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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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历史

依法治国的历史启示 2000字

法治国方略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其经历了一个探寻、选择、确立、如何实现的发展过程。从"人治"与"法治"之争到"法制"与"法治"之辩,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从探寻治国方略到确立治国方略,再到实现治国方略,无一不闪烁着当代中国人的智慧。从实现治国方略的构架看,包括一个基石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前提即建设法治型执政党,一个关键即建立法治化政府,一个保障即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一个根本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一个具体措施即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等。更为重要的是,这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古今中外历史证明,法治是最科学的治国之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次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实现依法治国之航船再次大力张帆。如何才能让中央这一伟大的决策落到实处,结出灿烂的果实。

首先,最高领导层必须要有非常坚定之决心,全力推行依法治国。秦之所以能够变法成功,其中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是其最高统治者变法强秦的决心异常坚定。不论变法过程遭到“老氏族”等守旧势力多么顽强的破坏、发生什么多少事端、付出多大代价,秦孝公都始终不遗支持商鞅变法,且自己带头遵守法,历时二十余年才终有所成。今日全力推行依法治国困难可想而知,传统意识的挑战、利益集团的阻挠、全民法律意识的不足等等,非强力不足以战胜。我们不怀疑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关键是要让全国人民持久的真切感受到这一决心的异常坚定,形成大势所趋。为此,才能战胜一切困难,实现理想的目标。

其次,应坚持从严治官。中国依法治国治之阻碍在官而不在民。现实中,有多少官员仅仅把依法治国作为政治口号喊在嘴上而行“人治”之实;有多少官员不学法、不懂法,做决策、处理问题只凭自己喜好;又有多少官员明目张胆违法。这些官员的所作所为不仅仅是在阻碍依法治国,实是在破坏依法治国,以至于法在老百姓心中的神圣权威大大降低。秦之变法成功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严格要求各级官员守法、依法办事。一旦违法,不论是出于何等好心,何等实情,都要受到严厉惩处,且不论职务高低,不论是太子、太傅,还是郡守、县令。四中全会决定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无疑是非常正确之举。实践中,需要建立各种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把这一措施落到实处,坚持“一票否决”。使各级官员敬畏法律,不敢越法,自觉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如此,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决心才能转化成各级官员的行动,法治中国的进程才能大大推进。

其三,让全体人民信法。全民信法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形成法治环境的前提。秦之变法就是让民众信法开始的,从“徙木立信”到破除各种相悖习俗,步步推进,最终使法治植根于民众心中,达到轻易不可逆转境界。当前,老百姓“信信访不信法”、遇事“找人不找法”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信就不能真正自觉守法,就不能成为参与、监督、推动依法治国大业的强大力量。可见,让全体人民信法,树立法律之神圣权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试论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及历史意义是什么

答: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意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首先,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关于新中国以来 我国的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从无到有、从有到全 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最明显的成就,就是立法成绩。”

谈起新中国65年的法治进程,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说。 新中国的法治历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5年后,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挫折,中国的法治再次启程。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这一“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论起点,直接催生了大规模的“立法潮”。仅1979年7月,就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法律颁布。

之后,1982年新宪法的通过,则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 此后,《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共同构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改革开放逐渐“有法可依”。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截至今年3月,我国共有现行有效法律242部,同时有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

经历了此前“打地基”、“架梁柱”式的基础框架立法过程之后,现在的立法与修订,更加注重食品安全、教育、环保等社会高度关注的立法薄弱环节。

什么是依法治国?什么是依法治国,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有何历史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件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上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政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将加速投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中国的法治发展的历史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

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

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从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一项极其重大的成就。

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与此同时,我国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

由上可知,我国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走过了辉煌历程,取得了伟大成就。但同时毋庸讳言的是,我国法治建设也历经曲折和磨难,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也的确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

我国法治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存在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指引下,不断把我国法治建设胜利地推向前进。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对自身执政历史经验的总结

一般而言,执政党有三种执政方式。

一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 施对政治生活的领导,包括通过国家代议机构制定宪法、法律,国 家行政和司法机构对这些宪法、法律的贯彻执行来领导。执政党提 出政策纲领,而由在政权机关中担任负责人的执政党党员加以实施。

二是执政党居于国家政权机关之上,直接要求和命令国家政权机关 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将之概括为政党决策、政府执行的 模式。三是执政党不通过国家政权,而是在国家政权之外直接行使 本应由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行使的职能。

