段。
在中国古代,考核又称考绩、考课。早在西周时期就建立起来了三年一考、三考黜陟的官吏考核制度。
后代大多采取一年一考,三年或者四年考满,根据考核结果给以官吏升降迁转的制度。一般而言,中国古代对监察官的考核一是适用于所有官吏的普遍标准,主要表现为对官吏“德”的要求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二是对监察官“才”与“绩”的标准,“访察精审,弹举必当”是对御史的要求;“献可替否,拾遗补阙”是对谏官的要求,强调将监察官的个人品德与才能、绩效结合起来。同时,对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监察官,或降级或调换岗位。
对不履行职责、贪赃枉法者,则给予法律惩罚。对失职渎职监察官的惩罚。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这些你得追究到先秦文化里可谓百家争鸣,比如儒家思想(以孔孟为代表)、法家思想(以韩非子为代表)、道家思想(以老子为代表)从不同程度都在影响着中国的法律制度,汉朝早期尊崇道家思想,以黄老为主,后来董仲舒为代表的掀起了“废黜百家,独尊儒术”这对中国的以后法律制度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虽然在建国后什么“批林批孔”但儒家思想已经深深渗透在中华民族之中。
首先,不能把儒家视为披着仁义大衣的懦弱之躯 也不能把法家视为严刑峻法的安国之策。
孔子的三纲五常是适用于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种等级观念,虽然中国现在有法律,但是说实话,等级无处不存在,当然对于近代思想革命来说 孔学思想阻碍了思想发展的潮流。
大秦帝国 征战6国 全国行法道 对内严刑峻法 对外连年酣战 最终取得胜利 确实是乱世行法道而成功的典型 但是在治国时期 还是一味的行法家的死路子 最终导致民不聊生 这难道是强国强民么?
看汉武帝 他是把儒家孔学捧为国学 岂能说当时就弱国弱民?其实当时武帝是法儒双修 才使得汉朝成为百世之势 对匈奴的连年征战 最终导致世界历史的震荡 此可敌世界之国力 难道不是对内行儒而获得的么?然而 对外的持续几十余载征战 从抗匈奴的仁义之师完全变为违背仁义的狂战之师 岂有不衰之理?
其实本质就是 有害于人民利益与国家发展力的体制 古今中外不过如此 对于近代 孔子的封建思想显然限制了现代的科学自由学风
说回来了 行儒道强政 行法道强军 对人民苍生应仁义先行 始于良心 无为次之 严刑竣法更次
对邪恶外敌 应厉法抗争 强军强国 这才是治国之首选 典型的例子当然是1949的毛时代 国穷家贫 但全民向善 军旅彪悍 所以百战百胜
所以行儒还是行法 不能一概而论
现在又在这西方国家的制度,学表不学里,现在是个四不象。
我国古代史上制度反腐的史实一例加以说明
朱元璋
在我国历史上,反腐决心最大、力度最强、办法最多、惩处最严的,莫过于明朝朱元璋了。但事实证明,他的许多做法,并未取得预想效果,并未有效遏制贪腐,直落得个反腐越反越腐的结局。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应当可以从中找到些规律性的东西,足以使我们引以为戒。
朱元璋在立国之初,清醒地认识到,正是由于元代晚期吏治的极端腐败才给了自己以推翻旧朝、建立新朝的机会,而他自己的天下,绝不能重蹈元朝覆辙。故而在建国之初,就不能放松吏治整肃给今后的江山留下隐患。
他对群臣的告诫是,要让那些贪污腐败分子犹如置身荆棘丛中,寸步难行,即便是侥幸出了这荆棘丛,也要落得一身体无完肤。因此,他在法律的“全”、“重”、“广”三字上狠下功夫。
所谓“全”,是指立法较全。朱元璋对颁布的《大明律》,把《受赃》专设一篇,条目详尽严谨,惩罚苛刻残酷,并且,在《大明律》之后,又相继颁布《大诰》、《大诰续篇》、《大诰三篇》等等,这一切便构成了中国历史上仅见的对官吏贪污行为的超强律法罗网。我们可以这样说,历朝历代,似乎很难再找到一个皇帝能够在对律法的重视程度上和朱元璋媲美,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即把纲纪法度的建设明确作为国家的首要任务,他认为这样做可以起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作用。确实也在后来的国家建设、律法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所谓“重”,是指量刑较重。朱元璋实施的律法内所规定的刑罚手段,其残酷程度骇人听闻。在具体实施中,不少官员被凌迟、阉割、剁手、挑筋,诸多汉代即遭废除的肉刑被再次起用,更有一些则是全新的发明。如在洪武年间最骇人的刑罚当属“剥皮实草”:凡受贿数额在六十两以上的官吏,枭首后在地方衙门旁边专设的“皮场庙”剥皮,皮被剥下以后被填上稻草,摆在衙门的公座边上,起着杀一儆百的作用。
简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
作用: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甫矗颠匪郯睹奠色订姬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
相关参考
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中国刑罚体系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法制历史上下几千年,虽然朝代更替频繁,但五刑制度始终脉络清晰、特色鲜明。中国古代五刑主要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
1.廉政的故事寇准,刘罗锅,纪小岚,在封建社会中,民间对好官称为清官。在正式的典章史籍中,对好官一般不称清官,而叫"循吏"、"良吏"、"廉吏"等等。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官僚机构的国家,从司马迁的《史记
雍正是清朝入关后第三位皇帝,他于1722年继承皇位,到1735年去世,在位仅12年8个月,但他所做出的改革,比他父亲康熙担任61年皇帝所做出的改革还要多。他勤于政事,每天都工作到深夜,睡眠时间不足4个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掉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长期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透过两千多年厚重的历史尘埃,秦王朝留下
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白硕孙俊【摘要】:历史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我国近现代的专利法律制度横向学习西方较多,纵向追根溯源较少。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专利出现在清朝末期,历经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
到了清圣祖康熙当政的中期,天下太平,国力强盛,为了加强对各级官员的控制,及时了解地方情况,康熙帝特别命令他的亲信官员用密折方式奏报情况。开始出现了清代特有的奏折制度。它是由皇帝特别指定的官员,将上
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关于秦朝法律你了解多少?秦朝法律特色是怎样的?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学说一直在秦国实际政治和法制建设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
19世纪30~40年代,制度学派有了新的发展。代表人物有G.C.米恩斯、A.伯利、C.E.艾尔斯等人。米恩斯和伯利强调了法律制度和法律形式对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方式变化的作用,艾尔斯从技术进步和社会评价标
作者:张嵚中国古代政治史上,一桩经常闹得血雨腥风的大动作,就是反贪。放在明朝洪武皇帝或清朝雍正皇帝手里,这桩刮骨疗毒般的凶狠事,基本都是以大批昏官人头落地为收场。相关劲爆桥段,至今还惹来口水纷飞。就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