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西藏的行政区划及历史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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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西藏的行政区划及历史地图

西藏行政区划图-西藏现在的行政区划是如何划分的

西藏自治区地处祖国的西南边疆,总面积为120多万 平方公里。

自治区下辖"一市六地",即拉萨市和日喀则、 山南、昌都、那曲、阿里、林芝六个地区,拉萨市为自治区首 府。截至2007年年底共有74个县(含一个市辖区、一个县 级市和一个特别行政区),690个乡镇。

西藏地方,秦汉之前泛称为西羌之地,唐宋时期称为 "吐蕃",元明称"乌斯藏"(乌思藏),清代称"土伯特"、"图 伯特"、"图白忒"、"卫藏",清康熙年间改称"西藏"。因时 代不同,以上称呼所指代范围也有广狭之别,不尽相同。

西藏高原历史上最初的区域划分是在吐蕃王朝时期。 吐蕃初期,分设4个"如"(意为"翼")及61个"东岱"(意 为"千户所")。

这4个"如"即以拉萨为中心的"卫如"(中 翼),以乃东为中心的"约如"(左翼),以南木林为中心的 "叶如"(右翼),以拉孜为中心的"如拉"(支翼),地域范围 大体在雅鲁藏布江及其支流拉萨河、雅砻河、年楚河流域。 后来又在藏北及唐古拉山麓一带设置"孙波如"等。

自9世纪中叶吐蕃王朝崩溃之后近400年间,西藏高 原诸部各踞一方,互不统属。13世纪中叶,元朝中央政府将整个青藏高原设为宣政 院直辖地,下设三个相当于行省级的政区,即宣慰使司都元 帅府(简称宣慰司)进行管理。

今西藏自治区之地,分属乌 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简称乌思藏 宣慰司)和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简称朵甘思宣慰 司)管辖。明朝基本上沿袭了元朝在上述地区的区划设置。

在今 西藏自治区之地,起初分设乌思藏卫、朵甘卫管辖,后来朵 甘卫升为朵甘都指挥使司、乌思藏卫升为乌思藏都指挥使 司。 乌思藏都指挥使司的辖区与元代乌思藏宣慰司大体相 当。

在乌思藏西部,明朝设置了"俄力思军民元帅府",管 理今阿里地区及其以西的领土。朵甘都指挥使司的辖区与 元代朵甘思宣慰司大体相当,但略有不同。

乌思藏都司和 朵甘都司下设置了指挥使司、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 所等行政机构进行直接统治。 在沿袭明朝区划设置的基础上,清朝在18世纪20年 代对西藏与邻省的地界及西藏内部的行政区域作了进一步 细化调整。

先是勘定了川藏、滇藏之间的地理分界,后来又 将藏北东部至黄河源以南地区的79个部落分别划归驻藏 大臣和青海办事大臣管辖,划归驻藏大臣的三十九族等地 设为驻藏办事大臣直辖区,还规定了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辖区范围。 至此,由达赖喇嘛辖区、班禅额尔德尼辖 区、驻藏大臣直辖区,以及受驻藏大臣统辖的若干封地组成 的清代西藏行政区划格局基本定形。

1906年,清政府决定设立相当于行省级的川滇边特别 行政区。1908年至1911年,清政府先后在今工布江达、嘉 黎、类乌齐、察雅、昌都、江达、洛隆、芒康、贡觉、察隅等地建 政,在今四川邓柯(今属德格县)设登科府管理上述地方, 并拟设昌都、太昭、嘉黎三府,后因辛亥革命爆发未能实施, 这是西康建省的先声。

民国之初,在英帝国主义怂恿下,达赖辖区的西藏噶厦 政府武力排挤驻藏大臣和清军官兵,先后强制占领了驻藏 大臣直辖区,进占了由民国政府所设川边镇守使管辖的昌 都等地(经英国人出面"调停",昌都、类乌齐、察雅等13县 划归"西藏暂管"),还强行进占了班禅辖区。 至此,噶厦政 府的统治地域达到今西藏全境。

