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债权人债权和通过法院裁定的债权同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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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权和通过法院裁定的债权同等吗

一、普通的债权人债权和通过法院判决生效的债权在权力实现上有以下区别:

  • 合法性

1、未经过法院审理确认的普通债权的合法性有待确认;

2、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权是合法债权。

  • 债权实现途径

1、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清偿顺序

1、普通的债权人债权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完全没有优先的效力。

2、先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和后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之间,在法院执行阶段也没有清偿的先后顺序直说,而是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来确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对不动产或动产)、扣押(对动产)、冻结(对资金)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仅仅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4、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二、如何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

  • 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实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保证的债务承担均属此类。

2、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 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总结

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纠纷随处可见,虽然很多纠纷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但是却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

所以,债权人在权利设定时应尽量通过担保、保全、公正等制度来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

法院已判过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转让此债权

1、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债权受让人无权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申请再审。
2、转让债权后,债权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已判过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转让

法院依法判决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不能转让的债权只有三种情况: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法院裁定冻结的财产大大高于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处理

1、首先确定被查封财产是否为不可分物,如为不可分物,是可以超标查封的。
2、如果是可分物的明显超标查封,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超标部分的查封。
以上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3、其次,你可以申请复议,当然,这与前面的申请解除在作用上应该差不多。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可以向保全申请人索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把有多个债权人的债务资产裁定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这个裁定有效吗?

这个描述很模糊。你要看一下裁定具体是怎么描述的,裁定书会写理由的。如果这些债权之间是有清偿的先后顺序,那先给某个优先债权人也是合理的;如果没有特殊的清偿顺序,单独给某个债权人就不合理。而且债务人还有没有清偿能力也要考虑。是不是债务人还有其它的资产可以清偿呢??

法院协议土地抵债权人坻债,债权人需交税吗?

法院协议土地抵债权人坻债,债权人需交税,需要交纳契税及印花税。
法院协议土地抵债,并不改变土地交易的事实,有交易就要依法纳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的债务清偿无效《》A债权人 B个别债权人 C其他人 D债权人的债权人 选哪个

B
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所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同一清偿顺序中有权获得同比例的、公平的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相当于使受到清偿的债权人获得了优先清偿的权利,导致其破产财产减少,无疑会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特别是个别清偿很可能导致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企业破产法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如何理解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民法院为何要为某些债权人临时确定债权?

尚未确定的债权是指债权是否存在、债权的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中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的债权。依法申报的债权只有按破产程序证实确定后,债权人才能行使表决权。这是表决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因此,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行使表决权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申请破产的企业债权债务状况往往比较复杂,有的债权可能一时难以确定准确的数额,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如果能够临时确定债权人债权额,应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以便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该部分债权人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参与。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由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仅仅是临时性的,债权最终确定是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的决定。

债权人先保全别的债权人还能拿到钱吗

可以参与,但最终你能不能分到他的财产要根据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来看,如果别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都不足以偿还别人债券,那你肯定就分不到被其他债权人优先保全的财产。

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的异议由法院处理吗

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处理。网友理解,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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