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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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
《学习与探索》1985年第06期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无论在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尤其是
在司法实践中,它是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理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但是,关于我国刑事诉
讼证据制度的名称、性质、特点,及其创立和发展过程,在法学界说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
做法各异。
究竟如何认识和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我认为还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
况出发,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从我国人民司法工作有关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加以探讨和研究,才能得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论断。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创立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在废除了压迫人民的旧司法制度的同时,
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作为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也就随之产生。
当时,一方面由于人民司法工作刚刚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另一方面由于紧张的战争
环境,又缺乏经验,使刑事诉讼活动受到口供主义、刑讯逼供的严重干扰。
曾经出现过审问
采用肉刑,捕人没有充分的证据,侦察破案轻信口供的错误。
党中央和根据地人民政府,针
对存在的问题,于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颁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
令》;于一九三二年六月九日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于一九三三年五月三十
日司法人民委员部发出了《对裁判工作的指示》;于一九三四年四月八日公布了《中华苏维
埃司法程序》等。
在这些重要文献中,不仅确立了人民司法工作的组织和程序,而且还开始
创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委员会训令》中明确规定:“在审
讯方法上为彻底肃清反革命组织及正确地判决反革命案件,必须坚决废除肉刑而采用搜集证
据及各种有效的方法。”在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对
于每个案件的材料,要尽量去搜集,不得再有事实还未明了,又不经过预审,就拿到法庭来
马虎判决的情形发生。”这是人民政权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最早的成文规定。
这些规定对
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利学态度,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防止滥捕错判,
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创建奠定了基础。
我党同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路线的斗争,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创立,奠定了牢固的
思想基础。
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路线取得党内统治地位之后,在肃反斗争中又推行刑讯逼供的
方针和方法。
乱捉、乱打、乱杀,审讯人犯采用肉刑,在刑讯下被审人随意乱供,办案人员
主观臆断,轻信口供。
在这种主观主义的思想指导下,使大批优秀的同志受到了错误的处理。
根据地人民政府认真总结了肃反斗争的经验和教训,发出了一系列法令和决定,对刑事
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于一九四零年八月十三日公布的《晋察冀
边区目前施政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对汉奸审判须有确实证据”;于一九四一年五月一日
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又明确现定:“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
重口供”;于一九四二年二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八条规定:“司法
机关和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的证据”;第十条现定:“逮捕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
刑讯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采取证据主义,不重口供”;特别是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
文中,明确地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在延安整风
审干时,毛泽东同志于一九四三年七月一日,提出了著名的九条方针,即《关于审查干部的
决定》。
这个“决定”明确指出:“对于有问题的人,一个一个地予以实事求是的调查研
究,禁止主观上义的逼供信的方法。”“对每一个被提出的人,虽被提出或被逮捕,但他究
竟是不是特务及是轻是重,全靠我们用调查研究方法,收集材料,加以分析,才能清楚,这
是分清是非,分清轻重的任务。
如果是被冤枉了的或被弄错了的,必须予以平反,遗捕的宣
布无罪释放,未逮捕的宣布最后结论,恢复其名誉。”从上述这些规定和指示中可以看出,
“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这些重要的原则和
内容,不仅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创立打下了牢固的思想基础,而且还提供了重要依据。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创立,提供了
宝贵的经验。
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马锡五同志,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司法工
作,尤其是贯彻于诉讼证据制度之中,纠正了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疑难案件,深受群众欢
迎,被边区人民亲切称颂为“马青天”,被党中央和边区政府誉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其主
要特点有三: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
尊
重群众意见,合理判决案件;三是方便群众,携卷下乡,就地审判。
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系列规定,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刑
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内容,其具体表现是,华北人民政府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关
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中,指出了刑事案件“侦查的责任,
应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收集罪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拟以起诉。”“经
公安机关向司法机关起诉后,司法机关即有权责审判该案,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加以审理研究”,“若被告人仅有嫌疑,没有积极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确有犯罪时,即不
能论罪判刑。”于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三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出的《为清理已决及未决案犯的训
令》中揩出;“有确实反证,证明原判根本错误者,应予平反,宣告无罪开释”;“判决时
所采之证据,迄今未能证明其确实真实者,应改为无罪之判决”;“如发现新罪行或因原审
确系失出很大者,可撤销原判,另行适当判刑。”上述这些规定进一步指明:(1)公安司
法机关有取证和审查判断证据之权;(2)办案必须依靠证据;(3)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运用证据对,必须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疑罪无证从无,判决所依靠的证据失实,必须
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平反。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的十七年,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一步
发展和健全的阶段。
一九五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司法改革运动,整顿了人民法院组织,
批判了“坐堂问案”,不依靠群众,不调查研究,不从实际出发的主观臆断的收集证据的方
法。
应当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五六年十月写出的《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
判程序总结》中指出:在法庭调查阶段,必须把案情彻底查清,取得确凿的证据;对于案内
已有的证据和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在调查中加以审查鉴别;鉴定结论需要
当庭宣读、并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并让被告人辨认,以辨别真伪;证人应
当到庭陈述证言,证人在侦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述;未到庭证人在侦查中所作的
