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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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
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
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
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
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
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
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我国法律在规范行政活动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
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
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第二,适当性。
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第三,损害最小。
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
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参考资料:司法考试辅导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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