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代的外婚制与宗法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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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殷代的外婚制与宗法制度介绍

2、从殷墟看殷代的总年数

殷代的外婚制与宗法制度介绍

祖甲改制,已经形成宗法制,确立了父系,建立了大宗小宗。这可能是从氏族社会中的家长制发展来的,是和父系外婚制分不开的。但是,当时是否完全外婚还值得研究。甲骨文有祖、父、子、孙四字,是父系的现象。同时,还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名词。

《左传·定公四年》云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氏、樊氏、饥氏、终葵氏。这都是殷代的一些氏族,因而,殷代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区别,也应该是确切的。王族与子族是分开的。王有王族,子有子族,王与子不是同一族的,子族是尊贵的,所以后来春秋时代的人,多称某某子。父子如不同族,是值得研究的。根据《无逸》说,在祖甲以前,王子是不在家里养的,祖甲以后,才在家里养。所以他说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可见高宗还是参加劳动的。又说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仍然是与其团体共同劳动。王、子不同族,是氏族制度还有相当大的部分存在,尚未向宗法制过渡时的情况。

当其宗法相当发达的时候,是绝对外婚,《礼记·大传》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可见周以前并不是如此,夏、殷都不是绝对外婚。《礼记·大传·正义》云,殷人五世以后可以通婚,故将殷法以问于周。又《丧服小记·正义》云: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太平御览》卷540引《礼外传》云:夏殷五世之后则通婚姻,周公制礼,百世不通。《魏书·高祖纪》太和七年诏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可见六朝人的认识还是如此。《公羊传·僖公二十五年》云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这也就是殷代同姓婚之遗留。

殷有五世之庙,故五世之后可以通婚。《吕氏春秋·谕大》云:《商书》曰五世之庙,可以观怪。《礼记·曲礼》云: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这都是部族的内婚,是婚级制的现象,是二半部族互为婚姻的现象。母系时代,父子不同族,后来虽然发展成父系,但是其婚级制仍然是存在的,所以父子仍然不同族。父子虽不同族,但因为是婚级制,所以祖孙同族,因之孙可以为王父尸。甲骨文云,唯多生飨,唯多子飨(《甲》380),多生是姊妹之子,多子是兄弟之子。这都是二半部族的现象。子本是幼童之称,后来变生为甥,而以子为己之子也不同族。《诗·麟之趾》把公子、公姓,公族三者完全并列起来,这就是二半部族的现象。《齐子仲姜D》:以保台身,保余兄弟,保余子姓。此处所谓子姓,即指兄弟之子。

过去谈三族是指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也是说明三个不同的集团,他们是共财的,是宗法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小家庭。

程瑶田《宗法小纪》云宗之道,兄道也,以兄统弟,以弟事兄。这是说得很确切的,他提示了氏族残遗的现象。大宗、小宗就是由这里变来的。小宗是固有的,大宗是后来增加的。小宗五世则迁,大宗百世不迁,就是说,他是百世不通婚姻,外婚制在男系以内,不仅血统关系有联系,而且,经济上有更密切的联系,大宗和小宗都有共财的残迹。这当然也都是氏族的残余,而且,拖得非常长久的。但是,越往后发展,财产的分化也越显著,故有大宗作标志,表示不通婚,以便抑制同族分化。少数民族之中,有十二世以后通婚的。不通婚的这些现象,是一步步发展成了绝对外婚,因之产生了宗法。

姓,就是绝对外婚,宗法产生以后才有的。商代没有姓,所谓当时的子姓,就是子族。姓是不同氏族互通婚姻而产生的。因为,女子出嫁,必须带姓去。

分封的出现是很晚的,氏族社会时期,兄弟必须共同生活,才能共同作战,共同生产。后来,生产发展了,不再需要兄弟共同在一起也能生产、生活,造成了可以分封出去的前提,因之才有周代大量分封的事实出现,我们认为这是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它与奴隶社会的集体劳役的意识形态根本不同。因为,封建社会的等级制是宝塔式的,这是封建社会中最突出的东西,是非常明显的剥削形式。中国的等级制,虽然在商代末期,从祖甲以后已经萌芽,有了一些痕迹,但是,发展到了周朝,才成了完整的系统。

中原地区的居民,有姓就表示当时是绝对外婚,但是,四周少数民族的情况就有不同,他们不一定外婚,也不一定有姓。《史记·匈奴传》云有名不讳而无姓字。苗徭也是如此。《黔书》云花苗有名无姓,东徭有族无姓。《汉书·匈奴传》云单于姓挛提氏,这应该是族,而不是姓。《魏书·官氏志》太和十九年诏:代人诸胄,先无姓族,……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周书·文帝纪》魏恭帝元年条:魏氏之初,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后多绝灭,至是以诸将功高者为三十六国后,次功者为九十九姓后,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四周少数民族的姓与氏,最初多模仿汉人利用其原有的某种徽号而造成的。《金史·宗室表序》云:金人初起,完颜十二部,其后皆以部为姓氏。同姓不婚,四周民族也是没有的。《金史·太祖纪》收国二年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可见在这以前,同姓是能通婚的。《新唐书·南蛮传》云松外蛮其丧婚嫁不废,亦不避同姓。《公羊传》云楚王之妻y(妹)。朝鲜、日本、安南、缅甸皇室都是内婚。《朝鲜通史》云,高丽王室,以与近祖通婚为定制。可见,宗法是中国特殊的,适应封建制的上层建筑。《汉书·地理志》云:

