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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有哪几种形式?

一是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是国家赔偿,是指引行政主体违反法定职责而引起的由国家或者有关行政主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是行政处罚 ,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够给予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方式。

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哪些

试参考...
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法设定许可的 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行为 是法律授予的权力。《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只有法律、 行政法规 或者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立或实施任何行政许可,未经法律授权的任何许可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同时存在故意过错,就构成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凡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许可的,即本无设定行政许可许可权而设定许可,或者直接实施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有关机关(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该行政机关改正,或者以依法撤销许可的形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2、越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超越法定的许可权而作出了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无许可权许可。即没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实施了行政许可。
  (2)越级许可。下级行使了本应由其上级行使的行政许可,或者上级行使了本应由其下级行使的行政许可,如属地管理的事项等。
  (3)超越许可的地域。超越了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地域范围,如甲地行政机关许可了应由乙地管理的事项。这些同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有故意过错,同样要应由有关机关(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该行政机关改正,或者依法撤销许可。
  3、违反法定许可内容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时,所依据的事实错误,不履行法定的许可 职责 ,违反了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是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如果符合,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就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越权作出准予 行政决定 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二是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行政申请并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形式的申请专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反,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没有给予许可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就应为行政许可违法。
  三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的行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对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招标、拍卖、考试结果作出许可而未进行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依据招标、拍卖、考试结果,不择优作出行政许可的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四是行政机关在许可后不履行法定的监督责任或者履行监督不力,违背了法定的“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是违法行为。上述四个方面,行为人既有违法行为,又有主观过错(有故意的,有些是过失),因此,都应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违法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法定许可程式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相关义务。如果违背了法定的方式、步骤,或者超越了法定的期限,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样是违法行为。具体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应接受申请而不予受理的。
  (2)应该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未公示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未一次告知的。
  (5)应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而未说明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上述违反法定程式是违法行为,同样存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当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危害程度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实施许可、监督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法定的目的、原则。在实施许可或监督过程中主观上故意违背法定目的和原则行使权力,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都是违法行为。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专案和标准收费;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这些都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要件,并且都是行为人主观过错引起的危害性较大的后果,承担的责任也就比较重。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专案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必然引起法律上的后果,即产生环境行政责任。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后果来看,法律上主要反映为两个方面:
1、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补救。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络,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络。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什么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两种:一、制裁性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行政处分
二、补救性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返还权益、履行职责、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
行政法律责任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实行规范和程式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式予以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1)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什么

猎律网回答:
在中国行政法学领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可以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有:
(一)行政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受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
必须有宪法和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法规的确认
必须有特定的行为后果
国家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须具备哪些条件

在中国行政法学领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可以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有:
(一)行政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受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形式有A有期徒刑 B履行职务 C剥夺政治权利 D行政赔偿

BD

市场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名词解释

市场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主体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管理义务,以其从事经济管理的资格和经济管理行为受到某种限制的方式承担的一种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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