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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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5、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6、必须学习矿山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二、权利:
1、参加安全生产管理权。
2、安全生产监督权。
3、安全生产知情权。
4、参加事故隐患整改权。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7、抵制违章指挥权。
8、紧急避险权。
9、反映避险权。
10、投诉上报权。

煤矿从业人员享有的职业病防治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权利可以概括为五项: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几项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1)含义: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2)内容: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
(1)含义:劳动者的义务是指劳动者必须履行的责任
(2)内容:劳动者的义务主要包括:①劳动者应完成的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1)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每一个劳动者都是国家的主人
(2)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的,是通过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出来的.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劳动者在享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4)只有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才能充分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

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该法用专门篇章,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权利包括: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须与从业人员订立有效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霸王条款。生产经营单位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告知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使施工人员都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怎么干;施工现场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出现险情,如何自救、如何逃生、如何报警等等。安全技术交底应使用规定的表格,载明交底内容、时间、地点,由双方签字确认,交底资料须妥善保管。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施工人员发现作业环境、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不符合安全标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妥善处理,积极整改,不得因此而降低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一般发生在管理层负有一定责任、享有一定权力的指挥者身上。他们对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仅凭以往的经验、主观臆测,或者是迫于某种压力,向从业人员发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错误指令。对这种指令,从业人员要敢于说“不”,有权拒绝执行。 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当施工现场发生险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躲避到安全场所。如果时间容许,为减少损失,可在采取应急措施后再撤离现场,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汇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索赔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现场作业环境条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配备劳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且要满足培训的时间要求。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权利和义务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使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地进行。 从业人员的义务有以下三种: 遵章守纪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培训、学习的义务,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险情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维权意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使他们知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培训使从业人员明确知道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抵制,敢于说“不”,从根本上扭转有法不依的局面。 《安全生产法》是中国人权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集中体现,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让我们学好《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共创美好的明天。从业人员能够主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与违法行为做斗争,勇敢捍卫法律的尊严成为常态之日,就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治久安之时。我们期待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权利包括: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义务包括∶遵章守纪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培训、学习的义务,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险情报告义务。

施工单位∶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

一、权利
1.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同时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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