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这句话怎样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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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这句话怎样讲?举列子,易懂!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欠税在前,抵押在后的,你就要先交纳欠税。 比如说你有一套房子,做了银行抵押,质押,但是这些都是在欠税之后发生的,那么,如果需要变现的话,就一定要先还税款才可以,这就是税收优先
举个简单的例子:
某企业欠税15万元,其中一处房产价值15万元,该房产已经被用于抵押、质押贷款或者该企业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已经申请法院留置该房产的所有权,但是企业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因其他财产价值较大,且无法拆分),那么该房产税务机关有优先采取扣押、拍卖抵顶应纳税款的权利,这就是该条款通俗的解释。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执行。
这里的抵押权是指目前财产的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既得权利。
举个列子,甲将一栋房子抵押给乙,从乙手中借款35万元。虽然这栋房子目前被甲所占有,如果甲还不起款,那么乙就有权处理这栋房子,现在乙手中的权利就是抵押权。
但是,如果甲在与乙签订合同前,甲还有欠税10万元,现在交不了税也还不起乙的款时,那么税收优先于乙的权利。
为什么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质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一) 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共存的情况。
该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该规定中没有区分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设定的时间顺序对各权利的影响。由于《担保法》本身并未规定这两种权利之间谁更具优先性,因此该规定的含义明显超出了《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与质权均具有优先性的规定,其它民事法律也无类似的规定,最高院的解释属扩张解释,但笔者这样规定有失偏颇。
先设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后设定动产质权的情况。由于该抵押权在先且也登记在先,此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的动产质权较合理。因为该抵押权已经登记,它具有一定的公示性,所以质权人在同意以此动产质权担保时可以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已经被抵押,质权人在同意该动产质权担保时应当预见到优先受偿的难度。而且即使同是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此时将该动产质权与抵押权放在并列的地位作比较,也可得出该抵押权优于该动产质权的结论。
先设定动产质权后设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的情况。该解释第七十九条将此种情况也纳入了它的调整范围似有不妥。首先,动产质权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均具有优先受偿性,《担保法》本身并未规定谁更优先,该动产质权在该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设立前已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后设定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产生的对抗力只能向后发生,否则出质人与其他债权人将动产质物恶意进行抵押登记,将如何应付?其次,该解释规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上个重要理由是经过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性。但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并不完备,该公示性是应当打折的。而动产质权的形成也必须以付质物为生效的条件,交付同样也具有公示性,现在从一定意义上讲交付的公示性并不比登记的公示性弱。再者,因为质权的生效以实际交付为前提,质权人在占有质物的过程中还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所以质权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并且质物实际交付后还可有效防止出质人恶意转让或者损坏质物。
(二)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共存的情况。
该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在动产抵押中,由于抵押物实际上仍被抵押人占有,该抵押物的状况容易随抵押人的意志改变而改变,该规定也未区分各权利形成的时间将其一概而论似有不妥。当然这样规定有可操作性强的有利一面,《担保法》的解释者也许正是看中了这一点。
先成立留置权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留置权优于动产抵押权本人持赞成的态度。首先,留置权是法定产生,且具有很强的公示性,在后设定的抵押权产生之前已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其次,留置物未交付给债务人之前,从一般法律意义上来说债务人还未取得该留置物的所有权,如债务人在该留置物上设定抵押权则该留置物属于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即使将其进行抵押也无效。其三,即使抵押有效其也只应当产生向后的对抗力。最后,动产抵押无需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即可设立,抵押权人无须承担抵押物灭失的风险,而留置权则以实际占有为前提,留置权人承担的风险比抵押权人要大。此时,留置权如优先于抵押权还可以防止债务人恶意地将留置物取走。
先设定动产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的情况。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来讲很少见。但如果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的动产交给留置权人进行加工、添附或者与其它物品混合,原抵押物不能认定为当然地消失,而是改变了存在的方式,且多数情况下还升值了。由于加工、添附、混合后物品不能脱离原抵押物而存在,因此加工、添附或混合后的新物品中应当包含了已经被抵押动产的价值。虽然存在形式改变了,但是事实上已经发生了价值共存。此时若债务人拖欠加工费等,则会产生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此时动产抵押人有权对加工、添附、混合后的新物品价值主张优先权。在该情况中,从保护留置权人的生产成本(有工资或劳动报酬在内)的角度看,留置权仍优于动产抵押权,本人持赞成态度,但留置权的价值内涵不仅仅是生产成本,仍包括留置要权人的盈利在内,这种盈利权与抵押权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还有,如果出现留置权人与抵押人合谋恶意将抵押物进行加工或以其它方式来制造一个留置权怎么办?这种恶意的行为显然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依本条规定实行占有抵押物是时,不得对抗依法留置标的物的善意的第三人。”笔者认为我国的担保立法应当对恶意的留置权进行限制,增加留置权如优先于抵押权应以善意为前提的内容。否则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保护,况且此情况如产生,对抵押权人来讲举证之难是可想而知的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工资清偿吗?
担保债权 优先对担保物 行使权利, 但担保物不足偿还的, 剩余债权在职工的工资之后受偿。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哪个效力优先?
如果先成立了质权或者抵押权 然后设立留置权 那么留置权是最优先的 然后看抵押权是否登记 如果登记了 那么在抵押权先设立的情况下抵押权都优先于质权 但是质权的设立在先 那么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 都是质权优先
如果先成立了留置权 那么要看谁设立的质权或者抵押权 如钩时动产所有人设立质权抵押权 那么留置权优先 如果是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和抵押权 那么质权和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发生竟合时,哪个效力优先?
关于担保物权的竟和问题,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较少。因此,在解决担保物权的竟和问题时,应当贯彻几个基本原则:一、债权人的权利优先于债务人的权利;二、直接占有人的权利优先于间接占有人的权利。 一、担保物权的竟和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担保物权的竟和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竟和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协力优先的问题。 (二)、担保物权的竟和的构成要件: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权;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二、担保物权的竟和的种类 (一)、抵押权和质权的竟和 1、抵押权成立在先,质权成立在后。通说认为,此时应当以先成立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但抵押权属于不予登记即可成立的除外。 2、质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有人认为,在设定质权后不得设立抵押权,即质权成立在先,抵押权在后不成立;有人认为,当事人同意在质权设定后再设定抵押权的,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但法定登记的抵押权除外。 [解:79条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二)、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竟和 1、抵押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2、留置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1)、留置物所有人就留置物设定抵押的,留置权成立在先,则其效力在先。(2)、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设定抵押的,因留置权人不是留置物的所有人,则该抵押无效。但是,如果留置权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将留置物抵押的,则因留置权人是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 [解:79条2款]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留置权与质权的竟和 1、留置权成立在先,质权成立在后。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而设定质押的,则质押有效,反之则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后成立的质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2、质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后成立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先成立的质权的效力。 (四)、质权与转质权的竟和 [解:94条1款]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为什么动产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不必考虑登记先后顺序的吗?
记住这个就可以了,因为
留置权(法定)- 〉-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 质权 ( 交付公示)-〉-未登记的抵押权(未公示)
法定的最牛了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 谢勇军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法中的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权一般适用于动产, 抵押权一般适用于不动产 ,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一般适用于动产,留置权高于质权高于抵押权。具体来说,是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登记的抵押权效力高于质押权小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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