陈述或提出的书面证言,都需要当庭宣读,被告人的供词,必须经过调查研究,查明确与客
观相符台的,方可采用,等等。
这就把法庭上审查证据的有效经验系统化了,并使其成为各
级人民法院运用证据的依据,这个《总结》对于健全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发挥了重要的
作用,一直到今天,它对于司法机关运用证据,定罪量刑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建设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党中央
带领全国人民拨乱反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五届人
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七个法
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一章里,总结了我国几十年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问
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总结了“十年动乱”的教训,把它们条理化、定型化
上升为法律固定了下来。
这就使我围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更加先善了,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
证据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从历史的回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坚持
实事求是。
在运用证据上,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还
是坚持主观唯心主义,搞刑讯逼、轻信口供、主观臆断,这个问题已成划分两种证据制度
的分界线,也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同一切剥削阶级证据制度及其影响斗争的一个焦点。
因此,党中央和人民政府历次关于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规定或指示,都离不开坚持实事求是的
原则。
因此,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名称司题,我主张称作“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其
理由:第一、它是历史的必然。
如前所述,它的创立、发展以及它同一切剥削阶级证据制度及
其影响的斗争,靠的就是“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准确地反映和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证
据制度的性质和特点;第二、“实事求是”这个名称正确地解决了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
证明案情时的主观条件与客现条件的关系,即办案人员在运用证据时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这一核心问题成为划分人类历史上各种类型证据制度的一个标准。
在人类刑事诉讼的历史
上,曾经有过三种类型的证据制度,就是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
度。
这三种证据制度都没有正确地、彻底地解决证据制度的核心司题。
神示证据制度在运用
证据时是靠迷信,神灵下判;法定证据制度运用证据的标准是要求法官像演算数学习题一样,
追求法律预先规定了的、形式上的真实,不是从每一个刑事案件均实际情况出发、以解决客
观真实的问题;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在反对法定证据制度的斗争中产生的,它所强调的是法
官的“良心”、“理性”,把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完全赋予法官,靠法官的“良心”来审查
证据。
因此,它所追求的是主观上的真实,而不是要发现实质真实。
许多资产阶级的诉讼学
者矢口否认刑事案件的绝对确实性,而只满足于较强或较弱的高度盖然性。
即诉讼证明的程
度只要接近真实就行了。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命名问题,也应抓住证据制度的核心问
题,正确解决办案人员的主观条件同客观条件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办案人员在判断证据问题
上的权力如何,来给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命名。
按照这个标准,我国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
判断证据的问题上,一不靠“神灵”,二不机械地按照预先规定的模式去准算;三不凭什么
“良心”、“理性”。
靠的是“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去判断。
所以,我国刑事诉讼
证据制度以“实事求是”命名,正是把握住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特征及其内容,并从
根本上表明它与诉讼史上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本质不同。
另外,用“实事求是”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命名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更具有中国的特色。
大家知道,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欧洲中世纪封建的法定证据制度和西方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影响并不深远,旧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刑
讯逼供,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判罪必取输服供词”。
对此,马克思曾在《第六届
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一文中,在谈到诉讼形式时,明确地指出:“中国法里一定有笞
杖。”所以,刑讯逼供,轻信口供,主观臆断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影响和干扰比较严
重,其流毒较为深广,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重调查研究,严
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它是同旧中国刑讯逼供证据制度
斗争的必然结果。
因此,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情况,而把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说成是在
批判和改造“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证据制度。
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一章的规定,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有以
下几点:
第一、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根本出发点,也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
度的一个重要的特色。
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伴随着案件实事而出现的证据实事也是客观
存在的。
办案人员要查明案件实事,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首先承认这一客观实事,要深入
犯罪现场去调查研究,获取证据,而不是主观臆断,更不是根据上边的指示,长官的意志,
或什么“后门关系”,就能查明实事真相的。
此其一;其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定罪量
刑,适用法律,不言而喻也必须是以实事为根据,所以,以实事为根据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
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
它是办案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定罪量刑的基础和前提
条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证据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是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目的。
住何一种证据制度都必须
回答证明活动的目的是什么,即办案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要达到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实
事求是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要求诉讼证明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它同一切剥削阶级的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相比,显然又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特色,因为奴隶制度的神示证据
制度,所追求的是“神判”,由“神灵”来裁决,把案件事实真相抛在一边;封建社会的
法定证据制度是以获得形式真实为目的,证据的证明力只要符合法津预先规定了的模式,就
算达到了证明的目的,这种证据制度所达到的目的,是形式主义的,距千变万化的各种案件
的事实真相还很远很远;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诉讼证明,虽然确认办案人员
应当发现实质真实,把案件的实质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标准,但许多资产阶级的诉讼学者却
矢口否认证据的绝对真实性、公开宣称:“在裁判方面没有而且不可能有绝对的确实性”,
只能达到较强或较弱的盖然性。
由此可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并不是真正要发现实质真实。
我
们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论的观点,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完
全可以为办案人员所认识的,如果认为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不能或者不可能认识的,甚至公开
