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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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历史是一面镜子,它照亮现实,也照亮未来。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劳动关系的历史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劳动关系的历史
【劳动和人类历史有什么关系】
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人对自然界的物质生产劳动和人与人的交往活动构成完整的人类实践活动,历史由二者相互交织而生成.仅由物质生产劳动解释社会关系将导致技术决定论与经济决定论.生产力与交往能力是人类实践能力的两个方面,二者都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社会文化是这种交往能力的主要载体.生产力及其生产的物质利益决定交往关系的实质内容,而交往能力及其形成的社会文化则提供组织这些内容的交往形式.由此产生了由理性与非理性相交织、物质利益与精神交往相交织的鲜活的历史,生成了各个层次的社会结构,包括生产力层次的劳动组织结构、生产关系结构、上层建筑结构,等等.。
劳动关系发展的历史,得到什么规律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步兴起,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
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况,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促使了劳动法的产生。英国在1802年通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
到1864年,英国颁布了适用于一切大工业的工厂法。1901年英国制定的《工厂和作坊法》,对劳动时间、工资给付日期、地点以及建立以生产额多少为比例的工资制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912年制定了《劳工法》。
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从1802年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劳动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西方国家陆续制定了不少劳动法。德国1918年颁布《工作时间法》,明确规定对产业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资本家的权益作了适当的限制。
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劳动立法出现了两种不同倾向:一种是以德、意、日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把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法令一一废除,而且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专政、进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它们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对工人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
英国于1932~1938年间,先后颁布了缩短女工和青工劳动时间,实行保留工资年休假以及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的几项法律。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
1938年又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俄国十月革命后,在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1922年又重新颁布了更完备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体现了工人阶级地位的转变和国家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态度。
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劳动立法 战后,资本主义总危机进一步加深,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一批现代的反工人立法。
如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塔夫脱-哈特莱法》,把工会变成一种受政府和法院监督的机构,禁止工会以工会基金用于政治活动;规定要求废除或改变集体合同,必须在60天前通知对方,在此期间,禁止罢工或关厂,而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进行调解;规定政府有权命令大罢工延期80天举行,禁止共产党人担任工会的职务等。又如1947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保卫共和国劳动自由法》,同样是镇压工人运动的法律。
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新的趋势。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各主要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法律,如法国颁布了关于改善劳动条件、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劳动方面种族歧视的法律,日本于1976年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还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训练、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
70年代以后,苏联的劳动立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1970年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其后,各加盟共和国又根据这一立法纲要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典。
东欧国家在50年代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到60~80年代,除有的国家如保加利亚,对他们的劳动法典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外,大部分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南斯拉夫等,都曾再次颁布了劳动法典。经过近2个世纪的历程,劳动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有了重要的地位。
中国的劳动立法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时期 ,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
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载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等等。
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并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才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
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也曾公布过许多劳动法令,如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布过《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什么样的历史演进
共有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该关系中劳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为共有,特点为共同劳动、共同分配,这种社会关系并无法律上的意义。
物化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奴隶社会中的奴隶和封建社会中的官奴和私奴在法律上被视为物,奴隶的劳动成果被认为是物的孳息收入,奴隶的劳动由公法强制支配,因此,这种劳动关系无私法上的意义。 半物化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时期依附农与封建主之间的用工关系,依附农在人身上的半自由性又无土地,只能依附封建主从事劳动获得微薄的收入,劳动的成果绝大部分为封建主所有,这种关系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封建主的手中直接结合,不是劳动关系。
