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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有何保障?有关于人教版八年级下册思想品德知识。, 人教版八下9页公民基本权利(二)与(五)有区别吗

在中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侵权行为法等等都是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武器

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有关八下思品知识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享受到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益。
(2松民的基本义务也就是公民按照宪挂潭串享有权利的同时。所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
(3)我们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称做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的基础。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脓法纳税;
(6)其他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是什么?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
根据现代宪法原理,任何形式的基本权利都是受限制的,反映了基本权利相对化、
社会化的趋势。保障基本权利的命题中包括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标准与限制方式等
因素。
1.限制基本权利的内涵与依据。
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地说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如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是进行政治活动的基础。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出于某种原因,对基本权利主体的活动加以暂时性的限制,等条件恢复时再准予行使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
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2、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限制基本权利必须有明确的程序与合理目的。由于各国宪法的性质不同,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上也表现出
不同的特点。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
(1)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秩序包含着相应的社会关系内容和某些社会规范与原则。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合理地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社会主体的宪法地位;对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规定预防和解决的程序;保护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当权利被滥用的行为危及社会秩序的基础时,出于恢复或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司对基本权利的某些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2)保障国家安全。
限制基本权利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在一个社会里,保障基本权利首先要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即国家政权的稳定。当发生国际、国内危机时,正常的宪法秩序就要受到破坏,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就失去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安全是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之一。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国家安全的目的限制基本权利时,应明确国家安全机关的权限、限制程序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形式等。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
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限制性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国家安全机关的活动程序,防止滥用职权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3)维护公共利益。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的范围与具体形式。尽管各国宪法对公共利益内容的规定及表述有所不同,但都遵循一个总的原则,即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通常指社会全体利益、幸福与福利。
我国《宪法》第51条对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作了如下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这一条是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总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表明限制的基本目标。
在我国,公民合法地行使基本权利的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可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以取得
权利主体之间的平衡。除宪法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也相应地规定了有关限制权利的目的、内容。宪法的总体限制目的一般通过普通法律得到具体表现。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社会、国家、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根本一致性,维护公共利益是社会与个体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宪法是公共利益的高度提炼与概括,是对多种利益关系的总体协调。为了社会和国家利益,有必要限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限制并不影响保障基本权利的社会效果,保障与限制是有机的统一。但我们必须承认,总体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同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准之间有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限制基本权利的具体标准不能拘泥于抽象的原则,应当把原则和界限进一步量化,明确具体的限制目的与限制过程。原则性的、宣言性的标准有时很难调整具体的基本权利的实践活动,有时出现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因此,需要对宪法文本上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等表述进行合理的分析,寻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3.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形式主要有:
