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杀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什么权益

Posted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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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什么权益

生命安全权

抢劫犯侵犯了被害人的什么权益?

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权益。

杀人犯的亲属要对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属负什么责任

不论是否被判处死刑,杀人犯的亲属没有任何法定责任和义务对被害人家属去做点什么事情。因此,如果被害人家属受到了对方亲属的慰问和探望,要懂得感谢。
至于民事部分的清偿问题,是由法院裁定赔偿数额并执行的。如果资不抵债,则也需要等到人犯出狱再论(死刑犯不再偿付),与家属无关更与亲属无关。

一般侵权类案件是侵害了被害人的哪些权益居多?

人格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盗窃罪中被害人是侵犯占有还是侵犯所有

盗窃罪中被害人是被侵犯占有还是侵犯所有,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杀人犯判了死刑,被害人的殡葬费那里出

杀人犯主动自首,其家属事后赔偿受害人家属,这些可能使杀人犯保一条命,最多是判死缓。不会执行死刑。

我的哪些权益被侵犯了

我说实话的话,您别生气,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您下次别去就好了,多跟朋友说说,生意自然坏了,这样的店好不了,您也别深究了。

求助!这些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侵犯了什么权益?

1.那是不行的.也算侵犯权利,2.自带酒水国家给予一定保护,不算侵权,3.偷一罚十可以执行,这是土规定,全校通报则侵权.简单回答这些,不知满意不??

交通肇事后侵害了被害人的什么权利

你好
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逃逸的认定
一、交通运输肇法律基本犯中的逃逸
新《刑法》第133 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2000年11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构成予以细化,为交通肇事案件的罪与非罪的区分提供了很强的操作性标准,但对其中第二条第二款第6 项中提到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是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存在分歧,我们现对此规定加以阐述。二、加重犯中的逃逸(一)情节加重犯中的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情节加重犯的规定,处以3 年以上7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要构成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符合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加重犯就是建立在犯罪已经存在的基础上的。假如行为人逃逸之前的行为不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不可能构成加重犯,只可能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即交通肇事尚未达到犯罪标准,即使逃逸,也不属于加重的范围。只可能构成之前所述的基本犯罪构成。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假如行为人确实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按此规定处理。假如构成刑事案件,最多只能归属为犯罪分子事实上离开现场。
(3)逃逸行为未发生致死结果。否则,就成了下面将阐述的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中的逃逸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符合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此条与前文相同,不再多说。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此条与前文相同,不再多说.。3.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读者此时似乎觉得我的说法与之前的有矛盾,在此处我把交通肇事行为与事后逃逸行为区别来谈,之前却认为是一个行为。其实并无矛盾,我们可以把交通肇事行为称为A,事后逃逸称为B,A+B 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B 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当然可以认定为是A+B 这个整体行为引起的。
4.因逃逸致人死亡,其中的人是指什么?司法解释并没有说清,在解释出台后,有学者主张既可以是原来的受害者,也可以是肇事人逃逸后的过程中又撞死其他人,即出现了2 次肇事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此处的人只包含之前肇事行为的受害者,就是指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畏罪逃逸,使得被害人引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在这里也有自己的观点。愚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仅指之前的受害者,不包含二次肇事的受害者。
5.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在排除了二次肇事的情形之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对此,刑法学界也一直有争论。第一,认为这只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转化而立的故意犯罪。“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仅限于故意。第二,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所以“逃逸致人死亡”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第三,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因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愚认为,这里的罪过形式是针对逃逸后致人死亡的后果而言。“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该严格限制在主观罪过为过失的范围内。因为《刑法》第133 条是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将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允许间接故意或者直接故意,又贯在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之下,那么整个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将发生根本变化。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刑罚也不一样,如果是故意犯罪,却按照过失犯罪的刑罚规定处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学界有积极逃逸与消极逃逸之分。
所谓积极逃逸是指肇事人发生交通肇事之后,明知如果驾车逃逸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只求尽快脱离现场,放任被害人的死亡,或者希望被害人死亡以便没有人可以指证他的肇事行为,或者将被害人转移、丢弃至偏僻之处使之无法被人发现救助,甚至发生倒车再次碾压,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的死亡,客观上实施了逃逸或者转移被害人后逃逸或者直接杀害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权利,已经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按照故意杀人罪来论处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按照《刑法》第232 条处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此种情形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而不是将之归在交通肇事罪中,最多处以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之前的肇事行为假如充实了犯罪构成,可能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所谓消极逃逸,是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即可称为“消极地逃逸”。

故意杀人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婚生子抚养费,杀人犯的房产,现他妻子居住,能执行

故意杀人 被害人死了 你问的是民事赔偿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

杀人犯的财产包括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但不可强制执行的财产包括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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