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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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事项,保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事项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口事项,是指公民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向本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签发、立户、分户、并户等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口办理部门是指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及公安派出所,其中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由其所属人口管理部门具体办理户口事项。
第四条 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对申请办理户口事项的公民,应当主动提供服务,发放相应的《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第五条 申请人至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事项的,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可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的提示内容,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提交复印件的,民警应当仔细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应当同民警一起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
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通过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以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监护人应当出具证明其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征得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的书面同意,申请人本人系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除外。
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征得相关人员的书面同意:
(一)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二)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下列户口事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
(一)出生在境内,且未满一周岁婴儿报出生;
(二)户口注销;
(三)恢复户口(刑释解教、经法院判决撤销宣告死亡或者失踪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除外);
(四)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除外);
(五)补发《居民户口簿》、签发《户籍证明》;
(六)市内父母与子女、夫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户口迁移;
(七)以购买、交换、分配、继承等形式取得房屋后市内户口迁移;
(八)持《准予迁入证明》的外省市户口迁移;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的其他户口事项。
第十条 属于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当场办理;
(二)申请人申办的事项,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事实不清的,应当当场出具《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同一户口事项补正材料以一次为限。
(三)申请人申办的事项,明显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受)理决定书》。
经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后,客观事实仍不清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向申请人出具《预收材料清单》,开展调查取证,5日内予以办理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将收取的证明材料复印归档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下列户口事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决定:
(一)分户、并户;
(二)非直系亲属之间的市内户口迁移、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凭证的市内户口迁移;
(三)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
(四)本市居民落户“社区公共户”;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决定的其他户口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户口事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批决定:
(一)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农转非除外);
(二)补报出生、出生在国(境)外婴儿报出生;
(三)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
(四)刑释解教、经法院判决撤销宣告死亡或者失踪人员要求恢复户口;
(五)外省市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落户;
(六)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落户;
(七)本市外迁人员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户;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批决定的其他户口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户口事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复核,市公安局审批决定:
(一)集体户设立;
(二)经人保、教育、民政部门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居民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投靠本市子女落户;
(四)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子女或孙辈落户本市;
(五)外省市未成年人投靠本市养父(母)落户;
(六)未成年人随本市养父(母)办理出生登记;
(七)驻沪部队军人配偶、子女随军迁沪落户;
(八)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人员迁沪落户;
(九)平反落政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迁沪落户;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市公安局审批决定的其他户口事项。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可以对各类户口事项的审批权限进行统一调整。必要时,市公安局可以审批下级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户口事项,也可以直接受理户口事项申请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申报的其他户口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人申办的事项,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并规范填写《户口事项审批表》;
(二)申请人申办的事项,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同一户口事项补正材料以一次为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人办理的事项明显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的;
2.申请人在审批期限内重复申请的;
3.申请人依据同一户口政策规定,就同一事项及相同申请材料再次提出申请的;
4.不属于公安机关或本公安派出所管辖的。
第十六条 属于公安派出所审批决定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该户口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作出审批同意的决定;
(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或者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应当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
(三)根据现有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存疑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相关结果,分别依据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审批决定。经调查取证后,客观事实仍无法查清的,应当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七条 属于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批决定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作出拟同意或者拟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上报公安分局、县公安局。
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该户口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作出审批同意的决定;
(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或者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应当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
(三)根据现有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存疑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对补正材料后仍存疑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者退回公安派出所补充调查,并根据相关结果,分别依据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审批决定。经调查取证后,客观事实仍无法查清的,应当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
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在5日内连同审批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派出所。同一户口审批事项退回补正材料以一次为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退回的审批材料之日起2日内将《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无法补齐证明材料的,应当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并提交相关凭证。申请人自收到《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补齐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作出审批终止决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书面情况之日起2日内,将相关材料连同审批材料一并报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并重新计算审批时限。
第十八条 属于市公安局审批决定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作出拟同意或者拟不同意的初审意见,上报公安分局、县公安局。
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作出拟同意或者拟不同意的复核意见,上报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在审查过程中,对明显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或关键证据材料虚假无效的户口事项,应当直接以本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名义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不应再上报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该户口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作出审批同意的决定;
(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或者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应当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
(三)根据现有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存疑的,应当退回上报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补充调查,并根据补充调查的结果,分别依据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审批决定。经补充调查后,客观事实仍无法查清的,应当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上级审批部门要求下级审核部门补充调查的,应当出具《补充调查通知书》,在5日内连同审批材料一并退回下级审核部门。各级审批部门对同一户口审批事项退回补充调查以一次为限。
审核部门收到《补充调查通知书》后,应当自行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再向下级审核部门开具《补充调查通知书》或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部门应当在15日内,根据《补充调查通知书》中所列事项,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并制作补充调查报告,报上级审批部门。未经调查和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以相同材料再次上报。
补充调查报告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充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及相关详细说明,有相关补充调查材料的应当一并附后;
(二)根据调查结果重新确定的审核意见;与原审核意见不一致的,以补充调查报告上的审核意见为准;
(三)其他需要在补充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审批部门应当出具《退回审批通知书》,在5日内连同审批材料一并退回:
(一)上报的户口事项属于下级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市公安局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审批下级部门审批权限内户口事项的出外);
(二)上报的户口事项明显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的。
下级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退回的审批材料之日起5日内,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填写《延长审批时限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批时限15日:
(一)补充调查的材料需发函至外省市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
为查清客观事实所进行的司法鉴定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限。
第二十二条 户口审核、审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该户口事项办理:
(一)户口审批终审意见作出前,申请人当场书面说明理由,并要求撤回申请的;
(二)在作出审批终审意见前申请人死亡的;
(三)申请人自收到《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补齐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户口审批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作出审批同意决定的户口事项,相关审批部门应当签发相关证件、文书,连同审批材料一并逐级退回公安派出所。
对作出审批不同意,或者审批终止决定的户口事项,由当前审批部门应当签发《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连同审批材料一并逐级退回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局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审批材料退回公安分局、县公安局。
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自收到退回的审批材料或者自行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审批材料退回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收到退回的审批材料或者自行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在2日内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同时通过上海公安门户网站予以公告。申请人自收到通知后2日内未到公安派出所领取《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迁沪落户的人员,由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
申请人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超过有效期限一年的,视为作废。申请人应当按照现行户口政策规定重新提出迁沪落户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各级户口事项办理部门应当对本级部门办理的户口事项负责,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下级部门在户口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形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查处,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办理户口事项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按照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纠正该户口事项,并将申请人的户口事项恢复至受理前状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日”均为工作日(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青岛市户口迁入政策及相关办理程序