这是自吐蕃王朝崩溃 1200多年以来,西藏地方政权辖区所达的最大范围。从吐蕃崩溃到元朝一统,西藏高原未曾出现统一的地 方政权;元明清时期在中央王朝管辖下先后出现的萨迦、帕 竹、第悉藏巴等地方政权,管辖地域大小不等,但仅限于今 西藏的部分地方;即便是甘丹颇章(噶厦政府)在辛亥革命 之后极力扩张,其地盘也未能达到金沙江以东、唐古拉山以 北。

事实表明,达赖集团竭力散布的"大藏区"和所谓独立 的"大西藏国",历史上根本就没有存在过。20世纪50年代,西藏曾经历过三个不同性质的政权并 存的时期。

1950年10月昌都解放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 员会及其所属各县人民解放委员会相继宣告成立,直属政务 院领导。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 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在北 京签订。

根据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班禅额尔德尼的固 有地位包括原有辖区得到恢复。与此同时,原西藏地方政府 的其他行政区划及管理体系未予变更。

1956年4月22日, 统一协商的带政权性质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 立。原有三个政权在国务院领导下,行政上仍保持一定的独 立性。

1959年3月,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公开宣布"西藏独 立",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解 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 政府职权。

1959年4月20日,国务院决定撤销昌都地区人 民解放委员会,其所辖地域归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统一管理。 1961年7月9日,国务院同意结束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

上述地方从此归属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统一管辖。I96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将西藏原有的83个宗和64个相当于宗的独立溪卡合并划 分为1个市辖区、72。

清朝对西藏的管辖

1、1701年拉藏汗继承汗位(清朝康熙皇帝册封为翊法恭顺汗),与桑结嘉措的矛盾日益尖锐。

1705年桑结嘉措买通汗府内侍,向拉藏汗饮食中下毒,被拉藏汗发觉,双方爆发了战争,第巴战败,1706年6月28日桑结嘉措被处死。 事发后,拉藏汗向康熙帝报告桑结嘉措“谋反”事件,并奏称六世达赖仓央嘉措不守清规(情歌诗人),是假达赖,请予“废立”。

康熙帝准奏,将仓央嘉措解送北京予以废黜。1707年拉藏汗和他确立的第巴隆素,决定选定阿旺伊西嘉措为六世达赖,迎到布达拉宫坐床,后来得到康熙的册封。

2、1720年清朝派军“驱准保藏”,北路以青海为主力,南路是四川和云南。抚远大将军即爱新觉罗·胤禵,康熙帝的第十四子,是皇子代父皇亲征的大帅。

在北路,护送新达赖喇嘛入藏坐床。南路军的统帅是定西将军噶尔弼,前锋、副将是岳钟琪,他是富有谋略的重要物。

两路夹击打败了入侵西藏的准噶尔军。清兵留兵四千驻拉萨,后减为一千。

3、雍正初年留驻西藏的副都统鄂齐 ,1726年向雍正皇帝奏称:“臣至西藏,审视情形。首领办事之人互相不睦,每每见于辞色。

4、1728年五噶伦内讧平息后,僧格、马喇成为正式的驻藏大臣(清世宗以新的敕谕正式宣布的),是为清朝在西藏设置驻藏大臣之始(此前1724年设西宁办事大臣),雍正皇帝要求其“与达赖喇嘛、康济鼐、阿尔布巴等和衷办事”——是参与西藏日常管理了(办理西藏事务)。 扩展资料: 管理西藏官员——驻藏大臣 驻藏大臣区别于以往的留守,是两个特征:一个是参与西藏日常管理(办理西藏事务),二个是因此成为定制,日常管理需要定制化。

因此,驻藏大臣特指中国清代中央政府定制式派驻西藏地方的、参与西藏日常管理的驻扎大臣,由非定制式留守西藏大臣演变而来的,康熙皇帝后期留守西藏的抚远大将军延信及后来的副都统鄂齐等,都是留守大臣,属于广义的驻藏大臣,但驻藏大臣这个概念在历史上特指定制式派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清朝治藏历史。