(1)基本权利内在的限制。
基本权利内在限制主要指基本权利内部已确定限制的范围,不是从外部设定的条件;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本权利概念本身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
对其范围与界限进行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如
宪法规定游行示威时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规定行使言论自由时要求遵循社
会公德等。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现代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了保障基本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这种界限也叫基本权利的宪法界限。宪法为基本权利运行确定了总的原则与程序,以此作为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在条件。我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是宪法对基本权利活动进行限制的总的原则与标准,确定了宪法内在界限。在宪法上保障与限制基本权利是有机的统一,通过宪法的任何限制应具有合理的界限,不应超过宪法原则与精神所要求的范围与限度。制宪者在宪法中明示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其目的是约束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尊重基本权利价值,依法正确行使立法裁量权。
在宪法原则的指导下,对基本权利的具体活动可通过法律进行适当的限制,它是经常运用的一种形式。通过法律限制基本权利具有两种功能,即作为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和不依法律不能限制基本权利的一种界限。合理的限制不仅促进基本权利的制度化、法律化,而且可以消除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对立,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通过法律限制基本权利的条件是:必须有国家通过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为依据,而这种法律必须具有合宪性;限制基本权利要有明确的目的;对特定的基本权利不得限制。具体的限制方式有两种形式: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权利受法律限制;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在具体限制基本权利时一般保留和个别保留有时会出现重复,有些国家只规定个别保留,而没有一般保留,如韩国、日本等国。法律保留主要以行政权活动为对象,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约束立法权活动,以保障基本权利不受立法权侵害。我国宪法采取了一般保留的形式,法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适用于所有领域,但法律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包含着不同的内涵,需要依据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对法律在不同条文中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确定法律解释的合理界限。

4、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一、紧急状态下限制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 
宪法上所确认的基本权利都是常态下的基本权利。各国的立法和实践表明,在紧急状态下需要限制或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都明确了这一点。经过2004年修宪,中国已经将紧急状态明确地规定在宪法之中,使紧急状态有了明确的宪法基础。在紧急状态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有宪法依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设置的,在保持其价值统一性的同时,其内容并不是绝对的,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之间存在着合理的界限。通过基本权利界限的解释,我们可以确定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宪法解释的标准与具体规则。 
其次,迅速控制紧急状态的需要,恢复宪法秩序。引发紧急状态的事件是不可避免的。紧急状态的发生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冲 击,有可能侵害宪法所赖以发挥作用的环境。按照宪法的原理,为应付可能给宪法秩序带来的任何危害,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与公共福利,可以在必要的限度内 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中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也显示出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再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的需要。中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许多国家宪法采用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法律可以限制基本权利,这是以宪法肯定基本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国家在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其直 接目的在于保证紧急权的有效行使,防止紧急权的滥用,进而能尽快恢复宪法秩序,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尽快在常态之下正常行使。换言之,限制基本权利的 出发点与归属点是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价值。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紧急权的正当行使虽然会给一小部分人带来不利的影响,但是却能保障更大一部分人的生 命和财产,减少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更多不必要的损失。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种不得已但也是明智的选择。 
二、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限制界限 
在宪法学框架内,国家紧急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宪法对可能出现的国家紧急状况已作出预测性的规定;二是宪法对可能出现的紧急状况 无法作出预测性的规定,有可能出现“超宪法的宪法外的国家紧急状态”。但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国家紧急权的发动必须以宪法规定或宪法原则进行,任何违反宪法 规定和精神的做法,都不具有合宪性的基础。 
(一)限制的范围 各国对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限制或克减的范围有几种不同的规定方式。 
