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如何防范被欺诈

Posted 进口商

篇首语:愿君学长松,慎勿作桃李。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知识大全 如何防范被欺诈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如何防范被欺诈?

常见的诈骗有:
1封建迷信诈骗
2丢包诈骗
3兑换价外币诈骗
4贱卖金银珠宝诈骗,
5买卖假名贵药材诈骗
6租车诈骗
7手机信息诈骗
8婚姻诈骗
9收购粮食或做生意为名诈骗
10一谎称亲人出车祸要抢救需钱的方法诈骗
如何正确对待诈骗:
1要有反诈骗意识,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无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然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关键是要有种意识,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事与人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
2切忌贪小便宜,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特别是不熟悉的人所需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克服展销便宜心里,就不会对突如其来的横财和好处欣喜若狂要三思而后行。
3破除封建迷信,不要相信什么神医之类的谎言,如果素不相识的人清楚你的家庭情况或其他情况,更要引起你的警觉,这里你应该多个心眼想象,他与我既不沾亲又不代邻为什么要获取我的信息,他的真正用意是什么,如果这些问题都不好很好的回答,你就抱着一条死心里,钱财不出手,把住这一点,你就不会掉入陷阱,接下来无论他如何鼓噪他三寸不烂之舌怎样玩弄十八盘武艺都不可能达到他们骗取钱财的目的。
4必须冷静,千万不要慌张,一旦发现被骗,赶快想办法及时掌握对方的有罪证据,迅速报警,要防止打草惊蛇,有人认为把钱追回是关键,所以在发现上当后想私了,于是主动上门去恳求骗子返还财产,这是很愚蠢的办法,这等于告诉对方骗局已经暴露,提醒片子赶快逃跑,聪明的做法是,一方面装做仍闷在鼓里,随时掌握对方行踪,一方面查明对方骗财的流向及时报案。诈骗犯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突出特点就是使用欺骗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在犯罪形式上,犯罪分子多以编造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象,而使受害者陷于一种错误认识,信以为真,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与犯罪人,但实际上,这只是受害人被犯罪分子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受骗上当的结果,并非真正同意。当前,诈骗活动形式多样,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为了让广大群众提高防范能力,防止上当受骗,在此,公安机关警示广大群众:小利便宜切莫贪,别人下套你别钻;相信科学弃封建,一切都按规矩办;遇见讹诈你别怕,冷静应对快报案。
现将主要诈骗作案伎俩呈现大家:
一、丢包诈骗
丢包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先丢钱包、手饰等贵重物品,待受害人拾得后,再上前称物品为其所有或要求检查等,并采用调包、调物甚至威胁等手段,骗取受害人财物。
二、假冒贵重财物诈骗
假冒贵重财物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伪劣物品冒充文物、古董、翡翠、铂金、名贵药物等贵重物品,并以低价诱骗受害人出钱购买,从中获利。
三、利用迷信诈骗