西藏的行政区划

1960年,西藏自治区(筹)设立拉萨市(地级)。

下辖林周、当雄、达孜、曲水、墨竹工卡、尼木、堆龙德庆、旁多9县;设立那曲专区,辖黑河、巴青、班戈、比如、安多、聂荣、索县、达木萨迦、申扎9县;设立昌都专区,辖昌都、江达、贡觉、宁静、洛隆、丁青、边坝、察雅、桑昂曲、八宿、类乌齐、左贡12县;设立山南市,辖乃东、桑日、加查、朗县、拉加里、隆子、错那、哲古、穷结、洛扎、贡嘎、扎囊12县 ;设立江孜专区,辖江孜、仁布、浪卡子、打隆、白朗、亚东6县;设立日喀则专区,辖日喀则、南木林、定结、萨迦、拉孜、定日、聂拉木、吉隆、萨嘎、昂仁、谢通门11县;设立阿里专区,辖噶尔、日土、革吉、改则、仲巴、普兰、札达7县;设立林芝专区,辖林芝、墨脱、工布江达、雪巴、波密、米林、嘉黎7县。(国务院1960年1月7日批准)1964年,西藏自治区(筹)撤销林芝专区,所属的林芝、米林、工布江达、墨脱4县划归拉萨市;嘉黎县划归那曲专区;波密县划归昌都专区(国务院1964年7月27日批准);撤销江孜地区,所辖的浪卡子县划归山南地区;江孜、康马、仁布、亚东、白朗5县划归日喀则地区(国务院1964年10月31日批准)1970年,西藏自治区各专区更名为地区。

西藏自治区辖1地级市,5地区,71县。 1983年,西藏自治区设立江孜地区,辖日喀则地区的亚东、康马、岗巴、江孜、仁布、白朗6县,山南地区的浪卡子县,驻江孜县江孜镇 ;设立林芝地区,辖拉萨市的墨脱、米林、林芝、工布江达4县,昌都地区的波密、察隅2县,山南地区的朗县,驻林芝县八一镇(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1986年,西藏自治区撤销江孜地区,所辖的亚东、康马、岗巴、江孜、仁布、白朗6县划归日喀则地区;浪卡子县划归山南地区(国务院1986年9月12日批准) 2014年7月,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

2014年10月,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 2015年4月,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

2015年4月,西藏自治区下辖4个地级市(拉萨市、昌都市、日喀则市、林芝市)、3个地区(山南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和73个县(市/区)。2016年2月,西藏自治区撤销山南地区,设立地级山南市,至此西藏地级市增加至5个。

撤销山南地区和乃东县,设立地级山南市;山南市设立乃东区,以原乃东县的行政区域为乃东区的行政区域。 行政区 下辖行政区 政府驻地 拉萨市 城关区、堆龙德庆区、林周县、达孜县、尼木县、当雄县、曲水县、墨竹工卡县 城关区 昌都市卡若区、察雅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江达县、贡觉县、丁青县、八宿县、类乌齐县卡若区日喀则市 桑珠孜区、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 桑珠孜区 林芝市巴宜区、米林县、墨脱县、察隅县、波密县、朗县、工布江达县巴宜区山南市 乃东区、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子县、曲松县、措美县、错那县、浪卡子县 乃东区 那曲地区 那曲县、申扎县、班戈县、聂荣县、安多县、嘉黎县、巴青县、比如县、索县、尼玛县 那曲县 阿里地区 噶尔县、普兰县、札达县、日土县、革吉县、改则县、措勤县 噶尔县。

西藏正式成为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始于那个朝代?清朝政府在西藏设

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定国号为元,乌思藏(今西藏中部、西部及其迤西地区)、朵甘等地成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元帝国的一部分,西藏地方从此正式纳入中国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

1727年,雍正皇帝正式设立驻藏大臣处理西藏事务。 扩展资料: 1950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昌都战役消灭了藏军主力。