第一,肯定式规定,即规定可以限制或克减哪些基本权利。例如,塞浦路斯宪法规定,任何宣布紧急状态的公告只能中止下列宪法条款的执 行,即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人身自由、迁徙和自由居住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思想、信仰、言论、出版的权利,和平集 会的权利、国家征用动产和不动产时立即补偿、从事职业、贸易、经营的权利以及罢工权[2](P246)。 
第二,否定式规定,即规定哪些权利不得限制或克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不得根据紧急状态可以克减基本权利的规定而克减生命权、不受酷刑的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非因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受监禁、罪刑法定、人格尊严、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自由。《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意外情况,如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作为施行酷刑之理由。《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15条规定,除了因合法的战争行为而引起的死亡外,不得因紧急状态而对生命权有所克减,也不得因紧急状态对禁止酷刑、禁止奴役、罪刑法定的规定有所克减。《美洲人权公约》第27条 规定,不得因紧急状态许可暂时停止下列权利条款的实施,包括法律人格权、生命权、人道待遇的权利、不受奴役的自由、不受有追溯力法律的约束、良心和宗教自 由、家庭的权利、姓名权、儿童的权利、国籍的权利、参加政府的权利,以及暂时停止实施为保护这些权利所必要的司法保证。限制或克减条款表明:“当保护个人 权利与保护国家生存、独立和安全的国家利益间发生严重冲突时,在相当程度上后者优先。”[3](P84)而这种优先性的价值基础也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即个人权利的价值融合在国家与公共利益之中。 
第三,折中式规定,即宣称不得限制或克减某些基本权利,又规定可以限制某些基本权利。例如加拿大危机法规定,在采取特殊临时的措施 时,应该遵守《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加拿大人权利法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即使在全国性危机时也不得限制或剥夺的基本权 利。同时在各种危机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某些基本权利的行使,如第8条规定可以在公共福利危机宣告生效期间,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征用、使用财产,要求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并给予补偿等。 
第四,模糊式规定,即不对紧急状态下可以限制或克减的基本权利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尼泊尔王国宪法第81条规定,如果国王认为出现了严重的紧急形势,“国王可以发布文告宣布中止执行除本条款以外的本宪法一切条款或任一条文或某些条款中的某些规定。”[2](P245)中国宪法第51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紧急状态的实施,其目的在于维 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是基本权利中哪些可以克减,哪些不得克减,有时界限并不十分清楚。 
从上述规定来看,限制或克减范围的确定有一个大致的标准: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一般可以克减,人权的最本质部分———人的生命、思想、信仰方面的权利则不得克减。 
(二)限制的程度 基本权利的克减应该有一个程度上的限制,不得侵害人权的本质内容。 
人权的本质内容通常是指成为人权核心的实体内容,本质内容的侵犯就是指因这种侵犯,公民的自由或权利变得有名无实。德国基本法第19条规定,“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到侵害。”韩国宪法第37条规定,“对人权进行限制时也不能侵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俄罗斯宪法第56条 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即生存权、尊严权、私生活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的权利以及拥有住宅的权利等权利与自由不受限制。但是,每 个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的限度还是一个宪法解释上的难题。在这方面,德国的理论是可以参考的。在德国主要有三种理论。其一,残余论或绝对说。该理论认为,法 律除了不可以掏空某种权利之外,还至少使其他人仍然可以拥有该权利。在宪法政策上更要作进一步的考虑———该法律施行后人民所拥有的该项人权是否已经名存 实亡?每一个人权,无论如何都会有最起码的内容存在,而不至于被剥夺殆尽。其二,利益论或相对说。该理论以实务界的主张为代 表,认为唯有基于更重大的法益及特殊的理由,才可以对人权予以限制。它将人权所绝不可被侵犯的核心内容,利用手段有无过分及有无更重大法益冲突作为界定本 质内容的界限,因此它并不承认有绝对本质内容的存在。其三,折中说。它认为,每个人权的规定,至少都需要保留起码的内容,作为人类尊严内容的表征。而且立 法者在立法时,也要受到比例原则的拘束,不立不必要的法律限制人权。①在人权实践中,认定人权本质内容的标准有时不易掌握,对一些基本的人权在限制上采取 更慎重的方法是必要的。但从人权社会化、相对化的发展趋势看,一概否定本质内容的限制也是不适宜的。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如果都受到了侵犯,该权利即不再存 在。所有权利条款的核心就在于保障人的尊严与价值。在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时候,要努力保证基本权利的合理内核,确保人的尊严仍然能够得到体现。另外,还 要严格遵守比例原则的要求,不得过分侵犯基本权利。 
(三)限制的条件 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使政府行使的紧急权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权威性,防止可能出现的紧急权的滥用。 
1.时间起点: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之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加拿大危机法第8条规定,“在公共福利危机的宣告生效期间,总理可以依照合理的原因采取其认为处理危机必要的如下命令或规制措施……”不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不得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 
2.限制依据:形式法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来进行,这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理。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在不同条文中有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内涵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这一项权力不可以授予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来行使。 