宣布诉讼证明永远也达不到绝对确实性标准,那么,这种认识在哲学上必然要陷入“不可
知论”唯心主义的泥坑。
第三、通过调查研究,取得确实可靠的证据,是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措
施。
要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就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证据,进行系统的、周密
的分析,才有可能在准确判断证据的基础上,搞清案件事实真相。
特别是刑事案件,要查明其事实真相,认真调查研究更有其特殊意义。
因为办案人员对
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非亲自目睹,事先也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获得正确的认识,使
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就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加以去粗取
精,去伪取真,并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索,掌握其内部联系。
这是查明案件真实情
况的唯一科学方法,是贯彻落实我国实事求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项根本措施。
第四,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轻信刑
事被告人的口供、采用肉刑是我国封建社会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大特征,它是封建法西斯
主义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表现,它的流毒也极为深广、尤其是政治上的左倾路线,最容易接
受和利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推行其极左路线。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王明的左倾错误和
“十年动乱”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行的极左路线,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就充分地证明了
这一点。
四、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任何一种证据制度的确立,除了有其深刻的历史时代和社会制度的原因外,必然有它赖
以存在的理论基础。
即在解决证明案情时的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的关系问题上,所采取的立
场、观点和方法。
一切剥削阶级的证据制度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
神
示证据制度是“神灵判”,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判”,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良心判”。
其共同的特征是脱离了证据的客观性,离开了案件事实,靠神灵,靠“模式”,无限制地夸
大办案人员的主观的作用,都没有正确地解决主客观的关系问题,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上讲,
他们在运用证据定罪量刑时,都是唯心主义的,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都是形而上学的。
我国实事求是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一切剥削阶级的证据制度相反。
我们
是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基础的。
其理由:(1)指导我们国家的理论基
础是辩证唯物主义。
刑事诉讼活动当然也不能例外。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与证据理论是普
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关于人类认识自
然,社会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揭示了人类认识发展的最普遍的规律;证据制度及证据理论则
是关于司法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的规律的科学,揭示了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特殊规律。
因此,证据制度及其理论,作为部门科学,不能不受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制约和指导。
(2)证据问题,说到底就是认识论在诉讼上的运用。
刑事案件都是已经发生过的事情,办
案人员要正确地认识它,从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就必须有一个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
这个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只能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准物主义的认识论,这是已被厉史事
实所证明的真理。
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证据理论,它所探讨的是司法人员在收集、审查、
判断等运用证据,把握案件客观真实的全部认识活动中的特殊矛盾及其特殊规律,其复杂
性、特殊性决定着它更离不开辩证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在我国实事求是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具体运用.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以马克思主
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
这就从根本上确定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
(包括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及其理论)的指导思想、科学依据。
(2)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关于“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这个基本观点出发,我国实事求
是证据制度确认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客观性,凡是主观想象,包括幻觉、梦境、猜测等,都不能
作为证据使用。
一切正确的认识来源于实践,查清案件事实就必须收集和占有证据材料,然后
再审查判断,逐步形成正确的认识,这个调查研究、收集判断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实
践的过程。
这一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存在决定意识”。
(3)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关于“绝
对真理与相对真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一基本原理出发,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把案件
的客观真实(即案件的事实真相)作为证明的目的,坚信一切刑事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可以认
识的,是可以查清的,坚决反对“不可知”论。
同时,把“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运
用于诉讼证据之中,把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同资产阶级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划清了界限。
因
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只承认证据的相对真实性,不承认证据的绝对真实性。
我国实事求是的
证据制度反对把“盖然性”作为证明的目的,而是把案件的客观真实,查清事实真相作为证
明的目的。
因此,它把忠于实事真相作为运用证据的一项重要原则。
(4)以辩证唯物论
关于对立统一的规律为指导,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正确地解决了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
即主、客观条件的关系问题。
如前所述,一切剥削阶级的证据制度,对于这一核心问题都没
有正确地加以解决,要么夸大“神灵”的作用,要么限制办案人员的主观作用,要么任凭法
官主观擅断,对于法官如何正确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究竟赋予法官多大的权力?这些
根本问题,诉讼史上的一切证据制度,都没有能够加以正确的解决。
而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据
制度,以辩证唯物论关于对立统一的规律为指导,正确地解决了这一重大的核心问题。
一方
面承认、尊重证据的客观性,是有效地发挥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发
挥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是把握证据客观性,并据以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条件。
除此之外,马
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关于矛盾的观点、普遍联系的观点、现象与本质的观点,以及认识的
辩证过程等等,都直接运用于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证据理论。
尤其是关于认识过程的总
规律,即由感性到理性的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运动,完全适合于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
总之,我国实事求是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指导下,总结
了人民司法工作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经验,而建立和健全了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
证据制度。
参考资料:://lawcc/oblog4/u/56/archives/200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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