迷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采用假称为受害人去祸消灾、求福治病等手段骗取受害人财物。最近,最常见的诈骗方式是,冒充老中医看病诈骗。犯罪分子一般是三人以上,诈骗的对象是中老年妇女,其中一名犯罪分子路上搭讪,问受害人是否知道当地有一个非常出名的老中医,受害人回答说,不知道,期间就和受害人聊天,套取受害人家里的基本情况。之后,另外一名犯罪分子上前称,自己知道老中医的住址,并说老中医不仅看病好,而且会算命。这时,第一个犯罪分子就动员受害人一起去看老中医。走的过程中,第三个犯罪分子开车出现,第二个犯罪分子就说,这就是老中医的孙子。于是四人同时上车,走到一个地方后,“老中医的孙子”下车,一会回来,把受害人的家庭情况如数家珍的说出来(期间,第一个犯罪分子已经通过秘密的方式告诉了第三个犯罪分子),并自称是爷爷告诉他的,并称老人某个家人最近有血光之灾,因为受害人没有跟第三个犯罪分子说过家庭情况,而对方却可以如此准确的说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所以,对于说自己家人有灾难就相信了,并问破解之道。于是,犯罪分子就让老人拿出家里的钱财放在一个地方供养,期间突然告诉老人说为了更加灵验,需要老人回家拿一件什么物品,老人离开时,犯罪分子便将钱财全部拿走逃跑。
四、货币诈骗
高校诈骗作案的主要手段有:收集资料,行骗家长;中断通讯,慌称行骗;求助为名,骗取信任;套取密码,偷梁换柱;假冒身份,借钱行骗;网聊网购,借机行骗;短信中奖,骗取汇款;推荐工作,骗入传销。
1、同学们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2、不要将自己或同学的姓名、信息、身份证号码、手机等通讯号码、家庭住址、父母工作单位及电话号码等轻易泄露给别人,特别要警惕冒充警察、医生、老师等人员,以交通事故或疾病等需要费用为名,向你的同学或家人实施行骗。遇到此类情况,你和你的家人应向学校核实情况,切勿上当。公安人员若要学生协助查案,都会通过学校组织,不要轻易相信,贸然行事。
3、一些作案分子往往假借大学生之名(持假证件),诉说到杭州社会实践钱物被盗,不能返回母校等,并煞有其事地给“母校”或“老师”电话,让你接听,以证实确有其事,骗取你的信任和同情,使你慷慨解囊,行骗得手。
4、非法传销组织具有很强的欺诈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会严重危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性,要提高警惕,认真辨认,自觉抵制非法传销活动,一旦不幸卷入此类组织一定要及时快速地跟学校和家长取得联系,或向110求助。
5、若有人以储蓄卡被吞向你借用手机打电话与其家人联系、借用信用卡让其家人汇钱等,都是行骗的圈套,同学们往往以好心换来损失,可要多长心眼。
6、在校园里,同学可能会遇到一些来访的老乡、熟人、同学的同学、老乡的老乡、朋友的朋友等之类的人。这其中有真有假,在不辩真伪的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宁可信其假不可信其真,不给骗子以可趁之机。
7、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打着“职业培训”“拓展训练营”等等旗号的行骗组织在杭州可谓是无处不在,这些组织一般的做法是先到校园里来以校园调查为名头收集信息资料,然后打电话给你们去免费听课,再就是逐步让你交钱参加很多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培训班。因此大家切记一定不要轻易透露自己或同学的信息,再就是不要被一些夸大其词的宣传所诱惑。
8、同学与同学之间借钱也是需要值得注意。有一些同学在借钱之前会对“借钱对象”异常的客气和大方。得到了人家的无偿好处之后一旦人家开口跟你借钱一般你很难拒绝。而这一类“借钱户”会用同样的方法在同学当中“遍地开花”。故要提倡同学之间没有什么特别情况不相互借钱。
9、招聘为名进行诈骗的手段在我校往年的案例当中也有一定比例,诈骗分子一般利用有些同学家住农村、贫困地区、家庭困难等条件,抓住同学勤工俭学、减轻家庭负担的心理,以招聘服务员、推销员等为诱饵,虚设中介机构以收取费用为名骗取财物。
10、对于上门来推销的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从目前来看,一半以上的上门推销是诈骗行为。一些骗子利用同学社会经验少,购买商品苛求物美价廉的特点,到宿舍专门推销一些伪劣产品,故希望大家不要轻易相信上门来推销的人员,一定提高警惕。
11、电话、短信诈骗那是随处可见,用电话、短信诈骗的方式方法有多种多样,在此不一一列举,一般情况下同学们防止短信诈骗的简单方法是:对于一些莫名其妙的电话、短信不接听,不回复;收到违法短信拨110报警。