3.实施主体:实体和程序合法。中国宪法修正案第2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宪法修正案第2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宪法第29条 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从今后的 发展趋势看,需要进一步明确实施限制或克减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即进一步明确紧急状态法的具体规定,需要授权给实际的指挥者、现场应对人员和其他享有法定 职权的人员。②在执行紧急状态的命令和措施时,应该履行一定的程序义务,如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渠道等较低程度的程序义务。 
三、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紧急状态下限制或克减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某些基本权利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需要加以保障。这里,我们仅探讨所限制或克减的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 
(一)宪法限制基本权利的合理界限 在紧急状态下,宪法仍然能够发挥作用,仍然发挥着保障基本权利的功能,只是保护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在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进 行利益衡量,以确保宪法维护秩序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能够得到实现。具体而言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目的达成,这在学理上被称为 “合目的性”或“适当性”原则;第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的方法时,应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少的方法,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必要性”原则;第三,采取的方 法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想要达成目的的利益显失均衡,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合比例”或“狭义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具有宪法位阶,能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进 行直接约束,能作为宪法解释、司法审查的标准而适用。它对于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目的的正当合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适当链接、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比例均衡等都具 有重要作用。中国宪法中有不少地方包含了比例原则的要求。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条都规定了征收、征用的合目的性原则。宪法修正案第14条 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宪法原则的比例原则是现代国家控制公共行为目的理性的重要工具,同样能够适用于紧急状态 下对克减基本权利的限制和保障。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应遵守比例原则的要求,对克减基本权利的目的性、必要性和比例性进行仔细综合审查。在具体适用法律时, 亦须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裁量紧急权。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目的只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克减到何种程度要视紧急状态的情势而定,不得超过紧急状态情势 需要过度地限制甚至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使。当然,这里所讲的公共利益应当是具有正当性的公共利益,对抽象的公共利益应进行具体的判断。为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 所采取措施的收益不能与公民所受损失显失均衡。例如,为了消除疾病源而将感染者杀死,这虽然可能符合比例原则的前两个要求,但是却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最后一 个要求,这同样是违反比例原则而不能允许的。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救济 对于限制或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要给以救济的渠道,只是紧急状态之下的救济与常态之下的救济有所差别而已。 
1.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审查。在紧急状态下,从法律法规到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议会立法到授权立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将得到广泛应用。一个合宪合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将取得良好的效果,有助于提高应对紧急状态的效率;但是一个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则可能 带来无数个违宪违法的行为,造成恶劣的效果,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法法》等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为附带式审 查,即有了具体的损害案件之后,在案件审理中对其进行审查;其二为抽象审查,即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布之后,有权人员和机构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向有权机关提出 审查的要求或建议,由其进行审查。当然,中国目前的请求审查及具体审查的程序在操作性上还有欠缺,还需要对请求权的主体要件、案件的性质构成、审查主体及 其权限、审查结果的效力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 
2.对限制行为的违宪违法审查。在具体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中,针对限制行为的违宪违法现象也有必 要设定法律的救济渠道。当然,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救济应该与常态之下的法律救济有所区别,它应该更能体现出紧急状态对效率的要求,也应该提供更便捷的途径 方便当事人提起救济程序。在紧急状态之下,为了保证紧急权有效行使,原则上只应允许对超出合理界限的限制行为提起救济途径;对于尚处于合理界限之内的限制 行为,司法应保持谦抑状态。另外,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均需在受理程序、审理组织构成、审理期限上作简易的规定,以确保纠纷的迅速解决。 
21世纪国家紧急权应充分体现人的基本尊严与价值,突出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保持国家紧急权的合法性与 权威性。在国家紧急状态法的基本理念、内容与程序安排等基本问题上,需要充分反映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与标准,合理地协调公共利益与公 民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使国家紧急状态制度成为实现宪法价值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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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吗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所以,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教版.八年级上册思想品德的提纲

