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简述房地产权益内涵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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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房地产权益内涵及其分类

你好,对于房地产的概念,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房地产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权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权利。

(1)简述房地产权益内涵及其分类。 (2)简要分析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租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权:对于房屋的实际持有和控制,它是使用财产的前提条件。
使用权: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行使利用的权利,以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收益权:指凭借所有权而取得的经济收入或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而收取的租金。
处分权: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存在形式和运动方向的权能,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具有财产的处分权。

房地产权归谁问题

房产权归你爷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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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归你爷爷所有。出钱翻盖可以要求返还本息.

简述同意制内涵及其种类

所谓“多数同意规则”(majority voting rules),也称为“多数投票规则”,是指一项决策须经半数以上人赞成,才能获得通过的一种投票规则。多数投票规则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由于一致同意规则很高的决策成本,使得多数同意规则成本在实践中最为普遍运用的投票规则。

简述word2000样式及其分类

1、文字编辑、表格编辑、图形编辑处理等。
2、清除的是表格中的内容,删除则连表格也干掉了。
3、样式的分类与作用是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模式方便快捷编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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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达成一样的效果。

何谓相邻权?简述房地产相邻权的本质及其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地役权是一个与相邻关系有联系的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在当今大陆法系关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存在两种立法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合并规范立法例和分别规范立法例。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两种立法例 地役权是一个与相邻关系有联系的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在当今大陆法系关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存在两种立法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合并规范立法例和分别规范立法例。 (1)合并规范及其理由 以法国为代表的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采合并规范模式。在这些国家,相邻关系也称为法定地役,法定地役与约定地役共同称为地役权,规定在用益物权一章中。 (2)分别规范及其理由 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日本、瑞士等)采分别规范的规范模式。按照分别规范模式,地役权仅指约定地役(及时效取得地役权),规范在用益物权编中;法定地役视为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这样立法安排的理由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相邻关系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由此可见,各国对地役权规定并不完全一致。那么,什么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不妨按照法国模式,先弄清什么是广义的地役权。 二、广义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对应地,前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因此,地役,从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权是一种权利,而从供役地的角度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作为一种对他人土地的一种便宜性权利,地役权从取得方式或发生根据上有两个,一个是依据法律规定,一个是依据当事人约定。于是,地役权被分为两类: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顾名思义,法定地役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对他人土地的一种便宜性权利;而约定地役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他人土地的一种便宜性权利。法律之所以规定某人对他人土地享有地役,主要是因为如果不给予他这样的便宜,则他对自己的土地利用便不可能或不方便,法律强加给当事人供役义务,以使各自的土地都能得到有效的利用。而在法律上无供役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约定而赋予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其土地的权利,便产生了约定地役。 在地役权取得中还存在时效取得,即和平地、公然地(表见地)、连续利用他人土地达法定时效期间的,可以请求登记为地役权人。例如,甲和乙相邻,甲原有道路通往公路,但须绕一个弯路,为取方便,即弃原路而改走乙之土地,乙碍于情面,一直未提出异议。如果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法定时效期间(比如20年)的话,那么甲即可以请求将其形成的通行事实登记为通行地役权。这种地役权产生基础为法律规定,但在采分别规范的模式国家里,在地役权规范中也承认这种取得方式。在这一点上,分别规范模式中的地役权也并不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 一般的法定地役与时效取得地役的区别在于,法定地役的取得只要具备取得要件(最主要的是有此必要)即可立即取得,而时效取得本质上并没有这样的必要性,但经过法定期限后,法律上对这种事实予以承认,取得地役权。