如何防范保险欺诈?

保险行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正步入蓬勃发展时期。然而与此同时,频频见诸报端的“保险欺诈”现象却如蛀虫般悄然与之相生相伴。可以说,保险业的历史有多长,保险欺诈就有多久。
保险欺诈行为对行业的危害首先表现在损害保险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将导致诚实的保户必须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据估计,在某些保险市场,诚实的保户必须为一些保险险种额外支付10%-20%的保险费。如果有一天,保险欺诈成为一种正常现象存在且具备相当大的规模,保险公司和其保户之间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保险机制将不复存在。
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其表现错综复杂。从发生的主体来看,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所为;有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组织所为;还有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欺诈行为。从操作环节来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划的,这类情况往往伴随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多的则是事前没有主观蓄谋,而在出险后以伪造事故现场、伪造证明等手段获得超额或本不该获得的赔款。从手段来看,有故意隐瞒标的风险,不如实告知的;有故意制造风险事故损失的;有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损失的;有伪造、编造保险事故单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要索赔的等等。
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根据多个城市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北京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骗赔造成的保险损失约有13亿余元。
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源来自于人们的趋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国作为世界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同样无法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其保险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也相当严重。根据保险信息协会 (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 的统计数字,美国每年大约有8% 的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被用来和欺诈行为相周旋,2002年仅来自财产保险欺诈的直接损失就高达320亿美元。来自反保险欺诈联盟的另一项数据表明,自1996年以来每年约有854亿美元的诈赔。面对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行为,美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机构、保险公司、执法机构、学术机构以及消费者组织等共同组成的反保险欺诈联盟,全面协调反欺诈工作。该组织通过提供一系列反保险欺诈的立法范式,推动各州的反保险欺诈立法,为反保险欺诈提供法律保证。
其次,美国大多数州建立了反保险欺诈局。反保险欺诈局是州法律执行机构,大多数建立在各州保险监管机构之中。他们首要的职责是维护、执行、管理保险法律法规;而另一个职能则是通过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最大程度地事前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
再次,及时地将最新技术应用于反保险欺诈行为中。信息技术在反保险欺诈中运用越来越广泛。2005年美国遭受“卡特里娜”飓风的重创,临时成立的专家小组至受灾各州,对在飓风中受损保险车辆和船舶进行调查,并创建了一个专门的数据库。在事故中受损的机动车辆识别号码和船壳识别号码输人数据库中供查询,通过这种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灾事件进行保险欺诈的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对我国保险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或许有助于反欺诈行为的实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依法监管。相对于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硬欺诈”,夸大合法索赔的“软欺诈”更加难于防范。我国《刑法》第198条为打击保险“硬欺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保险活动的复杂性,保险欺诈活动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各种保险“软欺诈”具有难以观测和界定的特点。建议在对保险法修改中,完善对各种“软欺诈”的处罚,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
第二,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或岗位,统一开展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册商业咨询公司的专业调查人员进行疑难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技术工作,以保险调查工作的技术专业化和职业化来对抗保险欺诈的专业化。同时,在保险公司中也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于可疑投保和赔案进行先期调查等。
第三,加强保险行业内的信息收集与交流。目前,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仍然处于单兵作战状态,由于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没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从制度的角度上,这种割据状态给保险欺诈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可以考虑由保监会统筹,建立全国保险业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除商业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如何防范网络欺诈

是在什么平台,首先要等他把钱打过来,你再发货。比如支付宝,财付通之类的这样就安全无忧了。

如何防范银行卡欺诈

1
这些案件暴露出以下特点:发卡机构对发卡行为管理不严,追求发卡数量;收单机构对于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管理松懈;对持卡人风险教育不到位,持卡人安全用卡知识匮乏、警惕性不高;电话、ATM等自助转账处理不严格,转出金额无限制。
2
针对百姓最为关注的银行卡盗刷现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接受访谈时指出,银行卡盗刷案频发与银行卡信息泄露有关。不法分子利用这些被泄露的信息做成伪卡,通过ATM或商户POS机将卡内的资金变现。
3
“银行卡信息泄露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法分子通过安装读卡器、侧录机等装置窃取银行卡信息,同时安装录像机偷窥密码;一种是客户缺乏防范意识,将自己的密码、卡号告诉了他人,或者由于自身操作不正确,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欧阳卫民解释说。
4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信用卡套现现象,欧阳卫民指出,在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有些商户的信用卡刷卡可享受零折扣率和低折扣率政策。但由于受理市场管理不严,在利益驱动下,目前存在一些商户和持卡人与犯罪分子勾结起来对信用卡进行套现的现象。如利用零折扣率和低折扣率,违法分子把授信额度套出来,持卡人可以从商户那里得到资金,可以赚取利差。
5
专家指出,虽然我国银行卡风险管理形势较为严峻,但银行卡风险总体上处于可控范围。我国信用卡欺诈损失率不足0.02%,明显低于Visa信用卡0.79%和万事达信用卡0.68%的欺诈损失率。中国人普遍具有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透支规模还很小,信用风险总体上并不高。

