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边疆政策及改土归流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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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边疆政策及改土归流的详细资料、

清朝的边疆政策:清代边疆政策的基本内容大体有以下几项:从政教制度方面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的开发和建设;从国防方面加强对边疆地区的保卫;上述内容虽各有侧重,但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互为补充。

围绕这些内容,清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见70 - 78 页) :第一,设立主管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理藩院,并颁布律令,以加强民族地区的统治。

1636 年设立管理少数民族的中央机构蒙古衙门,1638 年更名为理藩院。

理藩院最初管理漠南蒙古诸部事务。

清朝入关后,随着对边疆地区统治的扩大与加强,理藩院的职掌范围也扩大到西北地区。

清朝以理藩院管理西北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事务,较之以前历代封建王朝大大前进了一步。

改土归流:中国清代雍正年间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

为了解决土司割据的积弊,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

六年,又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

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

对自动交印者,酌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

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

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

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同时废除原来土司的赋役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

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所涉及的民族有土家族,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

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基本实现。

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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