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公司法中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行为该如何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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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最是人间留不住,朱颜辞镜花辞树。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知识大全 公司法中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行为该如何对待?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公司法中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行为该如何对待???

出资不到位按照未到位资金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抽逃出资的,按照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行为如何调查?

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现象相当普遍。为避免上当受骗,在签订合同之时,务必要做到细心审查,这里就教你几招。 1.到该企业的工商登记机关查阅其工商登记档案,从档案中判明其注册资本是否到位,有房产土地出资的,应过户到被投资企业名下。 2.到为其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原始验资资料。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你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验资报告不愿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你也可以较容易地了解到真实情况。 3.可以到该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所查阅该企业上报的财务资料,判断其注册资本是否到位或到位后是否抽资。 4.可以通过熟人向该企业开户行的工作人员私下了解该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后有否抽资,如有抽资行为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取证,由司法机关到该开户行取证。 5.如该企业是贵单位的长期客户,可通过该企业中的熟人直接了解其出资到位或抽资的情况,而后进行调查或申请司法机关调查。 6.如上述方法都无效,你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该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到位或到位后有否抽资的事实进行核实,通常是由本单位先垫付费用,由法院聘请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账。 如投资方注册资本未到位或抽资,应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下还有抽逃出资一说吗

有的。
抽逃出资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修改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取消了吗

《公司法》修改后,规定绝大部分公司可选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还是有可能触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所以没有取消。

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确实还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其中,下列类型的公司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可以说,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只有上述类型的公司才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

《公司法》简要介绍: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查处公司抽逃出资,在立案前公司股东已归还部分抽逃出资,如何处理。

对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但在被立案查处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理。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前改正违法行为的: 1.已全额补回所抽逃出资的,不予查处; 2.部分补回所抽逃出资的,予以立案查处,处罚时以出资总额减去已补回部分的差额,作为确定抽逃的数额; 3.部分补回所抽逃出资的,但尚未补回的差额部分,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确定的刑事追诉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查看原帖>>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如何认定发起人虚假出资呢?笔者试举一例(下文简称“李某虚假出资案”)结合本文加以分析:某市安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洁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李一、李二、李三三兄弟于2012年8月18日出资设立,李一出资50万元,李二以一辆价值40万元自有奥迪轿车出资,李三出资10万元,上述出资由与李一关系密切的中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后因有人举报,某市工商局对安洁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查明,李一的50万元始终没有缴纳到公司账上,中庸所仅凭李一提供的支票存根和银行进账单等做出资金到账的验资证明,根本没有对这些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李二的轿车也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由其继续使用,中庸所凭李二提供的轿车到货单验资,没有调查核实;李三的10万元出资款已经足额存入公司账户。最后,某市工商局认定李一、李二虚假出资并进行了处罚。
笔者认为,发起人虚假出资行为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虚假出资的主体应为公司发起人。鉴于本文探讨的是发起人的虚假出资问题,顺理成章,虚假出资的主体应当为发起人。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股东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的统称。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答:抽逃出资行为是目前公司制企业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在审计定性上主要依据《公司法》第20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
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除《公司法》第209条和《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抽逃出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苏州公司注册抽逃出资行为认定

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审查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关键所在。为此,在审理股东抽逃出资的纠纷中,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之规定,对于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举证,但不宜过于苛刻,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者有关线索即可。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如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合理的对价关系等。否则,即可认定其有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民法中的抽逃出资与刑法中的区别

  1. 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 刑法中对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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