八年级思想品德(上)复习提纲
第一课 爱在屋檐下
一.我知我家
1.家庭关系的建立
(1)家庭的含义
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结合成的亲属生活组织。
(2)家庭关系确立的几种情形
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因生育导致的血缘关系结合成家庭;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收养而组成家庭;随父(母)再婚组成新的家庭;非婚生子女不一定与生身父(母)同住一起,但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仍然存在,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家庭结构的类型
现在常见的几种家庭类型,即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单亲家庭、联合家庭。
2.与父母的关系不可选择
(1)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可改变
父母子女关系的确立,绝大多数基于血缘关系。生命是父母给予的,这种关系无可选择、无法改变。
(2)与父母的感情是天然生成的最自然的一种亲情
(3)要了解自己的父母、了解家人的好品质,了解好的家风
填写家庭树,看看自己家庭结构的类型;讲讲好的家风、好的传统、家庭里出名的人。
二.我爱我家
1.大人讲我小时侯
(1)家庭是我们成长的摇篮
(2)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
(3)我们尽享家庭的亲情和温暖
2.无悔的奉献
(1)父母对家庭的贡献——夸夸自己的父母
(2)父母对子女之爱——概述母爱和父爱
母爱是最无私的;父爱如山,深沉严格。
(3)父母对子女的义务——父母养育子女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3.感受家庭温暖
(1)从各个方面感受家庭带给我们的温暖
家是人们的情感栖息地、物质生活后盾、安全健康保障、娱乐天地、天然学校和今后发展的大本营。
(2)热爱自己的家——用自己感触最深的话,表达对父母的敬爱之情。
三.难报三春晖
1.爱洒心间
(1)父母对我们的付出
父母不仅赋予我们生命,而且含辛茹苦地哺育我们成长,教我们做人,这种恩情永远铭记在我们的心中。
(2)我们应该以爱回报
父母为家庭作出了贡献,为我们付出很多,他们应当得到爱的回报,理应受到我们的孝敬。
(3)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们要弘扬这一优良传统。
2.孝亲敬长是我们的天职
(1)孝敬父母是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孝敬父母就是子女对父母的尊敬、侍奉和赡养,这是子女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法律义务。成年子女如果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2)孝敬父母的具体表现
孝敬父母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之中,要从小事做起。
爱父母,心里想着父母,理解、关心父母;行动上帮助父母,为父母分忧;努力学习、积极上进,让父母高兴。孝敬父母需要付出,但得到的是甜蜜。
(3)孝敬父母收获的是甜蜜
(4)孝敬父母不是愚孝和盲从
对父母的孝敬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是与非。当父母作出不道德的事时,要劝阻,这也是孝的表现;当其触犯法律时,做儿女的对其违法行为不能视而不见甚至包庇,而要进行劝阻、斗争。
(5)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尽孝心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家庭和社会都做出过贡献,在他们年老多病、行动不便之际,做孙子女的更要献上一片孝心。这既是理所当然,也是弘扬中华民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
第二课 我与父母做朋友
一.严也是一种爱
1.成长也会有烦恼
(1)产生烦恼的原因
进入青春期后,我们的自我意识增强,开始独立行事,渴望父母像对待大人那样对待我们,甚至挑战父母的权威。从而产生了亲子矛盾,这些矛盾困扰着我们,带来烦恼。
(2)产生代沟的原因
我们与父母的年龄差距是产生代沟的直接原因,代沟的实质是反映在年龄差异背后的多重代际差异。代沟的具体原因主要有:强烈独立意识;心理的急剧变化;行为方式的变化
(3)父母的高期待、严要求是一种爱
我们与父母的冲突,往往基于父母对我们的高期待、严要求。这种在我们看来有些苛刻的“严”,反映出父母对于我们的爱。我们要理解、体谅父母的一片苦心。
2.逆反心理有危害
(1)逆反心理的表现
要我这样,我偏那样;你说这好,我偏说那好;让我相信这,我偏相信那。
(2)对逆反心理的辨证分析
对于逆反心理和逆反行为,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说是错的,有的反抗不无道理。在家庭教育父母也难免有误区。与父母平等交往,有助于帮助父母更新观念、走出家教的误区,也有助于我们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3)逆反心理导致的危害
从结果上看,逆反心理导致的对父母的反抗,其结果都是惩罚了自己——不是拿自己的错误惩罚自己,就是拿父母的错误惩罚自己,这种结果也是对父母的一种伤害——不是拿自己的错误伤害父母,就是拿父母的错误伤害自己。
为了不伤害自己和自己最亲近的人,就要努力克服消极的逆反心理,在情绪冲动时要努力克制自己。
二.两代人的对话
1.架起理解的桥梁
(1)要亲近父母,跨越代沟
沟通是双方的事,我们做子女的要走近父母,亲近父母,努力跨越代沟,与父母携手同行。
(2)学会遇事与父母商量
商量就是沟通的过程。通过商量,弄清分歧所在,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这样看似冲突的事情就有了回旋的余地。
“处理家庭冲突六步法”:
第一步,明确冲突是什么;第二步,进一步分析产生分歧的原因;第三步,找出解决这一问题可能涉及的各种方式;第四步,判断哪些解决方式是冲突一方不能接受的;第五步,确定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方式;第六步,检验最终选择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否有效。
(3)与父母沟通的基本要领
彼此了解是前提,尊重理解最关键。理解父母的有效方法是换位思考,沟通的结果要求同存异。
( 4) 与父母沟通七法则
了解父母,沟通就有主动权;敞开心扉,沟通起来无顾忌;笑口常开,沟通起来无障碍;耐心解释,沟通之中得理解;换位思考,有效沟通不可少;尊重理解,正常沟通最关键;求同存异,沟通不要走极端。
2.交往的艺术
(1)赞赏父母,交往起来无烦恼。
(2)认真聆听,交往起来免误会。
(3)帮助父母,交往起来无障碍。
(4)在家庭交往中,与父母不必太计较,要宽容。
第三课同侪携手共进
一 同学·朋友
1.交友的益处有哪些?(友谊的作用)
朋友带给我们温暖、支持和力量,让我们感受生活的美好。在人生的旅途上,朋友伴我们同行,友谊照亮我们的生活之路。
2.交友的原则
(1)交友是一个平等互惠的过程,给予与分担必须是双向的,这样才能做到双赢甚至多赢。
(2)宽容他人,尊重差异,加强沟通。
(3)真正的友谊应该是坦诚的,在原则面前一定要坚定,不能以牺牲原则为代价维持所谓的友谊。
(4)我们要慎交朋友。与社会上的人交朋友,要乐交诤友,不交损友。
二 男生·女生
1.与异性交往的意义
①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可以增进我们对异性的了解,学习对方的长处,完善自己的个性,促进身心健康发展;②可以扩大交往范围,锻炼交往能力;③还可以学习如何适应社会对不同性别的要求,增进自己的性别意识。
2.男女同学之间如何进行正常、健康的交往?