195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政府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通称《十七条协议》),解放军进入西藏。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举行成立大会,正式成立。

1959年藏区骚乱被镇压后,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于1959年7月17日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在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中央政府决定提前进行西藏土地改革运动,并称作“西藏民主改革”。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

求明朝和清朝地方行政区划

一、明朝行政区划及管理 有明一代(公元1368—1644)高级行政机构(省级)包括布政司、都司和按察使司;次级行政机构为府/州;末级行政机构为州/县。

(一)省级机构 明朝沿用元朝的地方建制,撤销了行省,设置布政司,总管一省民政,明初共设十二布政司,即: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及北平,和一个直隶区(即中央六部直辖的区域,相当于今天江苏和安徽两省),后来增设云南、贵州两布政司,并将北平改为北直隶,这15个高级行政区,至明亡并无改变。 布政使司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事。

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最高行政长官。布政使之下,设左、右参政和左、右参议,除驻守各道外,还要管理粮储、屯田、水利、驿站等事宜。

除布政司外,明朝还有一部分国土属实土的都指挥司或行都指挥司管辖,都司为管理一省军队所在,属中央兵部和五军都督府管辖,类似后来的军分区建制,一般来说,都司管辖区域和布政司辖区重合,有明一代,共设16个都司、5个行都司和2个留守司,16个行都司有13个同布政司名称、治所完全相同,另外三个为万全都司(治所河北宣化)、大宁都司(治所先内蒙古宁城,后河北保定)、辽东都司(治所辽宁辽阳),5个行都司均与布政司不同治所,分别为:陕西行都司(治所甘肃张掖)、四川行都司(治所四川西昌)、湖广行都司(治所湖北勋县)、福建行都司(治所福建建瓯)、山西行都司(治所山西大同),所谓留守司指洪武朝于凤阳府置的中都留守司和嘉靖年(嘉靖帝即位前封地,今湖北钟祥)承天府的兴都留守司,留守司职能略同都司。 由上我们可见,都司之所以多余布政司,主要在于边境的防御,两直隶区中南直隶位处中央,并无边患问题,而北直隶则靠近蒙古和满洲,承受着东北和西北两个方向塞外民族的侵袭压力,因此明政府在河北、山西和辽东一带设置了三个都司和一个行都司;其他如陕西(管理今陕西及甘肃)、四川、湖广(管理今湖南湖北)等地,皆因地域广阔,又靠近或境内多少数民族,故设行都司以拱卫其安全。

明朝行都司分实土及非实土两种。所谓实土,指所辖区域内有军户多而民户少的卫所(这类卫所似并不归当地布政司管辖),16个都司中,陕西、四川、湖广、云南和贵州有少量实土卫所,万全都司绝大多数为实土卫所,大宁都司内迁前为实土卫所,内迁后不含实土卫所,辽宁都司全部为实土卫所;5个行都司中,陕西、四川及山西皆为实土卫所。

实土卫所的分布,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明朝对边防控制。 都指挥司设指挥使一人,都指挥同知两人,签事四人,幕僚若干。

除布政使和都指挥使外,明朝同为一省大员的还有按察使,主管一省刑狱和监察。其辖区和前两司又有不同,如山东按察司管辖今山东和辽宁;陕西按察司管辖范围除陕西布政司范围,还包括陕西都司的少数实土卫所以及全部实土卫所的陕西行都司。

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以下设副按察使和佥事,驻守各道。 值得注意的事,布政司和按察司都往下划分若干道,作为其派出机构的辖区,并非正式的行政区划;同时,南北直隶因不设两司,故其境内有关两司的各项事宜均由临近布政司和按察司代理。

(二)次末级机构 明布政司以下设府和州等行政区划,府按照年纳粮数额分为上中下三等,按照纳粮数额而非人口数额划分府的等级是明朝的首创。各府设知府一人,其属官有:同知、通判和推官,属吏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和司狱。