按照现代国家的通例,采取第一种执政方式最符合民主宪政原 则,能够获得类似韦伯所言的“法理型权威”。 我们国家在政治体制 设计上,就是采取第一种执政方式。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新中 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党实际的执政方式主要是第二种。其特点是:党、国家、社会高度重合,几乎是三位一体,彼此 之间没有明确、规范的界域;在横向上,权力高度集中于党委,集 中于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在纵向上,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党与 国家政权及其他群众组织的关系,实际内化为党组织系统内的上下 级关系,国家政权成为各级党委简单的执行机构,虚化、萎缩,甚 至停止运行,如我们曾经撤消了司法部和监察部等;党主要是通过 政策进行社会动员、管理和控制,法律的作用很小,甚至法律虚无 主义盛行。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制度规定上的第一种执政方式和 实际采取的第二种执政方式,还曾经畸变为第三种执政方式,突出 表现为“文化大革命”中的各级革命委员会包括后来恢复重建的各 级党委实行绝对的一元化领导,包揽党务、行政、经济、司法、军 事等一切权力,把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弊端发展 到了极致。 在这种体制下,法理上的国家政权机关,如人大、政府 机构和公检法系统名义虽在,实际已近于废弃的状态。

就形式而言, 尽管如此强调党领导一切,但由于各种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权限混乱, 缺乏必要的合理的运行规则,而使得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处于一种 难以名状的畸形状态。 我们党之所以在实际的权力运行过程中主要采取第二种执政方 式,有其客观的依据。

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执政环境看,我们所实施 的是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发展战略和高度集中的计划型经济体 制。这种命令一动员型的发展模式有两大特点:一是权力主体的行 动依据不是法律,而是政策;二是社会的发展主要通过政治动员去 推动。

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强化党的一元化领导更适合于这种发展模 式和克服发展中的各种危机,从而使得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成为成 本小、效率高的理性选择。“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 去办”的模式,自我强化了 “路径依赖”,最终形成了强大的历史 惯性。

事实上,我们党对以党代政的弊端和危害早就有所认识。但直 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认真总结建国执政以来的经 验教训,着手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逐步恢复和健全各个国家 政权机关的工作。

在理论上,我们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与支持人民 当家作主、发挥国家政权作用是完全一致、不可分离的。 要加强和 改善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首先要把党与国家政权正确区分开来。

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 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党的十三大报告又指出,党和国家政权机关 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

作为工人阶级 的先锋队,党是国家政权和人民群众的政治领导者;党组织主要是 掌握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重大方针政策,决定重要干部的使用以 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大量的日常行政工作、业务工作则应交给政 权机关去做;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 党组织系统内的上下级关系,而是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内的党组、 党员负责人和党员工作人员发挥领导作用。 在实践上,我们党大力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得政治上层建筑方面出 现了若干变化。

例如,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国家对社会控制的 范围、程度、方式皆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国家对社会全面干预、 无所不包的“全能主义”体制,已完成了向“后全能体制”的历史 转变。 在政治系统的内部关系上,就纵向而言,中央与地方、上级 与下级之间不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命令-服从关系;就横向而言, 文革时期的第三种执政方式彻底一去不复返。

党管理社会经济事务 的很多权力和职能已经移转给了政府;人大的作用得到很大加强, “一府两院”的优先性得到了初步的体现;党直接办案的传统被废 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了一定的保障。 此外, 在调节各种社会政治关系方面,法律制度的作用越来越大,逐渐成 为治理国家的主要依据。

与政治上层建筑的总体变化相比,党的执政方式的调整显得要 滞后一些,一方面,我们明确了党政分开的改革思路并进行了若干 尝试;另一方面,党直接干预具体事务、给国家各个政权机关下命 令的做法又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实际上形成了第一种执政 方式和第二种执政方式同时并存、交叉运行的“双轨。

怎样理解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

从哲学角度来说:

人类几千年的历史,说到底都是改造自然、争取更优异更适合的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历史。当历史进步,这种生存条件越来越优异之时,生存在这个环境之内的人会越来越多、彼此间的接触也会越来越多。

此时,为了让所有人融洽地生存在同一个环境之中,不做出破坏生存坏境的行为,所有人都必须要有自己的道德标准,用以约束人类的生活行为。

而不管人性本善还是本恶,无容置喙的一点就是,人的道德标准是绝对不一样的。

为此,随着历史的进步、社会的进步,生存环境要求所有人类之间必然拥有一个统一形式的规则,对内这个规则表现为道德标准,对外则表现为法律。

既然有了法律,就必然存在掌管、修订、执行法律的机构存在,所以人类有国家,有政府,用以掌控法律,治理我们生存的环境。

所以说依法治国是人类的需求,是人类历史发展下去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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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区别

1、概念不一样: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以法治国是用法律治理国家,法律就是一部真理。2、历史背景不同: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

关于新中国以来我国的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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