对上述关系的调节以习惯、习俗或财产法律制度为主。 租赁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中,在当时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自由民和自耕农为其他自由人所使用时,被认为是将自己或自己的劳动出租给了对方,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两个平等人格之间的债权关系,是私法性社会关系。
《法国民法典》第1708条规定,租赁契约可分为物的租赁和劳动力的雇佣契约。 雇佣关系时期,主要发生于14世纪至19世纪初期,这一时期由于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认为在法律上应产生“全然自由地对等的人格间的契约关系”,这一思想在用工关系中得以体现,即主张用工关系全面债权化,舍弃原来的借贷或租赁契约之说,主张劳务给付行为之契约,形成两平等人格之间劳务与报酬的交换,劳动成为这种买卖关系的商品,雇佣劳动关系也成为纯债的关系,与民事买卖关系并无二致。
这一时期的雇佣关系在“私人自治”理念的影响下,是一个很少受到国家干预的私人社会关系,以契约关系为纽带,实现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在不同主体间的结合,从而具有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关系时期,19世纪初期雇佣劳动关系遭到质疑,在雇佣劳动关系中,抽象的、形式性的平等、自愿抵制不了资本家的滥用,劳动者处于“血汗工业”和“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在所难免。
随着工人运动的不断高涨,社会危机的加重,劳动者为了生存团结起来不断地同资本家进行斗争。资本家为了其财产的安全,国家为了稳定和体现民主,开始对雇佣劳动关系进行立法干预,通过劳动立法,突出对劳动力和劳动者人身利益进行保护,并允许双方就劳动条件集体协商谈判,从而形成了我们现在所说的劳动关系。
本文认为劳动关系的提法从实质上来说是对雇佣关系的修正,是对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为中心的修正,是将劳动过程仅视为财产关系、财产交换的修正,劳动关系更为强调劳动力的商品性因素(而非纯粹的商品)和劳动力支付时的人身利益关系,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和人本关怀,建立起以劳动者为中心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开始独立于其他的社会关系。 这种变化是划时代的标志性变革,反映在法律体系方面也表现为劳动法与民法逐渐远离。
这一时期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这种劳动关系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但强调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劳动者、劳动力均不是商品;这种劳动关系受国家立法的干预,渗入了社会性因素和国家意志,突出对劳动者保护,从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开端到贝弗里奇计划等都无不是这一意志的反映;利用集体谈判、团体协议促使雇佣关系不断改善,形成多层次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人类历史有什么关系
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人对自然界的物质生产劳动和人与人的交往活动构成完整的人类实践活动,历史由二者相互交织而生成。仅由物质生产劳动解释社会关系将导致技术决定论与经济决定论。
生产力与交往能力是人类实践能力的两个方面,二者都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社会文化是这种交往能力的主要载体。
生产力及其生产的物质利益决定交往关系的实质内容,而交往能力及其形成的社会文化则提供组织这些内容的交往形式。由此产生了由理性与非理性相交织、物质利益与精神交往相交织的鲜活的历史,生成了各个层次的社会结构,包括生产力层次的劳动组织结构、生产关系结构、上层建筑结构,等等。
劳动关系现状
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立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同时,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形成和发展,我国劳动关系的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劳动关系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改变了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公有制类型,出现了多元所有制的劳动关系,除了原来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劳动关系以外,还出现了合作制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还有很多企业是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同时,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还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经营形式,如公司制、承包制、租赁制等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劳动关系主体利益的多元化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企业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过去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由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来确定,包括企业的招工和工资收入分配都是由政府通过计划确定的。劳动者和企业都没有独立的主体身份,也就没有形成各自独立的主体利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同样,企业的劳动者也由国家的“铁饭碗”变成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约束的独立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在一些非国有企业中,劳动力关系市场化已成为大势所趋,主体利益的倾向十分明显。
劳动关系规范的合同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多元化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企业劳动关系主体利益的多元化。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来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约束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用工行为和劳动行为,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劳动关系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一方面使职工拥有了劳动的凭证,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条款的约束,使职工的劳动行为有了更为科学和规范的标准,保证了企业职工按企业的要求科学生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因此,劳动关系的合同化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都有重要的作用。
劳动关系运行的市场化
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劳动关系的必然结果。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运行一直由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直接调控,劳动关系从形式到本质体现的都是一种行政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将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劳动关系的运用将由国家的行政控制转变为市场调节。国家已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直接干预劳动关系,国家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与约束双方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手段对劳动关系的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劳动关系的变化和运行则由劳动关系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运用市场机制自行决定。劳动力的供需、流动,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事务、各个环节,都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控。