京府的知府称府尹。 明朝州分两种,一种直隶于布政司,称“直隶州”,与府同级,但属县比府少;另一种属于府管辖,称为“属州”,地位同县。

明代无论何种州,除去管辖若干县,还要直接管理一个县的政务。州设知州,属官吏有同知、判官和吏目,较小规模的直隶州不设同知,较小规模的属州不设同知和判官。

终明一代共设159个府和234个州。 明朝府及直隶州下设县,按纳粮数额分上中下三等,终明一代共设1171个县,主管为知县,属吏主要有:县丞、主薄(管理粮储、马匹)和典吏(管理收发公文)。

县下每纳粮万石设一区,设粮长一人,负责田赋的催征;每110户为一里,设里长一人,10年一轮换;每里分十甲,设甲长一人。 (三)明代的督抚制度 督抚制度始于明朝中期,明嘉靖和万历年间,巡抚和总督的治所和辖区开始相对固定下来,几乎取代了省的高层行政。

其辖区则与布政司辖区大相径庭,有些甚至管辖几个布政司搭界之地,如南赣巡抚,辖江西、广东、福建和湖南四省交界之处;偏沅巡抚先辖今湖南贵州交界之处,后辖区已相当于今天湖南全境;蓟辽总督辖今河北和辽宁;宣大总督辖今河北和陕西北部等,到嘉靖末年,各地巡抚辖区已经固定,除十三个布政司外,南直隶分凤阳和应天两巡抚,北直隶分保定和顺天两巡抚。 明朝的巡抚一般要带中央都察院、都御使或者副都御使的衔,居于布、都、按三司之上且兼领三司,其职权可以概括为征收赋税、弹劾属吏、提督军务等,但主要职权范围还是以民事为主,兼理军事。

但由于明朝三司辖区往往并不统一,所以巡抚驾驭三司的路径更多的表现在集日常。

清朝对西藏的管辖

清朝对不同的民族采取了不同的行政划分和统治治理政策。

下面是关于西藏的。西藏行政区划清代称藏族为图伯特,或唐古特,所居地区分为卫(前藏)、唐(又称喀木)、藏(后藏)、阿里四部。

崇德年间达赖及班禅已派人贡于清朝,经康熙至乾隆,先后平定噶尔丹叛乱及其所造成的影响,清朝在西藏便建立了政教合一的制度。当地的最高统治者为达赖喇嘛,驻前藏拉萨,掌全藏政令。

班禅喇嘛,驻后藏扎什伦布,掌后藏寺院与其教民。达赖和班禅的宗教政治地位是平等的。

达赖与班禅个人之间互为师徒,关系颇为密切。班禅方面:一世班禅为一世达赖之师;四世班禅为四世、五世达赖之师;五世班禅为六世、七世达赖之师;六世班禅为八世达赖之师;七世班禅为九世、十世、十一世达赖之师;八世班禅为十三世达赖之师。

达赖方面:五世达赖为五世班禅之师;七世达赖为六世班禅之师;八世达赖为七世班禅之师;十三世达赖为九世班禅之师。前藏行政机构主要有噶厦和商上。

噶厦为总管藏务会议厅,设三品官噶布伦四人。商上为分管财政的机构,除以噶布伦一人管理外,设四品仔琫三人,商卓特巴二人。

还有专掌粮务的叶尔仓巴、掌道路的朗仔辖、掌刑名的协尔帮、掌马厂的达琫及第巴等四至七品的各种名目官员。后藏也设四品商卓特巴、叶尔仓巴,五品达琫等官员,掌管相应的政务。

武官则有四至七品的戴琫、如琫、甲琫、定琫,从几人至百多人。凡前后藏皆有营寨,按其地理险易和大中小,各设边营官及营官,总计一百六十余人。

佛教在西藏盛行,喇嘛很多,有的喇嘛在噶厦、商上任职,而僧官又分国师、禅师、札萨克大喇嘛、札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等,专掌教事。清朝在西藏设官始于雍正五年,派驻藏大臣二人,驻前藏,统管前后藏地方及喇嘛事务。

