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法院离婚判决书中有没有关于探望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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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判决书中有没有关于探望权的内容
必须有。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判决书未提探望权怎么办
可能你在法庭上没有主张探望权吧。以后如果探望权无法实现,可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探望权。
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怎么办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判决书中如何表述探望权
探望权的实现和其他的财产权的实现有所不同,其他财产权通过义务人的一次或数次履行即可实现,但探望权满足的是人们心理的亲情需要,是一个要经过多次反复才能实现的亲情互动过程。它不仅要求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履行其特殊协助行为,还需要未成年子女的配合。如何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探望权的问题?如何更好、有效地保护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度才能基本满足当事人的探望权益?这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长期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的判决主文中表述探望权时,应规定协助义务人有义务协助探望权人在每月法定的双休日和节假日中,有不少于4天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利,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理由如下:
1.关于探望权人探望时间应当每月4天的想法
给探望权人一段时间内享有探望次数多少、探视时间长短是是否相对圆满实现探望权的关键。给探望权人在一段时间内几次探望在现实生活中较难操作,因为探望一次是什么样的概念比较模糊。就是在同一天,探望权人就可以多次探望,尤其是在一次的时间长短上难以掌握。所以,在判决书中规定给探望权人一定的探望时间(天数)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根据我国目前的作息制度,每月都有4个双休日即8天的法定休息日,一般在公休日,子女和父母都休息。如果可以保证在这8个公休日中一半的时间即4天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行使探望权,包括可以接送子女与自己同吃同住、出去游玩、购物、监督和辅导学习等,这样满足了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情沟通,实现了探望权的亲情价值意义。
2.关于界定为不少于4天是基于权利行使底限的考虑
在保证了探望权人每月双休日和节假日有4天的探望时间外,再规定由其享有非公休日的探望,势必会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也会影响到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正常监护,有可能使子女处于两人都监护或两人都疏于监护的不正常状态。作出不少于4天的判决规定,并不影响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某个特殊时间段(如寒假、暑假、出差期间)超出4天的时间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也可以将子女的监护权暂时转移给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4天的探望时间是探望权人的基本底限权利,超出的时间是一个弹性的规定,该规定不禁止协助义务人(即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探望权人超过基本权利之上的额外探望权利,这种不少于判决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不禁止性,也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3.关于探望权人不去探望子女,或在一个月之中少于4天探望的问题
笔者认为,享有探望权利的人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和妨碍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利的行使,也减轻了协助义务方的义务,这是一种当事人自己实体权利的主动放弃,法律应当不予禁止。但是,探望权人因长期不履行探望义务(对子女来讲父母探望也是一项义务),不支付抚育费用时,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也就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只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我们在此作出规定探望权人每月不少于4天的探望时间,实际是对协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底限规定。
法院如何判决探望权,探望权如何裁判?
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行为不能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同时,还应尽量减少对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家庭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若双方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时间。原则上探望会安排在周末,由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子女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周日下午再负责送回。 值得提醒的是,现在很多法官都不愿意将探望权在判决书中明确,以避免日后执行可能面临的困境。 从维护子女及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为避免今后实际履行当中发生矛盾,离婚双方当事人最好是坚持让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探望的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探望权,一般需要原告提出相关的具体诉讼请求,比如多久见一次孩子。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会详细到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
离婚判决书女方放弃探望权还能不能看孩子
当时放弃,也可以反悔。
但是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离婚判决的内容包括哪些,离婚判决书的样本是怎
离婚判决的内容包括
民事(离婚)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除了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判决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销。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义务协助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强制执行判决。拒绝执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行为人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抗拒执行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按照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可以把判决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按照判决所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可以把判决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按照案件审理的结果,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按照当事人到庭的情况,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离婚判决书的样本
本判决书系北京离婚律师网根据实际案例制作,但有关当事人、地址、判决书编号、案件事实均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或马赛克,不作为任何司法机关、当事人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07 )X民初字第 24XXX 号
原告张某,女, 1975 年 5 月 12 日 出生,汉族,北京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 10 号院某某号楼 0000 室。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1975 年 3 月 20 日 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吴家村路某某号院某某号楼 4 室。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职员,住该所宿舍。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某某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秀全与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刘某自行相识, 1998 年 7 月登记结婚, 2004 年 11 月 26 日生育一子刘某某。婚前双方感情尚可,但婚后被告对我的态度日益冷淡,我们到北京后,经常为房产及日常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先后两次拿刀威胁我并殴打我,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 元,家庭财产依法分配。
被告刘某辩称,我们的感情一直不错, 2002 年我来北京工作后,原告曾来探亲,我发现其与老家的一个男人关系密切,今年我又发现其与单位的男同事关系密切,故我对原告没有感情,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我每月给抚养费 300 元。另张某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故我应多分财产,张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我要求张某给付精神赔偿 10 万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刘某于 1995 你年自行相识, 1998 年 7 月登记结婚。 2004 年 11 月生育一子刘小某,现年 3 周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 10 号院 13 号楼 2504 号住房内有共同财产组装台式电脑 1 台,西门子双门冰箱刘某所有。双方有共同存款 37 万元,其中张某处有 20 万元,刘某处有 17 万元。刘某述张某与他人关系密切,存在过错,未向本院出具充分证据。
另查,刘小某每月生活费为 500-600 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某与刘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注意继续培养夫妻感情,缺乏信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离婚,本院准许。双方表示孩子由张某扶养,本院不持异议,扶养费数额本院将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协商一致,本院不持异议。至于共同存款,本院将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刘某述张某与他人关系密切,存在过错,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未向本院出具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许张某与刘某离婚;
二、 婚生之子刘小某由张某扶养,刘某自二 00 七年十一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刘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 10 号院某某号楼 0000 室内的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归张某所有、西门子双门冰箱一台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四、 共同存款三十七万元,其中十八万五千元归张某所有,十八万五千元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源于:广州律师:lawtime./guangzhou
五、 驳回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元,由张某负担二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刘某负担二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蒋某某
二 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某某
离婚判决书有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原文出自::npc.gov./npc/xinwen/2012-09/01/content_1735841_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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