是中国海洋大学啦!
户口在大学里面是一直挂在学校的,毕业之后随你的意向迁移户口。
一般都是把户口落在集体户里。然后交一定的费用保存,这也是将来要成为青岛户口的很重要的途径

天津蓝印户口办理程序

外省市人员或我县农业人口办理天津市蓝印户口可以在宝坻一次性付款购买40万人民币以上商品房,可登记购房者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蓝印户口;外省市单位、个人或我市农业人口在津投资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在津有自己名下固定合法住所,投资200万人民币,登记一人蓝印户口。投资登记蓝印户口的,只允许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需提交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契税完税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申请人及随登人员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暂住登记表、二胎准生证、照片、产权核对表、一个孩子需要独生子女证或准生证。以投资申办蓝印户口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缴税凭证、单位证明。     天津市宝坻县的亿安·翰林雅苑天津蓝印楼盘不仅具备蓝印资格,能够为购买者解决现实需求,同时就其本身的建筑属性来说,就是一件极为珍贵的值得收藏的艺术品。二层花园式洋房,艺术化的建筑立面和空间布局,彰显着身份和地位;而其地段位置更是在实际效益之上,确保了它作为不动产投资的保值增值前景——项目位于宝坻大口屯新城中心城区,周边交通发达,公交路线密集,同时又是商贸集散地。该项目还特别设置了咨询热线4000-588-673,地处繁华却又闹中取静,莅临宝坻一中重点名校。感受浓郁的学术氛围。一个良好的环境决定了孩子一生的发展,翰林雅苑将文化融入于整体项目的建设中,生活配套设施齐全,是一个投资,置业不可多得的选择,用蓝印抢占天津教育优势资源。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4]34号)及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天津
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公户[1994]506号),现对我市从外省市引进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蓝印户口范围
本市各单位(含驻津单位)从外省市引进,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虽没有职称但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
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报蓝印户口。
二、申报蓝印户口,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本人向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填写的《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单位聘用(任)证书或合同复印件;
(四)本人职称、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能证明其专业水平、突出贡献的文字材料。
三、蓝印户口的审批
凡用人单位引进、聘用的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单位需认真填写《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经领导签批后,加盖公章,
整卷呈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审批。市人事局批准后,批件退原单位。由本人持《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个人申请、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和原户口所在地启藉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蓝印户口。
四、蓝印户口的复验
持蓝印户口人员须从第二年起在每年十二月份进行一次复验。复验前应由用人单位填写《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一式三
份)报市人事局复核同意后由本人持《蓝印户口簿》和《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一并交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复验。
五、持蓝印户口的人员辞职或解聘的,用人单位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出具证明,由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蓝印户口手续。
六、取得蓝印户口满四年以上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天津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怎么样办理上海市户口

怎么样办理上海市户口?
每个人的情况是完全不一样的,办理方法也是不同的。
请你详细说明一下你的具体情况,原来户籍在哪里,为什么要迁到上海,通过什么形式迁到上海。。。。。。这样才能为你有针对性的做出回答。

非上海市户口如何办理本市户籍

办理户口 去当地辖区派出所

上海市户口如何办理护照

持身份证,户口本(到人才中心处办理户籍证明)和旧护照,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浦东丁香路)办理新护照,要2周时间,200元。

农村户口低保办理程序

申请条件:家庭人均收入(按户口本登记的人数计算)低于当地最低保障的;
申请步骤:带备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到村委会填写申请书,由村委会报送镇(乡)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按月收取低保金

如何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逐级上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
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
等法规文件,

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
访条例》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
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
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
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
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根据
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
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
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同时将
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
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并告知来访
五一长假除了旅游 还能做什么?辅导补习 美容养颜 家庭家务 加班须知
人。
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不属于本机关
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三跨三分离

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
信访局协调

三跨三分离

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
责任、受理办理。
第六条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
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但应当告知来访
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
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上级机关不予
受理。
第八条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
(复核)
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
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
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来访人仍
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
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
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
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
不予受理;
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
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
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
期办理,
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
来访人请求复查
(复核)
的,
复查
(复
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
意见书。
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
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
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
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
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
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
应受理而未受理、
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不执行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
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珠海市身份证丢失办理程序

拿着户口,和照片还有电子照片直接去派出所办就行了
如果怕别人用你的身份证的话,你登报一下,免的以后出事,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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