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

这个课题其实很大
因为至今为止还未找到非常有效的办法可以杜绝信用证诈骗
我们可以从货物的背景开始调查,如果贸易背景中有不合理或者参杂虚假的成分,所对应的信用证的环节就有欺诈的风险
其次是开证银行的信用等级,是否存在与贸易方勾结的可能
再者就是,贸易各方的背景调查,是否在合理合法的从事相关的业务,是否与非法组织有过合作等等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后中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评析】
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是托收业务中D/P(付款交单)的一种。D/P远期在具体办理时主要有三种形式:(1)见票后XX天付款;(2)装运后XX天付款;(3)出票后XX天付款。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据。做D/P远期实际上是出口商已经打算给予进口商资金融通,让进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单据,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这是给进口商的一种优惠,使其不必见单即付款,如进口商信誉好的话,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获得融资,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风险,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货款安全保证要大一些。
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货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所以往往要求代收行给予融通:(1)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取得货权。(2)代收行与进口商关系密切,在进口商作出某种承诺后从代收行取得单据。
在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又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是出口商主动授信代收行可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放单,这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这种情形就相当于做D/A(其实从票据法的角度来看,它还不如D/A好)。
第二是进口商在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出具信托收据,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单据,待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货款再赎回信托收据。因为这是代收行凭进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担保借出单据,是代收行对进口商的授信,不论进口商能否在汇票到期时付款,代收行都必须对出口商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就给代收行带来风险,一旦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须垫付,所以,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不鼓励D/P远期托收这种做法。《托收统一规则》第7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同时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A)还是凭付款交单(D/P)交付款人。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此外,D/P远期托收业务还有其他风险,如有些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两者在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解释是一样的,操作也相同,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和/或法规有抵触,则《托收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而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而进口商信誉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如果选择做D/P远期,那么,作为出口商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1)做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D/P方式是建立在进口商信用基础上的,总的来说这种方式对出口商不利,风险较大并且随时都存在,不宜多用。
(2)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3)在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应尽可能仔细填制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能力来确定是否接受信托收据的方式放货。
(4)办理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则至少会造成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费用。
(5)为避免货物运回的运费或再处理货物的损失,可让进口商将相关款项作为预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预付款项中可以包括出口商的利润。
(6)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价格条款,以防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无着的风险。
(7)货物发运后,要密切关注货物下落,以便风险发生后及时应对,掌握主动,尽快采取措施补救。
(8)要注意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作D/A,最好事先打听清楚,做到知己知彼。
参考资料:zzeiguomao.bokee./viewdiary.14226842.

如何防范欺诈骗保行为

诚实守信原则,既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在一切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一个参与者必须符合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或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以此维护市场的稳定、可持续性,及公序良俗的道德秩序。本文以保险行业出发,对违背保险市场秩序的骗保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同时站在司法和管理的角度,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处罚,及行业内如何降低与防范骗保行为的意见进行分类与汇总,以维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的保险秩序。

如何防范联通沃友账户欺诈?