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制化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同样,劳动关系的法制化管理也是劳动关系发展的重要趋势。我国在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的、一整套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在调整劳动关系各个方面都有或正在制订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劳动关系管理、运行和监督的各个环节上,将会形成基本健全的法律体系,从而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规范、稳定的发展
分析探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状况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历史变迁 管理现状 相关思考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 摘 要: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随着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诸如武钢类国企劳动关系的管理现状也显露出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相关思考。? ? 1 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 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迁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的。
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回顾这一过程时作了阶段划分,笔者认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1977年,政府行政权利为主;第二阶段: 1978-20世纪末,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第三阶段:21世纪以来,三方协商,劳动者、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
? 1.1 政府行政权利为主(1958-1977年)?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生产资料基本上公有化,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劳动关系双方身份性质的根本转变使其成为“一家人”。工人摆脱了雇佣劳动的地位,基本上是为自己为社会劳动了。
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人的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国家付给他们的报酬。美国学者华尔德对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作了如下描述:由于企业不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经济企业,所以在企业中发生的雇佣关系也就不是一种市场关系。
在这样的企业中,劳动力的雇佣并非根据生产的需求来确定;工资水平和就业条件是由企业的上级机关制定的,工人和管理方不能就工资和就业条件讨价还价。在企业中,就业本身已经转变为福利,许多本应由社会提供的福利转变为由企业发放,而工人和管理方也不是分离的两方。
? 在武钢内部,如大多数国企一样,工作规则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这些规则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干部和工人都是受国家雇佣的。
他们之间并没有身份和地位方面的差异,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 1.2 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1978-20世纪末)? 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国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开始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效益工资改革;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新增工人中确立了劳动供求双方的自主权利,用工主体开始由国家向企业转换;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利;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明确提出了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促使就业、用工、工资等方面的市场化。
以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标志,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的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并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此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以往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转向从产权制度上进行改革。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必须从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根本改造。随后,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企业制度改革。
? 武钢顺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加快自身经济体制改革,1997年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自此,武钢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法人身份出现,开始享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用人主体由国家转为武钢企业本身,劳动者也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产生,成为劳动的主体,享有劳动和择业的自主权。
于是,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一方是企业法人,另一方是劳动者,逐步形成并通过劳动合同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了。? 1.3 劳动者、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三方协商)(21世纪以来)? 三方权利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
依照国际社会通用的劳动法则,2001年8月,我国建立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在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的三方协商机制。截至2002年底,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2004年三方协商机制的重点从省级转向地市级,2005年年末,我国已建立三方协商组织6600多个。
武钢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员,也正在积极配合国家对其劳动关系做新的尝试。? 2 诸如武钢类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管理的现状? 2.1 国有企业劳动者在获得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地位有所下降? 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赋予了劳动者更大的自主权,各类劳动者能够通过劳动力市场选择适当的职位,并通过竞争获得与岗位和能力匹配的工资水平,应该说国有企业劳动者的地位得到了提高。
但是,一些老员工,由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设备的更新换代,而面临着下岗、失业的问题,在现阶段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武钢作为改革中的一员,也正经受着这种阵痛,一方面,被牺牲的员工无法。
劳动和人类历史有什么关系
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人对自然界的物质生产劳动和人与人的交往活动构成完整的人类实践活动,历史由二者相互交织而生成。仅由物质生产劳动解释社会关系将导致技术决定论与经济决定论。
生产力与交往能力是人类实践能力的两个方面,二者都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社会文化是这种交往能力的主要载体。
生产力及其生产的物质利益决定交往关系的实质内容,而交往能力及其形成的社会文化则提供组织这些内容的交往形式。由此产生了由理性与非理性相交织、物质利益与精神交往相交织的鲜活的历史,生成了各个层次的社会结构,包括生产力层次的劳动组织结构、生产关系结构、上层建筑结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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