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

这件事又见《风俗通》。我们以为巫儿似即家主,是母系社会之遗迹。这是古代原始社会遗留下来婚姻之遗俗,不可能是齐襄公一人淫乱所造成的。个人的私生活,不可能给予社会那样深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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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殷墟看殷代的总年数

殷墟是在考古发现的商城遗址中属于晚期的都邑。据《竹书纪年》的记载,自从盘庚在此建都起,一直到纣覆灭为止,共历二百七十三年之久再没有徙郡。殷人在此花费了将近三百来年的经营,其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积累,必然也是深厚丰富的。因此对殷墟大量考古发现发掘及其出土文物的研究,便成为探索殷商历史的重要基础。

殷墟的墟本作虚,为从虍从丘。丘,甲骨文作邱,如前所述,是穴居现象,是复穴之上两侧可以出入之形。丘虚为古代传说帝王之都,所以有太之虚,颛顼之虚,少昊之虚,轩辕之丘。所谓殷墟,就是殷人之都,即现在洹水旁之小屯村。殷虚之名,在秦汉之际以至六朝时代还是人们所共同认识的。所以《史记·项羽本纪》载,项羽与章邯盟,期洹水南殷虚上。《水经注》:洹水出山(太行),东迳殷虚北。这个地方,大概可以说是东方的交通孔道。三国时代的曹魏,六朝时代的后赵、前燕都在这里建都的。根据记载,宋人在此地发现许多铜器,因为这里接近汤阴,所以宋人说河甲墓、上甲冢都在汤阴,《考古图》、《博古图》和《通考》都是这样的。

就甲骨文来说,它本身也证明小屯是殷虚。甲骨文中殷代帝王之名极多,这是内证,是非常有力的,绝对可靠的记载。而且,卜辞记载田猎,总是说入于商,足以证明小屯是他们经常居住的地方,从而也肯定了小屯殷虚的绝对年代。

殷虚之称商,是因殷人以前居住的地方叫商,所以迁来小屯以后,地名也带来了。例如殷人之后建立宋国,宋与商则为一音之转。所以鲁国娶了宋之女,也称娶于商(孝惠娶于商见《左传·哀公二十七年》)。古代部族迁徙,用旧地名称所居地,这在当时地旷人稀,新地原来无名的情况下,是极其普遍的事,并不只殷一地是如此。如晋有故绛和新绛也是一例。殷虚的情况,虽然和上述的情况类似,但是并不完全一样,因为殷虚在成为殷人都邑以前,已经有殷的名字了,所以后来殷商并称:自彼殷商(《诗·大明》)。周初的人,已经是有这样名称了。

殷人的都邑,是经过多次迁徒的。王静安先生在《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一文中,论证自契至于成汤,都邑迁徙过八次。这可以备一说,但不一定就是准确的,应该根据考古发掘来进一步研究。成汤以后五迁,张守节在《殷本纪》的《正义》中说:汤自南亳迁西亳,仲丁迁J,河甲居相,祖乙居耿,盘庚渡河南居西亳,是五迁也。这种都邑的迁徙,是因为农业不发达,需要改变地理条件来维持生产。所以,成汤以前的八迁也可能只在几个固定的地方往返耕种,而不是真正迁移了八个地方。从时间上来看,前八次迁徙所占的时间短,后五次迁徙所占的时间长,这说明农业生产有一些发展,用不着多迁徙来改变地理条件了。

殷人在殷虚住的时间是相当久的,《史记·殷本纪》说:帝盘庚之时,殷已都河北,盘庚渡河南,复居成汤之故居……帝武乙立,殷复去亳,徙河北。《竹书纪年》谓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七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纣时稍大其邑,南距朝歌,北据邯郸及沙丘,皆为离宫别馆。七百应作二百。至纣时稍大其邑以下,可能不是《竹书纪年》的原文而是皇甫谧作《帝王世纪》时根据《竹书纪年》综合叙述的。可见,殷人在其最后的京城住的时间是很久的。不再迁徙的原因可能因为农业生产大大发展了,国家力量强大,没有迁移都城的必要。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史记》说盘庚迁亳是错的,《盘庚篇》说迁殷是极重要的根据。《史记》的错误是来源于《书·序》。《书·序》云盘庚五迁,始治亳殷。始治一字是《古文尚书》始宅二字所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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