因此,法定取得仍然有别于时效取得。我们下面所讲的法定地役(相邻权意义上法定地役)均不包括时效取得。 总之,广义上的地役权包括法定地役、时效取得的地役、约定地役。时效取得的地役兼具有法定地役与约定地役的一些特征。 三、法定地役权(相邻权)与约定地役权联系与区别 (一)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的共同特征 在大陆法国家,地役权是一种对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即属他物权的一种。但地役权与用益性质的他物权却具有本质的不同。这些不同点构成地役权的最主要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它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丧失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意味着丧失地役权;取得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通常也随之取得为利用该土地所附带的地役权,除非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约定产生的。例如,A土地使用权人甲为了避免绕道行走,与B土地使用权人乙达成一项约定通行权,如果甲将A土地转让给丙,那么,A也就自然地丧失该约定地役,且丙不能当然地取得甲与乙之间约定地役权。因此,不管是约定地役,还是法定地役(相邻权),地役权基本上是服务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不能脱离特定的土地而存在,这在物权法中称为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土地内容或目的,而只是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地役权通常只是给予地役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或为了低成本地利用自己的土地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供役人提供地役并不因此丧失对土地的占有甚至利用,而只是承受了某种负担或不便利,本质上对其土地没有根本的影响。例如,相邻通行权只是赋予其通行的权利,而不包括在土地上建筑或种植树木的权利;相邻管线通过权仅限于管线地通过并进行必要施工的权利,而对通过的土地或建筑物没有任何权利。因此,地役权不是对他人土地全面占有和享用的一种权利,传统民法将其归入用益物权,只是从它是对他人之物享有权利的角度讲的。 (3)地役权不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不可独立转让、继承或进行其他处分。这是以上两点得出的必然结论。而其他形态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基本上可以像所有权人那样去利用物,甚至有些用益物权(指地上权、永佃权)还可以转让或被继承。地役权则欠缺这种权能,它只是非独立存在的不可单独转让的附属于需役地所有权的一种附属性权利。 作者认为,不管约定地役,还是法定地役(相邻关系)均具有上述特征。而且地役权还具有共同的内容。根据使用的方式或用途地役可分为:通行地役、引水或排水地役、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通风地役、邻地利用地役等。另外,传统大陆法中还将取土(沙石)地役、放牧权、采集权等也放入地役权,但是这类地役权本质上属于一种取得权或收益权,与役使他人土地权利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作者不把它归入地役权范畴。 总之,地役权是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不得不役使他人土地而产生的权利。它的基本功能是调整不同土地所有者之间因共同利用各自土地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使在相邻土地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情况下,使需要借助他人土地才能够利用自己土地的人,得以顺利利用自己的土地。因此,只要在土地归属或利用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就存在地役权或与地役权相类似的制度。也许对役使他人土地的权利称谓在各国不同,或没有赋予这种权利以物权地位,但总有调整相邻土地之间发生的相互利用规范。正因此,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中都存在地役权制度 . (二)约定地役(狭义的地役权)与法定地役(相邻权)区别 (1)产生基础 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的区别主要是权利产生的依据或基础不一样。法定地役(或相邻权)是依据法律取得,而约定地役(或狭义的地役权)则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供役或需役的协议而产生的。法律之所以强加给某地块以供役义务或赋予某地块以权利,必须有合理的理由。这种理由是两块土地之间的一种自然需要,或者因为地形、地势,或者因为位置、距离,或者为了达到和睦利用各自土地的目的,法律有必要强加给某块土地以义务,给予某块土地以权利。因此,法定地役(相邻权)是建立在一定范围的每个土地权利人都能够利用各自土地的自然需要性上的。一般来说,这种自然需要是以土地的相邻、邻近为基础的。而约定地役则毋须有自然必要性,可以超越相邻或邻近关系(当然并不是必须的),某地块之所以承担某种义务或负担是因为他作出承诺或同意。换言之,约定地役产生于当事人的合意,对地块之间的自然关系没有什么限制。因此,法定地役和约定地役的区别主要是设两种地役权的基础不尽一致,法定地役只存在相邻(含相近)不动产权人之间;约定地役既可以产生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也可以产生于不相邻不动产权人之间。 (2)有偿无偿 法定地役(相邻权)一般是无偿的,因为土地上的供役负担源自于自然需要,要求需役地人负担费用违背其制度的宗旨。而在约定地役,某地块本身并没有负担这样的义务,要其负担某种义务,除了经其同意外,通常还要支付一定报酬;当然如果对方不主张报酬,亦是可以的。亦即是,约定地役权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3)对抗性 由于法定地役是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且是固定于或永久地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其地役权或地役负担并不因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改变而改变,因此,法定地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或者说,它的对抗效力源自于土地本身,而不需要其他公示手段。而约定地役则因其源自于当事人的约定,则只有经公示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公示手段,通常是登记。也即是约定地役权经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地役权的登记通常是在供役地的登记簿上记载供役负担,一旦作这样的记载,需役地人即可以要求取得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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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多数同意制内涵及其种类

