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为工伤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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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为工伤的“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部发[1994]521文件中:
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怎样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为工伤的“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此,单位规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为职工的工作时间。此外,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 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认为: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本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
其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距离以及准确的“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定义问题。
我自己是这样理解该条款的:“途中”应该是员工的必经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必须是机动车肇事(也就是机动车出现撞车、撞人等现象)而受到的伤害,不应包括乘车人自己的过失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造成的伤害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时间怎么定义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其中上下班时间的认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应为合理的时间,具体时间认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当时的情形,结合路程和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认定。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履行工作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
这里的工作职责,是指被害人具有管理的权利和工作范围,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暴力伤害的,才可以认定工伤,应该排除私人恩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比如某工人没有按照操作程序工作,具有管理职能的干部进行劝阻,制止,纠正过程中,被工人伤害,或者现场其他职工发现及时进行制止,劝阻等被暴力打伤的,都可以认定工伤,因为工人也有监督安全生产的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否则无法认定工伤。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款解释,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属于强制性规范),如果用人单位不投保,那么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该部门对未参加投保的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即补交保险费),并且按未交保险费的时间缴纳滞纳金,如应交1000,未交1000,未交费天数为10天,那么每天交5角,十天就是5元了,如果单位在不缴纳,那么,罚款,即罚款1000到3000元,但是这些钱都不是你的,哈哈。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于第二款: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的,只要职工发生工伤,那么按照参保的条件对待。相当于,一视同仁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的,一次发生的费用,不如,利息等等都是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当然谁承担多少,那是2个部门协商的时了。

问专家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66条

就是说如果公司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 由公司进行赔偿 雇佣童工的如果出现事故也是要求公司来进行赔偿的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指的,工伤者在受伤前一个月的薪资数,其中不包含奖金、加班费、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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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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