①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既要相互尊重,又要自重自爱;②既要开放自己,又要掌握分寸;③既要主动热情,又要注意交往方式、场合、时间和频率。④只要我们真诚待人,坦城大方的与异性同学交往,就一定获得异性同学的尊重和友谊
3.正视男女生交往中的情感问题
随着青春期的到来,我们的生理和心理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我们开始关注异性,渴望接触、了解异性,甚至可能萌发对异性的好感或爱慕之情。这是正常、自然而又美丽的事。
4.如何把握情感
男女同学之间的情感需要慎重对待、理智选择。
当我们在情感的门前徘徊时,需要反思自己的情感选择。在反思中学会选择,学会承担责任;选择中我们把握青春,在承担责任中我们长大成人。
5.在异性交往中学会自我保护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以及良好自律,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6、当我们与异性相处时,给我们提供外界保护的是什么?
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学校的纪律、守则,社会的良好习俗,健康的文化环境,给我们提供了外界保护
第四课老师伴我成长
一.有效沟通健康成长
1.师生交往新观念
(1)传统师生关系 :“权威—遵从”的不对等的师生关系引发了师生交往的重重障碍。
(2)新型的师生关系建立在民主平等的基础上。在这种关系中,师生之间人格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学习、教学相长。老师是我们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是我们的朋友。
2.共筑师生情感桥梁
(1)主动沟通是一切交往的前提。 沟通产生理解,理解产生信任。
(2)掌握沟通方法
A 从老师的角度看问题。B 正确对待老师的表扬和批评。C 原谅老师的错误。
(3)交往礼仪
礼貌待师。 注意场合。 勿失分寸。
3、教师在我们成长中的作用
教师善于教给我们思考的方法,让人产生探索知识的愿望;教师的工作不只是传授知识,只有人格才能影响人格,只有情感唤醒情感;教师的巨大力量在于做出榜样,教师在我们成长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五课多元文化“地球村”
一.世界文化之旅
1.世界上有多少个国家和民族,就会有多少种独特的文化习俗。
2.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通过各具特色的文化习俗表现出来。
3.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不同文化,有着各自的标志和代表人物,这些代表人物又把本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推向世界。
4.全球化趋势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共同趋势。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呈现出多元和谐的发展局面。
5.生活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人,会有不同的待人处事的方式。
6.正确对待文化差异
既要尊重自己民族文化的价值,又要尊重其他民族文化的价值,主张平等交流、相互学习。
二.做友好往来的使者
1.开放的胸怀
(1)面对不同文化,开放的胸怀意味着什么?
面对不同文化,应采取客观、平等的态度,尊重因文化不同而导致的行为方式的差异,要虚心学习其他文化的优点、长处。
(2)保护本民族的文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任何民族文化的精华都是全世界的,都属于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尊重、珍惜和保护各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体现了一种全球意识、开放的胸怀、崇高的精神。
2.搭起文化的桥梁
(1)对外来文化该持何种态度
学习外来文化,不等于照抄照搬,而要批判的接受。
(2)对外文化交往的原则和方法(面对文化差异,我们要采取怎样的态度?)