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资料特别是账户密码和手机校验码,不要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向别人泄露自己的密码和手机校验码。
沃友绝对不会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用户索取密码和手机校验码,如果有人知道了您的沃友密码,请立即进行修改。

如何防范电信网络欺诈

网络诈骗犯罪,骗子最终要通过银行转账,银行卡转账达到骗钱的目的。无论骗子如何花言巧语,危言恐吓,大家一定要记住“不听 不信 不转账 不汇款 ”有疑问拨打110 。预防措施是:
一、牢记三个绝对不会:
1、公安局 、检察院和法院绝对不会以打电话的方式通知你涉嫌犯罪,也不会通过网络或传真下达“法院传票”等法律手续。
2、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绝不会打电话要求群众转账汇款。
3、司法机关绝不会设立所谓的“国家安全账户”。
二、缴纳电话费安全常识:
1、催交电话费时,电信部门会用客服电话通过电脑语音进行提醒。
2、电话欠费是不可能直接转接公,检,法机关等执法部门的。
3、缴纳电话欠费最好到电信部门的营业网点,与营业员面对面进行。
三、来电显示的常识:
1、来电显示不是子女,亲友的电话。不熟悉,不像是正常。座机或手机号码的电话,可以不接听。
2、接到冒充各种工作人员直接打电话诈骗的,一定要注意来电显示的电话类型。尤其是电话前面带有“00019:”的号码不要理睬。
3、如果对方称是某法院或公安局民警,不要天真的按照对方的提示去核实是否存在这个单位,因为骗子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可以捆绑这些电话。
四、相信自己和家人:
1、任何通过电话,短信要求您对自己的存款进行银行转账,汇款的,千万不要相信。
2、中老年人遇到不明白的事不要急于做判断和决定,没核实情况前不要转账。声称为您提供公证账户,安全账户进行存款保护的,都是骗局。
3、经常与子女通电话了解子女通电话了解子女情况,退休在家的老年人要坚持收看电视新闻,阅读报纸,了解相关知识,提高防范意识。

相关参考

防范保险欺诈的对策与措施

防范保险欺诈的对策与措施一、加强保险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制的宣传我国保险业在90年代才得到了真正发展,由于历史较短,人们对保险基本原理和保险法规普遍知之不多,或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少人还对保

保险欺诈的反欺诈行为实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依法监管。相对于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硬欺诈”,夸大合法索赔的“软欺诈”更加难于防范。我国《刑法》第198条为打击保险“硬欺诈”提供

如何防范真卡盗刷和账户盗用?

(1)真卡盗刷和账户盗用多数是由于盗窃、丢失、欺诈和未达等原因,而被他人盗刷和使用;  (2)由于盗窃、丢失银行卡造成的盗刷,多数是持卡人密码过于简单造成的,因此发卡银行在发行银行卡时应加强宣传提示,

保险欺诈的预防方法

虽然保险诈骗时有发生,但毕竟保险本身就是防范小概率事件的产品,因此对诈骗亦不可马虎,每一个投保人都应当有足够的警觉意识,而以下几招便可帮你避免许多已知的诈骗:一、确认保险代理人身份。在以往出现的保险诈

合同风险的防范环节

合同风险买卖合同的反欺诈,无论对企业、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重要意义。其主要防范环节及基本作法:一、加强对买卖合同的管理。在单位(企业)内部加强对买卖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的管理,就能帮助单位(企业)按照合同

保险欺诈的定义

保险欺诈的定义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

合同风险的欺诈手段

合同风险常见风险合同之买卖合同中的欺诈与反欺诈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

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鉴定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反保险欺诈骗赔的法律渊源第一节 我国刑法有关保险欺诈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二节 我国经济合同法有关保险欺诈的规定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中对欺诈骗赔的有关规定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第五节 保

保险欺诈的表象与实质

保险欺诈的表象与实质如前所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犯罪,但由于各国政府通过行政、法律和经济方式对保险人一方的市场准入以及日常经营、财务活动都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并都建立了一整套完备

保险欺诈的表象实质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犯罪,但由于各国政府通过行政、法律和经济方式对保险人一方的市场准入以及日常经营、财务活动都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并都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处罚制度,因而日常发生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