后改为办事大臣、帮办大臣各一人,分驻前后藏。按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与达赖、班禅地位相等,实际驻藏大臣职权更大,是清政府的代表。

达赖、班禅及以下呼图克图十八人、沙布隆十二人等活佛转世,称为“呼毕勒罕”,即奔巴金瓶掣签,均由驻藏大臣监督。西藏政策清朝为了加强对西藏的治理曾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当时清政府的治藏政策有设置驻藏大臣,订立治藏章程"众建而分其势";派驻官兵,整顿藏军;设立台站,"厘定疆域"。

当时清政府振兴西藏经济的措施有改革乌拉、租赋、钱法、贸易制度;活跃民族贸易;创报、兴学、发展农牧工矿业和加强交通、邮电事业的开发等。历史从12世纪由政教结合的萨迦政权统一西藏之后,一直到五世达赖喇嘛在1642年建立噶登颇章政权为止,在这500多年之间,西藏历经了萨迦、帕竹(乃东)、仁蚌巴、藏巴等政权的更替,进入了西藏历史上的“各教派统治时期”。

1621年,格鲁派军队与由五世达赖喇嘛的管家所引来的蒙古军队一同联合作战,而在拉萨附近一举击败了藏巴国王的军队。藏巴国王的军队退守药王山,后来经由班禅仁波齐的从中调解,藏巴国王才允许哲蚌寺和色拉寺的僧人返回寺院,同时改正被强制改信噶举派的各个格鲁派寺院。

然而,藏巴国王并不甘心,此后仍基本上继续执行仇视格鲁派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格鲁派不甘坐以待毙,遂派人从新疆引来蒙古军队攻灭了藏巴王朝,而在1642年建立了噶登颇章政权。

清朝和西藏的关系 1716年,准噶尔军入侵西藏。1720年后西藏向清政府求援,清政府派遣大军前往协助。

1724年,清军击败准噶尔。1750年,清政府驻藏大臣制度最终确立,成为定制。

1793年清政府出兵打败入侵西藏的廓尔喀(尼泊尔)后颁行了《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大大加强了驻藏大臣的权力。驻藏大臣地位为清政府派驻西藏的代表。

英国侵略西藏 英国统治印度后的1888年,英军占领哲孟雄(今锡金)。同年以哲孟雄为基地侵略西藏,遭到强烈抵抗,史称“土鼠年之战”。

两年后清朝和英国签订《中英藏印条约》,确认哲孟雄为英国的保护国。1893年又签订《中英藏印续约》。

1903年,英军第二次侵略西藏,统帅为荣赫鹏(Francis Younghusband,1863-1942)。藏民在江孜等地抗击侵略军。

由于双方军事技术水平相差太远,在大量藏民(约五千)伤亡之后,拉萨沦陷。 1904年,英人与达赖结《拉萨条约》,与清政府签订《中英藏印续约》。

近代 1908年9月,第十三世达赖喇嘛来到北京,觐见清朝皇帝,而后达赖喇嘛准备返回拉萨,但清朝官员以保护达赖喇嘛为由,由赵尔丰率约两千人的军队,先期到达拉萨,清朝可能希望结束达赖喇嘛对西藏的政治统治,达赖喇嘛随后前往印度避难,清朝则再次废黜达赖喇嘛的封号。在印度大吉岭期间,达赖喇嘛与英国人有所接触,并且希望通过英国、印度的帮助,使西藏获得更大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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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藏大臣是清政府派驻西藏地方的行政长官

驻藏大臣清政府派驻西藏地方的行政长官。全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又称"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设驻藏大臣、帮办大臣各一人,任期均为3年。主管西藏所有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免,并稽瞬普收支,指挥藏区军队,督察

驻藏大臣

  驻藏大臣(汉语拼音:ZhuzangDachen),中国清代中央政府派驻西藏地方的行政长官。全称是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又称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设正副各一员,副职称帮办大臣。雍正五年(1727)始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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