①面对文化差异,我们应该克服自己的不安和焦虑;②消除误解,尽量保持客观宽容的态度;③提高对其他文化的鉴赏能力;④不采取防卫心态,多关注他人的经验和看法,避免妄下断言;⑤寻找能联结双方的相似点;⑥入乡随俗,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⑦探索有效地沟通技巧;⑧在交往时,不卑不亢,以礼相待……
(3)不仅要以开放的心态接纳不同文化,还要宣传、弘扬我们民族的文化,让世界了解飞速发展的中国,了解中国源远流长的文化。
第六课网络交往新空间
一.网络上的人际交往
1.网络的特点
(1)网络具有无限性,网络内容很丰富。
(2)网络具有两面性—— 一把锋利的双刃剑
网络的正面作用:了解时事、学习知识、与人沟通、休闲娱乐等
网络的负面作用:沉迷于网络荒废学业、以及诱惑欺诈、网络成瘾症
2.如何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
(1)要以健康的心态把网络作为生活的补充。
(2)要学会“信息节食”,抵御网络上的不良诱惑。
(3)要利用网络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问题。
(4)要帮助别人解决一些困难,实现人生价值。
二.享受健康的网络交往
1.学会自我保护
(1)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网络交往对象看不见、摸不着。我们必须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轻意泄漏个人资料,不随意答应网友的要求。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尽可能找熟悉的朋友或师长解决,不要仅仅依赖网友来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以免上当受骗。
(2)提高辨别觉察能力
网络信息良莠不齐,个别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为网络游客,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辨别觉察能力,提高自己的抗诱惑能力,才能保护自己。
2.遵守网络规则
(1)网络交往要遵守道德。要语言文明,不辱骂他人;要真诚友好,不欺诈他人。
(2)上网更要遵守法律。不恶意制造、传播流言,不进行诈骗活动等
第七课友好交往礼为先
一.礼貌显魅力
1.礼貌是尊重
(1)礼貌是尊重的具体表现
礼貌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规范,是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礼貌反映我们自身的素质,展示我们的风采。
(2)礼貌是文明的体现
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修养,影响到人际关系的质量和社会风气的好坏,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尊严。
2.我们对人有礼貌的主要表现
我们对人有礼貌主要表现在语言、态度和行为等方面。语言文明、态度亲和、举止端庄是与人友好交往必备的素养。
二.礼仪展风采
1. 礼仪是一个人必备的素养
礼仪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一个人、一个集体乃至一个国家精神文明的象征。我们必须具备良好的利益素养,使自己的言行举止符合礼仪的要求。
2.讲礼仪的重要性
自觉做到讲礼仪,不仅仅关系到我们自身的形象,而且直接关系到周围的人,关系到我们的集体,甚至关系到我们民族和国家的形象。
3.学习礼仪的积极性
按礼仪要求去做,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提升道德水平和精神境界,会使我们变的优雅可亲,更容易被人接纳。站如松、坐如钟、行如风是最常用的三种合乎礼仪的姿态。它能展示我们内心的自信,蓬勃的朝气、振奋的精神,有助于强健我们的身体,还能给人以美的感受。
第八课竞争合作求双赢
一.竞争?合作?
1.竞争的积极作用
提高学习和工作的效率;提高自己的水平;增添学习和生活的乐趣。
2.竞争的消极作用
产生自卑感;引起过分紧张和焦虑;出现怨恨别人超过自己的忌妒心理。
3.道德和法律是我们在竞争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4.竞争的目的在于超越自我,开发潜能,激发学习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5.合作是共享的基础,共享是合作的必然结果。合作的核心是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合作的力量是无穷的
6.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我们只有与他人合作,才能有面对困难的勇气和战胜困难的力量。
7.任何事业的成功,都需要良好的合作。现代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科技的辉煌等,都是合作共享的结果。合作是事业成功的前提,合作能集聚力量、启发思维、开阔视野、激发创作性,并能培养同情心、利他心和奉献精神。精诚合作会使我们分享到成功的愉悦,互助互惠能让我们取得更大的胜利。
二.合作!竞争!
1.在合作中竞争
(1)竞争与合作相互依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2)在合作中竞争的内涵
一方面,团体的通力合作鼓励各个成员间相互竞争;另一方面,成员间相互竞争促进团体竞争力的提高。
(3)我们学会在合作中竞争的意义:
我们学会在合作中竞争,才能达到充分地合作和合理的竞争。竞争和合作的和谐交融,会使我们的集体更强大,使我们每个人更快的进步。
(4)如何处理同学间的竞争关系?
在合作中竞争,要尊重竞争对手,向竞争对手学习。取长补短、携手共进是我们在合作中竞争的目标。
(5)在合作中竞争的理念
竞争并不意味着“你死我活”,竞争的目的在于超越自我,共同进步,不以成败论英雄。
2.在竞争中合作
(1)“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
(2)在竞争中合作应体现“双赢”原则
竞争对手不能相互排斥,造成两败俱伤,而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这才是竞争中合作的真谛。
(3)如何处理好与他人的关系?