一 关于文化
什么是文化?
文化的定义有多种.据国内学者说有500多种.我没有看到关于500多种的资料和论述,大概这是基于任何一个人说了文化是什么就算是一种定义所得出的数字.据国外哲学家说,现在已有20多种定义;大概这是就比较权威的著作而言,我认为后一种说法是比较可信的.
由于文化的定义五花八门,又由于有人不研究文化本身,而热衷于在定义中折腾,所以有的学者主张“最好不下定义”.我想这是希望人们把精力集中于实实在在的基础研究,不要在定义问题上争论不休,而不是“定义不可知论”.定义是研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尽管出发时的认识和到达既定目标时的认识会有差别,甚至可能是较大的差别.对于研究工作来说,定义还是需要的.
我比较同意如下的说法: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制度与精神.这个定义里有几个要点.1.自然界赐予人类的一切都不是文化,如山川土石.2.即使是人类在蒙昧时期所创造的,也是文化.3.非人类所创造的不是文化,如猴子所画的画,蚂蚁所堆积的蚁山,蜜蜂所造的巢.4.文化是人类有意创造的,无意识形成的东西不是文化,例如婴儿涂抹的东西.
当然,任何定义都不能把定义对象囊括无余,对象的边缘也常常是模糊的.例如对于弱智者的艺术作品应该怎样界定?这是值得研究的.
二 文化的分类
关于文化的分类,说法很多,角度也多种多样.有的学者还从教学或学习的角度又重新分类.我认为,首先我们应该根据文化自身的本质属性进行分类,然后在这一前提下再参考教学或学习的特点和需要进行再分类,否则类是分了,条分缕析,但是在进行具体操作时却难以遵循或自乱其例.
把文化分为三类:
1.物质文化:衣食住行
这是以物质形式显现的文化,是物质层面文化的主要部分,是经济基础和思想观念在人民生活中的直接反映.
2.社会文化:艺术、民俗、宗教、制度、法律等
这是上层建筑中的主体.
艺术虽然主要也是凭借物质显现,但是物质不是其本身.例如雕塑、绘画.
民俗无所不在.它实际是民族哲学观念在人民生活中的外现.但是民俗的来源(或者说对它的决定性因素)则是多元的:自然规律、生活规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政治制度、学术流派、文学艺术、宗教信仰等等.但是民俗的整体却不是这些来源、决定性因素的拼合,而是经过了民族的选择、加工,集中反映了民族的哲学观念.
宗教是超国界、超民族的.即使是外来宗教也是民族的文化,这是因为任何宗教当它要在一个国家或民族落脚生根,就必须与当地文化相融合,即吸收本土文化的营养,以适应当地人民的心理、习惯.这样,所有国家和民族的宗教也就成了本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对于中国都是外来的,但是它适应了中国社会,因而在中国生根了,成了中华文化的一部分;而袄教、景教、摩尼教、犹太教等就被排淘汰了.即使是佛教,其中有些宗派,例如唐玄奘所宣倡的“唯识宗”,在红火了几十年后很快就衰落消失了.其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违背了上述的原则.
3.哲学文化(包括社会和生活观念、审美观念)
这是上层建筑的核心.我们平时所看到的有关哲学体系的论述,都是学者归纳的,是民族的哲学观念的总结和概括,而不是民族哲学观念本身.民族的哲学观念既体现在民族的这些著作当中,更多的则渗透在民族的形而下的种种形态中,也就是上述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文化中.
中华民族的哲学和观念是动态的,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所有外来的文化,不断丰富提高.但是,绵延了几千年的中华哲学,毕竟有它的核心,有其万变不离的“宗”,这就是中华民族所探求到的自然与社会、主观与客观的真理.不把握这个核心,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就会就事论事,甚至会曲解事物的本质.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传统哲学的研究方兴未艾,研究越来越深入,但是可供我们驰骋的空间还很大,也就是说,现在的研究距令人满意的水平还有不小的距离,需要我们开拓的课题还有很多.
文化的三个层次间是互相交叉、渗透的,有时同体共存.例如建筑物是物质,但其格局、规模、装饰,都与艺术、民族习惯、政治制度有关,与民族的哲学观念有关.即使像“行”这样的事物,也脱离不开民族的这个文化体系.中国古代对行路的各种方法、形式都有规定,同样体现了主体文化对人的要求与束缚,是当时政治制度的反映.①又如我国古代“和而不同”的观念,在烹饪、器皿等物质文化中都有所反映;自先秦形成的天人观念在宗教、民俗、制度上也时时体现.社会文化对物质文化和哲学文化的渗透、影响更是显而易见的,例证不胜枚举.例如佛教对中华文化中艺术、民俗、制度方面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从敦煌艺术到老太婆的拜佛,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有,这方面的情况无须多说.佛教对中华固有哲学和观念的影响则比较复杂.一方面佛教对中华文化产生影响,丰富了中国的哲学;另一方面佛教也接受了不少中华固有文化中的哲学营养,使之适应中国,并且最后走向了佛教本土化.例如汉民族自古讲究修身养性,讲究自省;同时,中国的哲学引导人们入世,不主张苦行,这是和早期佛教在印度流传时极不相同的地方.佛教在中华文化面前退却了,“人人有佛性”、“见性即佛”等学说成了中国佛教重要特征的一部分.

“多数同意规则”(majority voting rules),也称为“多数投票规则”,是指一项决策须经半数以上人赞成,才能获得通过的一种投票规则。多数投票规则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由于一致同意规则很高的决策成本,使得多数同意规则成本在实践中最为普遍运用的投票规则。
多数同意规则,又分为简单多数票规则和比例多数票规则。最基本最常用的规则,是简单多数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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