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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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青春须早为,岂能长少年。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历史留用地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历史留用地

什么叫历史留用地

留用地制度,即政府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用地指标,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安置失地农民,其实质是一种有效安置方法。

政府通过优惠条件提供留用地,留用地隐含的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留用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收益或就业岗位。它与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等政策共同构成了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来源,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历史留用地好理解吧?就是历史留下来的留用地呗。

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怎么处理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通知 耒政发〔二0一二〕二二号 LYDR—二0一二—000一四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使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二00陆]三一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二00三]陆四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定处理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各种原因,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未能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后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毕,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购地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土地税费大量流失,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迫在眉睫。

二、认定处理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为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土地占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违法用地。

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政府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等。

二、经营性用地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为二00二年漆月一日之前。对一9吧漆年一月一日之前已形成建设用地事实和土地使用者的,应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

三、土地占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无其他人提出权属争议或用地争议。 四、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

5、因各种原因未在二00四年吧月三一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四、处理方式 一、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在本次办证中,均给予优惠办理,补交相关费用,商业50元/m二,住宅三0元/m二。

二、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均按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台帐,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出让事项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因“实物地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性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买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不动产税,按政策缴纳。

五、处理程序 政府发布公告,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过期不再予以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居民个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补办出让手续。

用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下列程序采取表格会签的形式办理审批手续:计划立项→规划→国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

什么叫经济发展留用地

经济发展留用地制度,即政府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用地指标,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安置失地农民,其实质是一种有效安置方法。

政府通过优惠条件提供留用地,留用地隐含的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留用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收益或就业岗位。它与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等政策共同构成了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来源,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广东省80年代征地补偿标准有没有留用地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2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建立台账,实行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

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村民委员会)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 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

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台账信息供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共享使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三)兑现留用地指标可采取以下形式: 1.折算货币补偿款。

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按照不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计算,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2.安排留用地。

留用地包括集中留地和分散留地。集中留地,即留用地集中安排在本区(县级市)或本镇(街)工业集聚区,或者集中安排在本区(县级市)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分散留地,即留用地分散安排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区域内。

3.等价置换房屋。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留用地指标核定书载明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与征地单位提供的有权处分的房屋进行等价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三、加大力度,统筹解决,实施“三鼓励一适度”政策 (四)鼓励留用地指标折算为货币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组成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征、免各项税费。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的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五)鼓励统筹集中留地。

城市、乡镇规划应统筹布局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集中安置区进行留地选址,自行办理用地手续。区(县级市)、镇(街)人民政府可对集中安置区用地进行储备,也可在政府储备用地中安排留地选址,统一办理用地手续,按划拨方式供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块状征地项目的,应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留地,同步办理用地手续。 (六)鼓励留用地指标等价置换房屋。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留用地指标置换获取房屋,是征地补偿安置措施之一,在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征、免各项税费。 (七)适度分散留地。

本集体土地范围内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拟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可以独立供地、拟用地面积不超过可用的留用地指标总面积的,可以安排分散留地。不能同时具备上述分散留地条件的,应当选择集中安置区留地或者以置换房屋、折算货币补偿款等其他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未纳入“城中村”改造统筹安排且不能提供留用地指标的无合法手续用地,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其辖区内农村留用地落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后仍安排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产业用地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规范制度,全程监督,严格留用地使用管理 (八)使用留用地指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以分散留地方式申请使用留用地指标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中公摊基础配套设施用地的比例不超过20%,超出部分可以与留用地一并规划实施,但不计入留用地指标的用地总面积。 (九)确定留用地用途。

留用地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用于除商品住宅建设以外的用途。 (十)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

征地项目用地材料报批前,征地单位应当在市国土房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与该征地项目的其他补。

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类型是什么

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类型: 1、房产证只留有存根,没有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对房屋产权来源也没有记载。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房屋登记始于1986年,1989年国土局颁布《土地登记规则》,开始了宅基地房屋的土地登记,笔者所在的区大规模的土地登记始于1991年。

这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产权人没有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仍为原所有权人,而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办理在当时土地使用权人名下,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 3、1986年房屋登记时没有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相符,如姓名登记为乳名、同音字、错别字等。

4、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面积。 5、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模糊、不规范。

如﹡﹡村村北、﹡﹡村大街南等。 6、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一人拥有多套房屋。

如因封建家长制的影响,一个家庭中包括成年子女的房屋都登记在父亲的名下。 7、同一栋房屋有两本或多本房屋所有权证。

如房屋已出售且买受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收回,造成一房多证;同一产权人、同一房屋重复发证。 8、权利人所持房产证与存根记载权利人不一致。

9、房屋建筑面积及四至的认定有误。 10、现申请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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