学会欣赏他人,发现别人的长处虚心向不然学习;要学会理解和谅解别人;要站在对方的位置上考虑,以诚相待。
(4)团队精神
含义:团队精神是团队内部形成的上下一致、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无私奉献的群体精神。
核心:团队精神的核心是集体主义,是合作共享、乐于奉献,是个人的利益服从团对的利益。
第九课心有他人天地宽
一.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1.金无足赤,人各有别
(1)宽容指的是宽厚和容忍,原谅和不计较他人。
(2)“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是宽容合作的基础
(3)人与人之间需要相互宽容
2.宽容他人,悦纳自己(宽容的好处)
(1)我们为人宽容,就能解人之难,补人之过,扬人之长,谅人之短;我们为人宽容,就能赢得友谊,获得更多的朋友。
(2)宽容能使对方从中吸取教训,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宽容能使自己远离烦恼、仇视,体验到宽容带来的心灵的安宁和满足。
(3)宽容是有原则的,要讲究策略。
(4)宽容自己就是接纳自己,即实事求是地面对真实的自我,既不要挑剔和苛求自己,也不自惭形秽;既不要妄自菲薄、全盘否定自己,也不要妄自尊大。
二.换位思考,与人为善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意思是:自己不喜欢的事,就不要强加在别人身上。
在人际交往中,要善解人意,对人持平等、尊重和友善的态度。
实质:关心他人、尊重他人、理解他人。
(2)“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的意思是:在谋求自己生存与发展的同时,也要帮助别人生存与发展。我们希望别人怎样对待自己,就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别人。
2.理解至上,善待他人
(1)换位思考、与人为善的实质: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即想人所想、理解之上。
(2)换位思考
含义:换位思考是人对人的一种心理体验过程。将心比心、设身处地是达成理解不可缺少的心理机制。
实质:对交往对象的切身关注,深入对方的内心世界。既是一种理解,也是一种关爱。
(3)以欣赏的态度待人
我们对周围的事物应多持欣赏的态度,多一分欣赏,就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友善、多一分爱心。
三.平等尊重你我他
1.人生而平等
(1)人与人之间平等的集中表现
人与人之间平等的集中表现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人格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独立意识的主体,都有做人的尊严、都不容轻视。在法律地位上,我们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法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的义务。
金钱、地位等差异不能超越人格尊严,更不能超越人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2)增强平等意识、平等对待他人、相互取长补短,才是我们应该采取得正确态度。
2.尊重从我做起
(1)人们需要相互尊重
受人尊重是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
尊重他人要求我们做到礼貌待人、平等待人、诚信待人、友善待人,充分理解他人。
(2)遵守规则是尊重社会的底线,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3)尊重自然的核心是保护环境。
第十课诚信做人到永远
一.诚信是金
1.言而有信,一诺千金
(1)诚信,即诚实守信。“诚”就是诚实无欺、诚实做人、诚实做事,实事求是;“信”即有信用、讲信誉、守信义、不虚假。
(2)“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一古训是说,人在理智状态下一旦许下诺言,就要忠实地履行承诺。
(3)“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是:做人不讲信用,不知他怎么可以立身处世。为人诚实,言而有信,能得到别人的信任,也是自身道德的升华。
2.对人守信,对事负责
(1)对人守信,对事负责,是诚信的基本要求。恪守信用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即表现为一种积极负责的态度。
(2)“做老实人,办老实事”是人们崇尚的行为准则,实实在在做事是个人得以立足、事业得以成功的保证。
(3)践约守信是我们诚实做人的核心。
(4)做人无大事、小事
我们所做的大事、小事,都要认真面对,在做人方面实质上没有大事小事之分。生活是点点滴滴的小事构成的,诚信做人就体现在一点一滴的小事之中。我们做大事的同时也要拘小节,把做事与做人有机地统一起来。
二.做诚信的人
1.诚信守则
(1)坚持诚实,就会赢得信任。诚实是获得信任的前提,信任的基础永远是诚实。
(2)诚信守则的具体要求
诚信守则一:坚持实事求是,是诚信做人的守则之一。诚信的基础是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地表达事物的本来面目,是诚实守信的出发点。
诚信守则二:在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时,诚信守则要求我们站在多数人利益一边。
诚信守则三: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冲突时,诚信守则要求我们站在长远利益一边。
诚信守则四:在情与法的冲突时,诚信守则要求我们站在法律一边。
2.诚信的智慧
(1)诚信要与具体的情景相结合
(2)诚实与隐私的关系
(3)诚信的核心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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