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值百万收税两万 西汉已开始对房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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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房值百万收税两万 西汉已开始对房产征税

2、名将岳飞曾是“纳税大户” 3000年前中国有房产税

房值百万收税两万 西汉已开始对房产征税

对房征税,历史悠久,西汉就开始了。据《史记·平准书》和《汉书·食货志》,汉武帝曾经让官吏对民房进行估价,房值百万,收税两万,房值十万,收税一千。

汉武帝以后,房产税中断,到了唐朝死灰复燃。唐德宗打军阀,打得国库空虚,为了补充军饷,只好让业主做贡献,向朝廷缴纳“间架税”:最好的房子每间缴两千文,最差的房子每间缴五百文,不太好也不太差的房子每间一千文。

唐德宗以后房产税又中断了,到了康熙年间再次还魂。康熙打吴三桂,也是打得国库空虚,逼着全国业主掏腰包助饷,每间房子缴纳纹银两钱,时称“屋税”。

汉武帝、唐德宗和康熙皇帝都是一次性征收,所以不能算是真正的房产税。真正的房产税从清朝末年才开始,最初只在租界征收。民国十四年传唱一首打油诗:“租界巡捐一律收,无论东亚与西欧。华人住处应防护,莫令穿墙有夜偷。”意思是说租界当局把房产税用到了刀刃上,搞得市政完备、治安良好。

有钱改善市政和治安,是征收房产税的好处,而不分贫富一律征税却是民国房产税的坏处。从上世纪二十年代末开始,全国所有城市都开始征收房产税,大部分按照房租的某个百分比征税,每三个月征收一回。有人说:我们家就两间破草房,自住都不够,从未出租,怎么能按照房租缴税呢?不要紧,官方会按照行情给你的自住房估算出一个理论上的房租标准,然后按照理论房租来征税。

有些城市比较省事儿,市政府从不派人去调查和估算房租,连挨家挨户上门收钱都懒得去,官员们把征收房产税的艰巨任务承包给一些地痞流氓,让他们分片包干,每个片区下达一个任务指标,不管收得合不合理,只要完成指标就给予奖励。

这种做法造成了一种怪现象:手眼通天的房叔房姐用不着缴税,在贫民窟租房的穷人却要缴很多税。所以民国二十五年又开始传唱打油诗:同胞都系江北人,人间地狱耐饥贫。草棚污秽付房捐,洋房不用付分文。

名将岳飞曾是“纳税大户” 3000年前中国有房产税

少有人知的是,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从周朝起,就有“廛(chán)布”的记载,到民国时期正式出现“房产税”的概念,房产税历经3000多年的变迁。

房产税的雏形产生于周朝

并非独立税种

古籍《礼记·王制》中记载:“廛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

这里所说的“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的雏形。“廛”指古代城市平民的房地,“廛布”则是西周时期对商人储存货物的店铺所收的费,属于市税中的一个名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

到了西汉时期,汉武帝为了征收军费和赈灾,决定向全国有产者征收资产税(房产税是资产税的一种),称为“算缗”。

根据“算缗令”,凡属工商业主、高利贷者、囤积商等,无论有无“市籍”,都要据实向政府呈报财产数字,包括房产,并规定凡二缗(一缗为一千钱)抽取一算,即两百文。一般小手工业者,每四缗抽取一算。

东晋时期,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契税产生。房地产税被包含在契税中,并未与交易税分离。

唐代“间架税”

名副其实的房产税

公元779年,37岁的李适继位,是为唐德宗。唐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国家大量用兵,按照旧制,诸道军队出征,皇帝应优恤士卒,赐予酒肉,士卒本道口粮仍发给其家属,计月费钱130余万缗。

由于国库一时难以供给,德宗宣布征收两个新的税种,分别是“税间架”和“除陌钱”。

所谓“税间架”,实际上就是房产税。

征收方法是:以每屋两架为间,再按房屋的优劣分为3等。上等房屋每年每间征税2000钱,中等1000钱,下等500钱。

税务官员拿着纸笔算盘挨家挨户实地勘算,若有瞒报者,每隐瞒一间杖打60,举报者赏钱50缗。

“除陌钱”则相当于交易税,每缗征税50钱;若是以物易物,亦当折合时价,按照相同税率征收;隐瞒100钱的,杖打60、罚钱200。

这一苛重而欠公平的税,自然引起老百姓的强烈抵触,“间架税”执行不到一年的时间就被唐德宗取消了。

北宋房产税按月征收

名将岳飞是纳税大户

北宋时期也开征过房产税,当时这种税以城镇及城郊居民为纳税人,纳税范围内的住所房屋为纳税对象,当时算是典型的房产税。该税按月征收,已经与流通环节的契税严格区分开来,成为一种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

据说,岳飞冤死风波亭以后二十年,朝廷派人到江西九江调查岳飞家产,拿到一份财产清单。清单上说,岳飞在九江的时候陆续买下田地一千九百八十五亩,以及房屋“四百九十八间”,可想而知,岳飞在当时是一位当之无愧的纳税大户。

宋朝对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很是人性,如果有人没能如期纳税,朝廷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向官府税务机关自首,重新申报纳税,补纳税款,这样可以免予处罚。资料记载,宋高宗时就有这样的法令,重新申报的期限为法令颁发之日起的一百天。

元代和明代都继承了宋代的契税制度,并有所改革。明朝洪武十九年(1386年),朝廷为加强税收管理,下令在府级地方设立税课司,在县级地方设立税课局及河泊所,专管赋税。后来,地方府县级官府中也有了税课司、河泊所等专门的税收机构。

清末与民国时期的“房捐”

一套房也得缴税

鲁迅曾很是羡慕陶渊明“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日子,他写道:“没有南山,我们还可以悠然见洋房,或悠然见烟囱的。然而要租一所院子里有点竹篱、可以种菊的房子,租钱就每月总得一百两,水电在外;巡捕捐按房租百分之十四,每月十四两。单是这两项,每月就是一百十四两。每两作一元四角算,等于一百五十九元六。”

鲁迅说的“巡捕捐”,其实就是现代中国准备正式开征的房产税。该税在民国前期的上海租界叫“巡捕捐”,到了民国中后期,统一改名为“房捐”,别称“警捐”。

“房捐”的税率,在民国前期各地差异很大,北京、太原、西安等内陆城市是按房屋间数征收,上海、广州、青岛、厦门等沿海城市是按理论房租的百分比征收。

到了民国后期,全国各地都按照理论房租的某个比例征收“房捐”,征收数额相当于房租的2%到16%不等。

民国“房捐”的“打击面”很宽,无论名下多套房还是一套房,都得按时缴税(一般每三个月就得去警察局缴一次)。只有极少数的贫困家庭,或者房屋特别简陋,“可酌量减半征收”,“如果真是特别贫苦的人,只有两三间房子自住,可以各人打禀帖到政府,经政府查明无力纳捐者,给予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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